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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制度样本.doc

1、 附件 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规范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依据《中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9号)和省政府相关要求,结合海南省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海南省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或立案,依法必需进行招标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依法必需招标项目)。 依法必需招标项目包含: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公用事业项目; (三)使用国

2、有资金投资项目; (四)国家融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项目; 第三条 根据职责分工、权责统一标准,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核准依法必需招标项目标招标事项,并对招标过程及招标内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处理。 第四条 依法必需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项目资金申请汇报或办理项目立案手续同时,应该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核准招标事项并报送招标方案。 申请核准招标事项内容包含: (一)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关键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部分招标或不招标); (二)项目拟采取招标方法(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三)项目拟采取招标组织形

3、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因特殊情况,项目审批、核准或立案时未核准招标事项,应该单独申请核准招标事项。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需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法规避招标。 第二章 核准条件 第六条 依法必需招标项目,项目单位通常应该申请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申请邀请招标: (一)包含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项目,全部使用个人或民间组织资金; (二)包含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宜公开招标; (三)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四)采取公开招标方法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百分比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 (五)受自然资源或环境条

4、件限制,不宜公开招标;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能够邀请招标其它情形。 第七条  依法必需招标项目,项目单位通常应该申请全部招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单项协议估算价符合下列标准之一,能够申请部分招标: (一)施工单项协议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关键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协议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协议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八条  依法必需招标项目,项目单位通常应该申请委托招标。同时含有下列情形,能够申请自行招标: (一)含有独立负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含有和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

5、适应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专业技术力量; (三)含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验;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有最近三年以上招标业绩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其中已按国家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服务制度登记招标师不得少于1人); (五)熟悉和掌握相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单位能够申请不招标: (一)包含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实施以工代赈、使用农民工; (二)中国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且捐赠人同意不招标; (三)利用巩固退耕还林结果、农村沼气等资金需要使用农民工; (四)承包商、供给商、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

6、采取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无法达成投标人法定要求; (五)企业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项目,项目单位本身、其控股股东或绝对控股(出资额或持股占注册资本总额50%以上)子企业含有和项目相适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等级,或含有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货物能力,其对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采购; (六)在建工程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含有承包能力,或需要从原承包商、供给商、服务提供者采购工程、货物、服务,不然将影响施工或功效配套要求; (七)在建工程追加和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且金额不超出原协议10%隶属小型工程,原中标人仍含有承包能力; (八)已建成项目需要改、

7、扩建,由其它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效配套性工程设计; (九)符合本措施第十条要求; (十)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不宜招标其它情形。 第十条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单项协议估算价符合下列标准之一,能够申请不招标,应该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法发包: (一)施工单项协议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二)关键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协议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协议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总承包招标时,未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工程施工、货物采购等达成要求规模标准,项目单位应该依法组织招标。

8、 第十二条 依法必需招标项目标招标人以弄虚作假方法申请核准招标事项或不招标,属于《中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要求规避招标行为。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三条  招标事项核准程序根据项目审批、核准或立案程序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申请核准招标事项,应该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项目招标方案、招标事项核准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或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二); (二)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三)申请邀请招标、不招标或自行招标,应该说明理由,并提交对应证实材料。   项目单位所提交材料为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项目单位应该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和反应真实

9、情况,对其所提交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包含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项目,项目单位申请邀请招标或不招标,应该提交和项目审批部门同级国家安全机关或保密机关出具认定意见。保密工作部门认定项目包含国家军事秘密,在出具认定意见前,应该征求对应军队保密组织意见。 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作为项目单位,应该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 第十六条  抢险救灾项目,项目单位申请不招标,应该提交和项目审批部门同级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出具认定意见。 第十七条 因连续两次招标失败,项目单位申请调整已核准招标事项,应该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调整已核准招标事项申请书,内容包含两次招标过程、招

10、标文件设置对投标人资质、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要求对应依据;   (二)原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三)两次招标时在国家或本省指定媒体公布招标公告;   (四)两次招标时发出招标文件;   (五)委托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出具两次招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须提交评标委员会书面评标汇报。 已核准招标事项调整,根据本措施第十三条要求程序实施。   因招标程序违法、招标文件提出和项目不相适应资格要求或含有倾向、排斥潜在投标人其它内容,造成招标失败,已核准招标事项不予调整。 第十八条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政府申请核准项目招标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11、 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国家关键项目或省政府确定地方关键项目不宜公开招标而申请邀请招标,由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对招标事项进行初审,送省发展改革部门复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政府核准。 市县审批、核准或立案后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贷款贴息项目,项目单位应该在提交资金申请汇报同时,将已经核准招标事项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复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市县审批、核准或立案后申请安排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该在提交资金申请汇报同时,将已经核准招标事项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对给安排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省级预算内投

12、资项目,复核其招标事项。 由省发展改革委复核招标事项,应该出具招标事项复核文件及《招标事项复核(变更)核准意见表》(格式见附件四)。 第十九条  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招标事项,相关处室根据工作分工,在其权限范围内办理: (一)办理项目审批、核准、立案手续同时核准招标事项,由相关业务处室核准,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项目申请汇报或项目资金申请汇报批复文件中增加招标事项核准内容,要求项目单位据此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并附《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格式见附件三)。 (二)单独核准招标事项或对已经核准招标事项两次招标失败需要调整,由招投标管理和概算审核处核准,相关业务处室会签,出具招标事项核准文件,并

13、附《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或《招标事项复核(变更)核准意见表》(格式见附件三、附件四)。 第二十条 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事项,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其工作步骤依据本措施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文件及附表是招标人办理招标投标相关手续、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关键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或立案同时申请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期限根据项目审批、核准或立案期限实施。 项目单位单独申请核准或申请调整已经核准招标事项,项目审批部门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该自招标事项核准之日起5个工

14、作日内将核准结果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监督检验 第二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该加强对实施本措施情况监督检验。 对项目单位不依法推行招标事项核准申请手续、审批部门不依法核准招标事项、相关单位和人员不根据已经核准招标事项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依摄影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党政机关人员违反本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移交监察部门追究责任。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有违反本措施现象,应该向发展改革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自颁布之

15、日起施行。 附件:1.招标事项核准申请书 2.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 3.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4.招标事项复核(变更)核准意见表 附件一 相关申请核准××项目招标事项请示(函) ××××: 依据《中国招标投标法》和省相关要求,现将××项目标《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招标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贵委,并就相关事项说明以下,请给予核准: 一、项目基础情况:包含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起源等; 二、………. 附:相关材料目录 项目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联络人: 电话: ) 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项目申请汇报或资金申请汇报同时申请核准招标事项,不报送本请示(函),但需附招标方案和《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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