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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制度样本.doc

1、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协议条例 (1994年8月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过,1997年7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员和用人单位正当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劳动协议是用人单位和职员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职员,是指被特区内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但公务员或参考享受公务员待遇人员除外。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特区内招用职员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签订劳

2、动协议,应该遵遵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标准。 第五条劳动协议依法成立,即含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该严格推行。 第六条本条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协议签订和推行 第七条建立劳动关系应该签订劳动协议。劳动协议应该采取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招用职员三十日以上不签订书面劳动协议,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补签;对拒不补签,劳动部门按未签署劳动协议职员人数处以每人五十元罚款;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签署劳动协议,对职员造成损害,用人单位应该负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给职员持有劳动协议,劳动部门可依前款要求作

3、出处理。 第八条职员和用人单位双方依法就劳动协议条款协商一致并签字,劳动协议即告成立。 第九条劳动协议应该含有下列条款: (一)生产(工作)内容; (二)劳动协议期限;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纪律; (五)劳动酬劳及其支付方法、支付时间; (六)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七)劳动协议终止条件; (八)违约责任。 劳动协议除前款要求必备条款外,当事人能够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第十条劳动协议期限,由用人单位和职员按下列方法之一确定: (一)有固定时限; (二)无固定时限;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职员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

4、续延劳动协议,职员提出签订无 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应该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深圳户籍职员,男性连续工龄满二十五年、女性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且本单位连续工龄满五年,职员提出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应该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职员能够在劳动协议中订明试用期,试用期不超出三个月;对技术、业务有尤其要求,试用期能够延长,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出六个月。 第十二条劳动协议当事人能够在劳动协议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相关事项。 职员违反劳动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该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有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和职员双方同意在劳动协议期满后延续

5、劳动关系,应该在劳动协议期满前三十日内依本条例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协议。 在劳动协议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留用职员又不重新签订劳动协议,或不给职员持有劳动协议,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对拒不更正用人单位,由劳动部门按未续签劳动协议人数处以每人五十元罚款。 第十四条下列劳动协议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要求;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协议。 无效劳动协议,从签订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定劳动协议部分无效,假如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其它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协议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定。 第十五条因签署无效劳动协议或劳动协议部分条款无效造成损害后果,有过失一方应向对

6、方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劳动协议中无效条款经双方协商修改并经劳动部门认可后,双方当事人应予推行。 第三章劳动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七条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能够变更或解除劳动协议。 第十八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能够随时解除劳动协议: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生产; (三)严重渎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协议,不过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员本人: (一)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

7、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单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合适工作; (二)职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协议无法推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协议达成协议。 用人单位按前款要求解除劳动协议,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职员,应该支付该职员当年30天 月平均工资赔偿金。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理期间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淘汰人员,应该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员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员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汇报后,能够淘汰人员。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要求淘汰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应该

8、优先录用被淘汰人员。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工会认为不合适,有权提出意见。假如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协议,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职员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工会应该依法给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 (一)职员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止后经市医务劳动判定委员会确定尚能在原单位工作; (二)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要求医疗期内; (三)女职员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 (四)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劳动协议使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因法定代表人变更而解除劳动协议。 第二十四条职员解除劳动协议

9、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员能够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 (一)在试用期内;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三)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协议约定支付劳动酬劳或提供劳动条件;(四)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要求,私自解除劳动协议造成职员损失,应该赔偿损失。职员违反本条例要求,私自离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应该赔偿损失。 用人单位招用还未解除劳动协议职员,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该用人单位应该依法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协议自行解除: (一)用人单位依法被宣告

10、破产; (二)用人单位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销; (三)职员死亡。 第二十八条劳动协议期满或双方约定劳动协议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协议即告终止。劳动协议期满时,女职员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劳动协议应该延续到哺乳期结束。 第二十九条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职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证实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职业种类、职务、工资及参与社会保险等事项,用人单位不得拒绝。 第三十条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应向职员发放经济赔偿金: (一)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协议; (二)用人单位依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要求解除劳动协议;(三)依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四)

11、项要求解除劳动协议。 第三十一条经济赔偿金发放标准按职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十二个月,发给职员30天月工资;满六个月不满十二个月,按十二个月计发;不满六个月,发给半个月月工资。依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依第三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协议,发放经济赔偿金最高不超出十二个月月工资。 前款月工资以劳动协议解除前三个月职员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四章劳动协议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劳动协议当事人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据国家相关企业劳动争议要求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和外国居民在特区就业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适用本条例要求。 第三十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能够依据本条例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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