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有限责任企业股东退出制度 摘要:有限责任企业固有人合性和封闭性特点,使股东缺乏有效退出企业路径,中国修订后《企业法》新增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这无疑是中国企业法一大立法进步。本文浅析了有限责任企业股东退出问题,并就中国有限责任企业股东退出制度立法提出完善提议。 关键词:有限责任企业,股东,退出制度 有限责任企业股东退出,是指在有限责任企业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有股权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企业组员地位一个制度。长久以来,中国企业法一直坚持严格法定资本制度,退股被认为是一个抽逃出资行为,为《中国企业法》(下称《企业法》)所明令严禁,有限责任企业固有人合性和封闭性特点
2、使股东缺乏有效退出企业机制。① 一.建立有限责任企业股东退出机制必需性 构建完善有限责任企业股东退出机制对完善中国市场经济、依法对有限责任企业进行管理全部极为必需。 (一)”人合性”特征决定了建立股东退出机制极为必需 伴随企业稳步发展,股东对投资回报考虑和在经营管理权方面摩擦逐步显现,而又缺乏维持”人合性”外部制度,所以,当”人合性”根本丧失时股东退出机制十分必需,能够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发明新投资机会、实现股东之间公平正义。 (二)有限责任企业封闭性特征使股东退出机制成为必需 有限责任企业封闭性表现为:企业股份不可在公开市场自由转让,缺乏交易市场和平台,信息严重不对称,股份价格难
3、以确定;企业股份向外转让首先要推行内部程序,内部股东拥有优先购置权;有限责任企业股权转让难度较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投资易于被长久锁定在企业,股东退出意志无法实现,所以中国应主动完善救助方法,保护投资者权益。② (三)资本多数决标准缺点需要股东退出机制 股东表决权是由股权占比多少决定,初始投资占比越大,在企业话语权、享受利益也越大。大股东进行”多数资本暴政”正当依据,使大股东意志以企业意志面目对中小股东形成约束,中小股东极难对企业经营管理形成压力。中小股东意志和投资权益有可能受到损害。所以,在资本多数决标准之下,为了充足保护小股东利益,提议深入完善中国股东退出机制。 (四)有限责任企
4、业经营管理需要股东退出机制 实践中有限责任企业股东人数较少,身份上实现了股东、管理层、劳动者高度统一,这无助于有限责任企业企业治理长足进步,易于形成大股东欺压小股东局面。当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发生矛盾时,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标准排挤中小股东退出管理层,若分配方法仍如上所述,中小股东股东权益无法取得保障。 (五)特殊情况下股东退出机制必需性 股东个人特殊情况也使得建立股东退出机制成为必需。比如股东死亡或长久染疾、因工作地或居住地改变无法参与管理、夫妻双方离婚(当然双方要均为企业股东)等情况也需要许可股东退出企业。③ 二.股东退出机制法理依据 从世界范围考察,各国对于股东退出企业全部经历了从
5、严禁到有限许可过程。即使在模式上有所差异,但给予股东退出股权关键价值就在于异议股东权益尤其保护,其理论依据关键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期待权落空理论 期待权来自”企业协议理论”,用企业协议理论来解释企业和企业法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流行。这种理论认为,参与企业相关股东,在塑造她们之间合约安排时应该是完全自由或标准上是自由,所以,在选择是否”退出”企业方面,股东也享受完全自由,企业法应该保障当事人实现此种自由权利。企业就是和企业事务有利益关系多种参与者之间协议关系:可能分红是股东们目标之一,可能是取得一份稳定工作,取得参予企业管理机会等。④这些全部是企业股东当初成立企业时合理期待,股东们在
6、成立企业之初就把这些期待写入协议之中。鉴于股东是本身利益最好判定者,通常而言,法律会尊重和保护股东之间任何合约安排和合理期待,不过,因为参与者没有经验或谈判成本太高,或不愿意破坏股东们之间信任气氛,协议中并没有这些明确期待约定,那么这时法院任务就是寻求这些期待以填补协议缝隙。企业法基础功效就是为这些当事人提供基础协议格式,当事人经过采取这些基础标准协议,能够节省交易成本,而一旦这些明示或默示期待被企业经营者打破,那么,股东们之间就失去了合作基础,则股东有权退出企业。 (二)企业法上忠实义务 最近企业法发展,使得控股股东对小股东拥有诚信义务,尤其是在有限责任企业中,多数股东常常是直接参与企业
7、管理,而小股东又对企业拥有多方面”合理期待”,那么,遵守并满足小股东这些合理期待,就成为控股股东关键义务。 以”股东合理期待”理论为基础,英美法院在长久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了有限责任企业中大股东严格信托责任(heightened fiduciary duty)理论。然而,即使法院倾向于认为在有限责任企业中大股东拥有严格信托责任,小股东们拥有”平等机会”,但要小股东举证证实大股东行为是压迫或是不公平却又要受到”商业目标”标准阻碍和限制。小股东必需证实大股东压迫行为是在欺诈、自私等”恶意”支配下进行,但假如大股东行为是基于合理商业目标而实施,是为了企业最大利益而行事,那么大股东即可免责。法院在严格
8、信托义务和商业目标之间摇摆,正反应了有限责任企业相互矛盾特殊性质,即”披着企业外衣合作”。⑤ 三.完善有限责任企业股东退出制度提议 (一)明确股东许可退出事由 除了企业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所要求股东退出企业多个情形及条件外,股东能够退出情形还应包含:企业出现存续危机或盈利无望但又还未达成企业法或企业章程所要求解散程度,股东感到继续留在企业违反投资初衷;股东或董事冲突严重造成企业运行困难;股东本身情况发生重大改变造成产生退出需求等。当以上情形发生时,企业应该许可股东退出,收回投资。 (二)设置股东退出前置条件 (1)退出时间应锁定在明确期限内。在许可股东退出同时锁定一个合理退出期限,也
9、能够结合股东要求退出理由进行综合考虑。 (2)股东应首先经过企业内部处理方法处理退出问题。因为退出权行使后果是降低了企业资产,所以应在事先严格确定程序之下进行,不能脱离企业管理体制。 (三)要求股东退出企业方法 (1)协商退出。可在企业章程中事先要求好许可股东退股多种条件,或股东提出退股时各股东间合意退出。退股股份标准上应由企业回购。 (2)退出最终实施应经过尤其程序进行。在许可股东退出时候,应该根据严格程序进行实施。 (四)所退股份价值必需以法定方法进行资产评定 为了保护退出股东、企业和企业债权人利益,目标股份应进行资产评定。中小股东话语权有限,只有经过公正资产评定,才能使目标股
10、份在退出时取得和之相匹配价值。⑥同时从保护企业债权人利益角度考虑,资产评定也应作为股东退出必经程序,尤其是,根据企业法要求,股东退出显然也不应使企业资本低于法定资本。当股东退出后只剩一位股东时,企业自此应严格企业法对于一人企业要求管理和运行企业,完善一人企业治理结构,以符合企业法律要求。 注释: ①宋建民:”有限责任企业股东退出机制刍议”,载南昌大学学报,第38期。 ②肖孝波:”有限责任企业股东退出制度”,载《现代企业》,第12期。 ③霍颖颖:”中国有限责任企业股东退出机制研究”,对外经贸大学,3月。 ④高璐:”论中国有限责任企业股东退股”,华东政法大学,5月。 ⑤宋建民:”有限责任企业股东退出机制刍议”,载南昌大学学报,第38期。 ⑥马晶晶:”有限责任企业股东退出机制”,载《决议和信息》,第5期。 作者介绍:畅筱婧(1987-),女,甘肃定西人,宁波大学法学院学生,关键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