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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联通公司定岗定编制度样本.doc

1、 浙江联通定岗定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目标和标准) 第一条 为了有效控制浙江联通人员总量,科学核定省分企业各部门、各地市分企业人员编制标准,从而有效挖掘职员工作潜力,提升用人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定岗确定各部门岗位设置,而定编确定了人员编制。省分企业各部门和地市分企业定岗定编数目属于年初计划制订内容关键项目,列入组织年度考评项目。 第三条 定岗定编标准和企业经营情况相联络,各部门编制总量由人工成本进行控制。定岗定编标准依据浙江联通经营情况进行立即修订。 (组织保障) 第四条 省分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及修改定岗定编制度,并统一领导实施。 第五条 省分企业人力资源部负

2、责修改本制度相关附件,即定岗定编标准,并下发定岗定编计算措施,核定省分各部门和各地市分企业人员编制。 第六条 各分企业人力资源部依据定岗定编标准计算本分企业人员编制,并报省分企业人力资源部同意实施。 第七条 各级管理者为各自管理范围定岗定编实施者,为本人管理范围内定岗定编第一责任人。 (适用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浙江联通省分企业各部门、各地市分企业及县市分企业。 第二章 职员总量 (职员总量定义和标准) 第八条 职员总量是指组织中各类职员总数(含正式工、协议工、劳务用工及试用、见习、外聘及临时工)。 第九条 职员总量受各经营单位营业收入、人工成本、人均人工成本影响。

3、 第十条 营业收入是指经营实体(省分企业、地市分企业)年度业务收入和服务收入总和。人工成本是指经营实体年度职员薪酬总额和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开发成本(费用)总和。 第十一条 在相同条件下,对于非关键岗位新职员招聘,应以临时工、劳务用工为主,正式工为辅,降低正式工招聘使用数量。 第十二条 标准上浙江联通不再增加正式职员聘用。 (职员总量核定) 第十三条 各地市分企业人工成本依据地市分企业营业收入*薪酬计提百分比+管理费用计算。其中:薪酬计提百分比由薪酬制度确定,管理费用由省分企业计划部、财务部核定。 第十四条 各地市人均成本依据上十二个月度人均成本数据,按企业经营情况制订。 第十五

4、条 各地市分企业职员总量指导数据为职员总量=人工成本/人均成本数据。具体数据由各地市分企业人力资源部计算后连同各项数据报省分企业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十六条 省分企业在组织机构及业务模式不变情况下,标准上不再增加人员编制。 第三章 生产岗位人员定岗定编 (生产岗位人员定岗定编依据) 第十七条 省分企业人力资源部制订各生产部门标准岗位设置(含职位名称、职位指责),各地市分企业依据省分企业生产部门标准职位体系,规范本分企业生产岗位设置,并报省分企业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十八条 生产岗位人员编制受生产岗位关键驱动原因及驱动量影响。 第十九条 岗位关键驱动原因是指影响该岗位任职人员数目标关

5、键原因,即关键职责原因。 第二十条 驱动量包含驱动总量和人均驱动量。驱动总量指某岗位驱动原因全部数量。人均驱动量指岗位任职者能够负担最大驱动量。 第二十一条 生产岗位人员编制数量指导数据为岗位人员编制数量=驱动总量/人均驱动量。 (生产岗位定岗定编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各地市分企业负责本分企业生产岗位人员编制数据(标准职位变动、岗位驱动总量、人均驱动量)统计,并于每财政年度末汇总本年度相关数据,报省分企业人力资源部立案。 第二十三条 省分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省分生产部门生产岗位定岗定编数据汇总和全省生产岗位定编数据分析,制订人均驱动量指导数据。 第二十四条 各地市分企业依据省分企业生产

6、岗位人均驱动量指导数据、估计下十二个月度驱动总量数据,估计下十二个月度生产岗位人员编制,报省分企业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二十五条 省分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省分企业生产部门驱动总量和人员编制数量核定。 第四章 管理职能人员定岗定编 (职能人员定岗定编依据)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员、职能部门人员、生产部门职能人员定岗定编依据标准职位体系确定。 第二十七条 标准职位体系是指依据职位分析后确定职位设置体系。标准职位体系受组织机构、业务模式影响。 第二十八条 管理职能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数量比依据上十二个月度数量比,进行优化调整。 第二十九条 标准上管理职能岗位采取一岗一人,特殊情况由用人单位

7、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管理职能人员定岗定编步骤) 第三十条 省分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省分企业各部门标准职位体系建设,并指导各地市分企业职位设置和标准职位体系建设。 第三十一条 各地市分企业人力资源部依据省分企业人力资源部指导意见,规范本分企业职位设置,报省分企业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三十二条 省分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职位设置变更审批和特殊岗位多人任职情况审批。 第三十三条 管理职能人员定岗定编计划于每一财政年度年初制订。 第五章 定岗定编数据存档和申诉 (数据汇总和存档) 第三十四条 各地市分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分企业定岗定编数据汇总和分析,并依据定岗定编制度要求制订年度用人计

8、划,并报省分企业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 省分企业负责制订省分企业定岗定编方案,审批各地市分企业用人计划和省分各部门用人计划。 第三十六条 定岗定编数据修正期为十二个月。 第三十七条 定岗定编相关数据由各级人力资源部门保留,保留期3年。 第三十八条 保留期满,由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销毁。 (定岗定编申诉) 第三十九条 浙江联通经营管理委员会对省分企业及各地市分企业人员编制由最终决定权,但应尊重人力资源部门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浙江联通省分企业人力资源部。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最终决定、修改、废除权归浙江联通省分企业经营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实施时间为 年 月 日。 附件1:人均成本指导数据 附件2:各生产岗位人均驱动量指导数据 附件3:浙江联通省分企业标准职位体系 附件4:地市分企业标准职位体系(绍兴、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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