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目标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预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要求。范围 2.1本要求适适用于企业一切包含特种作业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本要求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轻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她人及周围设施安全有重大危害作业。2.2我企业特种作业包含: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含探伤、压力容器焊接切割等);2.3本要求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需含有以下基础条件:年纪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对应工种作业疾病
2、和生理缺点;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含有对应工种安全技术知识,参与国家要求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评并成绩合格;符合对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其它条件。3.培训3.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需进行和本工种相适应、专门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3.2安排职员从事特种作业操作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安全部提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计划,提出培训需求申请,由安全部联络相关单位进行培训。3.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认可、含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单位负责。4.考评和发证4.1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和发证工作,必需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标准,不得弄虚作假。4.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评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
3、评和实际操作考评两部分。4.3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和发证工作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认可、含有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和发证资格单位进行。5.复审5.1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需定时复审。复审时间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复审时间或使用期抵达时间为准。5.2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各用人单位在证件复审时间前30天向安全部提出申请,由安全部联络发证单位进行复审工作。5.3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内容包含:健康检验;违章作业统计检验;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5.4复审合格,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给予确定。复审不合格,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特种作业操作
4、证失效。6.管理和监督6.1各用人单位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严禁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操作。6.2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持有对应工种、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无证上岗操作,按国家相关要求对用人部门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6.3各主管部门应该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6.4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主管部门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要求接收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统计达3次以上;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经确定健康情况已不宜继续从事所要求特种作业。6.5离开特种作业岗位满6个月以上特种作业人员,如需重新上岗,各用人单位要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联络发证单位对其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评,经确定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6.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阻止违章作业。6.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若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挂失并申请补办新证。6.8安全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7.相关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