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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制度样本.doc

1、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 25 号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措施》已经7月17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9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尤 权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规范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依据《中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相关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水力发电、风力发

2、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前款所称生物质发电包含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发电、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本措施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情况实施监管。   第四条 电力企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相关要求,从事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生产和交易,并依法接收电力监管机构监管。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该帮助、配合。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五条 电力监管

3、机构对电网企业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情况实施监管。   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应该制订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建设计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后,报电力监管机构立案。   电网企业应该根据计划建设或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按期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确保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机组电力送出必需网络条件。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和电网并网情况实施监管。   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并网应该符合国家要求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技术标准,并经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并网安全性评价。   电网企业应该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署购售电协议和

4、并网调度协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依据可再生能源发电特点,制订并公布可再生能源发电购售电协议和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为可再生能源发电立即提供上网服务情况实施监管。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要求,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日计划方法安排和实时调度,除因不可抗力或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情形外,不得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出力。本措施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情形,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认定。   电力调度机构应该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制订符合可再生

5、能源发电机组特征、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具体操作规则,报电力监管机构立案。跨省跨区电力调度具体操作规则,应该充足发挥跨流域调整和水火赔偿错峰效益,跨省跨区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安全运行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该加强输电设备和技术支持系统维护,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保障设备安全,避免或降低因设备原因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不能全额上网。   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设备维护和保障设备安全责任分界点,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国家相关要求未明确,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情况实施监

6、管。   电网企业应该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标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情形,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电网企业应该立即将未能全额上网连续时间、估量电量、具体原因等书面通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该将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情况、原因、改善方法等报电力监管机构,电力监管机构应该监督电网企业落实改善方法。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电费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该严格根据国家核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补助标准和购售电协议,立即、足额结算电费和补助。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电费结算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

7、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记载和保留可再生能源发电相关资料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企业应该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留可再生能源发电相关资料。 第三章 监管方法   第十三条 省级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该于每个月20日前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上网电价和电费结算情况,省级电网企业应该同时报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和配额交易情况。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相关要求整理、使用电力企业报送信息。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该立即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披露下列信息:   (一)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电价;   (二)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连续时间、估

8、量电量、具体原因和电网企业改善方法。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常规能源混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标燃料百分比进行检验、认定,常规能源混合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和燃料供给等相关企业应该给予配合。   常规能源混合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该做好常规能源混合可再生能源发电相关数据计量和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力调度机构进行现场检验,被检验单位应该给予配合,提供和检验事项相关文件、资料,并如实回复相关问题。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报送统计数据和文件资料能够依法进行核查,对核查中发觉问题,应该责令限期更正。   

9、第十七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和电网并网,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影响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电力监管机构应该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由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相关要求给予裁决。   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因推行协议发生争议,能够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调解。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违反国家相关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要求行为及其处理情况,能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未依据本措施推行监管职责,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电网企业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10、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更正;拒不更正,电力监管机构能够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1倍以下罚款:   (一)违反要求未建设或未立即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   (二)拒绝或阻碍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署购售电协议、并网调度协议;   (三)未提供或未立即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服务;   (四)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   (五)其它因电网企业或电力调度机构原因造成未能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情形。   电网企业应该自电力监管机构认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之日起15日内给予赔偿。   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未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进行电费结算、记载和保留可再生能源发电资料,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除大中型水力发电外,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不参与上网竞价。电量全额上网水力发电机组参与电力市场相关交易,实施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发电消耗热量中常规能源超出要求百分比常规能源混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视同常规能源发电项目,不适用本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自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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