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银行金融IC卡业务管理办法xx总发xx144号,xx年7月31日印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IC卡业务管理,防范金融IC卡业务风险,维护xx银行、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xx银行金融IC卡是面向个人客户签发的一种具有借记和电子现金功能或纯电子现金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开办金融IC卡业务的各分支机构。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 个金业务部职责(一)个金业务部为金融IC卡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金融IC卡业务的整体规划、组织及运作,并制定发展目标。(二)负
2、责金融IC卡业务的市场调研、客户分析,组织开展金融IC卡营销活动和业务宣传。(三)负责金融IC卡业务统计分析和上报等工作。 (四)负责拓展金融IC卡功能,完善产品服务。(五)负责根据相关规定制订金融IC卡业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六)负责金融IC卡的制卡工作。(七)负责与特约商户的业务协调。(八)负责金融IC卡业务的资金清算、对账、查询、查复、差错处理等工作。 (九)负责与金融IC卡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五条 会计结算部职责负责确定金融IC卡业务核算科目及核算方法。第六条 运营管理部职责负责全行金融IC卡凭证管理工作。第七条 科技部职责(一)负责金融IC卡业务系统的运
3、行保障、维护和管理。(二)负责金融IC卡新产品的系统开发。(三)负责金融IC卡制卡数据的生成工作。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职责(一)根据总行管理部门工作安排,开展相关工作。(二)负责辖内金融IC卡业务的日常指导、检查、监督。(三)负责拓展辖内金融IC卡目标客户。(四)负责辖内金融IC卡业务的发卡、经营和管理等具体事务。(五)根据总行管理部门制定的营销方案,组织开展金融IC卡营销活动和业务宣传。(六)负责辖内与金融IC卡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基本规定第九条 金融IC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复合IC卡(具有芯片和磁条)和普通IC卡(只有芯片);按功能不同分为金融IC借记卡和金融IC电子现金卡。金融IC
4、借记卡是一种具有借记、电子现金和小额支付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卡片具有借记应用功能和电子现金应用功能。金融IC电子现金卡无借记功能,是一种具有圈存和消费功能的集成电路型银行卡。第十条 金融IC卡卡号为16位,第16位为卡BIN号,第7位为地区代码, 第815位为凭证号,第16位为校验位。第十一条 金融IC卡有效期最长为十年,过期即失效,但金融IC卡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第十二条 金融IC卡只可单卡使用,不允许开立附属卡,也不允许开立配套活期存折。第十三条 金融IC借记卡借记账户按磁条借记卡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 发卡管理第十四条 金融IC卡的发卡对象为中国境内的自然人,
5、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办理金融IC卡应按照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金融IC卡采用预制卡模式发卡。第十六条 客户申领金融IC卡时,须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第十七条 发卡行应要求申领人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身份证件须经身份核查系统核查通过。第十八条 代发工资等批量发卡的,按实名制规定、身份核查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发卡。第五章 账户管理第十九条 金融IC借记卡账户包括借记账户及电子现金账户。金融IC电子现金卡只包含电子现金账户。第二十条 金融IC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和金融IC电子现金卡最高余额不得超过人民银行
6、规定的最高限额。第六章 签约和使用第二十一条 金融IC借记卡借记账户可办理约定转存、自动理财和代收代付等签约业务。金融IC借记卡借记账户办理上述签约业务需遵守相关业务规定。第二十二条 金融IC借记卡借记账户可在辖内营业网点、自助设备办理查询、存款、取款、转账、圈存、圈提等业务,金融IC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可在辖内营业网点、自助设备办理查询、圈存、圈提等业务。第二十三条 金融IC借记卡的借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均可在带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进行消费等交易。跨行交易须符合银联业务相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金融IC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和金融IC电子现金卡不提供支取现金和转账等支付结算功能。第二十五条 金融I
7、C借记卡借记账户可在境外使用银联网络办理购物消费、查询、取现等业务。第二十六条 金融IC借记卡借记账户一般为连线使用,并校验密码;金融IC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和金融IC电子现金卡可脱机消费,交易时不使用密码。第二十七条 金融IC借记卡借记账户进行大额现金、转账交易时,应遵循人民银行反洗钱等相关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融IC借记卡开通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交易功能的手续按相关规定办理。第七章 密码管理第二十九条 金融IC借记卡借记账户的密码由6位数字组成。金融IC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和金融IC电子现金卡不设密码。第三十条 金融IC借记卡借记账户的密码管理按磁条借记卡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8、第八章 挂失管理第三十一条 金融IC借记卡借记账户可以挂失。金融IC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和金融IC电子现金卡不可挂失。第三十二条 金融IC借记卡借记账户的挂失管理按磁条借记卡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执行。第九章 特殊业务处理第三十三条 金融IC卡因卡片损毁、芯片损毁、磁条消磁等原因申请换卡的,持卡人可到本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交回原金融IC卡。金融IC卡因芯片损毁申请换卡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以30天后脱机交易流水到账的结果为准。第三十四条 金融IC卡换卡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金融IC借记卡换卡时,须验证密码。第三十五条 金融IC借记卡换卡时,原金融IC借记
9、卡签约关系及账务信息自动转移到新的金融IC借记卡上。涉及系统不能自动转移的签约关系,应提醒客户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六条 金融IC卡到期后,可到本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同时收回旧卡片。第三十七条 金融IC卡办理销户时,须结清卡内全部款项,注销或转移卡内各项签约关系,并收回金融IC卡。金融IC卡销户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三十八条 金融IC卡在自助设备上使用时发生的吞没卡,按磁条借记卡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执行。第十章 计息、收费第三十九条 金融IC借记卡借记账户内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计息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的相关
10、规定计付利息。金融IC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和金融IC电子现金卡不计付利息。第四十条 金融IC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现行公示标准执行。第四十一条 由于银行程序升级等非持卡人原因造成的换卡,经授权后可免收换卡手续费。第四十二条 因金融IC卡业务变动,涉及计息和收费标准变动的,以最新文件为准。第十一章 卡片管理第四十三条 金融IC卡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和核算,分空白卡、预制卡、吞没卡、废卡四个科目进行管理和核算。具体管理和核算按磁条借记卡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二章 风险防范第四十四条 总行运用各种先进的管理办法和科学手段,对金融IC卡业务开展过程中的伪冒欺诈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等进行防范控制、预警识别
11、,对已发生的风险损失进行分析和认定化解,确保业务健康发展。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要认真执行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防止金融IC卡伪卡案件发生。 第四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应明确内部岗位分工,严格执行操作权限的分级管理,不得越限操作。第四十七条 持卡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各分支机构应及时更新和维护。不得擅自将持卡人的基本信息以及持卡人交易信息等客户个人资料提供给任何机构或个人,法律、法规、规章、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及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十八条 对可能是伪卡或冒用卡的,应立即对该卡进行监控,与持卡人联系核实有关情况并进行相应处理。对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确定金融IC卡被伪造或被冒
12、用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还应申请立案。金融IC卡被伪造或被冒用的,应及时逐级上报。第四十九条 发卡行通过系统监控发现持卡人的金融IC卡存在使用风险时,须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经有权人员批准后,可暂时对该卡进行止付。若发现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有违规、违法行为,发卡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必要时可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第五十条 开办金融IC卡业务的各级机构均应建立风险报告制度,分析业务发展中遇到的风险情况,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对重大案件建立一案一报的专题报告制度。第五十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大额及可疑交易,应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第五十二条 通过金融IC卡办理的各项代理业务,发卡行不得为持卡人和委托单位垫付资金。第五十三条 金融IC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圈存交易不可冲正或撤销,营业网点应规范操作,避免差错发生。第五十四条 由于系统故障、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持卡人的金融IC卡账面余额大于实际余额,受理行须及时向个金业务部发出紧急止付申请,并采取措施,积极组织追款。必要时,可通过司法机关进行追偿。第十三章 附 则第五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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