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 为深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加强制度建设顶层设计,建立科学有效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制订本整体框架。 一、体系名称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汉字名称为“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英文名称为China Risk Oriented Solvency System(简称C-ROSS)。 二、总体目标 (一)科学全方面地计量保险企业面临风险,使资本要求和风险更相关。 (二)守住风险底线,确定合理资本要求,提升中国保险业竞争力;建立有效激励机制,促进保险企业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保险行业科学发展。 (三)主动探索适
2、合新兴市场经济体偿付能力监管模式,为国际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提供中国经验。 三、整体框架组成 偿二代整体框架由制度特征、监管要素和监管基础三大部分组成。 制度 特征 统一监管 新兴市场 风险导向兼顾价值 市 场 约 束 机 制 定 量 资 本 要 求 定 性 监 管 要 求 监管 要素 监管 基础 企业偿付能力管理 (一)制度特征 偿二代制度特征是基于中国保险市场环境和发展阶段特征一个现实选择,是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各项
3、工作出发点,表现在偿二代体系具体标准、方法和标准之中。 1.统一监管 中国保监会依据国务院授权,推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包含对全国全部保险企业偿付能力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统一监管不一样于部分国家和地域分散监管模式,充足表现了中国偿付能力监管特点。 偿二代应充足发挥统一监管效率高、实施力强、实施成本低优势。同时,因为中国地域广阔,在制订统一监管政策同时,还需要充足考虑各地差异,适应不一样地域保险市场监管需要。在定量监管方面,关键是保监会机关对保险企业总企业资本充足性监管,监管标准需要尽可能统一;在定性监管和市场约束方面,对于和分支机构相关风险,能够表现一定
4、地域差异。保监会机关和派出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实施偿付能力监管。 2.新兴市场 中国保险市场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属于新兴保险市场,在市场规模、发展速度、产品特征、风险管理能力、人才贮备、国际活跃度等方面和成熟保险市场存在一定差异。 基于新兴市场特征,和成熟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相比,偿二代应该愈加重视保险企业资本成本,提升资本使用效益;愈加重视定性监管,充足发挥定性监管对定量监管协同作用;愈加重视制度建设市场适应性和动态性,以满足市场快速发展需要;愈加重视监管政策实施力和约束力,立即识别和化解各类风险;愈加重视各项制度可操作性,提升制度实施效果。 3.风险导向兼顾价值 防范风险是偿付能力监管
5、永恒专题,是保险监管基础职责。偿二代资产负债评定,要能适时、合适地反应保险企业面临实际风险情况及变动;资本要求要愈加全方面、正确地反应保险企业各类风险;监管方法要愈加含有风险针对性。 对风险防范,要含有底线思维。守住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科学计量潜在风险损失,在此基础上科学确定所需要监管资本底线,降低保险企业经营资本占用,提升保险业资本使用效率和效益,提升保险企业个体价值和整个行业整体价值。 在技术目标层面,既不能将偿二代简单化为只是为市场中保险企业划出一条及格线或风险预警线,也不能将其复杂化为对保险企业进行完美而理想经济价值评定。基于新兴市场偿二代,需要在风险预警目标和价值评定目标之间
6、寻求平衡和友好。 (二)监管基础 保险企业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是企业内部管理行为,在偿付能力监管中含有十分关键作用,关键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是外部偿付能力监管前提、基础和落脚点。特定阶段外部偿付能力监管必需和当初行业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水平相适应。二者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能够激励保险企业不停提升其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水平。 第二,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是保险企业“免疫系统”和“反应系统”。科学有效内部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和机制,能够主动识别和防范各类风险,对各类风险改变做出立即反应。 (三)监管要素 监管要素是偿付能力监管三支柱,是偿付能力监管关键
7、组成部分。三支柱分别从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三个方面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进行监督和管理,关键规范偿付能力监管内容、标准、方法和标准。 1.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 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关键防范能够量化风险,经过科学地识别和量化各类风险,要求保险企业含有和其风险相适应资本。 在第一支柱中,能够量化风险应含有三个特征:第一,这些风险应该是保险企业经营中长久稳定存在;第二,经过现有技术手段,能够定量识别这些风险大小;第三,这些风险计量方法和结果是可靠。 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关键包含五部分内容:一是第一支柱量化资本要求,具体包含:(1)保险风险资本要求;(2)市场风险资本要求;(3
8、信用风险资本要求;(4)宏观审慎监管资本要求,即对顺周期风险、系统关键性机构风险等提出资本要求;(5)调控性资本要求,即依据行业发展、市场调控和特定保险企业风险管理水平需要,对部分业务、部分企业提出一定时限资本调整要求。二是实际资本评定标准,即保险企业资产和负债评定标准和认可标准。三是资本分级,即对保险企业实际资本进行分级,明确各类资本标准和特点。四是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即保险企业在基础情景和多种不利情景下,对未来一段时间内偿付能力情况进行估计和评价。五是监管方法,即监管机构对不满足定量资本要求保险企业,区分不一样情形,可采取监管干预方法。 2.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 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
9、是在第一支柱基础上,深入防范难以量化风险,如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保险企业面临很多很关键风险,但这些风险无法量化或难以量化。尤其是,中国保险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采取定量监管手段来计量这些风险存在较大困难,所以,需要更多地使用第二支柱定性监管手段来评定和防范。比如,操作风险难以量化,中国也没有积累这方面历史数据,现阶段难以经过定量监管手段进行评定。所以,对于不易量化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等将经过第二支柱进行定性监管。 第二支柱共包含四部分内容:一是风险综合评级,即监管部门综合第一支柱对能够量化风险定量评价,和第二支柱对难以量化风险(包含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
10、险和流动性风险)定性评价,对保险企业总体偿付能力风险水平进行全方面评价。二是保险企业风险管理要求和评定,即监管部门对保险企业风险管理提出具体监管要求,如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管理架构和步骤等,并对保险企业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情况进行评定。三是监管检验和分析,即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情况进行现场检验和非现场分析。四是监管方法,即监管机构对不满足定性监管要求保险企业,区分不一样情形,可采取监管干预方法。 3.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 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是引导、促进和发挥市场相关利益人力量,经过对外信息披露等手段,借助市场约束力,加强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监管,深入防范风险。其中,市场力量关键包含社会公众、
11、消费者、评级机构和证券市场行业分析师等。 第三支柱关键包含两项内容:一是经过对外信息披露手段,充足利用除监管部门之外市场力量,对保险企业进行约束;二是监管部门经过多个手段,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市场力量愈加好地发挥对保险企业风险管理和价值评定约束作用。 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是新兴保险市场发展客观要求,是中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关键组成部分。第一,市场力量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监管有效手段和关键组成部分,能够有效约束保险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应该充足利用。第二,中国现阶段监管资源有限,更应该充足调动和发挥市场力量约束作用,成为监管机构有力补充。第三,现阶段,中国市场约束力量对保险企业监督作用
12、没有充足发挥,急需监管机构深入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优化市场环境。 4.三个支柱关系 和保险企业内部偿付能力管理不一样,三个支柱全部是保险企业外部偿付能力监管。三个支柱作用各不相同,在防范风险方面各有侧重:第一支柱是经过定量监管手段,防范能够量化偿付能力相关风险;第二支柱是经过定性监管手段,防范难以量化偿付能力风险;第三支柱是经过信息披露等手段,发挥市场约束力量,能够强化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效果,而且愈加全方面地防范保险企业各类偿付能力风险。三个支柱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成为完整风险识别、分类和防范体系。 5.保险集团监管 三支柱监管要素一样适适用于保险集团监管。集团监管内容和要求,在三个支柱
13、中均会有所表现。比如,第一支柱既包含对单个保险企业定量资本要求,也包含对整个保险集团定量资本要求;第二支柱既包含对单个保险企业定性监管要求,也包含对整个保险集团定性监管要求;第三支柱既包含对单个保险企业市场约束要求,也包含对整个保险集团市场约束要求。 和单个保险企业相比,保险集团往往含有风险分散效益;同时,保险集团也含有部分不一样于单个保险机构特殊风险,如资本反复计算风险、组织结构不透明风险、利益冲突风险、风险传输和风险传染等。在制订三个支柱具体监管标按时,应该考虑和反应这些特殊风险。 四、技术标准 (一)偿付能力充足指标 1.评价保险企业偿付能力情况指标有三个:关键偿付能力充足率、综
14、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 2.关键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指关键资本和最低资本比率,反应保险企业关键资本充足情况。 3.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指关键资本和隶属资本之和和最低资本比率,反应保险企业总体资本充足情况。 4.风险综合评级,综合第一支柱对能够量化风险定量评价,和第二支柱对难以量化风险定性评价,对保险企业总体偿付能力风险水平进行全方面评价所得到评级,评级结果反应了保险企业综合偿付能力风险。 5.关键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反应企业量化风险资本充足情况,风险综合评级反应企业和偿付能力相关全部风险情况。 (二)实际资本 1.实际资本,是指保险企业在连续经营或破产清算情
15、况下能够吸收损失经济资源。实际资本等于保险企业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后余额。 2.认可资产是保险企业依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要求,以偿付能力监管为目标所确定和计量资产。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认可资产,不一样于财务会计汇报体系中资产,需要依据偿付能力监管目标,深入考虑确定和计量差异,对资产金额进行合适调整。比如,有迹象表明保险企业到期不能处理或对其处理受到限制资产(如被依法冻结资产、因为战乱等原因无法处理境外资产等),在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不能确定为认可资产,或其确定和计量标准不一样于财务会计汇报体系中资产。 3.认可负债是保险企业依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要求,以偿付能力监管为目标所确定和计量负债。偿付能力监
16、管体系中认可负债,不一样于财务会计汇报体系中负债,需要依据偿付能力监管目标,深入考虑确定和计量差异,对负债金额进行合适调整。比如,保险企业资本性负债,在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其确定和计量标准可能会不一样于财务会计汇报体系中负债。 4.实际资本应符合以下特征:(1)存在性,即保险企业资本应该是实缴或承诺资本;(2)永续性,即保险企业资本应该没有到期日或含有一定时限;(3)次级性,即保险企业资本清偿次序应该在保单负债和通常债务以后;(4)本息约束,即保险企业资本本金和股息偿付应该含有一定约束条件。 5.依据损失吸收能力大小,实际资本分为关键资本和隶属资本。关键资本和隶属资本应该保持合理数量关系,
17、确保资本质量。 (三)最低资本 1.最低资本,是指保险企业为了应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保险风险等各类风险对偿付能力不利影响,依据监管机构要求而应该含有资本数额。 2.确定最低资本时,必需处理好风险防范和价值增加关系,建立合适最低资本标准,既能有效防范风险,又能避免资本冗余。偿二代最低资本应该是集中反应不一样利益诉求、兼顾各方利益均衡、公允资本。 (四)风险分类 1.保险企业风险分为两大类:能够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能够量化风险包含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保险风险,在第一支柱反应;难以量化风险包含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在第二支柱反应。 2.各类风险定义以下: (
18、1)市场风险,是指因为利率、汇率、权益价格和商品价格等不利变动而遭受非预期损失风险。 (2)信用风险,是指因为交易对手不能推行或不能按时推行其协议义务,或信用情况不利变动而造成风险。 (3)保险风险,是指因为死亡率、疾病率、赔付率、退保率等假设实际经验和预期发生不利偏离而造成损失风险。 (4)操作风险,是指因为不完善内部操作步骤、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风险,包含法律及监管合规风险(但不包含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5)战略风险,是指因为战略制订和实施步骤无效或经营环境改变,而造成战略和市场环境和企业能力不匹配风险。 (6)声誉风险,是指保险企业经营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原
19、因造成利益相关方对保险企业负面评价从而造成损失风险。 (7)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企业无法立即取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立即取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风险。 3.保险企业表外业务风险需要尤其关注。表外业务关键包含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应承诺、担保、衍生工具等,这类业务面临风险关键是市场风险(如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表外业务不在保险企业资产负债表内反应,所以其风险轻易被忽略。现在,保险企业表外业务规模逐步扩大,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将产生关键影响,在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需要尤其关注。 (五)第一支柱资产和负债评定标准 1.产险企业和寿险企业资产负债评定标准应尽可能保持一致
20、 2.相同保险业务应适用相同资产负债评定标准。相同保险业务,不管其由寿险企业还是非寿险企业、直接保险企业还是再保险企业经营,应适用相同资产负债评定标准。 3.资产评定标准应和负债评定标准尽可能一致,降低因为评定标准不一致而造成资产负债不匹配问题。 4.资产负债评定标准应能适时、合适地反应出保险企业资产和负债在市场环境中所面临实际风险状态及其变动。 5.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评定应充足利用保险企业现存财务会计系统,在基础数据、计量标准和方法、汇报系统等方面尽可能地实现共享和协调,方便有效降低偿付能力评定和管理实施成本。 6.计算第一支柱量化资本要求时所使用资产负债评定标准,应该和计算实际资
21、本时所使用资产负债评定标准保持一致。 7.资产负债评定标准应客观反应中国实际,充足考虑对保险行业影响,标准设定应适度、可行。 (六)第一支柱量化资本要求基础标准 1.第一支柱量化资本要求标准上采取在险价值(Value at Risk)方法,时间参数为1年,置信水平将以中国国情为基础,依据行业定量测试结果确定,比如99.5%或其它数值。 2.第一支柱量化资本要求计量基础为净资产,即在计算资本要求时,考虑各类风险原因对保险企业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综合影响。 3.计算第一支柱量化资本要求时,标准上采取标准模型,条件成熟时,逐步引入内部模型。 4.在计算资产风险资本要求时,风险暴露中不应包含
22、非认可资产,因为非认可资产已从实际资本中扣除。 5.第一支柱量化资本要求计量,标准上不考虑新增业务。 6.第一支柱量化资本要求计量应考虑风险分散效应,采取相关系数矩阵法。 (七)第一支柱量化资本要求计量方法 1.第一支柱量化资本要求计量采取自下而上方法,从最底层开始根据要求方法计算各风险模块资本要求,然后根据要求汇总方法进行逐层汇总。汇总时,考虑风险模块之间风险分散效应,经过相关系数矩阵法对各个风险模块结果进行汇总,得到整个企业最低资本。 2.第一支柱最底层风险模块资本要求计算可选择情景法或风险因子系数法。不一样风险模块能够选择不一样方法。 (八)第二支柱流动性监管 1.流动性风
23、险和其它风险关联性较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保险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一样会造成保险企业流动性不足,所以,流动性风险通常被视为一个综合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除了应该做好流动性安排之外,还应该有效管理其它各类关键风险。 2.对于流动性风险,持有额外资本不是最合适监管方法,而应该关键经过定性监管手段防范流动性风险。 3.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建立全方位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体系,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 4.流动性监管应该同时考虑单个企业层面和整个集团层面流动性风险,应该监测目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流动性风险,应该考虑基础情景(即正常经营情况下)
24、和极端不利情景下流动性风险。 (九)第二支柱风险综合评级 1.偿付能力监管应反应保险企业全部和偿付能力相关风险,包含能够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能够量化风险,如市场风险、保险风险、信用风险,在三支柱体系中第一支柱反应;难以量化风险,如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在第二支柱反应。同时,在第二支柱中对保险企业全部和偿付能力相关风险进行综合评价。 2.风险综合评级包含三部分内容,分别是:对能够量化风险评价(在第一支柱反应)、对难以量化风险评价(在第二支柱反应)和对全部风险综合评价(在第二支柱反应)。 3.风险综合评级既包含对保险企业总企业评级,也包含对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评级。
25、 (十)第二支柱保险企业风险管理要求和评定 1.第二支柱保险企业风险管理要求和评定,是对保险企业和偿付能力相关全部风险管理要求和对保险企业风险管理能力评价,不仅包含可量化风险,还包含不可量化风险。 2.保险企业应定时对本身风险管理能力、特定风险和总体风险情况进行自评定,并向监管机构汇报,作为风险综合评级关键依据。 3.监管机构能够依据保险企业风险管理能力、水平和实际情况,对保险企业最低资本进行调整。 4.第二支柱风险管理要求是对保险企业风险管理最低要求,保险企业能够在监管要求基础上,建立更高标准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十一)第三支柱公开信息披露 1.偿付能力公开信息披露应遵照充足性标准。保险企业应该充足披露有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保险企业偿付能力风险情况全部重大相关信息。 2.偿付能力公开信息披露应遵照立即性标准。保险企业应该定时、立即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 3.偿付能力公开信息披露应遵照真实性标准。保险企业应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正确、完整,且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说或重大遗漏。 4.偿付能力公开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平性标准。保险企业应确保含有相关利益社会公众平等得悉偿付能力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集中性、可访问性和信息使用者获取便利。 5.偿付能力公开信息披露应遵照成本效益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