1、相关印发《福建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立案管理暂行措施》通知 闽建科[]6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依据住房和城镇建设部等3个部委相关《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通知》(建科[]147号),我厅制订了《福建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立案管理暂行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提议,请和我厅科技处联络。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福建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立案管理暂行措施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建筑工程使用
2、节能材料和产品管理,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要求》(建设部109号令)和住房和城镇建设部等3个部委相关《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通知》(建科[]147号)等相关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境内外企业在福建省建筑工程使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立案使用管理。 第三条 福建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立案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公布省级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广、限制和淘汰使用目录,指导正确选购。 设区市建设局负责所辖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立案受理、审查、登记、公布和上报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建筑节能材料和
3、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立案范围包含: (一)墙体自保温材料、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及其辅料; (二)屋面保温隔热材料; (二)节能门窗、玻璃幕墙; (三)太阳能热水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等可再生能源设备; (四)建筑空调、照明设备及其系统节能、节电产品; (五)建筑遮阳产品; (六)建筑用水器具、管材和配套管件; (七)其它新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立案材料和产品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技术经济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和省推广使用目录要求,限制和淘汰类产品不得申报; (二)外省生产企业在福建省必需设置分企业或有代理企业
4、并由福建省分企业或代理企业提出申报; (三)没有权属争议。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立案申报表(一式2份,省建设厅、设区市建设局各存1份); (二)营业执照原件(核验后退回)和复印件,代理企业代理协议原件(核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三)产品标准(实施企业标准产品必需提供经过立案标准文本); (四)1年内有效型式检测汇报原件(核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五)产品质量确保书、使用说明书等; (六)建设单位使用证实和关键工程应用清单(含工程名称,使用面积、时间和效果等); (七)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原件(核验后退回)和复印件;新产品应提供新产品判定或评审证书;进口产品
5、应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入境货物通关单及进口商品检验合格证; (八)其它。 第七条 立案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自愿标准向所在地设区市建设局提出申报。 (二)设区市建设局受理立案申报后,应组织材料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应该在5日内一次性通知申报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成,对符合条件项目给予立案登记,并发文公布。 设区市建设局应于每三个月第30天上旬将上季度立案登记项目汇总表和立案申报表上报省建设厅。 (三)省建设厅在每三个月第30天中旬将各地上报项目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公告7天,对公告无异议项目发文公布,在全省使用;对公告有异议项目,由设区市建
6、设局核实。 第八条 使用管理 (一)建筑工程应优先使用经过立案节能材料和产品。 (二)经设区市建设局立案登记,全省通用,其它市、县不再反复立案,使用期2年。立案单位应在使用期满30个工作日前重新申报。 (三)全部立案材料和产品在进入工程使用,均应按工程建设相关要求进行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发觉有不合格产品在工地使用,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局经查实后报省建设厅,全省通报,由立案登记设区市建设局取消立案。 (四)省厅将立案项目挂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建筑节能专栏中,供全省查询使用。 第九条 为扶持本省企业拓展省外市场,经过立案企业直接到省厅科技处办理出省手续。 第十条 立案申报单位应
7、对立案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经查实,取消立案通报批评。被取消立案企业5年内不得申报立案。 第十一条 负责立案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服务企业、服务基层”要求,做好服务,加强监管,促进本省建筑节能工作发展。 附件:1、福建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立案项目申报表 2、福建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立案记录表(样本) 3、设区市建设局立案项目季报表 附表1: 福建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立案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 委托代理企业名称 注册商标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 注册资金 万元 人员情况 姓 名 职称 手 机
8、 移动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材料和产品名称 生产情况 1、 设备年生产能力: 2、近两年工程应用量: 申报材料 ( )1、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企业代理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 )2、产品标准名称: 标准号: 企业标准立案部门: 立案号: ( )3、产品型式检测汇报原件和复印件 检测单位: 汇报编号: ( )4、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 )5、关键工程应用清单(含工程名称
9、使用建筑面积、时间、效果等); 6、其它 ( )(1)新产品判定(评审)证书; ( )(2)进口产品入境货物通关单及进口商品检验合格证; ( )(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申报单位意见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设区市建设局意见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附表2: 福建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立案记录表 (样本) 立案单位名称 立案材料和产品名称(含规格、型号) 产品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立案登记情况 依据《福建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立案管理暂行措施》,经核
10、实,现对你单位×××××××××××××××节能材料和产品给予立案登记。使用期至×××年×××月×××日。 立案登记编号: 立案登记单位:××××××××建设局(盖章) 立案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注:立案登记编号采取“设区市(拼音第一个字母)-年份-序号”,如福州市第一个立案项目编号为:FZ--001号”。 附表3: 设区市建设局立案项目季报表(第 季度) 设区市建设局(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材料和产品名称 申报企业名称 产品标准名称 产品标准号 立案登记号 单位责任人签字: 处(科)室责任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