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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审处罚管理办法模版.doc

1、 内审处罚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xx年03月12日 目 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3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组织职责 4 第三章 处罚标准 4 第四章 问题分类 6 第一节 信贷业务方面 6 第二节 前台和柜面业务方面 14 第三节 财务与会计业务方面 21 第四节 计划资金业务方面 24 第五节 计算机信息系统方面 26 第六节 印章、公文与档案管理方面 29 第七节 内部管理方面 30 第八节 其它违规行为 3

2、2 第五章 违规责任人的划分 34 第六章 附则 35 附件: 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法规和规章,规范处罚行为,更好地促进本行依法合规、稳健经营、查错防弊、堵塞漏洞、规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行违规办理各项业务的处罚。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三条 、负责行政处分的监督执行。 第四条 内审办公室负责内审处罚的监督执行。 第三章

3、处罚标准 第五条 对于违反财经、金融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的单位和责任人,可依照本办法根据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同一问题凡其他部门已处罚纠正的事项,不再重复处罚): (一) 责令限期纠正违规事项; (二) 通报批评; (三) 罚款: 1. 一般性问题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较严重性问题对责任人处以 1,000-5,000元的罚款,严重性问题对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 2. 对被查单位负责人加罚单位罚款总额的30%,对被查单位副职加罚其管理范围 内罚款总额的20%,对被查单位下设部门负责人加罚其管理专业罚款总

4、额的20%; 3. 总行相关管理部门连带罚款5%。 (四) 没收非法所得; (五) 赔偿经济损失; (六) 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七) 情节严重,违犯法律法规的,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 (八)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六条 违反规章制度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 多次违反规章制度,同类问题不同次检查重复出现的; (二) 同时违反多项规章制度的; (三) 强迫、唆使他人违反规章制度的; (四) 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 阻挠、抗拒检查或者伪造、转移、隐匿、毁灭证据的; (六) 打击报复检举人和

5、查处人员的; (七) 违反规章制度后逃匿的; (八) 违反规章制度造成资金或其他损失的; (九) 对内审检查不配合,未按内审要求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内审检查的,除从重处罚外,可根据情况加大对责任单位的检查频率。 第七条 违反规章制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 违规行为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害或者明显减轻损害结果的; (二) 主动或者全部赔偿违规所造成损失的; (三) 违规后主动讲明问题或者检举他人违规行为属实的; (四) 抵制并越级反映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的; (五) 单位内普遍存在同类违规现象的,对直接经办人员可以从轻处罚,对该单

6、位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主管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章 问题分类 第一节 信贷业务方面 第八条 严重性问题 (一) 贷前调查过程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未进行贷前调查或贷前调查报告内容失实; 2. 贷前调查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串通做虚假报告; 3. 贷前调查中收集、使用伪造、虚假或无效的调查材料; 4. 发放虚假、冒名贷款; 5. 贷款用途虚假。 (二) 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为不具备规定条件、手续不完善、不合规的单位办理信贷业务; 2. 擅自降低或变更授信审批实施条件,未经有权人审批; 3. 超授权、逆程序办理业务; 4.

7、 超规定比例发放贷款; 5. 实施授信未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必备法律文书或法律文书无效; 6. 抵(质)押物权属不明确,价值不充足,资料不真实。 (三) 贷后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未严格监管信贷资金使用,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2. 在贷款期间,违规变更贷款条款; 3. 对债务人未充分行使权利从而引起诉讼时效争议或者失效; 4. 对保证人、抵(质)押物未在规定或约定期间内行使权利从而丧失追索权; 5. 对抵(质)押物监管不善而造成抵(质)押物毁损、灭失或者丧失优先受偿权; 6. 未按规定进行信贷档案管理,造成档案资料遗失; 7. 对存在的风险处理不及时

8、不妥当造成贷款损失或责任人逃脱。 (四) 保证金管理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保证金来源不合规,用贷款、贴现回头资金作保证金,以含息质押形式少收取保证金、以定期存款代替保证金; 2. 迟收保证金,保证金与票据期限不匹配,挪用或擅自支用保证金。 (五) 存在下列违反信贷管理制度之一: 1. 受理应知属伪造、变造或失效的有价单证办理质押贷款、贴现贷款; 2. 利用职权之便以贷谋私; 3. 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本行信贷投向政策,对禁止投向的行业或企业给予授信; 4. 违反信贷政策发放不符合贷款规定对象、用途和其他条件的贷款;授信或合作对象与其授信业务品种、合作业务规定的主体资格

9、不匹配或特殊行业资质未达到本行要求;对合作方提供的与事实不符、存在明显瑕疵或结论明显不客观的资料未予指明,对合作方的不规范行为或可能危及本行利益的行为未予指明,也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5. 担保人主体资格、担保能力不符合要求;担保人数量、范围未达到本行要求; 6. 办理业务中收集、使用伪造、虚假或无效的签章或资料; 7. 对没有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的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收集虚假发票; 8. 越权决定为债务人降息、减息、缓息、免息和停息; 9. 办理信贷业务发现客户存在严重的经营问题或其他影响正常偿还的问题,未按规定如实上报; 10. 国际信用证业务迟付、漏付、无理拒付; 11.

10、 未按要求进行涉外收支申报; 12. 办理信贷业务存在其他严重性问题。 (六) 不良资产保全过程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未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从而导致无法申请执行; 2. 因管理不善造成抵债物毁损、灭失或者部分损失; 3. 隐瞒、虚报抵债物。 (七) 不良资产盘活、处置过程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在处置抵债物过程中与他人串通,压价处置资产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本行利益; 2. 在抵债物处置过程中,因监督管理不力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本行抵债资产流失; 3. 违规更改不良资产处置方案; 4. 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弄虚作假核销贷款。 第九条 较严重

11、问题 (一) 贷前调查过程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贷前调查未形成书面报告; 2. 信贷资料中缺少必备要件; 3. 未对借款申请人、担保人的有关情况及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调查并如实报告; 4. 未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质)押物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和评估;抵(质)押手续不完善,未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担保、评估、公证、保险等手续;抵(质)押物失真、价值不合理、资料不完整。 (二) 贷时审查过程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信贷资料中缺少必备要件未指明; 2. 对贷前调查报告及企业提供资料内容的重大表面错误及重大表面不合理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指明;审查审批意见明显有

12、失客观、合理。 (三) 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借款凭证与借款合同内容不一致,借款凭证或借款合同要素不全,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2. 违规确定贷款利率;利率执行不正确;贷款、贴现利息收取不正确。 (四) 贷后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贷后检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借款企业出现的明显问题或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贷后检查报告未充分反映企业状况和提示风险; 2. 对抵(质)押物在抵(质)押期间发生明显不足值而未采取有效措施; 3. 未按规定时间向借款人、债务清偿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或未按规定进行催收; 4. 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造成档案资料不全或有档案

13、涂改、拆换、损毁等现象; 5. 发现抵(质)押物转移、损毁、变质等情况未及时处理; 6. 发现借款人有逃废债行为,既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 7. 在资产风险分类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分类结果明显不真实。 (五) 存在下列违反信贷管理制度之一: 1. 未执行统一授信制度,超期限、超额度或未严格按授信形式、落实授信条件为授信企业办理业务; 2. 继续对资信不良、长期拖欠贷款不还、有逃废债等行为的借款人给予授信; 3. 未按规定办理交接、监交手续; 4. 未按贷款新规要求执行受托支付制度或变相规避受托支付发放贷款; 5. 未严格执行协议、合同约定; 6. 贴现、转贴现业务未按规定核票,为

14、不具备规定条件或手续不完善的申请人办理贴现或转贴现; 7. 保证金账户未实行专户管理;保证金比例不合规;保证金来源存在其他不合规事项; 8. 需冻结(止付)的资金未按要求冻结(止付); 9. 以框架性购销合同为依据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10.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未及时收集相关发票; 11.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12. 办理信贷业务存在其他存在较严重性问题。 (六) 不良资产认定过程中未严格执行风险分类标准和程序,造成分类结果明显失真。 (七) 不良资产保全过程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抵债物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2. 对抵债物的日常管理中,未按规定执行抵债物的

15、保管、登记、领用、检查、风险控制、统计和会计制度; 3. 抵债物未经评估即违规办理以物抵债手续; 4. 虚报债务人基本情况,造成有现金偿债能力的债务人以物抵债; 5. 将不宜抵债的物品用以抵债。 (八) 不良资产盘活、处置过程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未按规定对以物抵债及抵债物的处置进行账务处理、挪用抵债物处置收益及未经批准将抵债物留为自用; 2. 核销的呆账收回后未按规定处理。 (九) 不良资产管理中存在下列越权行为之一: 1. 以物抵债未按有关规定的权限报批; 2. 诉讼案件未按有关规定的权限报批; 3. 未按有关规定审批而越权低价出租、转让、使用或者无偿提供他人使用

16、待处理资产、抵债物。 第十条 一般性问题 (一) 贷前调查过程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取得贷款、承兑、保函等授信业务资料不全或不规范;承兑购销合同要素不全; 2. 未坚持双人调查并签名;贷前调查内容不全但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3. 未按规定对委托存款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和落实; 4. 对存在疑义、错误、遗漏的资料信息未采取补救措施,无法补救的未进行风险评估并说明; 5. 未按规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或评分; 6. 未按规定进行营运资金需求测算。 (二) 贷时审查过程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对明显的潜在风险未在审查意见中明示; 2. 对不符合本行信贷政策、超出授信权限的

17、贷款未在审查意见中明示,或在信贷控制指标不符合总行要求的情况下发放新增贷款未在审查意见中明示; 3. 不重视贷前调查意见,凭主观意向审批贷款或授意他人按其意见审批贷款;审批形式不合规,审批结论不客观、不正确; 4. 审查资料不规范。 (三) 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未按规定填写信贷合同、协议、文本、借据; 2. 未按规定审核、签订相关合同、文件; 3. 贷款出账手续不完善; 4. 贴现、转贴现日期、金额不符合规定,资料不齐全,凭证要素不完整。 (四) 贷后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检查频次、形式、内容不符合要求; 2.

18、 贷后检查资料不完整、不规范、更新不及时; 3. 未履行协议管理委托贷款; 4. 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操作不规范行为; 5. 未按规定对抵(质)押物进行检查、估价; 6. 未按规定标准和程序进行资产风险分类;风险分类资料不完整、不规范;风险分类操作不符合制度要求; 7. 贷款、贴现利息收取不及时; 8. 未按规定向债务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并取得回执; 9. 办理展期手续不规范。 (五) 存在下列违反信贷管理制度之一: 1. 未建立、实施审贷分离制度及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制度; 2. 未按时在信贷系统录入规定信息或录入信息不及时、不完整、不正确; 3. 未按规定通过征信系统对借款

19、人、担保人或其他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资信情况进行查询,查询手续不全、不规范;信贷、征信系统使用不符合规定; 4. 档案立卷、保管、整理装订、归档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对信贷业务资料进行借阅、移交、提取; 5. 未按规定建立、登记各类信贷登记簿、台账; 6. 未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7. 办理信贷业务存在其他一般性问题。 (六) 不良资产认定、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未按照风险分类标准和程序人为调整不良资产认定结果; 2. 管理层越权或滥用职权干预不良贷款认定工作; 3. 核销后贷款未按规定管理。 第二节 前台和柜面业务方面 第十一条 严重性问题 (一) 存在

20、下列违反存款、账户、印鉴、电子银行、特殊业务等管理制度行为之一: 1. 违规修改客户资料; 2. 离柜办理开户手续; 3. 利用职权,为他人借用、利用银行账户洗钱提供便利; 4. 空白印鉴卡领用早于开户日;开立账户后未立即在电脑验印系统建立电子印模;印鉴录入内容不齐全、不合规; 5. 未按规定为存款户办理变更、挂失印鉴手续,未妥善保管好印鉴卡和相关资料;印鉴变更资料失真或存在严重风险隐患; 6. 办理付款、出售凭证、电子银行等业务时未按规定验印; 7. 违规开办新的存款业务品种; 8. 利用工作之便,盗用客户存款,侵占客户利息; 9. 利用工作之便虚开存单或存折,违规对外提供

21、票据和存单,虚存实取,空存、空取; 10. 业务无关人员接触、复印(制)会计资料,如开销户资料、印鉴卡等; 11. 员工通过出借账户或其他方式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冒充客户签字,代客户签字; 12. 密码重置、电子银行业务、解挂业务、补换卡业务非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13. 办理挂失、冻结、扣划等特殊业务未按规定操作造成客户纠纷; 14. 申请信用卡非本人签名,协助客户利用信用卡套现; 15. 擅自动用监管账户资金。 (二) 存在下列违反柜台及结算规定行为之一: 1. 未执行会计授权管理,未对重要会计事项进行授权或授权复核流于形式; 2. 在印章、单证、密押管理中,因保

22、管不善导致印章、密押、重要单证丢失; 3. 未按规定程序认真审查受理的票据、结算凭证、密押、印鉴、证明文件等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问题,或内外勾结,造成账户透支、资金被挪用、冒领等不良后果; 4. 违规确定存款利率、利率执行不正确; 5. 违反规定制作各类业务凭证、业务印章; 6. 伪造、变造结算票据; 7. 违规签发空头银行汇票,办理空头资金结算及汇划,受理结算票据未及时入账,造成垫款; 8. 开具虚假存款证明; 9. 办理循环验资;办理增资、验资业务资料不真实; 10. 大额资金查证登记不实; 11. 办理代理业务造成垫款; 12. 违规进行无凭证

23、数据录入或违规批准无凭证数据录入; 13. 未按规定取得放款通知等必备文件就违规进行放款账务处理; 14. 盗用他人操作号、密码进行业务操作; 15. 违规销售非本行理财产品。 (三) 存在下列违反现金、库款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行为之一: 1. 违反规定预先在重要空白凭证上加盖印章; 2. 重要空白凭证遗失; 3. 利用违规手段套取、克隆重要空白凭证或存款凭证; 4. 违规动用库款、贵金属及有价证券,或白条抵库、票据抵库,账款不符; 5. 金库管理人员工作不尽职,造成经济损失或案件; 6. 违规办理挂失、查询、冻结(止付)、解冻、扣划、提前支取、密码重置等业务。 第十二

24、条 较严重性问题 (一) 存在下列违反大额取现、账户管理制度行为之一: 1. 未执行大额现金支取审批制度; 2. 账户开户、销户资料不齐全、不规范;开立账户未经人行审批或备案、备案不及时;账户信息变更不及时;不同系统显示的账户信息不一致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账户使用不符合规定;清理账户不符合有关规定;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开、销户手续;存在其他违规开立、撤销账户行为; 3. 验印系统录入、变更、修改和删除印鉴信息不规范;未按规定保存验印信息,预留印鉴、变更印鉴资料不规范、不齐全,操作不合规; 4. 存款人出租、出借账户,利用账户异常存取现金及转账未及时报告; 5. 未按规定执行大额资金查证制

25、度; 6. 可疑交易未按规定上报,反洗钱工作中的其他不尽职行为; 7. 未执行银企对账管理制度和与邮局签订的协议;对加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验印未通过的未采取措施重新对账;对账范围不全面;在对账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对账数据准确有效。 (二) 存在下列违反柜台及结算规定行为之一: 1. 未按规定使用各类业务凭证; 2. 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交接业务印章,未按规定办理业务印章的更换、停用、收缴及销毁手续,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个人名章; 3. 未按规定执行印、押、证三分管制度; 4. 密码混用或未按规定定期更换密码; 5. 未经有权人授权批准,越权处理业务; 6. 收款业务未按先

26、收款后记账的规定,一笔一清;付款时未按规定先记账后付款; 7. 资金汇划业务未按规定换人逐笔授权、录入、复核; 8. 未及时处理资金汇划往来,未及时处理同城票据、通存通兑等业务; 9. 签发银行汇票未及时移存资金; 10. 自助设备吞卡后处理不正确或登记不全,产生纠纷; 11. 自助设备管理中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12. 查询、冻结、解冻、扣划金额不正确; 13. 有权人在日常结算业务中发现会计人员的违规现象不及时制止和纠正; 14. 记账串户未能及时发现并正确处理; 15. 出具资金证明要素错误; 16. 办理验资、增资业务资金来源、存入方式不合规;退资手续不符合制度要求;

27、办理增资、验资业务存在较严重违规行为; 17. 未按规定办理上门服务业务; 18. 对相关业务系统显示的数据不一致、不准确、存在管理漏洞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 19. 各级检查及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或可疑现象隐匿不报,造成不良后果。 (三) 存在下列违反现金、库款、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行为之一: 1. 现金(含营业尾箱)出入库不办理交接手续;应入库现金未入库保管; 2. 尾箱未坚持日日轮流清点,人离箱锁;未坚持双人封箱、双人开箱;违反现金管理的其他规定; 3. 当日结账后现金账款不符,不及时查明原因并隐瞒不报; 4. 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未按规定领用、保管、

28、出售、销号、作废、交接、登记、上交、调配;出售凭证时客户未签字、签字不清晰不能辨认或账务处理不及时;对凭证购买人的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凭证跳号出售;向不符合规定的对象出售凭证;凭证未按规定使用;客户销户未按规定办理凭证收回手续; 5. 未执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核算制度; 6. 重要空白凭证实物、登记簿、表外科目账实不符、账账不符; 7. 银行卡的发行、操作程序未按规定办理;空白卡、成品卡未按规定专人保管、登记,作废卡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 理财产品开发、销售、售后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1. 理财产品开发未按规定程序审批; 2. 产品开发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风险

29、管理; 3. 对合作单位未按规定管理; 4. 未按规定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客户信息管理; 5. 理财销售人员将理财计划当作一般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销; 6. 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计划; 7. 有意隐瞒或歪曲理财计划重要风险信息等欺骗手段销售理财计划; 8. 非客户本人面签及代替客户签署相关协议; 9. 理财计划产品销售后未按规定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五) 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存在较严重的风险隐患。 第十三条 一般性问题 (一) 存在下列违反存款、自助设备管理制度行为之一: 1. 未按规定清机、加钞;清机、加钞登记不实、登记不全、登记错误;自助设备

30、长、短款未及时作账务处理或账务处理不符合规定;吞没卡处理不正确; 2. 公款私存或办理存款业务存在其他不合规现象。 (二) 存在下列违反柜台及结算规定行为之一: 1. 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查询查复; 2.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 3. 办理验资、增资业务资料不齐全、不规范; 4. 办理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手续、资料不齐全、不规范; 5.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各项柜面业务;相关资料留存不完整、不合规; 6. 办理业务未按规定核查客户身份信息; 7. 未按规定办理资金证明业务,出具资金证明程序、内容、资料不合规、手续不齐全; 8. 未按规定办理代理业务,未签订合法、规范

31、有效的代理协议,代扣款项未经客户授权,代理款项长期挂账,未设立专户核算代理资金,办理代理业务中存在其他违规情形; 9. 未按规定办理保管箱业务、咨询顾问等中间业务; 10. 业务人员工作变动,不按规定办理交接、登记、监交手续; 11. 未按规定设置、登记、打印、管理各类登记簿,已记载业务的各种账表、凭证、登记簿,经办员、复核员漏盖有关印章; 12. 未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 13. 验印时要素录入不正确; 14. 未按规定收取各项手续费、工本费等应收费用; 15. 违反规定将内部传递的凭证交客户在外部传递; 16. 未坚持事权划分原则,不相容岗位互相兼任; 17

32、. 抵(质)押物核算不正确; 18. 柜员离开岗位不做柜员签退、锁屏操作或人离章锁; 19. 未按规定办理银行汇票签发、解付; 20. 未按规定及时处理业务,并做到日清月结。 (三) 存在违反现金、库款、凭证管理规定行为之一: 1. 违反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规定; 2. 违反现金管理规定超范围支付现金、套取现金; 3. 现金款项调拨未严格执行审批权限、调拨手续等相关规定; 4. 未按规定对假币进行收缴、登记、上交和管理; 5. 未按规定坚持查库制度;查库登记不实; 6. 未按规定执行循环检查制度; 7. 违反现金管理的其他规定。 (四) 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资料不合规,操作不规

33、范。 第三节 财务与会计业务方面 第十四条 严重性问题 (一) 财务会计人员伪造、变造、编制、提供虚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统计报告,隐瞒重要会计事实;授权、指示、强令财务会计人员伪造、变造、编制虚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导致会计核算信息失真的; (二) 私分财产收入、利润、费用、专项拨款; (三) 营销费用挤占固定管理费用指标,虚列、挪用福利费支出。 第十五条 较严重性问题 (一) 会计工作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违规填制需经有权人审核签字的会计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2. 会计岗位的设置未实行责任分离、相互制约原则,出现一个人兼任非相

34、容的岗位或独自完成会计全过程的业务操作情况(符合综合柜员制相关权限规定的情况除外); 3. 违规使用限制和禁止使用科目。 (二) 会计档案管理及监督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差错不及时要求纠正或隐瞒不报; 2. 监督人员与前台人员串通修改会计档案。 (三) 财务管理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虚增、虚减收入、支出,人为调整利润或截留利润; 2. 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多提虚列各项费用以乱发奖金、补贴、实物、酬金、手续费等; 3. 未认真执行财务报批制度,违规上基建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网点改造、装修或改造、装修超预算、私自

35、决定大宗物品采购; 4. 未经有权机构批准,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账、停息、免息、减收或缓收利息; 5. 虚报、假报、瞒报基建计划及工程预、决算; 6. 违规垫付资金; 7. 未经批准随意外借、公布各种财务报表; 8. 越权处置资产; 9. 越权审批财务费用支出; 10. 支付、收取各项费用、租金等款项与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方式不符。 (四) 固定资产和重要物品管理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在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外,未经批准越权购买固定资产; 2. 未经审批租出、租入固定资产;未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3. 固定资产未坚持账、物分管; 4.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报

36、废、清理、调拨等未按规定及时报批和账务处理,遗失、报废、已不使用固定资产未及时作账务处理或仍计提折旧; 5. 固定资产账实、账卡不符; 6. 未对固定资产实施有效控制,手续不全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手续; 7. 重要物品未按规定控制和保管。 第十六条 一般性问题 (一) 会计工作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会计记账凭证、账簿等漏盖记账和复核人员名章; 2. 未根据实际发生的会计事项按规定填制会计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3. 会计核算不及时、不正确,未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4. 会计核算差错未及时纠正; 5. 会计信息反映不及时、不正确、不合法;会计科目使用不正确; 6.

37、表外业务未纳入表外核算; 7. 违规列支应收、应付款或其他过渡性科目;挂账不合理,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 8. 未做到账账、账据、账款、账实、账表和内外账的六相符且不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报告; 9. 应上划总行统一管理的账项未及时上划。 (二) 会计档案管理及监督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监督人员未按规定的监督范围、内容和方法进行监督核对; 2. 未按规定建立监督日志并详细记录; 3. 未按规定坚持监督有关资料在传递过程的交接、登记和签收手续; 4. 会计资料不及时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5. 未及时进行监督,没有实现业务与监督在空间与人员上的分离; 6. 未建立和严格执行

38、会计档案交接、整理、借阅、保管、销毁制度,会计档案被替换、更改、毁损、散失和泄密; 7. 未按照规定管理会计档案,导致会计档案发生霉烂、腐蚀、虫咬、鼠咬、火烧、丢失、损毁。 (三) 财务管理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未按规定正确核算各项收入、支出; 2. 各项费用、税金计提、使用不正确,费用摊销无审批手续或摊销不正确,超指标列支费用; 3. 利息计提、支付不正确; 4. 违规对外捐赠。 (四) 资金清算业务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未按规定核对人行往来、同业往来、准备金和同城行社往来等账户余额; 2. 人为原因致使资金清算查询、查复不及时;待抵用票据未及时抵用;

39、 3. 人为原因致使发生清算差错; 4. 对人行往来、同业往来、系统内往来对账中发现的差错信息不及时查清原因并按规定处理; 5. 对接受的资金清算汇划信息故意截留、延压不发或者发生重汇、重划。 第四节 计划资金业务方面 第十七条 严重性问题 (一) 未经授权或超越权限进行债券投资、债券回购、理财投资和信托产品投资、资金拆借、其他投资等资金交易业务; (二) 未对交易员进行交易品种、交易金额和止损点授权及交易员越权交易; (三) 交易业务违反人民银行、市场中介或其他有权机关的相关规定,受到相应处罚; (四) 制造并提供虚假交易资料和交易信息。 第十八条 较严重性问

40、题 (一) 存在下列违反资金交易规定行为之一: 1. 前台资金交易与后台资金结算、自营交易业务与代客交易业务未严格分离; 2. 违规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违规从事其他投资业务; 3. 违规交易未经批准的债券。 (二) 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违反系统内资金调拔审批制度,越权办理资金调拔、交易业务; 2. 对头寸不足等重大紧急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3. 提供错误账户或资金调拔单,造成错误划账; 4. 违规代理企业发行、兑付债券; 5. 未按规定进行资金计划和头寸管理,未按规定拆出、拆入资金; 6. 错调、漏调、迟调资金造成资金不能按时达账情节

41、较为严重的。 (三) 统计工作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拒报、虚报或瞒报统计数据; 2.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3. 统计工作出现重大差错。 第十九条 一般性问题 (一) 存在下列违反资金交易规定行为之一: 1.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债券、投资台账; 2. 拆借资金、投资资金的对手、期限、利率等不符合有关规定; 3. 批准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交易员上岗操作。 (二) 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由于工作疏忽,错报、漏报、迟报资金头寸日报; 2. 错调、漏调、迟调资金造成资金不能按时达账; 3. 未按规定装订、保管、销毁有关账簿、凭证、合同等,致使资

42、金凭证、合同等重要文件、资料遗失、损坏。 (三) 统计工作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统计错误、遗漏或不及时,造成统计信息不准确、不完整; 2. 上报统计信息不及时、不准确; 3. 统计工作中存在其他不合规事项; 4. 未严格执行利率政策。 第五节 计算机信息系统方面 第二十条 严重性问题 (一) 未明确计算机系统管理员与操作员权限,未按权限操作;系统管理的设置、增加、修改、变更和删除不合规; (二) 未经批准进入有限制的生产系统、开发系统,在生产系统、开发系统违规进行与本人工作无关的操作; (三) 利用职务之便,违规进入生产系统,为个人或他人获取经济利益; (

43、四) 利用本行计算机系统、设备、网络,进行违反国家法令、危害本行利益和损害本行信誉的活动; (五) 违规修改系统或存储介质上的数据; (六) 在业务软件上添加病毒或陷阱程序; (七) 违规侵入银行业务系统或网络以及违规对外联网; (八) 业务设备违规接入互联网; (九) 违规编制、使用、修改业务软件或调整系统参数和业务数据; (十) 在生产业务系统的系统维护和应用软件维护中,未按操作规程擅自进行违规操作; (十一) 未按规定妥善保管个人或操作系统、业务系统、生产设备密码,不按规定定期更新密码,造成泄密; (十二) 对涉及本行计算机网络系统及设备安全的有关保密资料、生产系统业务数

44、据,不按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或销毁,造成泄密; (十三) 因工作失职而导致本行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及业务系统密钥、口令、网络地址等重要信息和数据泄密; (十四) 未经允许使用无线上网卡或安装双网卡; (十五) 违规接入上网设备。 第二十一条 较严重性问题 (一) 生产业务系统和生产设备出现问题和故障,生产运行管理人员不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或未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并向上级汇报而延误处理时间; (二) 生产业务系统和生产设备出现问题和故障时,有关人员在接到通知后,未能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 在各种硬件设备的维修、维护中,违反操作规程或因人为责任造成设备损坏; (四) 未按

45、规定安装、更新防病毒软件; (五) 违规进入或违规让其它无关人员进入有限制的区域; (六) 违反规定携带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有毒和强磁物品、食品进入机房和其它有限制区域; (七) 因工作失职、管理不善造成计算机系统及设备事故和损失; (八) 未坚持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制度,不相容岗位之间互相兼任; (九) 登录系统时指纹、密码使用方式不符合要求;加密U盘未按规定保管。 第二十二条 一般性问题 (一) 生产运行管理人员不按制度规定正确开启、关闭业务生产系统,非客观原因不按时准确接收、传送、打印各类业务数据和报表; (二) 生产系统运行管理人员未填写交接班记录和不按制度完成各种规定

46、操作; (三) 生产业务系统和硬件设备出现问题,不按规定做好各类记录,不及时进行处理和通知有关人员; (四) 未按制度定期对生产运行系统和设备进行维修,未按规定保持机房和各种设备清洁; (五) 对基层网点、业务部门和客户的业务需要、工作请求、问题查询不按规定及时答复或解决; (六) 违反有关制度在生产运行设备和系统中安装、运行与生产系统无关的其它系统和程序; (七) 在从事系统管理、软件开发等涉及秘密的工作时,不按规定在指定工作区域、指定设备上工作,或离开岗位时没有及时退出有保密要求的系统; (八) 未按规定审查和审批投入使用的业务处理软件; (九) 未按法律法规或本行规章制度的

47、要求建立各类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节 印章、公文与档案管理方面 第二十三条 严重性问题 (一) 印章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因保管不善丢失印章; 2. 未经批准擅自刻制印章; 3. 未按规定保管印章; 4. 携章外出无相关审批手续; 5. 使用印章未经审批、未登记、登记不实。 (二) 公文及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伪造、涂改、毁损、丢失重要档案; 2. 在文档处理过程中需保密的内容发生泄密。 第二十四条 较严重性问题 (一) 未按规定保管文件档案,致使文件档案损毁; (二) 在印章管理方面存在其他不合规事项; (三) 密

48、级文件的调阅未按规定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一般性问题 (一) 公文及档案的收发、交接未落实相关制度; (二) 未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处理公文; (三) 文件档案的调阅未执行登记制度。 第七节 内部管理方面 第二十六条 严重性问题 (一) 擅自扩大业务经营范围; (二) 未经批准或利用职务之便私自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协议或出具承诺、担保、证明文件等; (三) 未经合规、合法审查或未落实法律审查意见,擅自对外签订协议、出具法律文书; (四) 内控制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对外报告、发布、披露涉密信息; (六) 本行员工账户与客户之间存在资金

49、往来; (七) 未履行对外签订的协议造成严重后果; (八) 业务或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而违规办理业务; (九) 管理部门未履行职责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十) 未经总行书面审批同意,擅自聘用、使用员工(含正式、外聘、临时等); (十一) 未按规定保管、使用枪支弹药造成安全事故。 第二十七条 较严重性问题 (一) 未按规定悬挂、保管金融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相关证照信息不一致但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二)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整改报告和其他要求报送的资料及说明;报送资料不实或对存在的问题未按要求及时整改; (三) 未按总行或监管要求设置内部机构、人员,不相容岗位未分离; (四)

50、 重要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 (五) 未按规定办理交接、监交手续; (六) 未按工资管理办法支付员工工资; (七) 现金、贵金属、金银有价证券、银行使用凭证、重要票据等重要物品运送不合规; (八) 授权、转授权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未执行授权制度,未按规定审批或超权限、违规转授权; 2. 未按各专业委员会审批要求的条件或违反发放条件办理业务; 3. 由于业务手续不合规、不完善,致使所办业务实际已超出审批权限。 (九) 未履行对外签订的协议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十) 内控制度缺失或存在明显缺陷; (十一) 管理部门未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形成一定负面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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