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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报告制度样本.doc

1、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相关部门:沙河市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汇报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实施。二七年五月十日沙河市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汇报制度实 施 细 则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相关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尤其要求,国家安监总局煤矿隐患排查和整理关闭实施措施(试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措施(试行),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要求、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要求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为深入加强井工开采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安全基础工作,正确定定、立即消除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规范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2、治理和汇报制度,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员生命安全和矿山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矿山企业关键责任人(包含实际控制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全方面负责,矿(井)关键责任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并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第二条矿山企业必需建立以下十六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岗位、职能、权利和责任相统一标准,明确各级责任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负担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将企业全部安全生产责任逐项分解,逐层落实到各岗位和人员。2、重大安全隐

3、患排查治理汇报制度。应该确保立即发觉和消除矿井在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机电、运输、放炮、水害和其它方面存在隐患;明确事故隐患识别、评定、汇报、监控和治理标准;根据分级管理标准,明确隐患治理责任和义务,明确隐患排查周期和汇报时间。3、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矿井设置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责任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事)等安全管理人员必需含有矿山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矿山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需含有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辅助单位要配齐含有对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安全管理人员。4、矿山责任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明

4、确下井带班人员职责和下井带班作业种类、下井带班人员范围、每个月下井带班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任务和职责权限、日班和夜班百分比,和考评奖惩措施等,确保每个班次最少有1名责任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和工人同下同上,并建立下井带班档案。5、安全办公会议制度。明确安全办公会议召开周期、内容和参与人员。安全办公会议必需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会议应该有完整统计,载明议定事项、决定和落实人员、方法和期限。会议统计、纪要应纳入档案管理。 6、安全目标管理制度。依据上级下达安全指标,结合实际制订年度或阶段安全生产目标,并将指标逐层分解,明确责任、确保方法、考评和奖惩措施。7、安全奖罚制度

5、。必需明确奖罚项目、标准和考评措施,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要求明确,奖罚对应。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根据相关要求建立稳定安全投入资金渠道,确保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优异安全技术方法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全部有可靠资金起源;安全投入应能充足确保安全生产需要,安全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方法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要确定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方法和方案等安全技术审批内容、程序、标准、时限、审批等级,审批人员职别和资格,和编制、审核、审批人员职责、

6、权限和义务。安全技术审批应确保依据充足、正确、内容全方面、具体、安全方法可靠,能够有效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10、安全监督检验制度。应该确保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置足额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效地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等实施情况;关键检验矿井装备、管理情况;明确安全检验周期、内容、检验标准、检验方法、负责组织检验部门和人员、对检验结果处理措施。对查出问题和隐患应按“四定”标准(定项目、定人员、定方法、定时间)落实处理,并将结果进行通报及存档立案。11、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制度。矿山企业应该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和煤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

7、简称煤炭部门)指导、监督下,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无偿为每位职员发放矿山职员安全手册,确保井下作业人员含有本职员作必需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明确企业职员教育和培训周期、内容、方法、标准和考评措施;明确相关部门安全教育和培训职责和考评措施;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确定任务,落实费用;职员安全手册应该载明职员权利、义务,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情形和应急保护方法、方法和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受理部门。矿山企业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正当取得对应安全资格证。矿山企业应该建立培训档案。12、安全

8、仪器仪表、设备、器材检验、维修管理制度。应该确保在用设备、器材符合相关标准,保持完好状态;明确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前检测标准、程序、方法和检验单位、人员资质;明确使用过程中检验标准、周期、方法和校验单位、人员资质;明确维修、更新和报废标准、程序和方法。13、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结合相关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要求,明确检验标准、检验周期、考评评级奖惩措施、组织检验单位和人员。14、爆炸器材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爆炸器材使用种类、等级、贮存方法、贮存量、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措施。15、入井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明确入井人员严禁带入井下物品和检验方法;明确人员入井、

9、升井登记、清点和统计、汇报措施,确保正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和人员名单,立即发觉未能正常升井人员并查明原因。16、矿山关键灾难预防管理及事故应抢救援统计汇报制度。明确可能造成“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职业危害等重大事故关键危险,针对性地分别制订专门制度和预防方法。制订事故应抢救援预案,明确发生事故后上报时限、上报部门、上报内容、应采取应抢救援方法等。第三条矿山企业必备图纸及资料必需齐全,填绘统计必需立即,能够正确反应本企业实际情况。(一)矿山企业必需含有以下十八种图表资料: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2、井上、下对照图;3、巷道部署图;4、采掘工程平面图;5、通风系统图;6、井下运输系统图;7

10、、安全监控系统装备图;8、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系统图;9、井下通信系统图;10、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部署图;11、井下避灾路线图;12、突出矿井瓦斯地质图(非煤矿山除外);13、矿井配风计划、实测报表;14、瓦斯检测、监控日报表(非煤矿山除外);15、矿井每个月安全办公会议统计;16、矿井安全隐患整改验收统计;17、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方法;18、完善年度矿井灾难预防和处理计划。(二)全部图纸及资料应能反应矿井生产活动实际情况,并按要求标明、标齐对应数据。其中:采掘工程平面图、突出矿井瓦斯地质图最少能反应前一月实际情况。瓦斯地质图应标明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关系、采掘进度、

11、被保护范围、煤柱留设、煤层赋存条件、地质结构、突出点位置、突出强度、瓦斯等基础参数。第二章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1、矿井整年产量超出矿井核定生产能力;2、矿井月产量超出当月产量计划10%;3、一个采区内同一矿层部署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4、未按要求制订关键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未按计划检修;5、矿山企业未制订井下劳动定员、采掘作业劳动定员或实际入井人数和采掘作业人数超出要求人数。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瓦斯超限作业”: 1、瓦斯检验员配置数量不足; 2、不按要求检验瓦斯,存在漏检

12、、假检;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查明原因、不采取方法继续作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煤和瓦斯突出矿井,未依据要求实施防治突出方法”: 1、未建立专门防治突出机构并配置对应专职人员;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估计;4、未采取防治突出方法;5、未进行防治突出方法效果检验;6、未采取安全防护方法; 7、未按要求配置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1、1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处理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

13、立抽放瓦斯系统;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成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要求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 3、未配置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 4、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妥、调校不立即,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5、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瓦斯风电闭锁装置或瓦斯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1、矿井总风量不足;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和副井、回风井同时出煤; 3、没有备用关键通风机或两台关键通风机能力不匹配; 4、违反要求串联通风;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6、采掘工作面等关键用风地点风

14、量不足;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9、矿井未按要求每十二个月进行反风演练。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方法”: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置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要求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置相关技术装备、仪器;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要求进行探放水; 4、私自开采多种防隔水矿柱;5、有显著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超层越界开采”:1.国土资源

15、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2.超出采矿许可证要求开采矿层层位进行开采; 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坐标控制范围开采; 4.私自开采保安矿柱。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方法”: 1、有冲击地压危险矿井未配置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 2、未进行冲击地压估计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方法。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自然发怒严重,未采取有效方法”:1、开采轻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预防自然发怒设计或未按设计组织生产; 2、高瓦斯矿井采取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方法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怒;3、开采轻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未选定自然发怒观察站或观察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怒估计预报制

16、度,未按要求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方法; 4、有自然发怒征兆没有采取对应安全防范方法并继续生产;5、开采轻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使用明令严禁使用或淘汰设备、工艺”: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矿山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产品或工艺,超出要求期限仍在使用; 2、突出矿井使用架线式电机车;3、矿井提升人员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要求进行定时检验和配置;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5、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择对应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6、采取不能确保2个通畅安全出口

17、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要求开采者除外);7、高瓦斯矿井、煤和瓦斯突出矿井、开采轻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取前进式采煤方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年产6万吨以上(含6万吨)矿山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1、单回路供电; 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新建矿山边建设边生产,矿山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在其它区域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要求范围和规模”: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私自组织施工;2、对同意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3、矿井未经过改扩建建设,私自在改扩建区域生产;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

18、超出安全设计要求范围和规模生产;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完工验收并同意而私自组织生产。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矿山实施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或承包方再次转包,和矿山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1、生产经营单位将矿山(矿井)承包或出租给不含有安全生产条件或对应资质单位或个人;2、矿山(矿井)实施承包(托管)但未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载有双方安全责任和权力内容承包协议进行生产; 3、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4、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5、矿山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

19、。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矿山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1、矿山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 2、矿山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 3、完成改制后6个月内,未重新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第十八条“有其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实际情况认定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其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第三章 矿山重大危险源排查第十九条矿山企业要全方面掌握重大危险源数量、情

20、况及其分布,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登记、检测评定、监控防范、实施治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登记建档,并报安监部门或煤炭部门。第二十条矿山企业每两年最少对本企业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定。安全评定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委托含有安全评价资格评价机构进行,出具安全评定汇报。安全评定汇报应报安监部门或煤炭部门立案。第二十一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定汇报应包含重大危险源基础情况,危险、有害原因辨识和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方法,应抢救援方法和评定结论等。第二十二条重大危险源发生重大改变,或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发生改变时,矿山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

21、行安全评定,并将相关情况报安监部门或煤炭部门。第四章矿山重大隐患排查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关键责任人应该每个月组织一次由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员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查出隐患登记建档。第二十四条每三个月第一周,矿山企业将上季度本企业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汇报安监部门或煤炭部门。第二十五条 汇报应包含产生重大隐患原因、现实状况、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方法,资金落实、整改期限、整改作业范围、整改结果等内容,并经矿山企业关键责任人签字。关键情况随时汇报。第二十六条通常隐患由矿山关键责任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

22、验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山关键责任人审核签字立案。第二十七条 重大隐患由矿山关键责任人组织制订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方法,落实整改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按要求认真自检。对不能排除重大隐患,立即汇报安监部门或煤炭部门。第二十八条市安监部门和煤炭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隐患和违法行为推行日常监督检验和依法查处职责。第二十九条安监部门和煤炭部门接到矿山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汇报后,对不符合要求和方法不完善提出修改意见,将矿山重大隐患登记建档,指定专员负责跟踪监控,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对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安监部门或煤炭部门应该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组织教

23、授进行论证。第三十条煤矿井下出现瓦斯动力现象,必需在二十四小时内汇报市煤炭部门。并立即申请含有国家要求资质判定机构进行判定,不得隐瞒不报。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一条矿山企业未根据要求排查安全隐患和汇报,由安监部门或煤炭部门责令限期更正;逾期未更正,责令停产整理,并依法对矿山企业责任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矿山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安监部门或煤炭部门责令停产整理,提出整理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拒不实施仍在进行生产,对该矿山企业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矿山企业责任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对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觉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矿

24、山企业,由安监部门或煤炭部门提请政府关闭该矿山企业,并由颁发证照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矿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矿长。 第三十四条矿山企业未依据国家相关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由安监部门或煤炭部门责令限期更正,逾期未更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产整理。第三十五条对1个月内3次或3次以上发觉矿山企业未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由安监部门或煤炭部门提请政府对该矿山企业给予关闭。 第三十六条对矿山企业拒不实施安监部门或煤炭部门依法下达执法指令,由颁发证照部门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

25、长安全资格证;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处罚;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其责任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超出1周时间没有根据国家要求带班下井,或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由安监部门或煤炭部门责令更正,并对该矿山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矿山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员发放符合要求职员安全手册,由安监部门或煤炭部门责令限期更正,逾期未更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进行评定、监控及未制订应急预案,要依据安全生产法 要求严厉查处。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整改不立即而造成重、特大事故,要依法严厉追

26、究生产经营单位和监管部门关键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第四十条对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责令矿山企业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中无法确保安全,应该责令矿山企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临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要限期完成,并采取切实有效防范、监控方法。第四十一条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图纸及资料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要求,安监部门或煤炭部门责令限期达成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由安监部门或煤炭部门责令停产整理,暂扣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理仍不含有安全生产条件,由安监部门或煤炭部门申请吊销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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