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员加班管理措施
第 一 条:本措施依据人事管理规则办理之。
第 二 条:本企业各单位中同芋公务时间外或公休假日加班工作,除已予
补休假者外,悉依本措施办理之。
第 三 条:职员加班支领加班费标准:
内容
时间
加班金额
周一至周五
工作时间以外
1.2倍每小时
星期六或周日及国定假日
1.25倍每小时
第 四 条:凡核定免打卡人员或领有主管加给或职务加给之人员一律不得
申领加班费,但得发给误餐费每餐十元整。
第 五 条:职员加班及尤其休假期间出勤工作者,得由直属主管视工作情
形排定补休之
2、
第 六 条:职员加班要求以下:
(一)职员加班须事先请准加班手续,如属临时性加班者,得
由其部门主管签署,并于翌日补办手续,逾期不予追认。
(二)每人每日加班时数不得超出四小时(可移实际情形变通实施),每个月总共加班时数不得超出三十小时。
第 七 条:不管平日或公休日职员受命加班,如因故未能出勤仍应依要求
办理请假手续不然概以旷职论,惟加班请假免予扣薪、且不影
响全勤,但仍应登记勤惰并列入考绩。
第 八 条:职员因公出差或接收企业内外所举行之训练,不管逾延
3、正常工
作时间是否,概不另发给加班费。
第 九 条:职员加班除已准核支加班津贴之人员外,其它须安排补休人员
其当月份之加班时数应于次月底前由主管安排补休完成,逾上
列期限未能补休休完成者,取销其补休权利亦不得领加班费。
第 十 条:职员加班时间得以休假方法抵消之,不管休勤或平日假日加班
补休其换(补)休百分比皆为一比一,加班八小时换(补)休一
天。
第十一条:各单位职员加班情形,由人事单位按月列表呈总经理核阅。
第十二条:职员加班费标准上并于当月薪津发给之。
第十三条:谎报、浮报、误码率计加班时间或补休扣抵时间发生错误者,
除依要求议处外,并给予更正。
第十四条:本措施经呈总经理核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