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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详细规定.doc

1、附件2: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要求(讨论稿)总 则为全方面落实实施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方面发展,依据教育部3月25日颁布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要求。第一章 入学和注册第一条 新生必需持准考证、入学报到证和身份证,根据学校要求时间和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未能按期入学者,必需事先向其所属院部教学办公室请假,并附相关证实材料。假期不得超出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要求对其

2、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给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依据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报请相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患有疾病新生,经学校医院诊疗,证实经短期诊疗可达健康标准,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十二个月。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含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必需在下一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实,校医院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在校生必需根据学校要求时间报到。开学后一周内,统一到院部教学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未根据学校要求立即缴纳学

3、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准期注册者,必需事先推行暂缓注册手续,不然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根据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第二章 学制和学习年限第五条 学制通常为四年,专科起点本科专业学制通常为两年。学生在校学习年限能够在所学专业学制外延长两年,超出者不予注册;学生提前修完教学培养计划要求课程,也可申请提前毕业,但最多只能提前十二个月毕业。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因多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出学制要求年限者,需经本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院部审核,教务处同意。第三章 纪律

4、和考勤第七条 学生必需严格遵遵法律、法规和学校要求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纪学生,依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违纪处理细则,视情节轻重给对应纪律处分。第八条 学生必需根据教学培养计划要求,认真参与各门课程课堂教学、试验教学步骤和其它各项教学步骤,并参与学校各项活动。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需推行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应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必需按相关要求办理续假手续并附相关证实,不然以旷课论处。第九条 凡已注册学生必需按时参与各项教学活动。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同意而缺席,以旷课论处。学生旷课时间计算以课程表课时数为准,对于根据教学培养计划要求实践性教学步骤和学校要求必需参与其

5、它各项集体活动,无故不参与者,每半天按3课时计旷课。第四章 课程考评和成绩记载第十条 学生根据教学培养计划要求所修读课程(包含实践性教学步骤),均须进行考评。考评合格,即取得要求学分。考评成绩及学分记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学籍成绩记载表,归入本人档案。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与该课程结课考评(自修、免听除外):(1)累计缺课超出该课程课内课时1/3;(2)累计缺交作业(含剽窃作业)达1/3课程,一次性补交作业按缺作业计;(3)试验课缺做试验1/3、缺交试验汇报1/3或试验不及格课程;(4)未办理选修(或重修)手续而自行修读课程;(5)因学籍异动未获同意复学者。第十一条 成绩评定,以结课考评

6、成绩为主,合适参考平时成绩(期中考试、课堂讨论、试验、作业、习题、出勤等)。成绩评定,可采取百分制(60分为及格)或五级计分制(优异、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及格以上(含及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任课老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考试方法及成绩评定方法。第十二条 体育课成绩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分别进行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参与体育活动学生,经校医院证实和体育教学部同意,能够改修保健课和免予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但免予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必需存入学生个人档案。第十三条 因病(持校医院证实)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与结课考评学生,应事先办理缓考手续,经院部主管领导同意缓考,并报教务处立

7、案。缓考课程标准上参与本专业下十二个月级该课程结课考评或同类型重修班考评,其考评成绩记载时注明“缓考”字样。缓考不及格课程一律重修。第十四条 凡旷考、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学籍成绩记载表,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重修课程成绩记载时注明“重修”字样。第十五条 必修课程学分绩计算方法:必修课学分绩=(必修课程成绩*课程学分)/(必修课程总学分)五级记分制和百分制对应关系:优异-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40。第十六条 学生能够依据校际间学分互认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她校修读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给予认可。第五章 重修(做)、自修、

8、免修、免听第十七条 凡结课考评未取得学分课程,能够重修。实践性教学步骤(如课程设计、试验课、实习、毕业设计等)必需重做。考评成绩合格,但成绩不理想课程,也能够申请重修(做)。(1)重修(做)课程通常随本专业下十二个月级修读,重修课程标准上必需随堂听课,完成老师要求作业、试验、实习等教学步骤和其它必需参与教学活动。因课程安排确有冲突,学生必需向任课老师申请免听,不然任课老师有权不准其参与该课程结课考评。实践性教学步骤可参与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下十二个月级该课程教学全过程;(2)重修人数较多课程,能够单独组班上课;(3)重修学生必需于开学六周内到学生所在院部教学办公室办理重修手续,凡在要求时间内未办理

9、重修手续者,不得听课、考试;(4)重修次数不限,但每次均需办理重修手续;(5)重修证使用当学期有效。第十八条 学生免修课程应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院部主管领导同意,经过考评成绩70分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免修课程考评工作由各开课院部组织,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进行。其成绩记载注明“免修”字样。第十九条 因课程安排冲突等原因,学生能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但必需完成老师要求作业、试验、实习等教学步骤和其它必需参与教学活动,参与该课程结课考评。考评合格者,可取得该课程学分。第二十条 自学能力强学生,经过自学某门课程,能够达成该课程教学要求,能够申请自修该课程,但必需参与该课程结课考评,考评合格者,

10、可取得该课程学分。第二十一条 免听、自修均须在课程开课前两周内由学生本人向任课老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老师同意,开课院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立案。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实践性教学步骤和学校要求其它必需随堂修读课程,均不得经过免修、免听、自修取得学分。第六章 转学和转专业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通常不予转学。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者,能够申请转学。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1)新生入学后未满一学期者;(2)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用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者;(4)应予退学者。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

11、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两校同意后,由学校报山东省教育厅确定转学理由正当,能够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山东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定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由转入地省级行政部门将相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据教育资源情况确定各专业招生计划,新生入学后随录用专业(类)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类):(1)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点,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检验证实,不能在录用专业(类)学习者;(2)参与全国中学生学科竞赛,在省赛区取得一等奖和取得全国决赛三等奖及以上,并要求转入竞赛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类)者。第二十六条 在校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能

12、够申请转专业:(1)在某专业学科领域含有潜质或成绩突出,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专长者;(2)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点,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检验证实,不能在原专业(类)继续学习者;(3)试点班学生在低年级虚分专业,进入高年级后需进行专业分流者;(4)因某种特殊困难,不适合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5)依据人才市场需求情况,认为转入另一专业(类)更有利于其本身发展和就业者。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学科大类招生学生可依据相关要求进入高年级后进行专业分流。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类):(1)定向培养生;(2)曾经转过专业学生(含专业分流者);(3)欠学分较多,又不努力学习者;(4)专科升入本科学习者;(

13、5)已达成退学标准学生;(6)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资格学生;(7)不一样科类间学生。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类)后,须完成转入专业(类)教学培养计划要求学分要求方可毕业。转专业(类)前已取得学分课程,假如不低于转入专业(类)教学培养计划要求对应课程要求,可充当该课程学分;凡和转入专业(类)教学培养计划无关或低于教学培养计划要求课程,能够充当任选课程学分。第三十条 凡申请转专业(类)学生在未办理完相关手续前,必需参与原专业(类)学习。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据教学资源情况和转入专业基础容量,对转入专业人数进行总量控制。学生转专业(类)后,各学院可依据专业人数对转入学生进行插班或单独组班培养。第三十二条

14、学生转专业手续按下列方法办理:(1)新生在入学后两周内、在校生在每年结束前四面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2)学生所在院部负责核实学生情况,经院部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经和拟转入院部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类)手续应在每年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完成。第七章 休学、复学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审查属实可给予休学:(1)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诊疗后,须停课诊疗、休养占一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患者必需休学);(2)一学期请假超出一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需

15、休学者。第三十五条 申请休学学生,应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交验必需证实,填写学籍变动汇报单,经院部主管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发给休学证实书。第三十六条 休课时间通常以十二个月为期(因病经学校同意,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出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经同意休学后,不管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校内,不得听课或参与考试,也不应提前复学。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相关事宜,根据下列要求办理:(1)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2)因病休学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报销措施按学校相关要求办理;(3)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

16、(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其学籍能够保留至退伍后十二个月。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1)因伤病休学学生,申请复课时必需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实,证实恢复健康,并到校医院复查,复查合格,方可复学;(2)对要求复学学生,所在院部应进行必需政治审查。如发觉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3)学生休学期满,应持本人休学证实(因病休学者还需持校医院复查证实)按时向所在院部申请复学,经院部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4)复学学生通常编入原专业下十二个月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院部提出意见,教务处同意,到相近专业学习。第八章 退学、试读

17、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1)必修课累计欠学分达成25学分及以上者;(2)每年末累计所取得必修课学分数未达成教学培养计划要求学分二分之一者;(3)在学校要求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4)休学期满,在学校要求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复学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5)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诊疗,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与学校要求教学活动者;(7)超出学校要求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8)本人申请退学者。凡因上述原因退学学生,由学生所在院部提出汇报并附相关材料,院部主管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同意,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在校内公

18、告。因为以上原因退学,对学生不是一个处分。第四十一条 因学业成绩不良根据学籍管理相关要求需要退学者,可申请试读,试读期为一年,试读能够跟本年级试读,也能够跟下十二个月级试读,试读期间保留学籍。试读期满累计所欠必修课学分数不超出15学分者,为试读合格;试读期满不合格者,必需办理退学手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合格者,若再次达成退学条件,立即给予退学。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善后工作按以下要求办理:(1)退学或因多种原因离校学生,其本人户口、档案迁至家庭户籍所在地;(2)经诊疗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者(包含意外伤残),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3)退学学生应在1周内办理

19、离校手续。第四十三条 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和退学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其所缴费用不退还。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要求年限内,修完教学培养计划和辅助培养计划要求内容,德、智、体达成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措施要求,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经同意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学生,在学习期限内修完所要求课程和教学步骤,取得要求学分,可取得对应证书。第四十五条 要求提前毕业学生,须在毕业前十二个月9月份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经院部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批,逾期不予办理。第四十六条 凡在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教学计划要求课程学生,能够申请延长学

20、习年限。要求延长学习年限学生,须由本人申请,院部审核,教务处同意。延长学习年限者,需向学校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第四十七条 毕业时对于累计欠15学分(含15学分)以内学生,经个人申请,院部主管领导审核,教务处同意后,可办理结业手续。学生结业后十二个月之内能够回校重修(做),达成教学培养计划要求学分要求,能够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十二个月内重修(做)不及格或未参与重修者,根据永久结业处理。结业生回校重修,标准上不单独命题考试,应参与在校生结课考评。 学习年限期满仍未修满教学计划要求学分,发给结业证书,并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学生,学校

21、可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同意,私自离校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所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均属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对应证实书,证实书和原证书含有相同效力。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要求入学者,不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对已发学历、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告证书无效。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情况有异议,能够在学校要求争议期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给学生回复。第五十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第五十三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和本要求相抵触者,以本要求为准。本要求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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