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x银行场外交易市场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xx总发〔xx〕345号,xx年10月23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促进和规范股权质押贷款,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相关定义 本办法所称“浙江股权交易市场”是指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浙交中心)为载体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和转让交易市场。 本办法所称“已挂牌企业”是指已在浙交中心登记挂牌的企
2、业。 本办法所称“拟挂牌企业”是指以在浙交中心进行登记挂牌为目标,并已进入实质性挂牌阶段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以股权质押担保为主要担保方式的流动资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限制转让股权”是指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暂不可进入或有条件进入浙交中心转让的股权,除“限制转让股权”外,其余股权为“可转让股权”。 本办法所称“成长版“企业是指符合《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准入要求的挂牌企业。 若浙交中心对相关管理办法及定义进行修订调整,以最新有效版本为准。 境内企业在浙交中心成长板登记挂牌可分为四
3、个阶段:股权改制、尽职调查、审核备案、登记挂牌,完成股权改制阶段即为进入实质性挂牌阶段,相关内容要点如下: (一)“股权改制”阶段 开始标志 审核机构 完成标志 涉及材料 签订股改或融资顾问财务顾问服务协议 内部股东会、 工商行政管理局 领取股份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股东会决议 服务协议 营业执照 企业首先进行股权改制。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如有)和股东会,就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事宜做出决议;召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进行独立审计和调查,出具审计报告和法律文件。该阶段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为开始标志;以在工商行政部门完成登记注册,领取股份公司《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完成标志。 (二)“尽职调查”阶段 开始标志 审核机构 完成标志 涉及材料 签订推荐挂牌协议 浙交中心认定的推荐机构 推荐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 设立股份公司后,进入推荐机构尽职调查阶段。推荐机构应为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认定资质并进行公示名单内的成员,如银行、投资公司、券商等。推荐机构将对申报企业进行相关调查进程,调查完成后形成尽职调查报告送交浙交中心核对。 (三)“核对备案”阶段 开始标志 审核机构 完成标志 涉及材料 挂牌申请材料报浙交中心且被受理 浙交中心备案委员会 浙交中心出具挂牌通知书 接收备案通知书 挂牌通知书
5、对于符合挂牌条件的企业,浙交中心正式受理挂牌申请材料后,由其备案委员会对送审的材料进行核对。该阶段以浙交中心出具同意挂牌申请的通知为完成标志。 (四)“登记挂牌”阶段 开始标志 审核机构 完成标志 涉及材料 获得公司股份简称和代码 浙交中心 股份登记并挂牌交易 挂牌交易说明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公司章程 在获得同意挂牌申请的通知后,企业在浙交中心办理股份登记手续,披露挂牌交易说明书并于五日内在浙交中心正式挂牌。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贷款条件 (一)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特殊行业须有权机关核发的从业许可证
6、并持有税务登记证。 (二)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 (三)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经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七)有明确的资金用途。 (八)符合我行不同贷款品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准入限制按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年。 第六条 资金用途 贷款资金应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等合法用途,支付方式应根据我行
7、支付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七条 担保条件 (一)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自然人股东须提供个人无限责任保证担保。 (二)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持股占比30%及以上的其他股东须提供本企业股权质押担保,质押率不超过60%,质押股权价值应覆盖贷款金额。 第三章 业务操作 第八条 股权抵押值认定 根据浙交中心相关规章制度对股权抵押值认定分为以下四类: (一)企业已在浙交中心挂牌且原则上最近三个月内发生过交易的,可转让股权及可转让之日早于我行授信到期日的限制转让股权按最高不超过最近一次交易价格的60%认定,其余限制转让股权按最高不超过50%认定。 (二)企业已在浙交中心挂牌而
8、尚未发生交易,但最近六个月内有私募股权基金、风险资本等股权投资机构介入的,可转让股权及可转让之日早于我行授信到期日的限制转让股权,按最高不超过最近一次股权投资机构介入交易价格的60%认定,其余限制转让股权按最高不超过50%认定。 (三)企业已在浙交中心挂牌而尚未发生交易,但最近六个月已经进行定向增资的,可转让股权及可转让之日早于我行授信到期日的限制转让股权,按最高不超过最近一次定向增资价格的60%认定,其余限制转让股权按最高不进过50%认定。 (四)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况的,金融、保险、证券行业的按企业经审计的上一年度报表每股净资产价格认定,当期报表每股净资产低于上一年度的按当期报表每股净资产
9、价格认定;其它行业的按企业经审计的上一年度报表每股净资产价格的70%认定,当期报表每股净资产低于上一年度的按当期报表每股净资产的70%价格认定。 此外,我行应积极争取客户提供关联企业保证担保、保理等其他多种担保方式组合,以降低我行贷款风险。 第九条 授信前调查 除按我行一般授信业务要求进行调查外,还应分析授信客户各单项授信业务种类需求和额度分配是否合理,同时关注以下要点: (一)行业情况和企业主营业务成长性 1、企业细分市场的行业地位与行业准入门槛。 2、企业核心竞争力与盈利模式。 3、企业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情况及成长性。 4、关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相关政策的变化。
10、 (二)企业融资渠道和融资能力 除银行借款以外是否还有引入私募股权基金、风险资本等对外股权融资情况。 (三)企业主营业务成长性和第一还款来源 1、近二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情况及销售收入的成长性。 2、测算企业当前利润率、营运周期及现金流情况。 3、关注企业上市进程及上市政策的变化。 (四)调查后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谨慎受理: 1、企业经营收入主要通过关联交易获取,业务架构及盈利模式不清晰。 2、企业连续二年经营滑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持续二年为负。 3、借款企业或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负面信息。 4、融资总量与经营规模不匹配,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已超出公司营运资金需求量。 5、
11、借款企业存在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短期投资行为。 6、企业报表数据与实际经营数据存在较大不匹配情况。 第十条 评审与审批 本办法项下业务的评审、审批流程按照我行常规业务审批流程执行。 第十一条 借款合同签订 审批通过后,在我行规定期限内与授信客户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 贷款发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审批要求和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审核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资金支付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流程参照我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贷后管理 各分支机构应按照总行
12、有关规定,加强对受信客户的贷后管理,重点检查授信额度使用是否有效控制,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执行是否规范,企业登记挂牌进程是否有重大变化,定期查询确认股权质押登记情况有无变化等。 质押股权按第七条前三类认定的,在贷款期间应关注企业的挂牌价格变化情况,按第七条第四种情况认定的,每年的5月份前必须按企业经审计的上一年度报表每股净资产价格重新进行一次认定,当质押股权所对应的折算价值低于主合同中的债权金额时,我行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出质人增加质押股权数量,或我行认可的其他形式的质押担保物予以补足。 (二)要求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款,将主合同中债权金额减至当前价格质押股权所对应折算价值以内。
13、 第四章 股权质押、登记 第十四条 借款人内部程序 出质人以股权质押作为担保手续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议,并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证明。出质人为债务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拥有股权占债务人的总股本30%及以上的,质押事项须由债务人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质押合同签订 质押合同签订参见附件:《股权质押合同》,经办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否进行公证。同时,出质人须出具《股权质押承诺函》。 第十六条 质押登记和撤销 (一)质押登记 合同一经双方签署,我行原则上应在合同签署之日起的10日内在法定质权登记机构或其授
14、权认可登记机构、浙交中心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具体操作如下: 1、法定质权登记机构或其授权认可登记机构 根据法定质权登记机构(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认可登记机构对于公司股权处置设立登记的相关要求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出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2、浙交中心 根据登记机构出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前往浙交中心进行质押股权备案手续。 (二)质押撤销 符合本细则规定股权撤销条件的经审核同意后在上述机构办理撤销手续。 第十七条 质权实现 质押期间,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按主合同约定出现借款人经营恶化等情况时,我行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直接处置股权实
15、现质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期间发生变化,应以国家最新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本行制定的相关制度、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股权质押合同 附件 股 权 质 押 合 同 (适用于场外交易市场股权质押业务) 合同编号: 出质人:[仅非自然人适用]
16、 注册地址: 邮编: 主要营业场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账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17、 委托代理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电子信箱: 主页: 出质人:[仅自然人适用] 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18、 邮编: 实际居住地: 邮编: 住宅电话: 手机: 工作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邮编: 单位电话:
19、 电子信箱: 质权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营业场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20、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电子信箱: 主页: 出质人与质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履行。 (说明:本合同中的 表示选择,选中者为√,不选者为×。) 第1条 主债权 主债权为贷款人x
21、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借款人 订立的编号为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 。 借款人系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且已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登记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已挂牌公司)”或以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进行登记挂牌为目标,并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股份有限公司(“拟挂牌公司”)。 第2条 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第3条 质权存续期间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
22、时存在,债权不消灭,质权也不消灭。 第4条 质押财产 质押财产为出质人持有的借款人股权及其质押期间内股权产生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送股、分红、派息等)。质押财产详见附件一《质押财产清单》。 第5条 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为质权人在本合同第1条所指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手续费以及质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用、拍卖费、差旅费)。 质押担保范围为
23、 。 第6条 质权设立及股权冻结登记(“质押登记”) 6.1法定质权登记 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定质权登记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认可的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质权自办妥法定出质登记手续时设立。 6.2股权备案登记 对于已挂牌公司,出质人应在办理法定股权出质登记手续之后,立即携带股权出质登记证明文件前往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备案登记手续。 6.3注销登记 主合同项下债务偿清
24、后,合同双方应共同前往上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第7条 质押股权凭证移交与保管 7.1出质人在办理完股权出质登记及股权备案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向质权人移交: 7.1.1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质押登记凭证; 7.1.2由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股权备案证明文件。 7.2出质人有义务及时配合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出质人拒绝办理、拖延办理或其他不予配合的行为导致质权人权益受损的,出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7.3自本合同约定的移交日起,上述权利凭证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由质权人保管。 7.4因不可抗力造成质押股权相关材料毁损、灭失的,质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8条 质押的费
25、用 质押股权的冻结登记、公证等质押费用和质押股权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因质押股权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出质人承担。 第9条 声明与承诺 9.1出质人声明: 9.1.1[仅非自然人适用]出质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并承担民事责任。 9.1.2[仅非自然人适用]出质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符合本公司章程规定,且与已订立的其他合同均无抵触,也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政府批文。 9.1.3[仅自然人适用]出质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9.1.4充
26、分了解本合同第1条所指主合同的全部内容,自愿为借款人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 9.1.5向质权人提交的所有证明、文件等资料都是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没有任何隐瞒或失实。 9.1.6对所提供的质押财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本合同订立前未将该质押财产以其他方式限制处分。 9.2出质人承诺: 9.2.1接受并配合质权人对其质押担保资格、权限、资信状况、代偿能力以及质押财产权属和有关同意质押的证明的核查。 9.2.2[仅非自然人适用]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内部批准和授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出质人为借款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拥有的股份占借
27、款人的总股份30%及以上的,本质押事项需借款人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9.2.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9.2.4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质押股权,不得设立或允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质权人权利和利益的任何质押。 9.2.5如质押股权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缺陷或因出质人隐瞒质押财产的真实情况而导致质权人遭受任何损失,出质人将立即向质权人赔偿该等损失,并及时提供质权人认可的其他质押股权或质押物,以保证清偿主债务。 9.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质人在情况发生之前或最迟于情况发生
28、的次日书面通知质权人,并提供有关资料,危及质押担保资格、权限、能力的,还应主动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9.2.6.1 出质人[仅非自然人适用]或借款人企业兼并、分立、解散、破产、清算、涉诉等影响质押财产归属及处置的。 9.2.6.2 出质人[仅非自然人适用]企业名称、公章、章程、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及账号、主要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等事项变更的;出质人[仅自然人适用]户籍所在地址、实际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单位地址、职务、单位业务性质、婚姻状况等个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 9.2.6.3 质押股权灭失、毁损、被征收
29、或价值减少等情形的。 9.2.6.4 借款人(指已挂牌公司)被浙江股权交易中心采取暂停股份转让、终止挂牌措施的。 9.2.6.5 因出质人的组织变更而发生继承情形的。 9.2.6.6 发现借款人有其他危及质权人权益情形的。 9.2.6.7 股权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 9.2.7本合同凡经强制执行公证的,债务履行期满或因借款人违约而致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而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依法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质押财产。 9.2.8出质人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出质人保证,发生质押股权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2.9质权人有
30、权以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处分并转让质权,并且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出质人不会提出异议或抗辩。出质人同意按照本合同附件二所列格式向质权人出具在质权人行使权利时放弃一切主张和抗辩的承诺函。 9.2.10 质押期间,应质权人要求,提供借款人的经审计的每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及中期报告。 9.2.11 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9.3质权人承诺: 9.3.1质权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并承担民事责任。 9.3.2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符合本公司章程规定,且与已订立的其他合同均无抵触,也不违反法律法
31、规及政府批文。 第10条 质权实现 10.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而债权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 也可就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所担保的全部债务: 10.1.1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 10.1.2因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时,出质人相应提前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的。 10.1.3出质人违背所做声明与承诺或者不履行本合同其他义务的。 10.1.4借款人或出质人发生其他侵犯质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影响质权人按期足额实现债权的。 10.2债务履行期内,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转让、处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提前偿还所担保的债务,或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
32、户作为还款担保,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用于清偿被担保的债务。 10.3质押期间,质押股权的质权效力及于其任何从物、附着物、孳息、以及增值部分。质押股权所产生的法定孽息包括利息、股权所得分配盈利等作为质押股权的组成部分。现金形式的孽息,质权人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形式的孽息,由质权人及出质人双方协商,以该孽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收取的孽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孽息的费用、担保借款的利息、担保借款的本金。 10.4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发生灭失、毁损、被征收或价值减少等情形时出质人应采取如下补救措施: 10.4.1出质人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通知质权人损失情况,并
33、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出质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质押财产价值减损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押财产价值或追加足值的补充担保,出质人的行为造成质权人损失的,由出质人赔偿; 10.4.2因质押财产发生灭失、毁损或被征收等情形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应提前偿还所担保的债务,或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作为还款担保,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用于清偿被担保的债务。 10.4.3补救不成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或借款人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等措施。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财产,质权人有权优先抵偿所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质权人有权另行追索
34、 10.5借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如质权人变卖质押股权的,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由出质人或者借款人继续清偿。 10.6质权人对质押股权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10.7出质人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质权人书面同意。 10.8出质人同意:主合同同时受其他担保合同担保的,质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质权人有权直接行使质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质权人放弃在其他担保合同下的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出质人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第11条 质权人权利行使 11.1质权人除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合同项下权利外,对全部或部分权利未
35、行使、延迟行使或对出质人放松、放宽质押条件和程序的,不视为质权人对权利的放弃。 11.2如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则质权人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 11.2.1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股权进行评估(如需要)。 11.2.2质权人有权参考评估价格将质押股权转让给任何买受人。 第12条 质押注销登记 12.1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出质人清偿担保债权的,质权人应当向出质人出具解除股权质押合同通知书,并返还质押股权的登记材料。 12.2出质人应及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办理质押股权注销登记手续,质权人应进行配合。 第1
36、3条 合同独立性 因本合同第1条所指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出质人仍应在质押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14条 合同效力 14.1本合同自质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出质人签字(仅出质人为自然人适用)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仅出质人为非自然人适用)起生效。 14.2本合同在主合同借款人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出质人清偿担保债权后终止。 第15条 合同组成 附件一《质押财产清单》及附件二《承诺函》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6条 合同变更和转让 16.1本合同及其组成部分
37、的修改、补充等变更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书面协议。主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合同,使其与主合同规定相一致。 16.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权人有权依法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将转让事实通知出质人,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享有原质权人的相应权利,出质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16.3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依法需要登记的,应当向有关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16.4本合同不因出质人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出质人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17条 违约责任 17.1出质人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任
38、意第三人的,质权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有权要求出质人赔偿损失。 17.2出质人隐瞒质押股权共有、瑕疵、争议、转质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情况危害质权实现时,出质人应将质押股权恢复到质权人认可的原状,或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质权人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出质人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17.3发生质押股权毁损或灭失,出质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质权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7.4质押期内,质权人就出质人的任何违约或延迟履约而给予出质人或上述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延期/展期的,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
3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被赋予的任何权利,不视为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的违约行为,不构成质权人放弃对出质人已发生的违约行为追究的权利,亦不构成质权人放弃对出质人今后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第18条 争议解决 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质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19条 协商补充
40、 第20条 提示说明 质权人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出质人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出质人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出质人及质权人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21条 通知方式 21.1合同双方有关事项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首页列明的主要营业场所送达对方。 21.2按上述地址发送时,在下列日期视作送达:邮寄送达的,为投寄挂号信邮戳之日;专程送达的,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21.3质押期间,出质人因名称、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质权人时,质权人按本合
41、同所载向出质人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22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3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出质人执 份、质权人执 份、登记、公证等机关执 份。副本份数按需确定。 (以下无正文) 质权人 出质人 (公章)
42、 (本人签字/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 12 — 附件1 质押财产清单 质押合同编号
43、 质押财产名称及内容 数 量 现价/ 评估价 质押 率% 质押 价值 相关文书、权证编号 权属 保险 公证 其他 备注:质押财产内容是指质押物的品牌、规 格、型号或存单、有价证券等权利凭证的 号码等。 出 质 人: 质权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4、 (本人签字/单位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股权质押承诺函 本人/本公司,系借款人的股东,持有该公司 %的股份,本人/本公司已将该 %的股份质押给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同意一旦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时,xx银行有权将质押股份转让给任何买受人,本人/本公司无条件放弃对该股份的一切主张和抗辩,并在收到xx银行或主管机关发出通知、指令时积极配合履行相关手续,以保证xx银行及时、充分实现质权权利。 承诺人: (本人签字/单位公章)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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