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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职业学院章程.doc

1、xx城建职业学院章程 (xx城建职业学院于2007年3月30日成立,章程生效;xx年6月26日董事会通过章程修订案,xx年9月21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通过,经省民政厅备案,并于xx年10月18日公布生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董事会 第二节 院长和院长办公会议 第三节 党的组织 第四节 监事 第五节 学术组织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五章 学生 第六章 教育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八章 学院终止

2、第九章 附则 序 言 xx城建职业学院前身是2000年创办的xx大学城建学院,2007年3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成为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同时,举办者变更为xx精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学院形成以建筑技术、工程管理、建筑设计、先进制造、商贸物流、电子信息、财经会计和艺术设计等工科专业群为主、文理专业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 学院的办学理念:以质量特色立校,以学生成才为本。 学院的办学目标:为城市建设培育英才。 学院的愿景:立足珠三角,服务广东,面向华南,以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导向,坚持职业教育发展方向,以培养城市建设类专业人才为核心,服务区域、服务产业、

3、服务社会,努力将xx城建职业学院办成受社会欢迎、办学特色鲜明、在全国同类院校中有较大影响力的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促进xx城建职业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xx城建职业学院 学院英文名称:xx 学院地址:xx 学院网址:xx 第三条 学院是xx精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投资举办的实施职业技术教育、具有颁发高等专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普通高等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承担民事

4、责任。 第四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教育教学为中心,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为重点,培养面向生产建设和管理一线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 第五条 学院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者对投入学院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取得的收入除用于学院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孽息不用于分配。在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 学院按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进行办学。 第六条 学院的

5、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 第七条 学院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工作。推进产学合作、与区域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第八条 学院校训是“xx”。 第九条 校徽: 第二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学院举办者xx精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院教学、管理、经营、财务等状况; (二)推荐学院董事长;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依法为学院筹措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 (三)法

6、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的决策、行政、监督机构成员和人事、财务等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学院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院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履行学校安全管理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董事会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董事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院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由举办者、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分别推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

7、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规章;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内部机构设置; (七)决定学院的合并、分立和终止方案; (八)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执行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

8、时; (二)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学院有重大问题需要董事会决策时。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会作出下列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合并、分立和终止方案;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召开十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书面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须

9、对所议事项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定承担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由学院档案室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学院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院务管理委员会由执行董事、教工董事和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院长助理等人员组成,执行董事任主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换届,由本届董事会提出方案,并产生新一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

10、节 院长和院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院长一名,副院长若干名,院长人选由董事会遴选、确定、聘任,正式聘任的同时即向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副院长协助院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建立院长办公会议制度,是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决策机构。 参会成员

11、为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学院办公室主任,各二级单位负责人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院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运行。 第二十七条 院长暂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其他校级管理人员代理行使其职权。院长在任职期间要求辞职的,应提前三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方可离职。 院长在职期间,对学院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董事会应予以奖励;由于主观原因损害学院声誉及形象,或有重大过失的,董事会可以对其予

12、以处分或解聘。 第三节 党的组织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中国共产党xx城建职业学院委员会,依照党章开展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参与重大决策,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院发展;引领校园文化,参与人事管理;加强自身建设,领导群团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院按照党章要求选举产生党组织领导班子。学院设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委员若干名。党委书记由学院党委上级党组织任命,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履行职责。党委书记兼任督导专员,由业务主管部门任命。学院把党的基层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作为学院党建工作的重中之重。党委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领导干部

13、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院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学院党组织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建立中共xx城建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纪委委员按相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学院按党章等党内法规要求,加强校内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按规定设立机构、配备人员、保证经费。 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做到全覆盖。 第四节 监 事 第

14、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全体监事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为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学院董事、院长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按规定列席学院董事会会议等重大活动。 (一)监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二)监事会成员为3人,从全体监事中选举一名监事任监事长; (三)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代为履行职责; (四)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监事一票制,每一监事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的表决权,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的财务状况和

15、预算执行情况; (二)对董事、学院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院长的行为损害学院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院长予以纠正; (四)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五)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核对董事会与会人员身份、人数和会议程序等相关事项;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依据《xx城建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在专业建设、学术发展、学术评价、校企合作、教风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独立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具有副高

16、以上职称或有相应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4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比例不低于20%。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二级教学单位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学术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由院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确认,院长批准。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专业设置相匹配,由15-25人的单数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任。委员因故缺额时,由学术委员会提名并经应到会半数以上委员通

17、过,报院长批准后增补。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提名,经委员会成员表决同意后产生。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副主任委员1-2人,由主任委员或院长提名,经委员会成员表决同意后产生。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设秘书1人,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2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达到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讨

18、论事项与委员本人及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四十二条 学院作出以下学术评价事项时,应当先由学术委员会作出评价: (一)学院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推荐各级学术专家、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承担学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推荐工作; (三)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下列事务作出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

19、议,或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院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及教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和办法; (四)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规程; (六)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审议、监督与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和审议学院教学工作的规定和制度; (二)审议学院人才培养方案、

20、实训基地建设规划、专业动态优化调整等重大事项; (三)研究和指导学院的重大教学工作(包括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事项; (四)监督和评审学院各类教学奖项; (五)审议或处理学院委托的教学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名,各二级教学单位、合作企业推荐,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由院长聘任。委员人数为单数。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2名,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和教授代表担任;秘书长1名,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工作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21、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学术方向,遵守党纪国法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为人正直,学术上有较高的造诣,热心学术研究活动。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间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

22、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23、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十条 学院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二条 学院实行岗位聘任制。依法聘用教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教师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 学院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五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

24、三)在品德、能力、考勤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等事项提出意见;对学院的处分,或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诉讼,学院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八)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院规

25、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院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五险一金”。 第五十七条 学院依法制定以下人事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一)与学院发展水平和财力规模相适应的工资与福利待遇制度; (二)对为国家和学院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的表彰与奖励制度; (三)与学院发展、专业与课程、岗位需要相适应的教职工培养培训制度; (四)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效进行客观评价的考核制度,及以考核结果为依据的聘用、晋升、奖惩制度;

26、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的惩处制度; (六)民主参与制度; (七)教职工权益保护与救济制度,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院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 学院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27、 第五章 学 生 第六十条 学院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者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学院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根据学生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或结业证书;通过职业技能(资格)鉴定的学生,由有关主管部门颁发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院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院根据有

28、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在校期间学生依法享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权利;在校期间学生应依法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符合条件的学生有权获得国家奖助学金。 第六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民主参与的权利,成立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主席、主席团成员由学代会选举产生,负责主席团日常工作。 学院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法保

29、障学生参加党团组织和各类社团活动的权利和义务,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章 教育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院教育教学工作以学生为中心,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立德树人,坚持将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培育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处理好公共基础课程教学与专业课程教学、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注重实践教学,大力推进“双证书”制度,促进学生德技并修、全面发展。 第六十五条 学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深入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引

30、导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第六十六条 学院按照“服务发展、精致育人、强化特色、争创一流”的要求,面向城乡建设相关领域,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及优化升级需要,着力打造现代建筑类专业品牌、增强先进制造类专业优势、培育现代服务类专业特色、拓展电子信息类专业发展空间,加强品牌特色专业建设,凸显工科院校特色。 第六十七条 学院严格执行课程教学计划,规范教学管理。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为基本遵循,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有关课程设置、教育教学内容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对接有关职业标准,服务地方和行业发展需求,按规定选

31、用教材,完成教学计划。 第六十八条 学院积极推进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开创高职教育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融合的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之路。 第六十九条 学院建立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实施教学工作监控与评估制度,对人才培养、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毕业生就业质量等进行监控和评估。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开展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 第七十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七十一条 学院充分发挥现有的教育教学和技术资源优势,走产学研合

32、作发展道路,推动协同创新。 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提升学院核心竞争力。 第七十二条 通过面向社会开展科技服务、技能和新技术培训服务、技能鉴定服务、公益文化服务等方式,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为企业行业专业知识更新、社会人员创业就业等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院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接受政府和社会团体资助; (三)学院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四条 学院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学院依法建

33、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学院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第三方审计。 第七十五条 学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十六条 学院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 学院终止 第七十七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七十八条 学院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

34、停止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九条 学院终止后,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他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与学院办学性质相同的组织进行处置,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十条 学院终止时,须妥善安排在校学生,并对因未能妥善处理而造成的社会问题承担责任。 第八十一条 学院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公章,在审批机关及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35、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章程修订由董事长或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提出。章程修订工作由董事会组织。 第八十三条 学院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院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院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董事会因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出修订决定时。 第八十四条 章程修订案应广泛征求意见,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学院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审定通过。 第八十五条 新修订的章程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登记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公告之日起生效,学院同时在官网上发布。 第八十六条 学院属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在国家和广东省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配套政策法规明确后,由学院举办者根据上述规定作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选择。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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