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银行集团客户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行集团客户风险管理,防范对集团客户过度授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一)在股权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指拥有50%以上股权或投票权),一般包括集团总公司及其一级和二级控股公司,组织结构复杂的集团,可包括三级或者更多级控股公司;(二)在经营决策、资金运作、高层管理任职方面实际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三)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2、;(四)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五)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管理的;(六)其他根据我行风险管理要求认为应当列为集团客户管理的各类具有股权关系、控制关系及其他关联关系的企事业法人。第三条 本办法规范的集团客户风险业务范围包括各类授信业务、金融市场投资业务、以我行授信项目为基础资产的非标债权投资业务及其他非信贷融资业务:(一)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二)自营投资。我行持有的集团
3、客户成员单位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业务。(三)理财投资。我行理财资金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集团客户成员单位的债权或股权资产。(四)其他投资。我行投资银行、资金撮合等业务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集团客户成员单位的债权或股权资产。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第五条 本行对集团客
4、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原则符合我行集团客户标准,包括存量授信及拟发生授信业务往来的客户,均应纳入集团客户范畴并实施统一授信管理,实施统一的集团客户识别和评估标准,实施统一的集团授信限额确定方法,统一的管理与监控流程。(二)审慎性原则对任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最高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包括第三条所列各类信用风险暴露,计算授信余额时,可扣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在授信管理过程中要切实防范因授信资源在集团内部成员企业间的不合理分配以及集团部分成员企业的负面因素对集团整体所产生的风险。(三)信息共享原则信息共享为集团客户统一管理的基础,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经办
5、分行(部门)应当强化信贷调查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在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各环节均应适时、主动共享集团客户管理信息。(四)监控预警原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经办分行(部)应共同协作,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实时监控集团客户各类风险信号,及时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风险,切实将授信监控作为集团客户风险管理工作的重点。(五)分类管理原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集团内部控制与被控制程度的差异,实行差异化的授信管理。第二章 识别标准和分类标准第六条 集团客户识别标准(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法人客户,认定为集团客户:1.一方绝对控股另一方,即直接持有或通过其他法人间接持有另一方50(不含)以上股权;2.一方相对控股另一方,
6、但通过相关章程或协议约定,间接持有另一方50%(不含)以上股权;3.一方相对控股另一方,并在董事会中占有半数(不含)以上表决席位,或可直接派驻管理人员等方式直接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4.实际控制人个人、法定代表人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或指定股权代持人通过前述第1.2.3种方式共同控制的;5.通过前述1.2.3.4种方式共同被第三方控制的。6.其他能够实现相互之间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和利润的关联关系法人。(二)以下关系可作为识别集团客户的参考信号:1.根据章程或协议,一方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纳入合并报表中合并企业的范围;2.通过收购、兼并、分
7、拆等方式成立的企业系列;3.相互之间存在托管合同、管理合同、表决权委托合同关系的企业;4.存在其他利益和关联关系,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的企业。(三)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集团客户:1.相互之间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包括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或机构客户。2.仅因为与企事业法人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如供应商或代理商。3.国家控制的企事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4.金融类集团客户,包括受同一金融机构控制的企事业法人、同一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各类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理财计划等投资控制的企事业法人。5.集团成员
8、在我行的授信对象仅有一家。第七条 识别认定集团客户的特殊事项(一)对于存在2家以上参股股东的客户,按以下原则顺序确定其所归属的集团客户:1.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股东所属的集团客户。2.股权占比最高的股东所属的集团客户。3.在我行信用风险敞口余额占比最高的股东所属的集团客户。4.最先纳入统一管理的股东所属的集团客户。(二)跨国集团跨国公司母公司在境内的,可认定为集团客户;跨国公司母公司在境外但在国内设有总部的,可将其中国总部及境内成员企业认定为集团客户;集团公司母公司在境外且在国内未设总部的,可参照本办法将国内关联客户群整体认定为集团客户。第八条 集团客户分类根据集团与成员企业及成员企业之间的控制
9、与被控制关系差异以及我行风险管理要求,将集团客户分为A类和B类两类,分别实行不同的授信管理。1.A类集团客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国资委下属一级子公司、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下属优质一级子公司、大型优质上市集团公司;(2)信息透明、集团公司或下属核心子公司(指该子公司资产、销售、利润占集团的60%以上)的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可以通过公开信息及时获取;或者客户配合程度较好,能够提供企业基本资料、经审计的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同业授信情况以及其他我行要求的相关授信资料;(3)财务状况良好,集团或下属核心子公司关键财务指标在同行业中处于较好水平;(4)集团及子公司不存在不良信用记
10、录。2.B类集团客户是除A类集团客户以外的集团客户。第三章 各部门职责分工第九条 对公业务条线各级部门职责1.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全行对公业务条线开展集团客户营销管理、关系维护工作;2.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A类集团客户名单制管理及组织A类的申报;3.负责辖内集团客户主办机构、主办客户经理的认定、调整及系统维护,以及协调主、协办机构的权益分配、争议处理;4.配合做好集团客户风险管理相关工作。第十条 风险条线各级部门职责(一)总行风险管理部1.负责统筹集团客户风险管理工作;2.负责拟定集团客户风险管理办法,报请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定;3.负责集团客户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和管理;4.负责集团客户风险统计
11、分析和报告。(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1.负责核定A类集团客户名单及其整体授信限额;2.负责权限内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限额审批及授信业务审批;3.负责推动集团客户的认定、关联管理。4.负责协助风险管理部完善集团客户风险信息管理平台功能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三)总行资产监控部1.负责集团客户授信后风险管理工作,对全行集团客户授信的贷后管理工作进行监控和指导;2.负责会同主、协办机构对全行集团客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联合贷后检查,对重大风险事件向风险管理委员会、公司银行部门和各相关分行进行通报;3.负责根据贷后管理信息或贷后检查发现的风险,提出调减和控制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建议;4. 负责协助风险管理部完善
12、集团客户风险信息管理平台功能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四)区域、分行、事业部授信审批部负责辖内集团客户认定、关联,以及权限内授信业务审批等工作。(五)分行、事业部对公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辖内集团客户贷后管理各项工作。第十一条 资金、投行条线相关部门职责(一)开展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风险管理的同业授信业务、债券资产业务(包括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以及衍生产品业务时,应严格按集团客户管理制度要求进行管理;(二)及时汇总集团客户同业授信、债券业务明细,并向各级信贷审批人员提供集团客户同业授信情况查询服务。第十二条 主办及协办机构依据对集团客户的管理要求不同,经营机构分为主办机构和协办机构
13、。(一)主办机构。是指由公司业务部门或事业部指定的对集团客户进行统一管理的机构。主办机构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组建集团客户管理团队,并开展集团客户及其成员单位的营销、服务、日常沟通与联系等工作;2.负责牵头组织集团客户信息调查汇总、集团关系梳理、日常贷后管理等工作;3.负责集团整体授信尽职调查、风险限额申报、风险额度管理、授信方案设计工作;4.负责牵头做好集团客户的各类分析报告; 5.保持与协办机构及各级风险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二)主办机构确定原则(按以下排序优先考虑)1. 集团母公司与我行有授信关系的,原则上由集团母公司所在地行担任主办行。2. 集团母公司与我行无授信关系的,原则上由集团核
14、心企业所在地行担任主办行;如无法确定核心企业的,原则上由授信份额最大行担任主办行。3. 行业特征较明确的集团客户,应尽可能指定我行的行业事业部(或分部)担任主办机构。4. 可按照是否主要结算行来确定主办机构,判断标准依次为结算占比最大、使用集团现金管理等结算产品最多;5当集团本部或核心企业与我行无业务往来,或核心企业特征不明显的,由总行公司银行部或相关事业部按照有利于集团统一授信风险管理的原则,指定一定经营机构担任主办机构。6. 例外原则。在集团客户本部或核心企业明确指定我行某一经营机构做为集团主办机构的情况下,遵循客户意愿。(三)协办机构。是指协助主办机构对本机构所辖集团客户成员企业进行管理
15、的经营机构,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配合主办机构按要求做好往来集团客户成员企业的授信尽职调查、集团关系梳理、授信申报、业务办理、授信后管理和信息沟通等相关工作;2.负责集团客户成员企业的日常沟通与联系;3.负责协助主办机构做好集团统一分析报告;4.保持与主办机构及各级风险管理部门的良好信息沟通。第十三条 集团客户主办客户经理(一)主办机构客户经理(简称主办客户经理)是指由公司业务部门指定负责对辖属集团客户整体授信业务进行统一管理的人员。一个集团客户在我行只能有唯一的主办机构和主办客户经理。主办客户经理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集团客户融资业务申报和管理,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本人所经办客户
16、的授信资料真实性负责;2.负责发起集团客户的关联、删除工作;3.牵头做好集团客户授信后管理工作。(二)协办机构客户经理(简称协办客户经理)1.负责集团成员客户授信业务的申报和管理,对所提供授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负责发起新增集团客户成员企业的关联工作;3.集团成员客户的协办客户经理应按照我行授信后管理办法要求做好集团成员客户贷后管理,同时应向集团授信主办客户经理提供成员企业的相关资料信息,协助集团主办客户经理完成集团整体贷后管理工作。(三)集团客户管理员总行、分行、事业部的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分别设置集团客户主办机构管理岗,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集团客户主办机构管理员,负责权限内集团客
17、户主办行的认定、调整工作。总行、分行、事业部的风险管理部门分别设置集团客户风险管理岗,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集团客户风险管理员,负责权限内集团客户的认定、关联、删除及相关风险管理工作。第四章 工作组织及业务流程第一节 集团客户信息管理第十四条 集团客户认定是指经营机构对满足集团识别标准的客户组群,申请建立集团组群关系的过程;客户经理在经办对公授信业务时,须详细调查客户是否存在集团客户关联关系,通过对公信贷管理系统(CMS)查询其关联客户在我行的授信情况,并分三种情况在系统中进行认定或关联处理:(一)关联客户均未在我行授信,客户经理无需发起集团客户认定、关联流程;(二)关联客户有在我行授信,但未作集团
18、客户管理,客户经理必须发起集团客户认定、关联流程;(三)关联客户已经作为集团客户管理,客户经理发起集团客户关联流程,进行关联处理。第十五条 集团客户的认定、关联、删除流程(一)集团客户的认定流程若客户经理发起授信业务申报时,涵盖集团客户或两个以上集团客户成员单位,可直接发起集团客户认定流程;若客户经理发起授信业务申报时,发现本客户与另一个客户为集团客户,而系统中又暂未建立集团客户信息时,则由该客户经理发起集团客户认定。具体流程如下:经办客户经理发起集团客户认定申请团队长审核分行/事业部公司授信审批部门集团客户风险管理岗审批通知集团客户涉及的经办客户经理。(二)集团客户的关联流程经办客户经理发起
19、关联申请团队长审核分行/事业部公司授信审批部门集团客户风险管理岗审批通知集团客户涉及的经办客户经理。(三)集团客户删除流程如集团客户整体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对于由于股权等关系变更导致不再属于集团客户,需取消集团客户标识或删除集团客户成员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主办客户经理发起集团客户删除申请团队长审核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门集团客户风险管理岗审批通知集团客户涉及的经办客户经理。第十六条 集团客户主办机构的认定、调整流程集团客户认定后,需由发起集团客户认定申请的客户经理申报集团客户主办机构。集团客户的主办机构应切实履行集团客户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对于管理不善、配合不积极的,公司业务管理部门有权调整主办机构。
20、集团客户认定、调整的审核机构按集团客户所属层级确定,其中:分行/事业部内的集团客户由分行/事业部负责审核;区域内跨分行的集团客户由区域负责审核;跨区域或事业部与分行有交叉的集团客户由总行负责审核。集团客户主办机构的认定、调整流程:经办客户经理发起EOA签报团队长审核分行/事业部/区域/总行公司业务主管部门集团客户管理岗审批相应层级的集团客户管理岗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维护(确定主办机构、主办客户经理)。第十七条 集团客户分类管理流程A类集团客户分类管理及维护由总行公司银行部集团客户管理员统筹并实施名单管理,公司条线、风险条线各层级管理部门均有权通过EOA发起A类集团客户的认定或调整,具体流程如下
21、:A类集团客户的认定或调整发起总行公司银行部集团客户管理员申报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人审核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初审、复审总行有权审批人审批。除A类集团客户外,信贷管理系统自动默认集团客户的分类为B类。第十八条 信息录入要求(一)集团客户认定时应在对公信贷管理系统详细录入以下信息内容:1.集团客户名称。集团客户名称可采取简称或虚拟名称;可以是集团公司的简称,没有集团公司,则应是实际控制人名称;实际控制人为个人的,则以“个人名称+系列”建立集团客户。2.集团客户的股权结构及关联关系,应追溯至集团客户的最高一级实际控制人,通过最高一级实际控制人建立集团的关联关系。3.成员企业信息。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全称、目
22、前或拟申请的授信业务信息。4集团客户授信基本信息和集团成员企业授信基本信息。(二)集团客户关联时应在对公信贷系统详细录入以下内容:1.拟关联的集团客户名称。清楚写明成员企业拟关联的集团客户名称。2.拟关联的原因。清楚写明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关联的原因,包括股权结构、股权比例、授信业务申请等内容。3.集团客户的股权结构明细。4.集团客户授信基本信息和集团成员企业授信基本信息。(三)对于暂不通过信贷系统进行申报的金融市场部自营投资、资产管理部理财投资、投资银行部资金撮合等非信贷融资业务涉及的融资客户,可不在对公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上述信息,但应在融资申请材料中说明集团客户认定、分类、关联情况并提供相关审
23、核表。(四)在已有集团客户信息的基础上,各分支机构业务经办人员、授信审批人员、贷后管理人员等在受理业务或日常风险管理过程中,若发现拟授信客户与存量客户或其他拟授信客户,以及存量客户之间存在本办法所规定的集团客户特征时,经办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流程发起集团客户的认定或关联,授信审批人员、贷后管理人员有义务通知经办人员按规定流程发起集团客户的认定或关联。第二节 集团客户额度管理第十九条 集团客户额度管理分为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限额管理和集团成员客户授信额度管理,管理流程上是先批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限额再批集团成员客户授信额度。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限额是我行内部管控额度,不是必达额度,集团成员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突破
24、其整体授信限额。任一集团客户的整体授信限额在任一时点均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第二十条 整体授信限额核定原则公司授信审批部门应以评价集团整体债务承受能力与负债结构为核心,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以下方法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限额:(一)对于能够提供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其整体授信限额的测算方法见附件一。(二)对于确实不能提供合并报表的,以该集团本部或其一个核心企业的单一法人客户授信额度为基础,按以下公式确定集团整体授信限额:集团本部或核心企业授信额度集团特征系数其中:=12,具体取值由授信审批人员根据集团客户信用等级、成员企业情况、行业特征、集团关联紧密程度等情况等合理确定
25、。(三)现阶段,公司授信审批部门也可参考上述方法,结合实际操作和专业判断,合理确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限额。第二十一条 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限额管理要求(一)A类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限额管理我行对A类集团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按照分类标准梳理全行A类集团客户名单,批量报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和有权审批人核定整体授信限额(现阶段按本行资本净额的15%控制),并由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集团客户风险管理岗负责在对公业务信贷系统中进行维护。(二)B类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限额管理B类集团客户由其主办机构逐一申报并核定集团整体授信限额。集团客户主办机构负责收集集团及拟授信成员企业的授信资料,根据统一申报要求完成集
26、团整体分析报告(报告格式同单一法人客户授信申请报告格式)及尽职调查工作,根据该集团与我行整体合作情况和总体风险承担能力,协调确定集团整体授信限额后通过对公业务信贷系统报公司授信审批部门审批。各级公司授信审批部门对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限额的审批权限按其基本授权执行。具体流程如下:1.集团客户主办机构为行业事业部下辖分部的,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限额由行业事业部分部负责申报,行业事业部权限内的由事业部负责终审,超事业部权限的则按流程报相应有权人终审。2.集团客户主办机构为分行下辖支行/团队的,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限额由支行/团队负责申报,分行权限内的由分行终审,超分行权限的原则上报区域按流程审批(如该集团客户属
27、于行业事业部边界的,超分行权限的可报相应行业事业部按流程审批)。(三)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限额调整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限额调整由主办机构负责发起,按授信审批流程报公司授信审批部门审批,但可不重新提供集团整体资料,只需提供新增授信资料,审查审批人员有权视审查需要要求主办机构提供集团整体授信资料。(四)无论是A类集团还是B类集团,整体低风险授信额度的核定既可以以集团的名义一次性申请,也可以由成员企业单独申请(含单笔低风险业务),汇总而成集团客户整体低风险授信额度。(五)集团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授信提供担保的,如集团客户已核定集团整体授信限额且在有效期内的,下属子公司授信申报中可不再对集团公司信用情况进行审查,
28、但应审查其集团公司对外担保的资格和授权情况。(六)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限额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自统一申报获得有权审批人审批通过之日起算,并通过信贷管理系统进行控制。如有重新申报并获审批的情形,则有效期自有权审批人审批通过之日起重新计算第二十二条 集团各成员客户授信额度的管理(一)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限额不得直接提款使用,集团成员企业在整体授信限额内分别申报授信,由各经办机构按照我行公司业务信贷政策和授信操作流程的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和授信申报。(二)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限额核定时,审批部门可按以下方式分配集团成员客户授信额度:1.结合集团成员客户的偿债能力、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情况等因素,确定集团各成员客户的授信
29、方案,并一次性将集团整体授信限额分配给集团成员客户。2.根据业务复杂程度和后续授信需求,可整体预留或部分预留额度。对于上述预留额度,由有权审批行结合具体业务需求进行审批。(三)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限额核定后,集团各成员客户的授信额度按照以下流程审批:1.对于已分配了授信额度的集团成员客户,其授信额度由分行/事业部自行审批。2.对于未分配授信额度的集团成员客户,其授信额度按一般公司授信审批流程上报审批。(四)对于我行股东及股东关联企业的集团客户,其集团成员客户授信额度由各经营机构统一报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审批,并由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第三节 授信尽职调查及审核重点第二十三
30、条 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限额申报资料要求经办机构申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限额时,原则上应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一般授信材料;2.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应经具备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3.集团总部或核心企业与集团内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情况;4.集团总部或核心企业与集团内其他企业的内部资金往来情况;5.集团内各成员企业的融资情况(打印各成员企业的人行登记系统查询记录,提供各成员企业的法人机构代码、贷款卡号及密码);6.集团成员客户授信调查报告;7.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申请报告;8其它相关集团授信资料。此外,还应在授信报告中详细记载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
31、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等。客户经理对所提供授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集团公司完整资料难以获取,可以不用全套综合授信资料,但需要提供财务报表等主要信用风险判断的资料,并根据审批需要进行补充和完善。第二十四条 对关联客户的授信调查,授信调查人员除应比照单一法人客户调查要求调查各成员企业(包括集团母公司及核心企业)资料信息并制定授信预案外,还应从关联客户整体情况入手,区分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以金融业务为主业)和公司集团客户(以非金融业务为主业),调查集团整体经营财务及授信申请等相关情况。第二十五条 集团客户授信尽职调查审核重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尽职调查
32、和审查审批工作除执行我行对公授信业务受理调查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外,还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收集了解集团客户及其所有关联企业的信息,包括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及关键管理人员及信用记录等;(二)调查掌握集团客户总部以及集团成员企业的股权结构、组织架构、经营管理、资金运作、收益分配原则,分析主要股东对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控制和影响程度,判断母公司在经营决策和资金调度上对集团成员企业的管理力度。(三)重视集团客户主营方向,集团客户授信投向应立足主业,尤其是核心主业。对实行多元化经营的集团客户,应了解占其合并主营业务收入20%以上的核心业务在集团成员内部的分布;要调查各成员企业对集团
33、的销售收入和利润贡献、创造经营现金能力、平均资金占用、结算和融资特点,以及核心业务所涉行业的发展前景、集团客户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市场竞争力等各方面情况。(四)关注集团客户成员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行为(包括关联购销、费用负担转嫁、关联资产租赁以及关联资金占用等),重点了解企业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情况,包括交易主体、交易性质、交易比例和定价政策等要素,判断产生关联交易的原因和合理性,对不合理的关联购销、费用负担转嫁、关联资产租赁以及关联资金占用,应予以相应剔出。调查审查的关联交易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一般关联交易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与业务相关的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或其它资产、提供
34、或接受劳务、易货交易;(2)与业务相关的代理交易;(3)正常条件下的租赁交易;(4)与业务相关的资金支持以及相关的正常条件下的利息收支;(5)签署管理协议、许可协议以及研发项目转移协议;(6)支付关键管理人员报酬。2.非公允关联交易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与无正常业务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重大交易;(2)与难以识别的关联方发生交易;(3)价格、利率、租金及付款方式等不符合公平的市场交易条件和放款;(4)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5)明显缺乏商业理由的交易;(6)处理方式异常的交易;(7)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发生的重大交易;(8)互为担保抵押或连环提供担保抵押;(9)存在有关控制
35、权的秘密协议(10)除股本权益性投资外,资金以各种方式供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11)实质与形式不符的交易。(五)全面掌握集团成员企业在我行已授信状况和授信后监控情况,充分揭示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点,提出有关风险管控的措施和管理要求,有效防控授信风险。(六)注意他行对集团客户授信情况。避免因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过度授信,造成授信总额超过集团客户实际承债能力。(七)加强对集团客户的财务报表审核和信贷审查。集团授信额度的审批应以集团合并报表和成员单位报表作为分析依据,且各经办机构应提供同期报表,原则上不接受汇总报表。(八)掌握了解集团客户在银行贷款之外的其他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发行、理财融资、信托融资
36、等各种直接间接融资。第二十六条 授信政策要求调查审查中要结合集团客户主要股东信用状况、相互之间的关联方式、经营风险程度、规模扩张的途径和速度,实行差异化授信政策。(一)重点支持有产业支撑且主营业务突出、关联关系稳定明晰、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营稳健、符合我行目标市场政策的集团客户的信贷需求;(二)严格控制通过资本运作快速扩张、经营领域广泛且主营业务不突出、关联关系复杂的集团客户,从事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超过客户净资产50%的投资型企业的融资业务,以及被银监会(局)预警通报的集团客户。(三)禁止介入通过集团关联交易转移资产逃废银行债务、集团或其核心企业存在不良行为被列入人行黑名单集团公司、集团或其核心
37、企业不符合我行目标市场指引的集团公司等。有存量授信的,应尽快退出。第四节 合同约定第二十七条 重大关联交易报告条款在我行核定集团客户统一授信额度后,对集团内各成员企业的各类授信业务,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要求受信人应及时报告其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二) 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三) 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四) 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第二十八条 中止授信条款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集团客户受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行有权单方停止支付其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并依法采取其他措施:(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
38、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二)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三)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的;(四)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监督和检查的;(五)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况,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六)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的;(七)出现其他对企业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或其他重大违约行为的。第五章 授信后管理第二十九条 集团客户授信的贷后管理工作由主办机构牵头,各级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对所管理区域的集团客户授信后管理工作应给
39、予协调和指导。第三十条 集团授信的贷后管理参照一般公司授信业务的贷后管理要求,各具体经办机构负责其往来企业的贷后管理工作;主办机构须对集团整体经营发展、财务等情况,以及集团内各企业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等进行综合分析。贷后管理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一)主办机构和协办机构应严格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加强对集团客户信贷资金用途和资金流向的监管,通过贷款资金使用签批制度和定期对账制度等措施,防止集团客户利用关联交易或关联企业挪用我行信贷资金,落实贷款最终用途,防范集团客户尤其是民营企业盲目扩张带来的风险隐患。尤其须关注授信对象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交易
40、性质、交易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定价政策等。(二)各经办机构在贷后管理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发起预警并记载入贷后检查报告;各经办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应针对该信息对其授信业务加以调整。(三)对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出现重大风险事项(参见我行贷后管理办法中所列预警信号)或已形成不良的,或者集团内发生可能以不公平价格转移资产、影响我行债权安全的,相关经办机构、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应立即停止对该集团客户的新增授信,同时向总行资产监控部、公司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公司银行部汇报,并在信贷系统中发起预警。总行应立即组织各经办机构、公司业务管理部门,拟定应急方案,及时采取追加担保条件、取消未用额度、提前扣收贷款等相应措施
41、维护我行债权,并指定专人跟踪措施落实情况。(四)对整体授信敞口额度超过1.5亿元的B类集团客户,主办客户经理至少每半年撰写集团客户授信贷后跟踪管理情况报告,根据集团整体经营发展、财务等情况,对集团客户整体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措施建议。协办客户经理应及时提供所管成员客户信息。集团客户授信贷后跟踪管理情况报告在信贷系统中完成。第三十一条 集团客户或其成员企业中长期授信年审工作按照单一客户中长期年审流程进行操作。第六章 信息管理及问责第三十二条 我行对公信贷管理系统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系统以集团客户实际控制人为主线建立集团客户检索功能,实现有效识别集团客户的各关联方、各机构共享
42、集团客户的信息、支持全行系统的集团客户贷款风险预警的职能。第三十三条 总行将持续完善信用管理系统,将集团客户在我行的各类融资纳入统一的系统管理,以防控集团客户过度融资风险。第三十四条 各级经办客户经理申报授信前应深入进行客户调查,掌握集团客户总部以及集团成员企业的股权结构、组织架构、经营管理、资金运作、收益分配原则等信息,并全面、真实、完整地在系统中录入集团客户信息资料,包括集团客户的股权结构及关联关系,应追溯至集团客户的最高一级实际控制人,确保在系统中建立集团客户标识和关联关系,并真实反映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可通过身份证件号码的唯一性建立关联;实际控制人为国资委或者各级人民
43、政府,则为下属一级公司,通过一级公司全称建立关联。第三十五条 各级审查审批人员在授信审核过程中应对实际控制人进行复查确认,发现集团客户的关联信息时应及时退回前手,要求先进行集团客户认定、关联,建立集团客户标识和信息。 第三十六条 如因以上各环节经办人员在尽职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过程中根据资料信息能够发现而未发现或故意隐瞒集团关联关系造成我行对集团客户的过度授信,将依据我行“红、黄、蓝”牌处罚制度进行处罚。第三十七条 各经营单位给集团客户授信后,应作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集团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
44、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登录到我行信贷管理系统,否则将依据我行“红、黄、蓝”牌处罚制度进行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属我行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外,任何人员严禁对外泄露。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x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1.0版,2012年)同时废止。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集团客户(合并报表)整体授信限额测算参考附件集团客户(合并报表)整体授信限额测算参考一、适用范围本方法用于有合并报表的公司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限额参考值的测算。项目法人客户、主要以特定还款来源作为偿债保障或以合法、有效、足额房地产、金融资产抵质押方式
45、办理业务的单一公司客户可不进行测算。二、额度测算公式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限额参考值Fn=可接受负债规模目标授信占比=(偿债基准偿债乘数)目标授信占比三、确定客户可接受负债规模(一)对经营稳定、净资产能够较好反映客户偿债保障能力,或以项目贷款为主并以出资能力为保障因素的客户,可选择净资产作为偿债基准,选择“付息负债规模/净资产”的行业平均值作为偿债乘数。(二)对于资产周转速度较快、以与合同订单相匹配的营运类融资需求为主、现金流与销售收入匹配较好、销售收入基本反映综合还款能力的客户,可选取销售收入作为偿债基准,选择“总债务/销售收入”的行业平均值作为偿债乘数。(三)对固定资产占比大、长期投资及在建项目
46、数量多、融资需求以项目贷款为主、项目回收期较长、长期偿债来源主要为项目投产后的经营利润、折旧及摊销的客户,可选取息税折旧摊销前收益(EBITDA)作为偿债基准,选择“总债务/EBITDA”行业平均值作为偿债乘数。三、确定目标授信占比目标授信占比应在授信占比上限以内,综合考虑客户所属行业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客户的同业地位及发展趋势,以及我行竞争策略、行业债务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授信占比上限根据客户信用等级(集团客户选取集团本部信用等级,集团本部无信用等级的可选取集团核心企业信用等级)确定。授信占比上限确定规则如下:客户在我行评级整体授信限额占比上限1A-1C100%2A-2C80%3A-3C80%4
47、A-4C40%5A-5C20%6A-6C20%7A-7C15%8-100DDD0注:1偿债基准一般取客户对应指标近三年的平均值。如最新一年的指标值更能反映客户实际情况,也可取最新一年的指标值。2行业平均值选取时按集团主业为标准确定。3最高授信额度测算时以集团合并报表指标确定相关参数。4实行多元化经营但各业务板块差异大、关联度小且能提供各板块对应财务数据的,可在分别确定各板块授信总额度后,结合集团整体偿债能力,加总确定集团授信总额。5投产不到一年的客户可接受负债规模按照实收资本(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按净资产掌握)确定。6项目法人客户因经营性资金需求申请非项目融资的,在落实可靠还款来源的前提下,可不进行授信测算,结合有效担保情况,按权限(申请)调增非项目贷款授信额度。项目法人客户正式投产满一年后,符合综合法人客户特征的,若其申请办理非项目融资,应执行综合法人客户授信测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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