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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问题帐款管理措施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问题帐款”,争取时效,维护本企业和营业人员权益,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问题帐款”,系指本企业营业人员于销货过程中所发生受骗、被倒帐、收回票据无法准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准期收回等情况案件。
第叁条 因销货而发生应收帐款,自发票开立日起,逾两个月还未收回,亦未企业要求办理销货退回者,视同“问题帐款”。但情况特殊经呈报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 “问题帐款”发生后,该单位应于二日内,据实填妥“问题帐款汇报书”(如后附附表5.3.2),并检附相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单位主管查证并签注意见后,转请法务室帮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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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前条汇报书上基础资料栏,由单位会计员填写,经过情况、处理意见及附件明细等栏,由营业人员填写。
第六条 法务室应于收到汇报书后二日内,和经办人及单位主管会商,了解情况后拟订处理措施,呈请总经理指示,并即帮助经办人处理。
第七条 经指示后汇报书,法务室应即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立案,如为还未开立发票“问题帐款”,则应另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立案。
第八条 经办人填写汇报书,应注意:
(一)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
(二)发生原因栏如勾填“其它”时,应在括弧内简略注明原因。
(三)经过情况栏应从和用户接洽时,依时间前后,逐一载明至填报日期止全部经过情况。本
3、栏空白若不敷填写,可另加粘白纸填写。
(四)处理意见栏乃供经办人自己拟具赔偿意见之用,如有需企业帮助者,亦请在本栏内填明。
第九条 汇报书未依前条要求填写者,法务室得退回经办人,请其于收到原汇报书二天内重新填写提出。
第十条 “问题帐款”发生后,经办人未依要求期限提出汇报书,请求帮助处理者,法务室得不予受理。逾15天仍未提出者,该“问题帐款”应由经办人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会计员未主动填写汇报书基础资料,或单位主管疏于督促经办人于要求期限内填妥并提出汇报书,致经办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时,该单位主管或会计员应连带受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问题帐款”处理期间,经办人
4、及其单位主管应和法务室充足合作,必需时,法务室得借阅相关单位帐册、资料,并得请求相关单位主管或人员配合查证,该单位主管或人员不得拒绝或借故推拖。
第十三条 法务室帮助营业单位处理“问题帐款”,自该“问题帐款”发生日起40天内,还未能处理完成,除情况特殊经报请总经理核准延期赔偿者外,财务部应依第十四条要求,签拟经办人应赔偿金额及偿付方法,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十四条 各员销售时,应负责收回全部货款,遇倒帐或收回票据未能准期兑现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50%(所售对象为私人时,经办人员应负赔偿售价或损失100%)。但收回票据,若非统一发票抬头用户正式背书,所以未能准期兑现或交货还未
5、收回货款,而不按企业要求作业,手续不全者,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80%。产品遗失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底价100%(以上所
称售价如高于底价时,以底价计算)。上述赔偿应于发生后即行签报,若经办人于事后追回产品或货款时,应悉数缴回企业,再由企业就其原先赔偿金额依百分比发还。
第十五条 本措施各条文中所称“问题帐款发生之日”,如为票据未能兑现,系指第一次收回票据到期日,如为受骗,则为受骗当日,另外原因,则为该笔交易发票开立之日起算第60天。
第十六条 经核定由经办人先行赔偿“问题帐款”,法务室仍应寻求一切可能路径继续处理。若事后追回产品或货款时,应通知财务部于追回之日起4天内,依比率一次退还原经办人。
第十七条 法务室对“问题帐款”受理,以汇报书收受为依据,如情况紧急时,得由经办人先以口头提请法务室处理,但经办人应于次日补具汇报书。
第十八条 经办人未据实填写汇报书,以致妨碍“问题帐款”处理者,除应负全额赔偿责任外,法务室并得视情节轻重签请惩处。
第十九条 本措施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