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镇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xx年修订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绿色信贷指引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村镇银行信贷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信贷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种信贷产品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制度贷款业务包括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 本制度按照贷款对象不同,将企(事)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贷款业务统称为公司类贷款;将农户、个体工商户、
2、城镇居民、小微企业主等自然人贷款业务统称为个人类贷款。 第五条 办理贷款业务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法规制度,执行国家经济、产业、土地和环保政策,坚持“面向三农、面向社区、面向中小企业、面向县域经济”的市场定位,贷款投放优先支持农户、个体工商户和涉农企业,优先支持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 第六条 办理贷款业务应坚持“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贷放分控、实贷实付”的原则。 统一授信是指对借款人在信用评级基础上,对借款人的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等表内外业务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审贷分离是指贷款业务的调查与审查、审批相分离。 分级审批是指有权审批人在各自权限内审批贷款业
3、务。 贷放分控是指将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作为两个独立环节,分别管理和控制。 实贷实付是借款人按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需求提出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村镇银行对贷款资金以受托支付或申请人自主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第七条 公司类贷款实施集中管理,评级、授信、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环节均由信贷业务部门操作。第八条 对用于周转经营的贷款可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循环贷模式。 第二章 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九条 信贷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充分体现制衡原则,信贷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贷款资金监督管理专(兼)柜应独立设立。 第十条 信贷业务部门负责辖内贷款业务的全面管理,对客户评级、授信的组织管理,具体
4、贷款业务的营销、调查和贷后管理等。可设立特色业务岗,负责特定客户或业务的营销、调查、管理等。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贷款的审查、风险监控和整体信贷风险的管理。 第十二条 贷款资金监督管理专(兼)柜负责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十三条 村镇银行应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负责对公司类及大额个人类贷款业务的审议。 贷审委设主任,主任由村镇银行行长或分管风险管理的副行长担任,贷审委成员由村镇银行班子成员、风险管理、个人业务、公司业务、合规风险、财务会计等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熟悉信贷业务、国际业务、法律等相关知识的信贷专管员、员工等组成。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提报会议资料、承担会议记
5、录、督办审议事项、保管会议档案资料等。第十四条 贷审委主任主持贷审会,不投票,但签署贷审会审议意见的同时应表达个人意见。贷审会参加成员及人数可不固定,但投票人不得少于3人。 贷审会实行关系人回避制度,贷审委成员与审议事项有以下关系的不得参与该业务审议:一是借款申请人或担保人;二是借款人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或其他关联关系;三是该业务直接或间接营销部门(公司信贷业务部门、个人信贷业务部门、营业部、支行等)负责人。贷审会采取“一人一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并经实际参加人数(不含贷审委主任)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同意方可通过。投否决票的要在票上写明否决理由。贷审会要有会议记录,审议表决形成的意见,经参加人
6、员签字确认。被贷审会两次否决的业务半年内不得再提交贷审会。 第十五条 按照分级审批原则,对有权审批人进行书面授权,有权审批人在受权范围内对审议通过的贷款进行审批。有权审批人有“一票否决权”,但无“一票通过权”。董事会对董事长授权,董事长可对行长转授权,行长可对副行长转授权。转授权应综合考虑信贷管理水平、贷款规模、信贷资产质量、业务品种及担保方式等因素,应科学合理,不宜过大。第十六条 副行长权限内的贷款,经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后,由有权决策人审批;超权限的,由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并经贷审会审议后,报有权决策人审批。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 贷款对象是指依法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
7、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第十八条 贷款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司类客户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可持续发展和信贷政策要求,申请贷款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二)个人类客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在邻里或同行中口碑良好,无不良生活嗜好。 (三)除自然人外,应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或有权机关的核准登记文件;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公司类客户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有效贷款卡。 (
8、四)申请贷款用途真实、明确、合法、合规。 (五)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并非主观恶意且本次申请贷款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 (六)具备履约还款能力。个人类客户具有合法收入来源;公司类客户经营稳定,收益良好,现金流情况正常,信用评级符合标准,实际控制人品行良好,无不良嗜好。 (七)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贷款监督和支付结算监督。 (八)除信用贷款外,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质押财产或权利。 (九)应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中、长期项目贷款应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十)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业务期限、利率及担保方式 第十九条 期限。根据借款人经营周期、预期现
9、金流、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为短期贷款业务;期限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为中期贷款业务;期限5年(不含5年)以上的为长期贷款业务,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中长期个人贷款累计展期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二十条 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村镇银行利率浮动幅度合理确定。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和挤
10、占挪用贷款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的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担保。贷款业务按是否提供担保分为信用方式和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又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可采取两种(含)以上组合担保方式。应审慎办理信用贷款。 第二十二条 抵质押。原则上较大额度的贷款必须办理抵质押;抵质押物应易变现,可监控;合理确定抵质押率,抵质押物的实际市场价值须完全覆盖贷款本息及费用。农民住房贷款可试行公证抵押+保证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保证 (一)自然人提供担保的,自然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收入稳定,信用良好,具备担保能力,有较好的代偿意愿。(二)公司提供担保的,须要求其提交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司章程、
11、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是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还应提交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不得由关联企业提供单一保证。 (三)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须是具有合法资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原则上认缴资本在1亿元以上,信用良好的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5000万元。单一借款人由同一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的额度应控制在融资性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以内,单一借款人及关联企业由同一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的额度应控制在融资性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5%以内。信用差、违约率较高的担保机构,应中止与其合作。 第二十四条 还款(息)方式。根据贷款种类、期限以及借款人实际,可采用一次性
12、还本付息、一次还本、按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中长期贷款实行定期结息,至少每半年一次还本,有条件的可按季度偿还。 第五章 贷款业务基本流程 第二十五条 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是:评级授信用信贷后管理贷款收回与处置。个人类客户不评级。 第二十六条 评级。根据客户申请,按科学方法,综合分析客户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发展能力等因素,按统一指标和标准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的业务流程。评级结果是对客户准入退出、核定授信额度、利率定价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授信。综合考虑客户经营活动变化、融资风险状况及总体偿债能力,对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融资
13、风险,是客户用信的前提,应遵循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的业务流程。 因经营时间短等原因未能评级,但能够提供定期存单、国债等价值确定且保值性较高的质物质押或以房地产抵押的,可根据抵质押物价值合理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二十八条 用信 (一)公司类业务用信基本流程:借款申请与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款支付。 1.客户申请与受理。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受理业务申请,按照申请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应实行双人尽职调查,以现场调查为主,非现场调查为辅,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注重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调查,全面了解客户及担保人客观真实的信息,明确提出调查结论。 3.审查。风险管理
14、部门对调查资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环保政策以及贷款管理规定进行审查,充分揭示贷款风险,提出审查意见。 4.审议与审批。贷审会对提报的贷款业务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有权审批人对贷款资金投向、金额、期限、利率等贷款内容和条件进行最终决策,签署审批意见。 5.签订合同。对审批通过的贷款业务,按审批意见与借款人、担保人当面签订相关贷款合同,依法办理登记、止付、权证入库等相关手续,相关手续须双人办理。 6.贷款发放。贷款资金监督管理专(兼)柜审查借款人提出的书面提款申请资料,确认满足提款条件后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专用或指定银行账户。 7.贷款支付。贷款资金监督管理专(兼)柜审核相关手续后支付
15、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分为村镇银行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 (二)个人类业务用信基本流程: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款支付。 1.签订合同(同公司类业务)。 2.贷款发放(同公司类业务)。3.贷款支付(同公司类业务)。 第二十九条 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应通过监管资金账户、现场检查经营变化情况、核查抵质押物及担保权益完整有效性、对客户和信贷业务风险及时预警并调整贷款策略等手段,持续监控和管理信贷风险。 1.贷后检查。包括首次贷后跟踪检查和定期、不定期检查,贷后检查须双人实地进行,发现借款人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告知保证人。2.风险分类。由村镇银行实施认定,应建立风险分类工作检查、考核制度。 3.风险预警与
16、管理。风险管理部门对整体贷款按行业、地域、部门或机构、借款人类型等实施分类管理,多角度分析和评价信贷风险,进行风险预警。高管人员应动态掌握辖内重点客户风险情况,采取措施加以防控。 4.客户关系管理。细分客户市场,培育发展优质客户,巩固稳定基本客户,发现挖掘潜力客户,主动退出风险客户。 第三十条 贷款收回与处置 1.到期收回。短期贷款业务到期前10天,中长期贷款业务到期前30天,信贷人员应以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提示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 2.展期。贷款需展期的,信贷人员应督促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15日提交展期申请,按展期调查、审查、审批程序办理。3.贷款应按期收回,原则上不得办理借新还旧。4、不良
17、贷款处置。贷款业务逾期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催收,对形成的不良贷款及时清收、保全和处置。 第三十一条 优质大额公司类贷款可通过银团方式办理。第三十二条 发起行可定期、不定期对村镇银行的信贷业务和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和风险评估。第六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严禁对下列客户办理新增贷款业务:一是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行业经营的;二是其主要产能已纳入国家限制、淘汰类产业目录的;三是未按国家规定取得项目、环保、安检、土地等须具备批准文件的;四是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或客户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五是对环境和社会表现不合规的;六是有其他重大不良记录的。 第三十四条 不得发放信托贷款,不得违
18、反国家规定发放用于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贷款。 第三十五条 不得降低贷款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 第三十六条 不得以流动资金形式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担保机构发放贷款。 第三十八条 严禁逆程序、超比例、超授信限额办理贷款业务;严禁办理假按揭、顶冒名贷款;严禁将贷款资金发放到非合同约定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资金;严禁信贷人员代客户支取或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九条 除银团贷款外,原则上不得跨辖区发放贷款。第七章 信贷管理和风险监控 第四十条 信贷人员管理。建立信贷人员准入和退出制度,信贷人员要经过培训、考试、考察方可上岗,不适应信贷岗位或不良贷款多
19、的要退出;在同一服务辖区工作满5年的,应进行轮换或交流;建立以正向激励为主的激励约束机制,综合考评贷款数量和质量等指标,实现信贷人员收入与贷款收益和风险挂钩。 第四十一条 合理控制大额贷款占比,密切关注大额贷款风险变化情况。严格控制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建立行业授信集中风险防范机制。 第四十二条 对集团公司及成员、关联企业、家族式企业授信,应在综合分析其整体经营及风险情况的基础上实行统一管理,合理确定总体授信额度,集中进行风险控制。 第四十三条 建立信贷业务档案,真实记录贷款发放、管理、收回的全过程,并实施规范管理。 第四十四条 到期贷款收回率低、新形成不良贷款较多的村镇银行,应审慎发放贷款。 第四十五条 村镇银行应设立贷款业务尽职评价组织,对贷款业务各环节责任人进行尽职评价,在贷款出现风险或损失时,认定相关人员是否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四十六条 村镇银行董事长对村镇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及风险控制负总责。 第四十七条 对未履行贷款工作职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信贷人员,按照村镇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村镇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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