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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

1、 xxx村镇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村镇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适应业务发展需要,科学控制风险,促进营运类汽车贷款业务稳健发展,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和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xxx村镇银行各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经办行是指经过总行授权可以叙做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的支行(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是指xxx村镇银行向自然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汽车贷款。营运类汽车仅指一手营运车,

2、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所购车辆的用途,主要划分为客运车和货运车。 (一)“客运车”是指专门用于载客的汽车,包括长途客车、大巴车、中巴车和城市出租车等; (二)“货运车”是专门用于运输货物的汽车,包括卡车、运煤车等; 第四条 经办行原则上不得为借款人购买农用车、拖拉机以及购买危险品运输车辆发放贷款,“危险品运输车辆”是指敞开式货车、箱式货车、集装箱车、压力槽罐车等类型,且从事成品油、液化石油气、工业气体、危险废弃物(化工、油漆、涂料、环保)等运输经营项目。 第五条 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的经办行、借款人、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必须在总行所辖同一城市,担保人必须在xx范围内,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3、 第二章 贷款发放的范围 第六条 贷款发放的范围 与我行签有合作协议的车辆经销商所购车辆。 合作商户应选择经营稳健、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的商户进行合作,原则上应为汽车4S店(4S店是以包括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四位一体为核心的特许汽车销售商)。对于非4S店的合作车商,应向总行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合作。我行与车商合作前可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协议文本见附件)。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的自然人。 第六条

4、 贷款条件: 1、在贷款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2、具有足够、可靠的还本付息能力和合法收入来源,收入偿债比例应符合我行相关要求,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3、能够支付不低于所购车辆价格30%的首付款,并提供首付款证明材料; 4、具有所购车辆的购车合同或购车协议; 5、能提供贷款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6、借款人有与购买营运车种类相适应的经营许可证明(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证等),如营运车辆将进行挂靠经营的,可仅提供与具有营运资格的挂靠单位所签定的挂靠协议; 7、借款人年龄加上贷款年限不超60周岁; 8、本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及条件。 第四章

5、贷款担保方式 第七条 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采用“1+1”的组合贷款担保方式,并作如下说明: 第一个“1”为采用抵押方式,抵押物限于贷款拟购汽车。经办行与汽车所有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 第二个“1”为由一家与我行签约的专业担保公司担供保证担保,我行、申请人与保证人应当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明确担保人对申请人购车业务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专业担保公司应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保证金实行专项存储、专项管理,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担保余额的10%。 在采用“1+1”的组合贷款担保方式的情况下,如根据贷款实际需要,可追加其他担保方式,并另外签定担保合同。

6、第八条 办理个人营运汽车贷款业务须投保。 (一)申请人应按我行要求投保车辆财产保险,投保险种须包括但不限于交强险、车损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自燃险、不计免赔责任险,其中借款人购买客运车的,必须投保旅客责任险; (二)以所购车辆全价投保,保险期不得短于贷款期限; (三)在保险有效期内,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四)对于贷款期内的保险应争取一次性投保,在仅投保当年保险的情况下,经办行应要求担保公司对借款人次年保险的连续性出具保证承诺; (五)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经办行,贷款行对保险赔偿金享有第一顺位的全额请求权,保险单上不得有任何损害我行权益的限制性条款

7、 (六)贷款业务结束以前,申请人出险理赔应得到我行同意(可授权保险公司对单次理赔金额在车辆购置价2%以内的保险金直接支付给申请人用于车辆维修或人身损害赔偿)。 第五章 贷款额度、利率、期限及附加条款 第九条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为所购车辆净价格的70%,所购车辆净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 第十条 贷款利率 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原则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如在还贷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发生调整,则根据我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经办行应按以下情况设定

8、贷款期限: (一)客运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同时要求所购车辆如为城市出租车需加装GPS装置; (二)货运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须包括如下条款: 1、借款人逾期还款(经协商同意延长的除外)的,贷款人应将借款人逾期情况通知担保人(担保公司),并向保证人发出催收函;逾期还款超过60天(经协商同意延长的除外)的,借款人同意我行处置贷款所购车辆或其他抵(质)押物,所得价款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置费用及用于该笔贷款中发生的催收费用、国家税费等费用后,首先支付欠付银行贷款本息及(如有)保证人或担保人已垫付的预付款项或理赔款项后,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2、借

9、款人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章 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贷款流程具体操作如下 1、我行在收到借款人完整的借款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基本情况、还贷能力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经审查岗同意的,贷款决策人员根据调查岗的调查意见和审查岗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决策。 2、我行审查结束后,担保人与我行签订《担保合同》,我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银行信贷人员办理参与车辆上牌及抵押登记、撤销抵押手续;担保公司为借款人办理相关机动车辆保险,办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并将机动车辆保险保单正本及公证文书交于办理行,上述合同及文书担保人应保留一份原件。 3、贷款发放按合同规定,

10、由借款人立据,将借款人贷款资金以借款人购车款的名义划入指定相关经销商的帐户(与《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一致)。 第七章 贷款权限与责任 第十四条 贷款权限: 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审批权限视同贷款审批权限按总行授权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贷款责任: 参照总行《贷款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 我行建立借款人一户一档资料,加强管理,包括:1、身份证(复印件);2、有效的收入证明;3、户口簿复印件;4、结婚证或单身证明;5、借款申请书;6、购车合同(复印件);7、借款合同;8、放款通知书;9、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0、活期存折复印件;11、

11、转账付款授权书;12、《担保合同》、公证文书及机动车辆保险保单正本;13、首付款证明;14、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书;15、担保承诺书;16、支付委托书;17、担保公司出具的车辆保险连续性承诺;18、购车发票;19、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20、挂靠协议;21、其他相关材料等。 第十七条 经办行在收到借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首付款来源、购车用途以及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通过面谈及以下方式进行独立的贷前调查,不得将贷前调查业务外包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者完全依赖于第三方机构调查结论。 (一)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授权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并记录查询

12、结果。 (二)电话调查 经办行贷款经办人员应对贷款申请人比例的100%通过电话核实,并对核实情况进行登记记录。 (三)家访 经办行应综合考虑贷款客户特征,参考所购车辆价值及类型、首付款比例及来源、担保方式、客户来源、客户职业等因素,分别选定家访对象,按一定比例进行家访。 第十八条 相关贷款文件的签署必须实行“面签制度”,即借款人和保证人与经办行必须当面签署。合同中应约定贷款种类、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贷后管理 经办行应加强对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的贷后管理,严格按照我行贷款贷后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做好贷后检

13、查、信息维护及分析处理、催收保全等贷后管理工作,保证贷款按期收回。 第二十条 在《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后,经办行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和借款人签署授权划款通知书,将贷款直接划至指定经销商帐户。 第二十一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申请提前归还贷款,经办行视当地实际情况可收取一定比例的提前还款手续费。提前还款的补偿金和收取方式应当在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共享与核对 1、每月20日结算贷款本息的情况,经办行应指定专人于每月25日向担保人提供上月借款人逾期情况,对担保人要求重点查询的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应及时予以书面答复; 2、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不履

14、约还款的风险发生或增加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立即采取控制和化解逾期风险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还款方式: 贷款采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 等额本息公式:借款金额×月利率(1+月利率)的还款期数次方/(1+月利率)的还款期数次方-1。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时必须在贷款银行开设活期存款户,每月20日期由贷款银行采用自动转帐方式扣款(由借款人签发委托转帐付款授权书)。 逾期偿还贷款本息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九章 逾期处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逾期情况的处理 1、汽车贷款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贷款人在本金或利息逾

15、期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和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书,并向担保公司提供违约客户名单及违约金额,如借款人连续两个月未按时还款,担保公司在接到贷款人书面催收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担保公司未主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即表示担保公司授权贷款人从其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扣收。 2、借款人连续三个还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则: (1)若在第四期还款扣款日之前,已完成抵(质)押物处置的,则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不足部分由担保人在收到贷款银行书面催收通知书后的5日内一次性赔付给贷款银行; (2)若在第四期还款扣款日之前,尚未完成抵(质)押物处置的,则担保人应就三期以内的欠款金额(包括三期内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履行一次垫付义务;此后,如借款人继续逾期,则担保人应于次月还款扣款日后三个工作日内每月按期承担上月垫付义务,直至欠款本息全部付清,若在该期间内抵押物处理完毕的,则担保人应在5日内将贷款本息余额一次性赔付。 第十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由总行营业部或经总行批准的支行承办。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xxx村镇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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