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x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违规失职行为及处理 5 第一节 各级领导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及处理 5 第二节 违反有关法人授权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3 第三节 违反有关授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4 第四节 违反有关财务和采购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1 第五节 违反资产负债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6 第六节 违反有关会计与结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7 第七节 违反有关现金出纳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34 第五节 违反有关同业、资金及利率费率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36 第八节 违反理财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 38 第九节 违反有关中间业务等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39 第十节 违反有关国际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41 第十一节 违反有关个人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43 第十二节 违反有关银行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46 第十三节 违反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48 第十四节 违反有关信息技术应用与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50 第十五节 违反公文、印章、档案、保密和统计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54 第十四节 违反有关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58 第十五节 违反有关审计、工作检查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62 第十六节 违反有关纪检监察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
3、理 64 第十七节 违反有关人事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65 第十八节 违反有关法律合规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67 第十九节 其他违规失职行为及处理 69 第三章 附 则 7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金融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使xx银行各项业务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xx银行问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xx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
4、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xx银行制定和颁布的金融业务与管理规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失职行为,是指xx银行工作人员怠于履行岗位职责,应作为而未作为、错误作为、不当作为,造成资产损失、不良影响、未能完成重要职责目标或工作任务的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xx银行各级机构及其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管人员,是指对违规失职行为涉及的业务或者违规失职行为人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员。 第四条 违规失职行为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减(除)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赔偿损失。其中可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责任人3000元以上至100000元以下
5、罚款;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其中降级指降低管理职务等级;降级或撤职,只适用于管理职务的人员; (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降行员等级、转岗、免职、解聘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免职、解聘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仅适用管理职务的人员。对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即视为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直至开除: (一)故意违规失职且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二)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或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且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三)违规失职给本行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
6、者信誉损害的; (四)多次违规,屡教不改,严重扰乱我行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的; (五)在纪律处分期间内再次违规或者失职的; (六)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七)隐瞒违规失职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及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违规失职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九)违规失职后逃匿的; (十)问责决定机构(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形。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规失职的,按照其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所为的违规失职行为应从重处理。 第六条 本办
7、法所称后果或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 (一)因违规失职行为发生案件或重大事故的; (二)因违规失职行为造成本行较大财产损失的; (三)因违规失职行为造成本行声誉、形象损失的; (四)因违规失职行为造成本行办公、营业秩序混乱的; (五)因违规失职行为导致本行受到外部监管机构(部门)或政府部门处罚的; (六)经他人劝阻,仍继续实施违规失职行为的; (七)违规失职行为查处机构(部门)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后果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初次或者过失违规失职,情节较轻的; (二)违规失职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交
8、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 (三)违规失职后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严重违规失职或失职行为,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 (四)主动赔偿因违规失职所造成的损失的; (五)自查发现违规行为,并主动报告的; (六)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失职行为的; (七)问责决定机构(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情形。 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失职行为后,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免予处分。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事故: (一)造成300万元(等值人民币,下同)以上的经济损失; (二)造成50万元以上经济
9、损失的违法犯罪案件和盗窃、诈骗、抢劫案件; (三)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或50万元以上财产损失的各类安全事故; (四)储户挤提或围堵、损毁营业场所,造成辖内业务中断4小时以上的事件; (五)计算机系统网络瘫痪或软硬件系统故障,导致辖内业务中断4小时以上的运行事故; (六)丢失重要文件、印鉴、印章、密押等重要物品,给本行造成严重损害; (七)泄露国家秘密或本行商业秘密,给本行造成严重损害; (八)其他给本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的情况。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
10、会不良影响的;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二章 违规失职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各级领导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及处理 第十条 各级领导人员决策严重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职务,或者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及时、有效传达、执行上级行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违反规定或者超越权限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或者由于严重失误做出与上级行的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严重相悖的决定、规定,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二)重大经营活动的目的或目标不符合本行的利益,或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和方法严重不当,造成重大损失、风险、浪费或恶劣影响,或严重影响业务发展的
11、 (三)重大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经济政策、监管机关的要求,严重损害本行信誉、声誉或造成重大损失、风险的; (四)重大改革方案的决策、执行工作出现严重失误,严重影响所辖机构的稳定,或有其他严重影响所辖机构稳定的不当决定或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五)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超越授权或工作权限,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民主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经营和改革的重大决策、大额资金调度、大额财务开支等重大问题,或者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七)有其他决策失误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充分履行岗位职责,效能严重低下,有下列
12、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职务,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营管理活动成本失控,造成重大损失或浪费的; (二)未完成管理机构布置的重要工作任务,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迟报、漏报、错报重要数据信息,或不执行规定的重要数据标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效能低下的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职务,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制度不严密或执行不力,机制不健全或运行失控,方法不科学或运用不当,导致内部控制无效,或者未完成上级机构规定的与风险内控有关的业务指标,造成重大
13、风险、损失,或有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的; (二)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或者发生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意外事件后,处置工作严重失当,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三)管理工作严重失误,或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严重失当,严重影响营业办公秩序,或严重损害本行信誉和声誉的; (四)检查工作严重失误,重大问题应当发现但未发现;或者发现问题后,查处整改工作不力,以及在整改中弄虚作假,导致损失或风险隐患严重扩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重大情况或问题未按规定请示报告,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六)管理工作有其他严重失误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第十三条 下级机构的领导人
14、员有本办法规定的决策失误、效能低下、管理失误行为或者多人、多次严重违规失职,或者违规失职的后果或情节特别严重,上级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人员监督管理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应当解聘职务,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人员不忠实履行诚信义务,损害本行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职务,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本人或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或对客户的承诺,或者不履行本人对本行的承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本行的财产或商业秘密或客户秘密为本人或他人牟利的; (三)言行严重失慎,影响恶劣
15、影响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信心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违规招聘人员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影响恶劣的; (六)有其他不忠实履行诚信义务的行为,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第十五条 领导人员对辖内发生的案件负有管理责任或领导责任。对案件负有管理或领导责任的人员,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追究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 (二)因紧急避险,被迫采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受他人暴力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案发前已发现相关环
16、节内部控制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有记录的; (六)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案件负有管理或领导责任的人员,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一) 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 (二)因抵制无效,被迫执行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但执行上级明显违法违规决定或命令的除外; (三)自查发现、主动揭露案件的; (四)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五)案发后应急处置得力,积极配合安检调查,为案件调查、减少损失、挽回影响发挥重要作用或有重大立
17、功表现的; (六)受他人恶意欺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案件负有管理或领导责任的人员,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任期内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或一年内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 (二)监管管理严重失职,致使内部控制严重失效,从而引发案件的; (三)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违法违规操作,发生案件的; (四)对违法违规事实或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处理,从而引发案件或导致案件情节进一步加重的; (五)对上级机构或监管机构指出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或提出的整改意见,未采取落
18、实措施或落实不到位,发生案件的; (六)案发后,瞒报或故意漏报、迟报、错报案件信息的; (七)隐瞒案件事实或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抗拒、妨碍、不配合案件调查和处理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领导人员因管理不善,导致本机构或部门发生重大事故、重大经济损失、发生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案件的,或违规经营被外部监管机构罚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所在机构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对上级管理机构明显失察的,给予上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给予所在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
19、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降级以上处分。 12个月内发生3起以上重大事故、重大经济损失,发生累计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违法违规案件,或者违规经营被外部监管机构累计罚款200万元以上的,所在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解聘职务;同时,给予上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警告至撤职处分。 领导人员对上报案件进行阻挠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对执行报案制度的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责任人被撤职后,两年内不得安排担任同职(级)及以上职务。 第十九条 管理机构及其人力资源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对本机构或部门聘任领导人员工作的程序合规性负责,并应当对其管理的领导人员的严重违规失职行
20、为承担领导责任。 参与人事决策、监督、管理活动的其他部门负责人根据其参与决策、监督、管理活动的程度和作用承担责任。 上述领导人员用人失察失误,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各级领导人员违反重要岗位分岗作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重要业务操作岗位、重要业务流程设置没有做到岗位之间、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 (二)安排重要岗位员工混岗、串岗、交叉操作,或未能督促执行分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造成重要岗位人员混岗、串岗、交叉操作的;
21、三)对不能分岗作业的重要部位,没有采取双人临岗或其他必要的监控防范措施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领导人员对明知有违法违纪、重大违规失职行为或正在受司法机关、监察部门调查的人员,予以提拔任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负责人处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擅自增加职数提拔领导人员的; (二)在本人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领导人员,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 (三)为他人提拔、调动施加不正当影响,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在领导人员考察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 第二十三条 在
22、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工作中,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的,给予有关负责人警告至降级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违反领导人员任免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未进行民主评议,未经组织考察的; (二)个人决定领导人员任免,或者个人、少数人改变集体做出的领导人员任免决定的; (三)临时动议决定领导人员任免的; (四)对拟提拔的领导人员人选未征求监察部门的意见,或对特定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未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的; (五)未执行领导人员近亲属回避制度的; (六)有
23、其他违反领导人员选拔任免程序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各级领导人员不服从组织的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或责令辞职。 第二十六条 各级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从事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较大风险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简化或变通业务操作程序的; (二)进行账外吸存、放贷、账外拆入拆出资金等账外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贷款管理规定办理贷款的; (四)违反规定接受、管理、处置抵债资产的; (五)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手段隐瞒事实真相减免债务人
24、表外欠息的; (六)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手段隐瞒事实真相办理呆账核销的。 对以上行为,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虽未造成损失但有较大风险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七条 各级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财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的; (二)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编造假账、假表、假数据的; (四)乱用会计科目、乱调账表、乱列成本开支的; (五)违规填制凭证冲账的; (六)转移、虚减、隐瞒或虚增存款的;
25、 (七)截留收入、虚列成本或者以其他方式设立小金库的、虚增收入的; (八)隐瞒或有资产及负债的。 各级领导人员对履行职责的财会人员打击报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各级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规新建、扩建或装修办公、营业用房或职工宿舍的; (二)超过上级行核定的支出类控制预算对下分解的。 第二十九条 对费用开支及固定资产等有指标控制的支出项目,控制不力、管理不严,造成未控制在上级行下达指标之内,或采取挂账等手段逃避费用控制和固定资产
26、购建控制,金额不足3000万元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条 各级领导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动用授信、基建等资金或者财产进行投资活动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各级领导人员在新产品开发或信息技术项目投入时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27、 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授权)或备案开办新业务的,给予有关领导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新闻宣传规定的,给予有关领导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三条 各级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审计、监察或者其他管理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掩盖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编报虚假情况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各级领导人员对履行职责的审计、监察及其他管理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8、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下级行的书面请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给予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对上级行的决定、批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执行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人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节 违反有关法人授权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五条 被授权分支机构违反规定进行转授权、再转授权的,给予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每次至少5000元经济处罚,并处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至少下降2个薪点,并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被授权分支机构、部门超越授权权限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
29、逃避授权权限控制的,给予直接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每次至少5000元经济处罚,并处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每次至少下降2个薪点,并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超越授权权限从事经营活动、签署法律性文件的,或者违反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或者继续经营已被监管机构责令停办或取消业务的,未经规定的审查程序而签署法律性文件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记过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本办法所称法律性文件,是指本行签发或出具的构成单方或多方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及从属合同、资金业务协议、各类委托代理协议、银
30、行承兑协议、联营协议、合作协议、各类保函(含备用信用证)及保证合同、企业资信证明、各类存款证明、贷款承诺书、信用证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未经有权人批准,擅自对外出具有本机构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和本机构或部门印章的证明书、说明书、存款(接款)证实书、意向书、保证书、有关会议纪要等一般性或非正式文件,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每次至少5000元经济处罚,并处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每次至少下降2个薪点,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开除。 第三十九条 擅自变更机构名称或地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每次至少5000元经济处罚、下降2个薪点,并处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擅自设立、
31、撤并机构或升、降机构级别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撤职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节 违反有关授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条 在信用业务授信前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每次至少3000元经济处罚,并处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每次至少下降1个薪点,并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授信前调查有关规定,使用或串通客户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信用,发放假名、冒名贷款,或假用委托贷款之名发放贷款,或造成资产风险或者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或有重大缺陷的调查材料或调查报告,或伪造虚假报批授信材料,导致后续环节审查或决策失误、造成资产风险或者损失的; (三
32、违反授信前调查有关规定,故意隐瞒或歪曲客观事实真实情况,导致后续环节审查或决策失误的、造成资产风险或者损失的; (四)在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风险分类过程中存在明显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后续环节审查或决策失误的、造成资产风险或者损失的; (五)对信用业务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非财务因素、授信用途、集团关联情况等真实性、完整性未尽职调查并核实,导致后续环节审查或决策失误、造成资产风险或者损失的; (六)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资格、担保能力、担保行为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抵押物、质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等,未尽职调查并核实,导致后续环节审查或决策失误、造成资产风险或者
33、损失的; (七)对抵(质)押物是否足值、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重复抵(质)押等影响抵(质)押物效力事项未尽职调查并核实,导致后续环节审查或决策失误的、造成资产风险或者损失的; (八)对信用业务授信前需要查明权利凭证及相关要素真伪,未按规定进行核实的,造成资产风险或者损失的; (九)妨碍或干扰授信前调查,导致恶劣影响的; (十)其他违反授信前调查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在信用业务授信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每次至少3000元经济处罚,并处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每次至少下降1个薪点,并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对不符合客户准入资格规定的客
34、户准予进入,并进行授信,造成本行资产风险或损失的; (二)对送审资料反映的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情况、授信用途、客户与我行的合作情况、授信方案安排、集团关联情况等未尽职分析,出现重大疏漏,未予指出说明的; (三)对项目送审资料中重大事实不清、重要资料不齐全,未予指出说明并要求补充的; (四)违反授信审查有关规定,忽视重大风险隐患,或发现风险隐患后未提出防范对策,或故意隐瞒等的; (五)隐瞒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授意进行审查; (六)其他违反授信审查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在信用业务授信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每次至少5000
35、元经济处罚,并处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每次至少下降2个薪点,并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信用业务,超越权限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的; (二)操纵、篡改授审会结果或与授信企业串通,导致存在重大风险的项目得以审批通过的; (三)违反授信审批有关规定,逆程序、减程序审批授信业务的; (四)违反授审会复议制度规定,对授信事项进行复议的; (五)违反规定泄露授审会审议事项及结果的; (六)其他违反违反法律法规和总行授信政策进行审批操作的。 第四十三条 在信用业务授信放款审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每次至少30
36、00元经济处罚,并处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每次至少下降1个薪点,并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落实审查审批要求或条件,或贷款相关法律文件所约定的发放贷款的条件未生效即发放授信,造成本行资产风险或损失的; (二)实际放款信用额度及分项额度超过批准额度的; (三)未审核客户与本行签订的合同文本等法律性文件的手续和形式要件是否合法、合规、完整,致使法律性文件无效或者出现对我行不利条款的,或授信发放后不按规定报经批准而擅自变更合同的; (四)未审核抵押或质押登记、公证、保险等手续,使保障我行合法权益的信用业务法律关系未能有效成立的; (五)未审核是否按照审批意见
37、收取、锁定、冻结保证金和落实其他有效保证措施的; (六)其他违反放款程序及不严格执行审批意见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在信用业务授信后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每次至少3000元经济处罚,并处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每次至少下降1个薪点,并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时限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授信后检查,及时了解有关情况,或检查流于形式,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借款人违约或者严重影响借款人偿还能力的情况等重大风险隐患,造成本行资产风险或损失的;, (二)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和审批内容尽职检查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发现而未发现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或挤占、挪
38、用贷款,或者发现违规使用信贷资金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本行资产风险或损失的; (三)发现有危及信贷资产安全情况或其他重大,未及时向有权机构相关人员报告,或隐瞒不报的, (四)由于自身原因未采取适当应对措施,以及对外泄露重大授信风险事项,造成本行资产风险或损失的; (五)擅自释放、更换抵(质)押物,或提前解除抵押、质押手续;擅自解冻或释放、转移保证金的; (六)对逾期贷款未按规定发送贷款逾期通知书、贷款催收通知书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其他收贷手续的,造成本行合法权益丧失的; (七)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不超过诉讼时效,或不及时提示生效判决的执
39、行时效,造成本行合法权益丧失的; (八)对已中断诉讼时效的逾期贷款在诉讼时效内未采取资产保全或其他收贷措施的,造成本行合法权益丧失的;; (九)妨碍或干扰授信后检查,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未按规定保管借款合同等重要授信资料、抵押物(质物)的权利凭证、保险单据、质物或者未按照规定将质物列入表外科目核算,私自销毁、隐匿、篡改、编造、抽取授信档案资料、数据或凭证;或者发现授信档案资料损毁、遗失未及时报告、追查、修补等;或者致使重要资料、物品丢失、毁损的; (十一)其他违反授信后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在信用业务风险分类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每次至少3000元经济处
40、罚,并处警告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每次至少下降1个薪点,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在授信资产风险分类中,未严格执行风险分类认定标准和程序,导致分类结果与资产质量实际状况差异较大的; (二)故意低估或者高估授信资产风险,或者违规调整分类结果,造成授信资产分类结果严重失真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严重影响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相关资料和数据录入、传输的及时性、准确性的; (四)其他违反资产风险分类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给予有关授信经营责任人撤职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41、 本条所称关系人是指本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各级领导人员、授信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十七条 在对外提供担保承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每次至少3000元经济处罚,并处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每次至少下降1个薪点,并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函、资信证明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为外单位在本行系统内办理业务提供担保的; (三)未按有关规定审查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担保承诺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在减免表外欠息工作中,有下
42、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每次至少5000元经济处罚,并处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每次至少下降2个薪点,并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越权审批减免表外欠息的; (三)恶意串通债务人,骗取本行批准减免表外欠息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减免表外欠息的; (五)其他违反减免欠息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在接收、管理、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每次至少5000元经济处罚,并处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每次至少下降2个薪点,并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权限和审批程序
43、收取、处置抵债资产,或者对抵债资产及其档案管理不善造成毁损、丢失的; (二)抵债资产收取后,未在规定时间入账或账外处理的; (三)未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动用、自用、出租抵债资产的; (四)以部门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截留、挪用抵债资产租金收入、处置收入的; (六)泄露尚未处置抵债资产保留底价的; (七)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 (八)对拍卖资金监督管理不力造成损失的; (九)在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故意高估抵债资产价值的或者在处置过程中串通买受人或中介机构,编造虚假情况,故意低估抵债资产价值的; (十)其他违反抵债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行
44、为。 第五十条 在呆账核销管理中,有以下违规失职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核销呆账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记过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违反呆账核销保密制度,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泄露呆账核销情况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每次至少3000元经济处罚,并处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每次至少下降1个薪点,并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不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债权或股权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手段隐瞒事实真相办理呆账核销的,给予申报行相关责任人每次至少3000元经济处罚,并处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每次
45、至少下降1个薪点,并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应核销的呆账,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每次至少3000元经济处罚,并处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每次至少下降1个薪点,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收回的已核销贷款的本息及抵债物,不按规定及时入账,或者进行账外处理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每次至少5000元经济处罚,并处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每次至少下降2个薪点,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行不良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造成较大风险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每次至少3000元经济处罚,并处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每次至少下降1个薪点
46、并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发现责任人实施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案件处理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授信业务人员已离开本行的,本行保留对其经办业务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法律手段的权利。 第四节 违反有关财务和采购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有以下超越财务授权权限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每次至少5000元经济处罚,并处警告至降级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每次至少下降2个薪点,并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规定进行财务转授权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金额对外捐赠以及超授权列支营业外支出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购
47、置或租赁固定资产的; (三)超过总行批准的规模和投资计划,或未经总行批准或授权,擅自超规模、超计划购建办公、营业用房和职工宿舍等的; (四)超越权限或者变相超越权限进行网点装修的; (五)采取挂账等手段逃避上级财务授权管理的; (六)其他超授权的财务收支事项的。 第五十四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每次至少3000元经济处罚,并处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每次至少下降1个薪点,并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固定资产购置或租入、报废、处置、出租、装修、盘盈或盘亏、报废清理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 (二)违规购置或租用固定资产、超标
48、配置固定资产、超标装修的; (三)实物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程序独自采购零星固定资产的; (四)不按规定建立、记载固定资产卡片,或未按规定核对固定资产账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五)重复报废、伪造证明材料报废固定资产、骗取购建指标的; (六)未经批准,报废、处置固定资产的; (七)不按规定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清理,造成损失的; (八)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其功能损失、丧失(提前报废)的; (九)固定资产已投入使用,符合入账条件但不按规定履行相关入账程序,造成固定资产反映不真实的; (十)违反本行固定资产管理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 计划财务部门负责人有以
49、下违规失职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每次至少5000元经济处罚,并处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每次至少下降2个薪点,并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一)对本行或辖属行超预算安排支出、超授权办理财务收支事项及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现后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或建议处理,不向上级行汇报,知情不举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审批财务支出、擅自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的; (三)参与或主动为本行或辖属行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活动出谋划策的; (四)不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导致全辖财务管理工作混乱,财务违规违纪问题较多的; (五)对上级管理部门隐匿、谎报有关材料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五十六条 费用管理方面
50、存在以下违规失职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需要按比例控制的支出擅自超比例使用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二)擅自突破工资计划,或在工资账户列支非工资性费用、在其他科目列支工资性费用,挪用或截留资金;违反总行规定,超限额提留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性开支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因报销手续不全暂时挂账处理的费用及资本性支出挂账超过规定时间仍无法销账、未及时报告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每次至少3000元经济处罚,并处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违反费用专户管理规定,一级机构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费账户,或者以个人储蓄账户或其他账户转移或者套取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