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某些 合同书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她关于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有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合同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件中定义与解释相似。三、构成本合同文献1. 合同书;2. 中标告知书(合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合用于非招标工程);3. 投标文献(合用于招标工程)
2、或监理与有关服务建议书(合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5. 通用条件;6. 附录,即:附录A 有关服务范畴和内容附录B 委托人派遣人员和提供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订立后,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也是本合同文献构成某些。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 ( )。涉及:1. 监理酬金: 。2. 有关服务酬金: 。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4)其她有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1. 监理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2. 有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3、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4)其她有关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七、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商定提供监理与有关服务。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商定派遣相应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商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
4、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某些 通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除依照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构成本合同所有文献中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备本款所赋予含义: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商定实行监理与有关服务建设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有关服务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有关服务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畴内与委托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等关于合同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
5、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原则、勘察设计文献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有关方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服务活动。1.1.6 “有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委托 ,按照本合同商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服务活动。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商定监理人工作。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商定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工作。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组织机构。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法定代表人书面授
6、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商定给付监理人金额。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毕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合同书中载明签约酬金额。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毕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金额。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关于方。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涉及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形式。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
7、第二天零时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种月中任何一天开始一种公历月时间。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步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商定其她情形。1.2 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阐明。如专用条件商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 构成本合同下列文献彼此应能互相解释、互为阐明。除专用条件另有商定外,本合同文献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书;(2)中标告知书(合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合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8、;(4)通用条件;(5)投标文献(合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有关服务建议书(合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订立补充合同与其她文献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文献,应以最新订立为准。2. 监理人义务2.1 监理范畴和工作内容2.1.1 监理范畴在专用条件中商定。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商定外,监理工作内容涉及:(1)收到工程设计文献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依照关于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行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献,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依照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项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
9、交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质量安全技术办法、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状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施工进度筹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筹划调节;(8)检查施工承包人实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献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材料采用平行检查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申
10、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规定施工承包人整治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批准,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论证材料及有关验收原则;(17)验收隐蔽工程、分某些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工程变更申请,协调解决施工进度调节、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订立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顿工程监理归档文献
11、并报委托人。2.1.3 有关服务范畴和内容在附录A中商定。2.2 监理与有关服务根据2.2.1 监理根据涉及:(1)合用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关于原则;(3)工程设计及关于文献;(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订立与实行工程关于其她合同。双方依照工程行业和地区特点,在专用条件中详细商定监理根据。2.2.2 有关服务根据在专用条件中商定。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重要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
12、依照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节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批准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她监理人员,应以相称资格与能力人员替代,并告知委托人。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监理人员:(1)严重过错行为;(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3)涉嫌犯罪;(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5)严重违背职业道德;(6)专用条件商定其她情形。2.3.5 委托人可规定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 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关于原则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 在监理与有关服务范畴内
13、,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意见和规定,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证明资料。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商定授权范畴内,解决委托人与承包人所订立合同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状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商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有权规定承包人予以调换。2.5 提交报告监理
14、人应按专用条件商定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有关服务报告。2.6 文献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存工作所用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有关文献。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关于文献归档。2.7 使用委托人财产监理人免费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人员和提供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商定外,委托人提供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结时将这些房屋、设备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商定期间和方式移送。3委托人义务3.1 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订立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告知承包人。3.2 提
15、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商定,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工程关于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与工程关于资料。3.3 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毕监理与有关服务提供必要条件。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商定,派遣相应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免费使用。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外部条件。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状况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订立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告知监理人。3.5 委托人意见或规定在本合同商定监理与有关
16、服务工作范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任何意见或规定应告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 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商定期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规定作出决定事宜,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委托人承认。3.7 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商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 违约责任4.1 监理人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4.1.1 因监理人违背本合同商定给委托人导致损失,监理人应当补偿委托人损失。补偿金额拟定办法在专用条件中商定。监理人承担某些补偿责任,其承担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拟定。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补偿委托人由此发生费用。4.2 委托人违约责
17、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4.2.1 委托人违背本合同商定导致监理人损失,委托人应予以补偿。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索赔不成立时,应补偿监理人由此引起费用。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商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 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因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导致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补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所有或某些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而而导致损失、损害。5. 支付5.1 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商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所采用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商定。5.2 支付申请监理人应
18、在本合同商定每次应付款时间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阐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支付酬金涉及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某些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告知。无异议某些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某些款项按第7条商定办理。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结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商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合同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祈
19、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因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长时,监理人应当将此状况与也许产生影响及时告知委托人。增长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拟定办法在专用条件中商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状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毕所有或某些工作时,监理人应及时告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拟定办法在专用条件中商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订立后,遇有与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原则颁布或修订,双方应遵循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有关服务范畴、时间、酬金变化
20、,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节。6.2.5 因非监理人因素导致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长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节。调节办法在专用条件中商定。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畴变化导致监理人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节。调节办法在专用条件中商定。 6.3 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合法理由未履行本合同商定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依照本合同商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因素导致本合同所有或某些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某些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
21、,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某些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状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拟定。解除本合同合同必要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未达到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因素导致工程施工所有或某些暂停,委托人可告知监理人规定暂停所有或某些工作。监理人应及时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某些监理与有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商定该某些义务告知;暂停所有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告知,本合同自告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
22、理与有关服务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商定责任。6.3.3 当监理人无合法理由未履行本合同商定义务时,委托人应告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告知后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告知,自告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有关服务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告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商定责任。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商定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商定应付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告知。委托人接到告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告知并可自行暂停所有或
23、某些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告知,自告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商定责任。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某些或所有不能履行时,一方应及时告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商定关于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条件依然有效。6.4 终结如下条件所有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结:(1)监理人完毕本合同商定所有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所有酬金。7. 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其她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
24、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商定或事后达到合同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商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其她8.1 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批准,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 检测费用委托人规定监理人进行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商定。8.3 征询费用经委托人批准,依照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有关征询论证会以及聘请有关专家等发生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商定。8.4 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双方在专用条件中商定奖励金额拟定办法。奖励金额在合
25、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近来一期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 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行工程关于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 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声明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行工程关于第三方所提供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商定。8.7 告知本合同涉及告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 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文献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她人联合出版关于监理与有关服务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商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结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关于监理与有关服务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批准。第三某些 专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1
26、.2.1 本合同文献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1.2.2 商定本合同文献解释顺序为: 。2. 监理人义务2.1 监理范畴和内容2.1.1 监理范畴涉及:施工阶段内甲方委托之监理工作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涉及:1、协助甲方进行监理资料管理;2、按甲方合理规定开展监理服务工作;3、配合甲方完毕各分某些项及单位工程验收备案工作;4、完毕合同规定其他监理工作。2.2 监理与有关服务根据2.2.1 监理根据涉及:1、合用法规:国家颁布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或专业部门)部门规章及浙江省、丽水市有关法律、法规。2、经上级关于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批复
27、、概预算书、建设筹划、设计施工图纸和地质勘察报告等关于技术经济文献;3、国家和地方现行工程设计、建筑安装技术原则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查评估原则;4、工程招投标文献及关于答疑、补充资料;5、现行概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取费原则及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6、依法成立工程承发包合同(施工合同)和合同;7、依法成立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或合同). 。2.2.2 有关服务根据涉及: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4 更换监理人员其她情形: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2.4 履行职责2.4.3 对监理人授权范畴: 。在涉及工程延期 天内和(或)金额 万元内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告知。
28、2.4.4 监理人有权规定承包人调换其人员限制条件: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2.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种类(涉及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商定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依照招标人需要另定 。 2.7 使用委托人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免费提供房屋、设备所有权属于: 委托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结后 三 天内移送委托人免费提供房屋、设备,移送时间和方式为: 详细双方另行协商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 。3.6 答复委托人同旨在 七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规定做出决定事宜予以书面答复。4. 违约责任4.1 监理人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补偿金额按下列办法拟定:补偿金直接经济
29、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2 委托人违约责任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办法拟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迟延支付天数5. 支付 5.1 支付货币币种为: ,比例为: ,汇率为: 。 5.3 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支付: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万元)首付款本合同订立后7天内10%第二次付款第三次付款最后付款监理与有关服务期届满14天内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结6.1 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委托人和监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合同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因素导
30、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办法拟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合同书商定监理与有关服务期限(天)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办法拟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合同书商定监理与有关服务期限(天)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长额按下列办法拟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长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长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畴变化导致监理人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比例从合同书商定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似比例酬金。7. 争议解决7.2 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第三方
31、进行调解。7.3 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最后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1) 种方式:(1)提请 济南市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其她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毕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征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征询工作完毕后 / 天内支付征询费用。8.4 奖励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按下列办法拟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约额奖励金额比率;奖励金额比率为 / %。8.6 保密委托人声明保密事项和期限: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监理人声明保密事项和期限:按照通用条款执行。第三方声明保密事项和期限:按照通用条款执行。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结后两年内出版
32、涉及本工程关于监理与有关服务资料限制条件: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结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关于监理与有关服务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批准。 。9. 补充条款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商定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错而导致了委托人经济损失,应当依照过错限度向委托人补偿某些或所有损失。261监理人违背本合同商定,应当按商定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形式涉及但不限于:26.1.1限期改正。监理人未履行或未准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委托人有权提出书面警告,监理人必要在委托人限定期间内履行义务。每一次书面警告必要向委托人按监理费1/次交纳违约金。26.1.2普通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商定应当承
33、担普通违约责任时,必要向委托人按监理费0.5%/次交纳违约金。26.1.3严重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商定应当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要向委托人按监理费1%/次交纳违约金。26.1.4某些解除合同。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某些解除合同告知后,本合同某些解除即生效,监理人必要在3日内停止被解除某些工作,5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毕现场工作和关于资料移送,所交接资料必要完整。监理人无特殊因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毕移送和撤出,或交接资料不完整,委托人有权解决其留在现场材料、设备和其她物件,解决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并且,委托人有权视状况所有解除合同;因监理人拒交或延误交接现场工作和关于资料而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及其他方面损失
34、,委托人有权规定监理人补偿关于损失。委托人在发出某些解除合同告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监理人承办该某些工程。同步,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有关工作。26.1.5解除合同。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告知后,本合同即解除,监理人必要在3日内停止所有工作,5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毕现场工作和关于资料移送,并于完毕交接工作当天内离场。监理人应保证所移送资料齐全完整,监理人无特殊因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毕移送和离场或所移送资料不完整,委托人有权解决其留在现场材料、设备和其她物件,解决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如果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和其她方面损失,委托人将规定监理人补偿关于损失。委托人在发出解除合同告知后,
35、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监理人承办该工程。同步,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有关工作。26.1.6补偿损失。26.2三次限期改正责任相称于一次普通违约责任,三次普通违约责任相称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合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单方某些或所有解除合同。26.3监理人违约需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时,委托人有权从应支付监理人监理费中直接抵扣-4-26.4当监理人无合法理由而不履行或没有充分履行其有关承诺及监理义务、本专用条款中商定监理工作内容,委托人可书面告知监理人,指明其未能履约内容和委托人规定其承担违约责任级别。26.5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监理人必要积极支持委托人工作,对
36、委托人指令和书面告知,若无合法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承认,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按监理人严重违约解决,同步,监理人还要相应承担委托人由此导致一切经济损失。26.6监理人未按承诺建立组织架构、派驻监理人员和投入设备,监理人必要按委托人规定限期整治,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在委托人书面告知监理人进场后3日内,监理人承诺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导致该岗位空缺,委托人一旦发现,将规定监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限期到位,同步将规定监理人承担普通违约责任1次;如果监理人拒不配合,未在委托人提出限期改正期限内进行整治,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委托人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规定监理人承担由此导
37、致委托人损失。26.7在委托人书面告知监理人进场后3日内,监理人在投标文献中承诺监理人员未能足额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导致该岗位空缺,或者指派不具备相应资质人员进行监理,或者未按承诺依时、足额投入关于设备,委托人一旦发现将规定监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设备限期到位;上述状况每发生1次,监理人应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如果监理人拒不配合,未在委托人提出限期改正期限内进行整治,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直至解除合同,监理人应承担由此导致委托人损失。26.8监理人如需要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监理人员,必要事先征得委托人书面批准。如监理人未经委托人书面批准,擅自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监理人员,除
38、必要限期改正外,监理人必要承担普通违约责任1次;如调换总监理工程师视为严重违约责任。26.9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若需离开施工现场2日以上需报并经委托人批准。总请假日数每月不得超过4日(含节假日)。在其请假离开时间段内应由总监理工程师驻现场或书面委托其她驻场监理工程师全权代表其行使职权。否则每违约一次,委托人将规定监理人承担普通违约责任1次。26.10委托人参加会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要到会,未经委托人批准不到会者,监理人应当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26.11监理人在自己职责范畴内应当作出决定事项故意迟延或者不作出明确解决意见,委托人有权规定监理人承担普通违约责任1次,导致损失监理人应承
39、担相应责任。26.12对于工程施工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人员不到位、擅自离场,管理人员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存在严重局限性,监理人不进行检查、督促、解决,不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监理人除必要限期改正外,监理人应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26.13工程施工承包人未按投标书所作承诺投入机械、设备、材料等,监理人对此不进行检查、督促、解决,不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监理人除必要限期改正外,应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26.14对于工程施工承包人每次进场材料,监理人不进行检查和登记;对已进场材料,监理人不按关于规定及时进行抽查、送检,监理人承担普通违约责任1次。如由此浮现不合格材料使用于工程上并导致质量
40、缺陷,监理人必要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若浮现质量事故导致经济损失,监理人除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外还应补偿发包人损失;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国家规定界定),委托人视状况某些或所有解除合同,同步,不免除追究当事人和监理人法律责任。26.15监理人在编制项目实行细则中,应按监理规范列明需监理人旁站工序,并应得到委托人批准。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监理人进行旁站监督,监理人没有到场,或者到场后没有进行监督,或发现质量问题后没有及时解决,没有向和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监理人必要承担普通违约责任1次。26.16对于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资料,监理人未有精确、真实现场原始记录或不进行现场复核就予以签认,经委
41、托人检查,发现签认文献有误,除必要及时改正外,监理人必要承担普通违约责任1次。对签证错误有也许给委托人导致直接经济损失_壹_万元(含本位数)以上,按严重违约1次解决,如因监理人故意导致则按第二十六条26.17款执行,对于现场签证未通过造价工程师审核、或通过造价工程师审核但未在规定期间内报送委托人,除必要及时改正外,每合计浮现2次监理人必要承担普通违约责任1次。26.17对承包人提交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监理人对其中明显不符合现场实际某些,或者与招投标文献不符、会引起委托人投资增长和工期延误某些,不进行认真审核、不进行优化就予以批准,被审查发现后,除必要限期改正外,监理人必要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26.18监理人应当准时对承包人申请计量事项予以审批,因监理人因素导致关键工期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