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员工职业操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员工的职业行为,教育和引导员工自我约束,提高员工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员工职业生涯健康发展,建设和谐进取的企业文化,根据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职业操守。 第二条 本职业操守适用于本行全体员工,员工应牢记并遵守“爱行敬业、诚实守信、依法合规、廉洁自律、团结协作、优质服务”的基本职业操守。 第三条 本职业操守是本行员工从业履职的基本规范,对本行业务规章制度不构成代替,除遵守本职业操守外,员工在工作中还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爱行敬业
2、 第四条 基本原则。员工应当爱护本行声誉,维护本行利益,遵守本行规范,对事业认真负责,对工作专业胜任,对业务刻苦钻研,把个人职业生涯融入本行事业发展之中,积极为本行发展作出贡献。 第五条 尽职勤勉。员工应当树立责任意识,遵守规章制度,勤勉敬业,忠于职守,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专业胜任。员工应当树立“勤学、善思、修身、治业”的学习理念,不断学习新知识、新业务。丰富专业知识,熟练业务技能,注重经验积累,培养职业敏感性,保持岗位胜任能力。 第七条 严谨高效。员工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要求,科学统筹、合理安排工作计划,办事踏实,作风严谨,有条不紊,按照业务流程和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工
3、作任务,不得无故延误业务进程。 第八条 维护本行利益和声誉。 (一) 员工应当树立奉献意识和大局观念,积极维护本行利益和声誉,不得组织、参与、支持、纵容对本行利益和声誉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任何活动。 (二) 员工应当维护本行统一法人体制,严格执行本行的规章制度和决策部署,开展的业务活动应符合本行利益。 (三) 对于擅自使用本行行名、行徽、服务标识,或者假冒本行网站、电话银行等盗用本行名义的行为,员工发现后应当及时报告,经授权或批准后,按照本行统一答复口径向社会予以澄清。 (四) 员工应当遵守本行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保护本行专利、商标、著作权、互联网域名、商业及技术秘密
4、软件等知识产权及其它无形财产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第三章 诚实守信 第九条 基本原则。员工应当求真务实,品行端正,言行一致,珍视信誉,信守承诺,待人诚恳真挚,处事公平公正。 第十条 信息真实。 (一) 员工应当确保本行各项工作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严禁涂改、伪造、隐匿本行档案、单据、凭证、合同、申请书、批准文件等相关原始记录和资料。 (二) 员工应当及时、如实、全面地向上级汇报工作中的成绩和问题,不得拒绝或无故推诿,不得有虚构、夸大、隐瞒、误导等行为,不得故意隐瞒工作中的失误。 (三) 员工应当保证所申报的年龄、学历、工作经历、家庭情况以及所填报的其它个
5、人资料真实完整,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不得虚报、谎报,不得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学历、学位、职称以及其它利益。 (四) 员工应当诚实客观地保持银行账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禁止未按会计制度记载业务、虚构交易量、虚假签约、人为调节数据以及其它制作虚假银行账务、信息的行为。禁止设立或变相设立“小金库”,禁止将本行资产放在账外隐藏、经营、私用或者私分。 (五) 员工应当积极配合内外部管理、监督、审计、监管等部门或机构依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各种检查、审计工作,如实全面地报告工作、提供资料信息,不得拒绝或推诿,不得转移、伪造、隐匿或者毁损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诚实待客。
6、一) 员工应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和信息。 (二) 员工应充分尊重客户在购买金融产品或选择服务时的自主选择权,不得违规搭售,不得通过协议或其它方式向客户施加不公平的义务。 (三) 员工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对所推荐的产品及服务涉及到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提示,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答复,不得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误导性陈述,不得向客户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规定的承诺或保证。 第十二条 公平竞争。员工应坚持同业间公平竞争、和谐共处的原则,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捏
7、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同行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恶意贬低竞争对手,发表或传播贬低、诋毁、损害同业人员及机构声誉的言论; (二) 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其他金融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和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三) 为获得业务贿赂客户。 第十三条 拾金不昧。员工若发现客户或他人遗失的物品,应积极主动当面归还;若事后发现的,应妥善保管,并积极与遗失者联系,将物品归还;若联系不上遗失者,应将物品上交。 第四章 依法合规 第十四条 基本原则。员工应当树立合规意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规章制度,依法合规经营。保守国家秘密和本行商业秘密,尊重
8、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第十五条 落实岗位合规要求。员工应当熟练掌握岗位合规要求,在日常工作中遵章守纪、合规操作,积极堵截、检举、抵制各类违反规章制度及危害本行资产、信用的行为。 (一) 对于知晓其他员工有严重违反本行规章制度或危害本行资产、信用的行为,应当立即向主管人员或者上级机构报告。 (二) 举报违法违纪、违规违章行为应当客观真实,提倡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条 善意理解规章。对于规章制度可能存在的漏洞或者缺失,员工应从一般规则和本行最佳利益出发善意理解,不得刻意曲解、恶意利用。对仍然有效的规章制度,员工可提出意见或
9、合理化建议,但在做出调整前不得违反或者变通。员工对本岗位的规章制度有疑问,可请求主管人员或上级机构进行解释和指导。 第十七条 审慎从业。员工应按照岗位职责、授权范围和规定程序从事业务。不得超越授权或工作职责办理业务;不得逆程序或暗箱操作;不得违反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密码、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信息交与或告知他人。 第十八条 按章办事。员工应当按照规定条件为客户办理业务,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不得违反本行各条线的从业行为禁令。 第十九条 禁止内幕交易。员工应当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
10、他人,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等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履行反洗钱义务。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的职责和义务,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避免为国家所禁止的任何交易行为提供金融服务。 第二十一条 遵守保密规定。员工应当遵守国家和本行的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或对本行内部无关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和本行秘密,发现泄密事实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经授权或批准,员工不得将有关本行发展规划、经营管理制度、财务资料、合同、客户情况、技术方案、业务决策、人事薪酬、安全保卫等方面的信息对外或对本行内部无关人员透露;(二)未经授权或批
11、准,员工不得将本行公文、手册、报表、记录、传真、电报、电子文档、讲话、录音、录像等本行资料对外或对本行内部无关人员展示; (三) 未经授权或批准,员工不得复印或以其它方式复制标有“绝密”、“机密”、“秘密”、“内部资料,注意保存” 等字样的资料; (四) 员工应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资料,不得擅自将涉密资料带离保存场所或办公场所,不得在处理涉密资料时留下泄密隐患; (五) 员工离职或离岗前须将涉密资料原件和复制形式完整交回,不得自行保留; (六) 员工应遵守本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防范互联网泄密风险,保护本行数据安全。 第二十二条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员工应遵守社会管理的法
12、律法规,嗜好和行为应避免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相违背。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组织、参与、支持非法的罢工、罢课、集会、聚众、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非法组织、团体或为之提供场所、资金等便利; (二) 组织、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为他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场所、资金等便利;(三)组织、参与地下钱庄、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彩票、非法传销等活动,或为他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场所、资金等便利; (四)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违背社会公德,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导致因个人原因影响本行声誉和形象。 第五章 廉洁自律 第二十三条 基本原则。员工应当
13、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弄虚作假,不营私舞弊,抵制诱惑,拒腐防变。 第二十四条 禁止商业贿赂。员工在与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或竞争对手、客户、供应商等利益相关单位人员交往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反商业贿赂及不公平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给予、索要或接受现金、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支付凭证、贵重礼品、专门服务(如房屋装修)、特权(如优先安排子女入学)以及其它利益或好处。 业务关联方给予的合法折扣、佣金或其它奖励,员工在收到后应及时报告上级并上缴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私分明。员工因工作需要而掌握的本行经费(包括利息等盈余)、公务信用卡
14、车辆、器材、设备、办公用品等财物,不得作私人用途。员工在工作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二十六条 厉行节约。(一)员工应当按照勤俭办行的要求,按实际需要控制费用开支,避免铺张浪费,不得申报不实费用。 (二) 严禁用公款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或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三) 上级机构派员赴基层调研、培训、检查、考核等,应明确工作主题,简化行程安排,减少基层接待负担。 (四) 员工应当遵循环保节约原则,妥善保护、合理有效使用本行的房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器材、办公设施、纸张文具、水、电等办公资源,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 第二十七条 商务会客。员工会
15、见、邀请客户,应在工作场所或符合商业惯例的场所,不得在可能影响本行声誉的场所会见、邀请客户。 第二十八条 禁止利益输送。禁止员工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或影响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它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二) 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或由请托人出资进行“合作”投资; (三) 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它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 “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16、四)授意请托人以各种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五)约定在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之后收受。 第二十九条 合法投资界限。员工可在不违反廉洁从业规定、不与本行利益发生冲突、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称的前提下,从事合法的投资活动。禁止员工从事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一) 自己或与他人合伙、合作投资开办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或假借他人名义从事上述活动; (二) 利用本行的资金、设施、商业秘密、客户资源从事投资经营、买商铺、做中介、买卖股票和基金等投资活动; (三) 借用客户资金或使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买卖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等投资活动; (四) 以本人
17、名义接受客户委托进行代客理财或其它高风险投资。 第三十条 履职回避。 (一) 员工在履行职责中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对涉及到本人、亲属、朋友以及与本人有其它利害关系的银行贷款审批、采购、担保、资产处置、人事安排等活动均应予以回避。 (二) 员工应向上级及时报告自己在职务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上级应及时安排其他人员接替。(三)组织做出的回避决定,员工如无正当理由,必须服从。 第三十一条 兼职限制。员工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六章 团结协作 第三十二条 基本原则。员工应当顾全大局,增强团队意识,尊重同事,乐于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不同部门和岗位间
18、密切配合、互相监督,发挥整体优势。 第三十三条 相互尊重。 (一) 员工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对他人进行人身伤害或恐吓、威胁;不得使用具有攻击性、侮辱性的言语;不得张扬、泄露他人个人隐私;不得以民族习惯、宗教禁忌、家庭背景、生理疾患等开玩笑;不得挑拨离间、造谣生事、搬弄是非。 (二) 员工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不得不当引用、剽窃同事的工作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贬低、攻击、诋毁。 第三十四条 服从领导。 (一) 员工应当服从领导,除有充分、合法、正当的理由外,必须接受日常工作任务分配和业务管理。 (二) 员工如果认为上级的指示、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
19、修改或撤销该指示、决定的意见,上级仍坚持不改变该指示、决定,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员工应当执行,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 (三) 如果上级的指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或者执行上级指示将明显会给本行带来严重损失的,员工应当向上级说明;如果上级拒绝改变,应立即越级报告,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关爱下属。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虚心听取意见,尊重、关心和爱护下属,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下属违规操作。 第三十六条 服务基层。上级机构员工要尊重下级机构员工,对于下级机构的工作请示,应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答复,不得推诿、拖延;不得向下级
20、机构提出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要求。 第三十七条 配合协调。 (一) 员工应当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意识,相互支持配合,主动承担属于和涉及本部门、本岗位职责内的工作,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二) 员工从事跨部门(岗位)工作或在临时性组织工作,应当服从牵头部门(人员)或临时性组织负责人的协调与指挥。 (三) 员工对行内风险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或外部机构依职权进行的各种检查,应依照规定予以配合。 第七章 优质服务 第三十八条 基本原则。员工应当以客户为中心,对客户诚恳热情、谦恭有礼。提高服务技能,遵守服务规范。了解客户需求,赢取客户信任,保守客户秘密,提升客户
21、满意度。 第三十九条 文明服务。 (一) 员工应当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本行各项服务规范要求,熟练掌握服务方法、技能和技巧,竭诚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周到的优质服务。 (二) 员工接待客户,应当衣着得体,态度稳重,主动热情,礼貌周到,耐心细致。 (三) 客户咨询、办理业务,员工应当积极主动答复或协调处理。如客户所提要求不合规、不合理或超出本行职能范围,应礼貌委婉拒绝,并耐心解释,不得与客户发生争执。 (四) 服务过程中,员工发现客户差错,应耐心提示其更正后,再行受理;如发现本行差错,应查明原因,及时纠正,诚恳向客户解释说明并致歉。 第四十条 公平待客。员工应公平对待所有客户
22、不得因国籍、民族、宗教、年龄、性别、肤色、残疾、业务金额大小或任何其它理由而对客户有冷淡、轻视、傲慢、蛮横、歧视、刁难或其它不尊重的言行。员工不得为本人、亲属、朋友、同事的业务办理提供优于一般客户的特殊条件或便利。 第四十一条 为客户保密。(一)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员工对于知悉的一切客户信息资料均须保密,不得向亲属、朋友、媒体或其他无关人员透露,也不得利用客户信息资料谋取个人利益。 (二)员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税务等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监管机构提供客户信息资料,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事先得到批准,严格执行本行规定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职业操守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