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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制度样本.doc

1、 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国电力法》、国务院公布《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计划、建设、运行和保护,适用本措施。 前款所称电力设施包含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相关辅助设施;电力设施建设包含电力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市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监督管理;各县(市)区

2、电力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监督管理;各级公安、工商、建设、林业、计划、国土、水利、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帮助电力主管部门实施本措施。 第四条 电力设施计划、建设应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照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标准,适度超前发展。 第五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和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有支持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电力设施义务,对危害和破坏电力设施行为,有权阻止并向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举报。 电力主管部门对保护电力设施做出显著成绩单位和个人应该

3、给表彰或物质奖励。 第六条 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职责: (一)监督、检验本措施及依据本措施制订相关要求落实实施;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相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域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偷窃电力设施器材案件。 第二章 电力设施计划 第八条 市、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应该会同计划管理部门编制电力设施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计划。经同意电力设施建设计划,不得随意更改。 第九条 电

4、力设施建设计划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统筹兼顾,综合布署。曲靖电力设施建设计划应和省、市、县(市)区各类区域性计划相协调。 (二)遵照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标准。远近结合,一次计划、分期实施,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用电需求。 (三)遵照可连续发展标准。在重视经济效益同时,必需把社会效益放在突出位置,提升安全用电和可靠用电。 (四)结合电网实际情况和用电需求发展,优化电网结构,满足相关规程和导则要求要求。 (五)节省、集约用地。电力设施建设标准上不占用或少占用农田保护用地,保护有限耕地资源,提升土地利用率。 (六)电力设施建设选址、选线、电源布局应科学合理。计划变电站应靠

5、近电力负荷中心,方便高低压各侧进出线。 (七)架空输电线路应沿城市边缘地带架设,不得穿越市中心区,不得跨越已建和已批建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区域,不得跨越水库土坝保护区,并避开已建和已批建建筑物、构筑物。 (八)城市中心区主、次干道新建输电线路,应计划为电缆通道;现实状况110千伏以下架空输电线路,应逐步改造成电缆通道。 第十条 市、县(市)区计划管理部门编制城市计划,应该预留对应输电线路走廊;审批输电线路走廊,应划定保护区范围。同一输电线路走廊须经多个管理部门审批时,由同级计划管理部门牵头协调。 第十一条 电力电缆经过铁路、公路、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计划设计,应根据国家相关

6、要求实施。电力电缆能够经过桥梁,计划、设计桥梁,应该根据电力设施建设计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预留对应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经依法征用、划拨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和依法划定输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改变其性质。 非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确需对已计划或在建电力设施用地及输电线路走廊位置进行调整,应取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计划管理部门同意。电力设施全部者正当权益由此受到损害,有权取得赔偿。 第三章 电力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设施建设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符合电力设施建设计划要求,适应电网负荷增加需要。 第十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通常不得跨越房屋

7、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该和房屋全部者达成协议,采取对应安全技术方法后,方可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增加被电力线路跨越房屋原有高度。超越房屋物体高度或房屋周围延伸出物体长度必需保持符合要求安全间距。 各级电压导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水平安全距离以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8、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十五条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应该依法给赔偿。由市或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会同电力主管等部门依法制订征用土地赔偿方案,经公告并报同意后组织实施。 对赔偿标准有争议,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同意征用土地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赔偿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实施。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计算,以正当勘界面积为准。 第十六条 架空输电线路沿线杆、塔基础所占用土地,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该根据市国土管理部门制订

9、标准办理土地永久性占用和赔偿手续。 杆、塔基础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以下: (一)自立塔:以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外延1米形成四边形; (二)拉线塔(杆):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至3平方米计算; (三)需围堰或挡土墙保护基础,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电力设施和部分改建电力设施,应按基建程序办理报建手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办理相关手续。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及实施,应和周围已建设施保持符合要求安全间距。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在实施中,因满足施工条件或保持安全距离要求,需损坏、铲(拆)除用地外作物、附着物,和迁移、拆除其它设施或要求其它设施全部者采取对应安全技术方法,依法应该给

10、赔偿,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根据要求标准给一次性赔偿。 第十八条 电力线路需跨(穿)越铁路、公路、桥梁、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强化服务,相关单位应该给配合、帮助。跨(穿)越线路设计应该满足相关规程规范及技术要求。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于工程实施前,通知相关部门采取安全方法,所需费用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应注意保护森林。若确实需要砍伐出通道,必需依法办理占用、砍伐手续,并达成赔偿协议后,方可进行。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距离和林区关键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两倍之和。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等高秆植物。 第二十条 因条件限

11、制,输电线路走廊确需穿越已批建用地并影响土地使用或用地性质,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该对土地使用权者进行赔偿,赔偿标准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和土地使用权者协商。 各类开发区应该预留电力设施建设用地,经计划管理部门划定输电线路走廊经过开发区,应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依法征用土地经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抢种作物或抢建(含扩建、叠建)建筑物、构筑物,均不列入赔偿范围。 第二十二条 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该根据电网电量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布设配电线路。配电线路设计、施工,应该符合电力规程、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电力设施工程建设按国家招投标相关要求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

12、程建设材料、设备;不得阻挠施工单位拆除废旧电力设施;不得干扰、阻挠、破坏电力设施工程建设。 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二十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两平行面内区域。架空线路保护区边缘距离导线最短距离为:1~10千伏4米;35~110千伏6米;220千伏8米;500千伏10米。 第二十五条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一)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二)江河电缆通常大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通常大于各50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水域。 第二十六条 电力设施隶属输水、输油、输煤、排

13、灰、供热、送气管道保护区为发电厂、变电站外专用电力管道侧面向外延伸3米所形成区域。 第二十七条 电力专用通信线路、通信电缆、光纤电缆、微波塔、微波站等及相关设施保护,根据国家保护通信线路相关要求实施。 第五章 电力设施保护方法 第二十八条 电力设施全部些人或其委托管理人采取下列方法保护电力设施: (一)建立电力线路沿线群众护线组织或委托电力线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加强对群众护线组织业务指导; (二)在林区及城镇、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地域电力线路保护区区界上,应该设置标志,并标明保护区宽度和保护要求;

14、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国道、省道和车流量较大县道及铁路、航道、桥梁、水利工程设施关键区段,应该设置标志,并标明电力线路保护区宽度和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安全距离; (四)在电力线路设备平台保护区区界上设置安全标志。 第二十九条 电力设施全部些人或其委托管理人应该对所管理电力设施定时进行巡视、维护、检修,落实技术防范方法,立即排除故障,处理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有意延误。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通常不得在距离电力设施周围500米(水平距离)内进行爆破作业。因生产建设要求确需进行爆破作业,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制订安全方法,并取得电力设施全部些人或其委托管理人书面同意,报县级以

15、上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在要求范围外进行爆破作业必需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下列范围内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 (一)10—35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5米; (二)110—22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8米; (三)50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 (四)变电站、发电厂围墙外缘10米。 在前款要求范围外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通行维护通道; (二)不得影响基础稳定,对可能引发基础周围泥土、砂石、岩体垮塌,应负责修筑护坡堤进行加

16、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电力设施全部些人或其委托管理人同意,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在电缆保护区及发电设施隶属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气管道等保护区内取土、使用机械掘土、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 (二)在电缆管道内埋设其它管道; (三)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等物体; (四)私自建设、安装变电设施、器材,拉接电力线路及使用电器。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变电站和发电厂周围500米以内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设易燃易爆污染厂矿和仓库;不

17、得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500米以内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及堆放或焚烧垃圾、杂物等。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行为: (一)扰乱发电厂、变电站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水、排灰等管道(沟)安全运行; (三)阻碍进站、进厂道路通畅及使用; (四)向电力线路、变电站投掷物品; (五)在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内放风筝、镀膜气球等; (六)其它危害发电、变电设施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建筑

18、物、构筑物。 第三十六条 公用工程和其它建设工程后于电力设施建设,和相邻电力设施间距必需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公用工程和其它建设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可能妨碍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需采取安全方法或迁移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该和电力设施全部些人或其委托管理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三十七条 符合电力设施安全距离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因扩建、改建而影响电力设施安全,需采取必需防护方法或迁移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该和电力设施全部些人或其委托管理人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八条 发生自然灾难或突发事件而严重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等紧急

19、情况时,电力设施全部些人或其委托管理人应该采取对应安全技术方法,有权修剪或砍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树木等高秆植物、开挖地面或排除其它障碍,并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相关部门,立即补办手续。 第三十九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对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树木等高秆植物,其全部者应该在限定时限内给予修剪或砍伐。拒不修剪或砍伐,由电力设施全部些人或其委托管理人自行修剪、砍伐,所需费用由其全部者负担。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树木等高秆植物,由电力设施全部些人或其委托管理人给予修剪、砍伐,并不予支付树木赔偿费、林地赔偿费、植被恢复费。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

20、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树木等高秆植物。 依据城市绿化计划要求,园林部门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需种植树木,应该取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种植低矮树种,并负责修剪,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 严禁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 第四十二条 违反上述要求,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据《中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要求,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措施中电力线路,系全部电压等级架空配电线路和电缆线路总称; 输电线路走廊,指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千伏及以上高压架空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两条平行线之间专用通道; 电缆通道,指本措施第二十五条要求电缆保护区。 第四十四条 本措施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措施自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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