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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工资管理制度样本.doc

1、职务工资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 本制度依据本企业职员管理制度制订。第二条 职员各项工资待遇除在本企业职员管理制度中另有要求者外,均依据本制度办理。第三条 本企业职员工资待遇项目为:1. 基础工资;2. 加班费;3. 奖金;4. 补助费。第四条 下列款项须从工资待遇中扣除:1. 工资收入所得税;2. 产业工会会费;3. 职员福利金及对职员福利社欠款;4. 劳工保险费或人寿保险费;5. 其它必需款项。第五条 通常按工资点数计发各项待遇,其换算成货币公式以下:工资点数工资指数生活补助指数 = 货币工资量。其中,工资指数依据政府编印统计月报上刊载城市消费者物价总指数进行换算,生活补助指数最高不得超出

2、1.25。(二)基础工资第六条 本企业职员基础工资体系以下:工资支给基础工资职务加给第七条 职员工资依据所任用职务等级每个月发给1次。第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对职员工资不予扣减:1. 按职员管理措施要求推行请假手续者;2. 奉调参与培训者;3. 因公出差者;4. 奉派外出考察者。第九条 职职员资核发采取工资点数制,各等级工资点数依据“月工资领取人职员资点数表”要求加以确定。企业正式职员之外职员,其工资点数许可使用第一职等工资点数表,最高晋升至第一职等四十级为止。第十条 新进试用人员起始工资标准要求以下:1. 无社会经验者:(1)一般高中或职业高中毕业者:工资点数为900(相当于一等一级);(2)专

3、科学校毕业者:工资点数为1710(相当于二等一级);(3)大学毕业者:工资点数为1950(相当于二等七级);(4)硕士硕士毕业者:工资点数为2190(相当于三等一级);上列起始工资标准能够依据个人特殊情形,在最多加六级或减三级这一程度内临时核定支付;2. 有社会经验者:凭相关证件,在前条所要求标准基础上,再按下列标准之一酌情给予加级:(1)含有通常工作经验者,每十二个月加一级;(2)含有本企业所需要工作经验者,每十二个月加两级;(3)含有特殊技能者,每十二个月加三至五级。第十一条 职员等级晋升按下列标准办理:1原来支付工资点数高于所升职等最低工资点数时,仍按原工资点数在新职等中重新归入某一等级

4、;假如所升职等中没有和原支付工资点数相同等级,则按相近标准归入工资点数较高等级2 原来支付工资点数未达成所长职等最低工资点数时,按所升职等最低工资点数归级。副经理最高可晋升至第六职等第十三级,副总经理最高可晋升至第七职等第十三级。第十二条 本企业将每十二个月1月1日定为职员年度考绩晋级标按时间。第十三条 代理主管人员职务加给标准以下:1 上级或同级主管人员兼代下级或同级主管者,不再发职务补助;2 下级主管人员代理上级主管者,发给所代理职位职务补助;3 以前未领取过职务加给代理主管人员,发给其所代理职位职务补助;4 代理开始时间在当月15日以前者,发给全月份职务补助;5 代理开始时间在当月16日

5、以后者,发给半个月职务补助;6 代理终止期在当月15日以前者,发给半个月职务补助;7 代理终止期在当月16日以后者,发给全月职务补助。(三)加班费第十四条 职员加班依据下列标准发给加班费,按月累计,于次月发给。第十五条 加班次数计算按每小时为一次;加班半小时按半次计算。但节假日在要求工作时间内时,以每两小时为一次,均应扣除要求休息时间。第十六条 从事日班工作后继续加班跨越午夜12点者为通宵加班,除中班费照发外,还要比照昼夜轮班制夜间工作另外发给夜班津贴;如加班至第二天凌晨三点半以后,可于加班完成后休息至当日中午,工资照发。(四)奖金第十七条 本企业年度营业如有盈余,应将职员奖励金于年底前发放,

6、依据职员勤惰及考绩进行分配其分配;措施由总经理另行制订。第十八条 职员奖励金计算期间为上年12月16日至当年12月15日。第十九条 职员在当年度中途到职、复职或申请停薪留职时,职员奖励金依据实际工作月数按百分比计算,但下列人员不予发放:1 辞职或停薪留职且在前条计算期间内服务未满3个月者;2 受免职处分者。第二十条 职员春节奖金发放对象以元月15日在职人员为限;但工作时间还未满1个月者不予发放。第二十一条 职员中途到职、复职或停薪留职后,其春节奖金按实际工作月数百分比发给。第二十二条 职员在当年度中请假或旷工者,其当年度春节奖金依下列标准计算扣减,最多以扣发1个月为限:1 事假、病假累计每积满1日者,扣发相当于半日工资额奖金;2 旷工累计每积满1日者,扣发相当于1日工资额奖金;(五)补助费第二十三条 职员本人结婚时,得出具证实结婚户籍本,申请相当于结婚当月30天工资额结婚补助费;工作未满6个月者减半发给;再婚者不可申请。第二十四条 职员父母、配偶死亡时,则职员可凭证实死亡户籍消除本申请丧葬补助费。同一血统2人以上在本企业工作者,以1人申请为限。第二十五条 职员本人分娩或妊娠7个月以上死产时,可凭证实出生户籍本(死产者出具死产证实书),申请生育补助费。(六)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经过后公布施行。修改时亦和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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