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富期货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反洗钱工作,提升企业防范洗钱风险能力,依据中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要求、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汇报管理措施和金融机构用户身份识别和用户身份资料及统计保留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企业各部门应根据本措施要求和要求,主动推行反洗钱义务,将反洗钱工作认真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实现企业反洗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机构职能第一节机构设置第三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企业总经理担任组长,企业主管财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组员分别为:财务部经理、结算部经理、交易客服部经理、各营业部经理、企业总部反洗钱岗、企业总
2、部合规岗。第四条 反洗钱工作办公室由主管财务副总经理、财务部经理、结算部经理、企业总部反洗钱岗、交易客服部经理、企业总部合规岗组成。办公室日常责任人员为财务部经理。第五条 业务一线反洗钱工作小组由各业务部门经理或副经理和部门反洗钱岗人员组成,业务一线反洗钱工作小组组长由各业务部门经理担任。交易中发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经过结算风控部向企业反洗钱办公室汇报,由反洗钱办公室统一负责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节 机构职能第六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企业反洗钱工作领导机构,全方面负责企业反洗钱工作组织协调和决议,对企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汇报情况进行监督检验。1、传达、落实、落实中国银监会及省银监局相
3、关反洗钱工作精神,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2、严格根据相关反洗钱要求,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反洗钱内控制度。3、定时组织检验小组对企业反洗钱工作进行内部检验,保障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4、帮助行业监管部门和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对已发觉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取证等相关工作。第七条 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是企业反洗钱工作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反洗钱工作制度和规范制订、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整理、复核、检验和汇报、反洗钱工作培训指导和和反洗钱工作主管部门日常联络。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对以上工作应指定专员完成。1、提请领导小组不定时召开反洗钱工作会议,并负责落实会议部署各项工作内容。2、指导各营业部开展反洗钱工作,定时进行内
4、部检验并有统计。3、经过会议、集中培训和文件通知形式开展反洗钱工作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4、监测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汇报,可疑交易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汇报。5、按季度和年度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汇报。按季度报送以下信息: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内部内审情况; 实施用户身份识别制度情况; 汇报可疑交易情况,包含可疑交易识别情况; 帮助公安机关和其它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其它反洗钱工作信息。5、按年度向当地人民银行汇报以下反洗钱工作信息反洗钱内部内控制度建设
5、情况;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置情况;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其它反洗钱工作信息。第八条 业务一线反洗钱小组在开展用户营销,和在用户开户、用户交易过程中发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应立即向反洗钱工作小组汇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加强反洗钱相关知识学习,认真推行自己岗位职责,不停提升反洗钱业务水平和分辨能力。企业各营业部、总部交易客服部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实际发生情况,电话通知结算风控部,由结算风控部进行填报,不可瞒报、漏报。结算风控部在大额交易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件报至企业反洗钱岗,可疑交易在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件报至企业反洗钱岗。各营业部按当地人民银行要求依法填报反
6、洗钱工作报表,当期有大额及可疑交易情况须报企业财务部复核后再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如无上述情况可直接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空表。自觉接收检验小组对反洗钱工作检验和监督。主动配合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反洗钱工作检验,主动参与当地人民银行组织反洗钱工作培训和宣传活动。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要求将相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用户和其它人员。第三章 内部控制基础内容第一节 用户身份识别第九条 企业依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期货用户开户实名制要求和要求,制订了天富期货用户开户业务管理细则,企业用户服务部人员在为用户办理开户手续时,应严格根据细则要求,切实推行用户身份识别义务。各业务一线开发人员应注意了解用户及其交易目标和
7、交易性质,了解用户账户实际控制人和实际受益人。第十条 自然人申请开户,开户专员应要求开户人出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查对、登记,并将身份证实文件复印件存档。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采集并保留用户影像资料。自然人投资者必需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第十一条 机构申请开户,开户专员应要求开户人出具年检有效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和开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等文件,对开户代理人身份进行查对,对用户出具文件进行查对、登记,并将上述身份证实文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存档。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采集并保
8、留开户代理人影像资料。第十二条 对于用户委托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定人,开户专员应要求用户在期货经纪协议指定条款中填写清楚,并将用户填写项目和上述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查对、登记,并将身份证实文件复印件存档。第十三条 企业认为必需时能够依据期货经纪协议,要求用户对资金及其起源正当性进行说明,并要求用户提供相关证实文件。第十四条 用户资金或财产属于信托财产,开户专员应该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姓名或名称、联络方法。第十五条 中间介绍业务商各证券营业部帮助办理开户手续(IB业务),应该依据本措施要求完成用户身份识别方法,采集并留存用户影像资料。企业开户专员对营业部提
9、交开户资料进行审核后,为用户办理开户手续,并将相关文件存档。第十六条 企业开户专员应对用户登记期货结算账户进行审查,查对期货经纪协议及附件开户申请表等开户资料所记载投资者姓名或名称和其登记期货结算账户户名,确保期货结算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和用户身份证实文件名称一致。投资者事后变更期货结算账户,企业要重新查对。第十七条 在和用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企业应该采取连续用户身份识别方法,关注用户及其期货交易情况,立即提醒用户更新资料信息。用户先前提交身份证件已过使用期,企业应立即提醒用户更新身份证件,并将更新后身份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供给企业。用户拒绝更新,或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企业
10、应中止为用户提供服务。第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企业应该重新识别用户:(一) 用户要求变更身份证件或身份证实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二) 用户行为或交易情况出现异常;(三) 用户姓名或名称和政府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关注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姓名或名称相同;(四) 用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五) 企业已取得用户信息和先前已经掌握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相互矛盾;(六) 先前取得用户身份资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七) 企业认为应重新识别用户身份其它情形。第十九条 除查对有效身份证件或其它身份证实文件外,企业能够采取
11、以下一个或多个方法,识别或重新识别用户身份:(一) 要求用户补充其它身份资料或身份证实文件;(二) 回访用户;(三) 实地察访;(四) 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五) 其它可依法采取方法。第二十条 企业在推行用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该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汇报以下可疑行为:(一) 用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其它身份证实文件;(二) 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其基础信息;(三) 采取必需方法后,对先前取得用户身份资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仍存有怀疑;(四) 推行用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觉其它可疑行为。第二十一条 总部交易客服部、各营业部开户专员负责用户身份识别具体工作。
12、用户身份识别可疑情况内部汇报步骤为:(一) 开户专员发觉用户身份可疑时,应立即通知业务一线工作小组,并于发觉1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法向企业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汇报;(二) 经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分析确定用户身份可疑,由专职报送人员填写期货业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汇报表,经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每三个月以电子方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汇报,并将要求范围内可疑交易同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三) 企业应设置专门档案以纸质及电子数据方法保留相关资料,以备核查。第二节 可疑交易识别和汇报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该将下列交易或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汇报:(一) 用户长久不进行或少许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
13、生大量资金收付;(二) 开户后短期内大量进行期货交易,然后快速销户;(三) 长久不进行期货交易用户忽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四) 用户频繁地以同一个期货合约为标,在以一价位开仓同时在相同或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靠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五) 用户间进行收益倾向一方或收益倾向不显著频繁对倒行为;(六) 部分用户在显著不合理价位上成交;(七) 用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第二十三条 除第二十二条要求情形外,企业在发觉其它交易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应该提交可疑交易汇报。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合理理
14、由怀疑用户、资金、交易或试图进行交易和恐怖活动犯罪和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感人相关联,不管所包含资金金额或财产价值大小,全部应该提交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汇报。第二十五条 企业由反洗钱工作小组常务办公室负责配合国家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反洗钱调查,企业其它工作人员也应主动配合相关工作。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发觉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用户或其交易对手交易和下列名单相关,应该立即提交可疑交易汇报,而且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依法采取方法。(一) 国家相关部门公布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二)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三)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其它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法律、行政
15、法规对上述名单监控另有要求,遵守其要求。第二十七条 总部结算部结算员、各营业部反洗钱岗负责用户可疑交易汇报具体工作。用户可疑交易内部汇报步骤为:(一) 总部结算部结算员、各营业部反洗钱岗发觉可疑交易,应立即汇报业务一线反洗钱小组工作,并于发觉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法向企业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汇报;(二) 经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分析确定为可疑交易,由专职报送人员填写期货业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汇报表,经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在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汇报,并将要求范围内可疑交易同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三) 企业应设置专门档案以纸质及电子数据方法保留相关资料,以备核查。本措
16、施第二十三条所涉可疑行为汇报参考上款要求实施。第二十八条企业由反洗钱工作小组常务办公室负责配合国家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反洗钱调查,企业其它工作人员也应主动配合相关工作。第三节 用户风险等级划分第二十九条 对于新开户用户,开户专员应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等级划分工作,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用户、中风险用户、低风险用户。具体标准见天富期货用户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暂行标准指导第三十条企业应该根据用户特点或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连续关注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对于高风险用户或高风险账户持有些人,企业应该了解其资金起源、资金用途、经济情况或经营情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监测分析。第三十一条企业应该
17、依据用户或账户风险等级,定时审核所保留用户信息,对企业风险等级最高用户或账户,最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审核。第四节 用户身份资料和交易统计保留第三十二条 企业对用户身份资料和交易统计保留应遵照企业颁布档案工作管理暂行措施中相关要求。第三十三条 企业保留用户身份资料包含记载用户身份信息、资料和反应开展用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多种统计和资料。交易统计包含交易指令统计、交易结算统计、错单统计和相关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单据、期货经纪协议、业务函件等资料。第三十四条 用户身份资料及期货经纪协议应该自期货经纪协议终止之日起最少保留20 年,除期货经纪协议之外其它用户交易统计应该自交易发生之日起最少保留20
18、年。第三十五条 可疑交易统计及相关支持材料应该单独保留,保留时间不少于20 年。第三十六条 对于国家执法部门正在办理中案件,其用户资料及交易统计保留不受上述保留期限限制,在案件结束前,不得给予销毁。第三十七条 企业对休眠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定时清理,并对休眠账户重新启用进行登记、备查。第三十八条 企业破产或解散时,用户身份资料和交易统计应移交中国证监会指定机构。第四节 保密第三十九条 企业反洗钱保密工作由反洗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全部工作人员对推行反洗钱义务取得用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和反洗钱工作信息等,应该依法给予保密。第四十条 企业对于反洗钱工作中涉密资料应由反洗钱领导小组指定专员管理,授
19、权调阅,对于接触涉密资料人员及接触时间应有专门统计。第四十一条 反洗钱工作保密范围包含帮助外部司法及监管机构调查事件和内部企业调查事件,具体保密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一) 相关卷宗和档案;(二) 调查对象姓名、身份及开户信息;(三) 调查对象资金存取和交易动态情况及各类介质资料;(四) 依法负担保密义务、不可公布各类协议、协议和事项;(五) 对司法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报送说明和汇报及相关内容;(六) 还未公开调查结果;(七) 正在追查中案件、案情和相关进展材料;(八) 经过交易软件调阅和查询账户资金流向、交易及清算数据;(九) 未经同意公开相关调查谈话和包含调查讨论录音资料;(十)
20、注明密级或加注“保密”标识文件资料和信息;(十一) 其它需要保密资料和信息。第四十二条 对于各项反洗钱工作保密期限依据事件性质确定保密期。列入保密范围反洗钱工作文件资料,如需对任何机构报送和公布相关信息,由产生该文件资料所在工作小组提出申请,由反洗钱工作小组常务办公室审查,并报送领导小组审批。第四十三条 企业职员发觉反洗钱工作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该立即采取补救方法,并立即汇报相关领导及所在工作小组。企业将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落实具体反洗钱工作保密责任制和泄密责任追究制,落实各项反洗钱调查保密方法。未经审批私自对外报送、散布列入保密范围文件资料,将依据企业职员奖惩制度对泄密人员进行处理
21、。触犯相关法律犯规者,企业将保留对泄密者追溯权利。第四章 审计稽核第四十四条 合规岗位负责对企业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验。第四十五条 反洗钱岗关键负责建立和完善和反洗钱相关内部控制操作规范,利用业务监控系统对相关交易进行日常监控,发觉异常或可疑交易立即向企业反洗钱工作小组常务办公室汇报。第四十六条 合规岗关键负责对企业反洗钱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反洗钱内部控制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检验。反洗钱稽核工作可采取常规稽核、专题稽核和突击稽核相结合工作方法,并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报主管领导同意后调整稽核频次。每六个月对企业反洗钱工作开展、实施情况进行内审,出具内审汇报。第四十七条 内审汇报除按内审
22、汇报正常路径进行流转外,应同时报送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第五章 培训和宣传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该将反洗钱培训纳入职员培训体系中,并就反洗钱培训情况做出书面统计。反洗钱培训统计应包含培训师资、培训内容、课时安排、参与人员、考试或考评情况、培训效果等内容。第四十九条 反洗钱培训内容应该包含:(一) 相关法律法规;(二) 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和控制方法;(三) 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四)现在,犯罪分子洗钱模式及案例分析。第五十条 企业应对中间介绍商证券营业部相关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培训关键为怎样进行用户身份识别,以加强相关人员对洗钱行为防范意识。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该根据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要求,加强对用户及潜在用户进行反洗钱宣传,提升用户对反洗钱工作认识。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主动和国家相关部门、中国期货业协会协作,共同对社会进行反洗钱宣传,提升公众反洗钱意识。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 本措施由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负责拟订、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8月21日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