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目 录第一某些 合同书7一、工程概况二、工程承包范畴三、合同工期四、质量原则五、合同价款六、构成合同文献七、词语含义八、承包人承诺九、发包人承诺十、合同生效第二某些 通用条款10一、总则1定义2合同文献及解释3语言及合用法律、原则与规范4通讯联系5工程分包6发包人提供资料7投标文献完备性8文物和地下障碍物9事故解决10专利权11联合责任12保障13财产二、合同主体14发包人15承包人16现场管理人员任命、确认和更换17发包人代表18监理工程师19造价工程师2
2、0承包人代表21分包人22承包人劳务三、担保、保险与风险23工程担保24发包人风险25承包人风险26不可抗力27保险四、工期28进度筹划和报告29开工30暂停施工和复工31工期和工期延误32加快进度33竣工日期34误期补偿五、质量与安全35质量管理36质量目的37工程照管38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39放线40钻孔与勘探性开挖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4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43材料、设备检查44检查和返工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6重新检查和额外检查47工程试车48竣工资料49竣工验收50质量保修六、造价51资金筹划和安排52工程量53工程计量54暂列金额55零星工作项目5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补偿费5
3、7合同价款商定与调节因素58工程数量偏差59工程变更60合同价款调节办法61后续法律、法规、规定引起调节62支付事项63预付款6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办法费65进度款66索赔67竣工结算与结算款68质量保证金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结69合同争议70合同解除71合同解除支付72合同终结八、其她73缴纳税金、规费74保密规定75廉政建设76合同份数第三某些 专用条款731定义2合同文献及解释顺序3语言及合用法律、原则与规范4通讯联系5工程分包14发包人15承包人17发包人代表18监理工程师19造价工程师20承包人代表23工程担保26不可抗力27保险28进度筹划和报告29开工31工期及工期延误36质量
4、目的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4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7工程试车49竣工验收50质量保修54暂列金额5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补偿费57合同价款商定与调节因素60价款调节办法62支付事项63预付款6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办法费65进度款67竣工结算与结算款68质量保证金69合同争议74保密规定76合同份数第四某些 附件 承包人承揽项目一览表86第一某些 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她关于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关于事项达到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 工
5、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献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畴承包范畴: 三、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天。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毕。四、质量原则工程质量原则: 五、合同价款合同总价(小写): 元。(大写): 元。六、构成合同文献构成本合同文献及优先解释顺序按如下第 条商定。(1)本合同第二某些通用条款第2.2款。(2)本合同第三某些专用条款第2条。七、词语含义本合同书中关于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某些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定义相似。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商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商定
6、所有义务。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商定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她应当支付款项,履行本合同所商定所有义务。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本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承包人商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 后生效。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第二某些 通用条款一、总 则1 定义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特别阐明外,在本合同中具备如下赋予含义:1.1 合同:指发包人与
7、承包人之间为实行、完毕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合同。1.2 通用条款: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条款。1.3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详细工程实际,经协商达到一致意见条款,是对通用条款详细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献规定。1.4 合同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订立合同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告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订立。1.5 中标告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献函件。1.6 承包人投标文献:指依照招标文献编制完毕并被中标告知书接受,承包人为实行、完毕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技术、经济文献。
8、1.7 原则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和合同工程依法应合用原则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关于技术方面问题做出补充、修改和批准文献。1.8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所有图纸(涉及配套阐明和关于资料)。1.9 发包人:指在合同书中商定,具备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1.10 承包人:指在合同书中商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备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1.11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备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订立了分包合同,分包一某些合同工程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
9、人。1.1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关于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3 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人员)以外任何其她人或组织。1.14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履行本合同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根据第17.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告知承包人。1.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1.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备相应工程监理资质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1.17 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负责合同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监理工程师。监
10、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经发包人根据第18.1款规定确认并书面告知承包人。1.18 造价征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征询且具备相应工程造价征询资质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1.19 造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征询单位委派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由造价征询单位提出,经发包人根据第19.1款规定确认并书面告知承包人。如果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征询单位对合同商定建筑工程进行造价控制,本合同造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委托或指定负责合同商定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且具备造价执业资格其她人员。1.20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根据第
11、20.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告知发包人。1.21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书中商定,按照总日历天数(涉及法定节假日)计算实行、完毕合同工程天数。1.22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书中商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绝对或相对日期。1.23 筹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至依照合同规定规定承包人完毕合同工程并竣工所有时间(涉及依照第31条和第32.2款规定所做调节)。1.24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质完毕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3.2款规定拟定。1.25 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商定按小时计算时间,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商定按天计算时间,开始当天不计入
12、,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她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当天24时。1.26 中标价格:指中标告知书中承认,中标人实行、完毕并保修合同工程价格。1.27 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毕承包范畴内合同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款项。1.28 成本费用: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所有合理开支,包具有管理费和其她合理分摊开支,但不涉及利润。1.29 工程款:指为实行、完毕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各种价款,涉及进度款、结算款等。1.30 合同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书中商定承包范畴内工程。1.31 永久工程:
13、指依照合同商定应实行、完毕永久性工程。1.32 暂时工程:指实行、完毕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各类暂时性工程。1.33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行非主体构造专业工程。1.34 单项工程:指具备独立设计文献,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工程。构成合同工程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商定。1.35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用于合同工程施工场合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详细指定供施工使用任何其她场合。1.36 施工机械:指承包人暂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仪器、机械、运送工具和其他物品,但不涉及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材料、设备。1.37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14、涉及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形式。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书面形式。1.38 基准日: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非招标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0日为基准日。1.39 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由监理工程师依照第59条规定发出指令工程任何变化。1.40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己方过错,而是对方过错或责任发生事件所导致损失,己方向对方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行为。1.41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状况。涉及战争、动乱、武 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因素导致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
15、府或卫生部门发布影响正常工作疫情。1.42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2 合同文献及解释2.1标题和旁注 本合同条款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一某些。2.2 合同文献构成及优先顺序下列构成本合同文献是一种合同整体,彼此应能互相解释,互为阐明。当浮现互相矛盾时,除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构成本合同文献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合同书。(2) 中标告知书(合用于招标工程)。(3) 承包人投标文献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澄清文献和补充资料)(合用于招标工程)。确认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合用于非招标工程)。(4) 专用条款。(5) 履行本合同有关补充合同(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洽 商等文献)。 (6)
16、 通用条款。(7) 原则、规范及关于技术文献。(8) 图纸。(9) 招标文献(含工程量清单)。2.3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当合同文献内容浮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行状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合同商定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批准本合同商定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按第69条规定解决。3 语言及合用法律、原则与规范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所使用语言文字为汉语。3.2 合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合用法律为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 所在地地方性法规。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合用法律、法规。3.3 合用原则与规范
17、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合用原则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原则与规范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商定合用国标、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商定合用行业原则、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河北省有,商定合用河北省地方原则、规范名称。属强制性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必要遵守。发包人规定使用国外原则、规范,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购买、翻译原则、规范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规定,应在招标文献中或在投标报价前阐明规定;承包人自主报价并按规定提出施工工艺。4 通讯联系4.1 通讯形式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申请、批准、确认、批准、决定、核算、告知、任命、指令或表达批准、否定等通
18、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播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4.2 发送通讯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迟延。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商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商定发送通讯。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订立姓名和时间。一方回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商定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视为送达。5 工程分包5.1分包工程批准承包人可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获得发包人批准,但下列状况例外:(1) 施工劳务作业分包。按照合同规定原则购买材料、设备。5.2 订立分包合同承包人分包工程,应与分包人订立分包合同,并在分
19、包合同订立后7天内将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5.3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履行。分包人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导致损失,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分包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5.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所有支付给承包人,除合同另有规定或获得承包人批准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如发包人有规定期,承包人应提供能表白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任何款项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
20、付应得款项。分包合同终结5.5 无论何种因素,当本合同终结时,分包人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也随后终结,但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结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6 发包人提供资料发包人提供资料及双方责任6.1发包人应按第14.1款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关于资料,并作为招标文献构成某些,与招标文献一齐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上述资料真实性、精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对其就上述资料理解和应用负责。7 投标文献完备性投标文献完备性和义务7.1承包人投标文献中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以为是对的和完备,并已涉及了合同中规定承包人所有义务,涉及但不限于如下内容:(1) 提供材料、设备、服务义务及解决意外事件义务。
21、 (2) 实行和完毕合同工程义务。(3) 工程质量保修一切义务。承包人报价限制7.2 承包人投标文献中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清单项目,应以为该项目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她项目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8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8.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迹等文物、化石或其她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物品时,承包人应及时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告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告知后24小时内报告本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规定采用妥善保护办法。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费用,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如发现后
22、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地下障碍物处置8.2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步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处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费用,延误工期相应顺延。所发现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关于部门协同处置。9 事故解决安全事故解决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她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关于部门,告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及时按政府关于部门规定解决,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费用。事故争议认定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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