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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制度样本.doc

1、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措施》通知 济建发[]25号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实施。    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 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措施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计价活动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措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措施》、《工程造价

2、咨询企业管理措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等相关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适用本措施。   本措施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措施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隶属设施和和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措施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路灯、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隶属设施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依据省、市主管部门颁发相关计价依

3、据和措施,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对招标工程限定最高工程造价。   第四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法实施招标投标建筑工程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由含有编制能力招标人或委托含有对应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质(格)、执业行为等情况监督检验,并将其执业活动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4、GB50500-);   (二)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计价定额、计价措施及相关要求;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要求;   (五)和建设项目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   (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公布参考市场价);   (七)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文件时,须按本措施要求将招标控制价及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九条 报送招标控制价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招标文件;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三)建筑工程招标控制

5、价及相关资料(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各一份);   (四)设计概算同意文件;   (五)招标控制价编制人资质(格)证实;   (六)招标控制价中关键材料、设备价格起源及确定依据。   第十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自收齐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检验,将检验意见记入《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立案记录表》(见附件),分别发送招标人和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招标人办理招标立案时,应将经立案招标控制价和招标文件一并公布,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对招标人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人公布招标控制价未按本措施要求进行编制,应在收到招标控制价10天内向招投标监

6、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投诉申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会同招投标监督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觉招标控制价确有错误,应责成招标人修改并将修改结果对全部投标人公布。   第十三条 因招标答疑等原因调整招标控制价,应将调整后招标控制价对全部投标人公布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立案。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正确性、完整性负责,严禁背离施工设计文件增加或降低工程量,严禁私自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措施及本措施要求,应责令更正,并按以下要求进行对应处理:

7、   (一)招标控制价未按要求编制,出现投诉事项一经核实,给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警告一次,警告累计达成三次统计一次不良行为,并提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执(从)业资质(格)六个月。   (二)凡背离设计文件增加或降低工程量,私自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上记一次不良行为,并提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执(从)业资质(格)六个月。   (三)凡出现重大工作纰漏或不良行为统计累计达成两次,提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执(从)业资质(格)。   第十六条 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要求推行职责,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正;情节严

8、重,由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参考本措施实施。严禁招标人设定不合理低价招标和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8月1日起施行,使用期5年。 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立案记录表 济招价备(     ) 第(  )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招标控制价 编 制 人   建设单位联络人   联络电话   建设规模          M2 工  期  

9、形式结构   工程类别   同意设计概算 万元 招标控制价 万元 资金起源 请选择:1、国有或国有为主(   ) 2、其它(   ) 立案审核事项 1、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是否含有对应资质等级,编制人是否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签字、盖章是否规范有效。 2、规费、方法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费率是否根据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公布费率实施,工程类别划分是否正确。 3、招标控制价中人工工日单价是否依据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当期公布综合工日单价实施,关键材料价格是否依据当期《工程造价信息》实施。 4、风险系数是否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招标文件要求列计。 5、省、市其它相关要求。 建设单位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经办人: 申请单位:(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立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招投标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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