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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信用保证保险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

1、 xx银行个人信用保证保险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xx总发〔xx〕190号,xx年9月5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本行信贷服务领域,加快个人信贷业务步伐,创新金融产品担保方式,满足个人客户信贷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信用保证保险贷款是指本行以保险公司信用审查为基础,凭借保险公司向借款人出具的贷款保证保险保单,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经营及消费活动的贷款。本办法所指保险公司是指与我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2、司xx市分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xx地区各支行、总行营业部,xx市外分支机构待总行与相应区域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再予开办。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贷款对象 个人信用保证保险贷款对象为获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贷款承保,年满21周岁,且在保险期限截止日不超过5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稳定经济收入,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社会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无涉黑和涉及黄、赌、毒等不良行为,同时满足我行个人经营性或消费类贷款相关条件的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其他自然人。 第五条 贷款用途 个人信用保证保险贷款资金须用于合法的个人经营性或消费类支出,不得用于购

3、买住宅,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股票、期货等国家监管部门禁止银行贷款进入的领域,或者用于资本股权性投资。 第六条 个人信用保证保险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 第七条 贷款额度起点为0.5万元(含)人民币,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含)人民币。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5%执行。 第九条 还款方式 个人信用保证保险贷款采取按月等额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但不允许部分提前还款。 第十条 担保方式 个人信用保证保险贷款以保险公司承担贷款保证保险责任为担保方式,借款人一般无需提供其他担保,本行认为有必要增加额外担保方式的除外。

4、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xx银行贷款经办行提交借款申请书,并向保险公司提出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投保申请。 第十二条 贷款调查 (一)征信查询 借款人向贷款经办行提交征信查询《授权书》(附件1)及身份证明材料,贷款经办行据此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查询借款人征信信息,并将查询结果传递至保险公司。查询结果发送后的5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将借款人对应的信息资料交还贷款经办行归档保管。 (二)资料收集 保险公司根据我行相关贷款品种要求,负责向借款人收集贷款申请资料。 1、经营类: (1)本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5、等); (2)婚姻状况证明; (3)资信证明; (4)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公安等行政机关经营资格证明; (5)近期的工商管理费、税务缴纳记录证明; (6)还款能力证明资料(至少3个月的往来银行存折、对账单、销售记账凭证等); (7)贷款用途证明材料; (8)本行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消费类 (1)本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等); (2)婚姻状况证明; (3)资信证明; (4)居住地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公共事业费缴费证明; (5)所在单位出具的用工及收入证明,个人工资卡或常用账户近3个月的对账单; (6)个人财

6、产证明,如房产证、汽车行驶证等; (7)贷款用途证明材料; (8)本行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资料移交 保险公司负责对借款人身份以及所收集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调查审核,同意承保的,出具承保意向书,连同借款人贷款申请材料和保险单原件对应联送交贷款经办行,双方按照《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单证交接单》(附件2)的要求完成交接手续。 (四)出具报告 贷款经办行结合贷款人申请资料进行贷前调查,约见借款人面谈形成面谈记录,并结合其借款申请资料进行核实、调查,判断其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是否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意愿和实际能力,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意见。出具调查报告,连同贷

7、款申请资料一并提交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贷款审查与审批 贷款经办行根据按照本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完成业务审查及审批,并及时将结果反馈至保险公司。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与放款 贷款审批通过的,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附件3),借款人至贷款经办行营业网点开立具备结算功能的活期结算账户并签订《个人信用保证保险贷款借款合同》。经办行按行内业务规定进行贷款发放,放款成功后,经办行于一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合同号、贷款金额、贷款利率等相关内容通知至保险公司。 第四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 经办行在完成放款后,应按本行信贷业务相关规定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贷款结清与退

8、保 (一)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经办行须按照相关贷款提前结清规则为借款人办理结清手续,同时向借款人出具贷款还贷凭证。 (二)借款人凭经办行还贷凭证到保险公司网点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七条 贷款催收及逾期处理 (一)当贷款还款出现逾期时,经办行应在逾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欠款信息通知至保险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姓名、贷款合同号、应还款日期、贷款余额、还款金额、逾期天数等数据;授权催收程序同时启动,我行允许保险公司在取得代位追偿权前以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等合法方式进行逾期贷款协助催收。 (二)贷款任何一期还款逾期60天起(遇节假日顺延),经办行于3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传递贷款逾期数据,双

9、方进行数据预校验,校验信息包括账户当前剩余本金、截止当前日期账户已发生之利息(含罚息和复息)、逾期天数等。 (三)经办行在贷款逾期第60天(遇节假日顺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提交《索赔申请书》(附件4)。 (四)保险公司理赔部门于贷款逾期第68天(遇节假日顺延)将《理赔确认书》(附件5)送交贷款经办行,视为保险公司已确认保险事故及索赔金额,同意履行保险赔偿责任。经办行于一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总行个金部备案。 (五)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在贷款逾期第80天(遇节假日顺延)将不少于该笔贷款全部逾期本息的金额存入贷款经办行相关账户。经办行收讫足额逾期贷款赔款后,于一个工作日内

10、告知总行个金业务部,并及时对贷款做结清处理,贷款结清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寄发《代偿债务通知书》(附件6),告知借款人该贷款已由保险公司代为偿还,借款人需向保险公司偿还全部代偿款。 (六)理赔款支付过程中,因借款人主动还款或其他原因在我行系统自动扣款成功,导致保险公司实际超额赔款的或不应赔款的,超额或不应赔付部分由经办行在三个工作日内返还保险公司,索赔申请同时作废。 (七)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赔付责任后,经办行出具《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附件7),保险公司取得代位追偿权。 (八)经办行在收到理赔款项后一周内,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办理理赔资料交接手续,理赔资料包含: 1、保险单复印件;

11、 2、贷款合同复印件; 3、贷款借据复印件; 4、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 5、借款人账户还款记录; 6、索赔申请书; 7、其他必需资料。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取得代位追偿权后,经办行受其委托,在取得借款人书面授权的基础上,根据保险公司传递的扣款数据,从借款人开设在经办行的个人账户中扣收追偿款,并于扣款当日转入保险公司对应账户,同时将扣款结果数据反馈至保险公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个金业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授权书(略) 2.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单证交接单(略) 3.个人贷

12、款保证保险保单(略) 4.索赔申请书(略) 5.理赔确认书(略) 6.代偿债务通知书(略) 7.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略) 关于开展“银保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补充意见 (xx总个〔xx〕45号,xx年10月30日印发) 自我行与人保财险xx分公司合作的“银保贷”业务试运行以来,合作良好,但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与实际操作不相适用的情况,为使试行工作顺利开展,对在《xx银行个人信用保证保险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操作和管理提出以下补充修改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为防范风险,便于管理,xx市辖范围内“银保贷”业务目前在城中支行集中试点办理,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5万元(含

13、人民币。 二、“银保贷”业务对象为获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贷款承保,年满21周岁,且在保险期限截止日不超过5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稳定经济收入,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社会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无涉黑和涉及黄、赌、毒等不良行为,同时满足我行个人经营性或消费类贷款相关条件的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其他自然人。 城中支行试点期间也可以办理xx市五县(市)一区常住户籍、居住满一年以上非常住户籍人员。适用业务种类为个人消费类贷款和个人经营类贷款,个人经营类贷款适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经济实体的法人代表或主要个人股东,也包括具有营运证、商户经营证、摊位证的个人经营者。异地贷款仅适用于上述经济实体的法人代表或主要个人股东。   三、由于“银保贷”客户由保险公司推荐并承保,对于征信的审查,城中支行在保险公司推荐的基础上,对不是恶意逾期的客户应查找原因,酌情处理,区别对待,灵活掌握。   四、本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之前本行相关制度与本规定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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