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物资基础。为切实管好、用好固定资产,充足发挥其使用效能,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并实现固定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相关会计制度,结合家辉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核实要求 1. 统一固定资产编码。 2. 统一固定资产目录。 3. 统一固定资产折旧目录。 4. 统一固定资产卡片。 5. 统一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程序。 6. 统一固定资产报表。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核实任务 1. 依据国家固定资产管理标准,正确划分固定资产分类和范围,明确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职责和权限。 2. 反应和监督固
2、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3. 定时分析、研究固定资产使用情况。 4. 搞好固定资产总分类核实和明细分类核实。 5. 根据要求,正确计提折旧,统筹使用。 6. 定时清查固定资产。 7. 反应和监督固定资产更新、大修理计划实施情况。 二 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 第四条 固定资产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出十二个月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和生产、经营相关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关键设备物品、单位价值在元以上,而且使用期限超出两年,也应该作为固定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类 固定资产按其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分为七类: 1.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是指直接服
3、务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各类固定资产。 2. 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是指不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各类固定资产。 3. 租出固定资产 是指经企业同意出租给外单位使用各类固定资产。 4. 未使用固定资产 是指还未使用新增固定资产、调入还未安装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固定资产,和报经企业同意封存临时(连续六个月以上)停止使用各类固定资产。因为季节性生产、大修理等原所以停止使用机器设备,也应作为在用固定资产。 5. 不需用固定资产 是指各部门/子企业不再使用,报经企业同意等候处理固定资产。 6.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是指经同意以融资租赁方法租入,并经安装、调试验收交付使用、在租赁期
4、内使用各类机器设备。 三 固定资产管理体系 第六条 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体系 财务部是企业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和核实管理。 企业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交付、转移、处理、清查、报废、清理、更新、修理、核实等管理、报批工作。做好固定资产计价、折旧计提及上交工作。 四 固定资产交付使用 第七条 各部门/子企业应按固定程序办理工程决算、验收及资产交接手续。 投资工程管理人员要和资产管理核实亲密配合,共同办理好资产交接工作。 1. 属于基础建设项目,应在编制完工决算同时交付使用资产。工程、资产管理、核实人员要做好交付资产清查、盘点,编制“基建项目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明细
5、表”,由企业财务部审批。 2. 属专题工程项目,(包含按要求从成本、费用中核销项目)在项目完工核销工程同时,组织清查、盘点交接资产,编制“专题工程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明细表”,报企业财务部审批接收。 年底,各部门/子企业依据同意“基建项目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明细表”和“专题工程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明细表”,编制“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汇总表” 上报企业财务部。 五 固定资产调拨 第八条 因为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原因,固定资产发生转移时,必需办理固定资产调拨转移手续。 1. 各部门/子企业之间调拨固定资产,由调入部门经办,调出部门负责填制“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单”上报财务部审批,持手续办理资产实物交接并进行
6、账务处理。 2. 各部门/子企业内部调拨固定资产,由各部门/子企业自行办理资产无偿调拨手续,并报财务部立案。 六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转让、捐赠 第九条 固定资产出借、出租,须报财务部审核,并办理对应手续。 第十条 各部门/子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自出借、出租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转让、捐赠,须填制《固定资产出售申报单》并附对应材料,报经财务部组织审查、企业总裁审核同意后,实施有偿转让或以企业名义捐赠。 第十二条 因生产经营需要,需租入固定资产,应报财务部组织审查、企业总裁同意,并办理对应手续。 七 固定资产清查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清查 1. 企业统一安排固定资产清
7、查,各部门/子企业依据清查要求编制相关清查表及盘盈、盘亏、报废等申报表及 报企业财务部。 2. 各部门/子企业应依据需要对固定资产随时进行全方面清查,清查固定资产时,首先根据清查时点要求逐项清查,认真查对,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清查中发觉问题,要逐条向企业财务部汇报,并按企业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 清查中发觉盘盈、盘亏等情况,必需立即查明原因,并按要求上报企业同意。 1.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等情况,须分别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申报明细汇总表”和“固定资产盘盈申报单”、“固定资产盘亏申报明细汇总表”和“固定资产盘亏申报单” 同时报财务部。经审查后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8、 2. 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各部门/子企业申报盘盈、盘亏组织判定审查,由企业财务部组织汇总上报国税部门审批处理。 八 固定资产报废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能够申请报废: 1. 已满要求使用年限,并丧失使用效能,无修复使用价值; 2. 属于技术淘汰,设备陈旧,和国家明文要求淘汰使用设备,又无修理配件起源,无法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无技改、修复使用价值; 3. 因生产工艺改变,并已丧失原有价值、又无改造利用价值; 4. 因为生产建设、城市建设计划等原因必需折除又无再用; 5. 无法修复危房及自然灾难或事故造成设备毁损严重,无修复使用价值; 6. 设备
9、腐蚀、磨损程度严重,虽可修复利用,但修复费用较大,利用价值低; 7. 其它符合报废条件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应本着严厉、慎重、认真负责标准,按国家及企业相关要求进行。即使符合上述固定资产报废条件,但在两年内进行过大修理固定资产不准报废(生产装置关键设备除外)。 第十七条 各部门/子企业经过清查,对符合报废条件固定资产进行技术判定,编制“固定资产报废申报单”、“固定资产报废明细汇总表” 报财务部。 第十八条 对生产装置关键设备,可先由生产部门判定拆除更新后办报废手续。补办报废手续时,须写出具体情况并附报生产部门拆除时判定意见。 第十九条 企业财务部对各部门/子企业申请待废
10、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判定审查,然后负责上报国税部门判定审批。同意后,办理注销固定资产手续,同时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九 固定资产清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清理范围 经同意许转让、捐赠、毁损、报废固定资产,应立即注销,转入清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清理程序 1. 各部门/子企业要将应清理固定资产,按资产项目建立固定资产清理明细账,同时将卡片抽出单独保管。 2. 转让、捐赠固定资产,按相关要求经同意后,须持同意手续、明细表报企业财务部。 3. 毁损、报废固定资产,须填报“固定资产清理申报单”,报财务部产生处理方案,报经企业总裁同意后,按下列情况分别办理: (1)毁损、报废机动车辆、电视
11、机、录放机、摄象机、摄影机、电子计算机、打字机、复印机和单台件原值在1万元以上(含10万元)报废设备,由企业统一处理。 (2)毁损、报废其它固定资产由各部门/子企业自行处理。 4. 各部门/子企业每六个月将清理情况报企业财务部。 十 固定资产更新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更新依据和条件 各部门/子企业对固定资产更新必需以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手续和清理审批手续为依据,同时本资产部门实际需要,列出更新计划上报企业。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更新审批 1. 各部门/子企业对报废、清理固定资产需要更新,编列更新计划逐层上报,经企业同意后,列入企业年度投资项目计划。 2. 各部门/子企业必需依据企
12、业同意年度更新项目计划购建固定资产。对计划外项目财务部一律不予结算、核销、转资,并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经济责任。 十一 固定资产修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修理范围 固定资产大中小修理和更新划分标准,按企业相关要求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为使费用均衡计入成本,对大中小修理费通常采取预提制度。各部门/子企业修理费用报批及核销按企业相关要求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预提修理费用 1. 未使用机器设备; 2. 闲置不需用机器设备; 3. 待报废、待处理资产; 4. 单列账土地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子企业机动车辆在靠近国家要求强制报废年限
13、时,严禁安排大修理。 十二 土地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使用土地采取租赁措施,按要求支付租赁费。 十三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核实管理 第二十九条 折旧计提范围 下列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 1. 全部在账房屋和建筑物; 2. 生产和非生产用各类机器设备、工器具等; 3. 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机器设备; 4. 车间内替换使用机器设备。 5. 租出固定资产; 6. 经过融资租赁方法租入固定资产,应该提取折旧,租赁费列入成本部分,应视同提取折旧。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1. 未使用固定资产 2. 闲置固定资产; 3. 在未正式交会生产使用以前,进行试车固定资产; 4.
14、 经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固定资产、道路、广场、地坪等。 5. 已满要求折旧年限,并已提足折旧(即净值等于原值3%)固定资产及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固定资产。 6. 连续停工(不包含大修理停工)30天以上车间(装置)和基础上处于停产设备,经企业审查同意后。停提或减半提取折旧。 7. 视同已提足折旧固定资产,以后不再计提折旧。 8. 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入固定资产。 9. 国家要求不提折旧其它固定资产(如土地等)。 第三十条 折旧计提 计提折旧方法,由企业依据具体情况统一要求 全部固定资产月折旧额=月初各类应计折旧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固定资产折旧,各部门/子企业应按月进行计提,各部门/子企业计提折旧时间统一要求在每个月1日。当月增加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于下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降低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于下月开始停提折旧。 待报废固定资产,根据企业当年通知要求,累计折旧计算到填报“固定资产报废申报单”时间,同时停提折旧,假如同意报废,则注销资产,转入清理库。假如不一样意报废,则按以下情况处理: 1. 该项资产在报废申报时,是处于停用中(或属于不提折旧及已提足折旧),则不再补提折旧,直接转回资产库。 2. 该项资产在报废申报时则处于使用中(不含不提折旧及已提足折旧),则对停提月份进行补提折旧后,转回资产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