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员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
为保护职员在企业服务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取商业和技术等专有信息安全,避免职员在职或离职后因个人过失使企业经营、管理、技术、交易等专有信息外泄,从而造成企业蒙受经济、信誉等损失,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员。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一)秘密,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事项,包含但不限于企业经营秘密、管理秘密、技术秘密和交易秘密等。
(二)企业秘密包含企业自有商业秘密及企业承诺保密第三方商业秘密,关键有以下多个方面:
1、经营秘密,包含但不限于经营方针,投资决议意向,产品服务定价
2、市场分析,广告策略,企业内部掌握还未公开各类文件资料及信息等。
2、管理秘密,包含但不限于财务预决算资料、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人事档案、工资薪酬、劳务收入资料、企业内部掌握协议、协议、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汇报、关键会议统计等。
3、技术秘密,包含但不限于产品设计、产品图纸、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结果等。
4、交易秘密,包含但不限于商品产、供、销渠道,用户和供给商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等。
5、上述信息,不管企业是否采取保密方法,均视为商业秘密。
第四条 职责
(一)总经办
1、负责企业保密制度制订、维
3、护和调整。
2、负责企业保密工作督导实施和检验。
3、负责企业保密工作相关奖惩提议、审核及相关公告公布。
(二)各部门
1、负责和部门相关保密信息和资料管理。
2、负责对掌握本部门保密信息相关职员进行保密教育、监督和检验。
3、负责本部门保密工作奖惩提议。
第二章 密级划分及确定
第五条 密级划分
(一)企业秘密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二)绝密是最关键企业秘密,泄露会使企业权益和利益遭受尤其严重损害。
(三)机密是关键企业秘密,泄露会使企业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
(四)秘密是通常企业秘密,泄露会使企业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六条 密级确实
4、定
(一)企业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企业权益关键决议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二)企业计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关键会议统计、企业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三)企业人事档案、协议、协议、职员薪酬收入、还未进入市场或还未公开各类信息和资料为秘密级。
第三章 保密管理方法
第七条 职员任职期间保密
(一)职员在企业任职期间,必需遵守企业要求任何成文或不成文保密规章、制度,推行和其工作岗位对应保密职责。
(二)企业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要求或要求不明确之处,职员亦应本着谨慎、老实态度,采取任何须需、合理方法,维护基于任职期间知悉或持有任何属于企业或虽属于第三方,但企业承诺有保密义务商业秘密。
5、三)除了推行职务需要之外,职员承诺,未经企业同意,不得以泄露、通知、公布、公布、出版、传授、转让或其它任何方法使任何第三方(包含根据保密制度要求不得悉悉该项秘密企业其它职员)知悉属于企业或虽属于她人但企业承诺有保密义务商业秘密,也不得在推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商业秘密。
(四)职员因职务上需要所持有或保管一切统计着企业秘密信息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汇报、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和其它任何形式载体,均归企业全部,而不管这些秘密信息有没有商业上价值。
(五)职员上级主管人员同意职员披露、使用相关商业秘密,视为企业已同意,除非企业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六)上级主
6、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强制她人违反保密要求。
(七)职员承诺,在企业推行职务时,不得私自使用任何属于她人技术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私自实施可能侵犯她人知识产权行为,如有违反,其一切后果由职员个人负担。
(八)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非经企业总经理和主管领导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或摘抄;收发、传输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需安全方法。
(九)职员在企业任职期间,非经企业事先同意,不得在和企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其它企业、机关、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含股东、合作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八条 职员离职期间保密
(一)职员应在离
7、职时,返还全部属于企业财物,包含记载着企业秘密信息一切载体。本制度所称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时间为开始。
(二)职员在进行离职交接时,将本身掌握技术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信息和企业指定相关人员交接,不然视同泄密。
第八条 职员离职后保密
(一)双方同意,职员离职以后仍对其在企业任职期间接触、知悉属于企业或虽属于第三方但企业承诺有保密义务商业秘密,负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保密义务和不私自使用相关秘密信息义务,而不管职员因何种原因离职。
(二)职员离职后负担保密义务期限为两年。
(三)职员认可,企业在支付职员工资酬劳时,已考虑了职员离职后需要负担保密义务,故无须在职员离职时另
8、外支付保密费用。
第四章 泄密处罚
第九条 职员在职期间,因工作疏忽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情节轻微且未给企业造成实际经济及声誉损失,企业给警告处分。
第十条 职员在职期间,因工作疏忽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情节轻微但给企业造成一定经济及声誉损失,企业给罚款及行政降级处罚。
第十一条 职员在职期间,因工作疏忽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情节严重且给企业造成一定经济及声誉损失,企业可立即和其解除劳动协议且不给任何赔偿,并追偿损失。
第十二条 职员如主观有意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不管情节轻重,企业给降级或开除处理,在追偿企业损失同时,并向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要求由总经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要求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相关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