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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中国化模式选择样本.doc

1、辩诉交易制度及其中国化模式选择刘廷华摘要:辩诉交易是控辩双方基于互惠而进行一个契约行为。它能够显著节省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一样可能侵犯了被告人宪法权利、有违社会正义、引发权利寻租,其运行需要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契约自由观念、实用主义哲学和控辩双方量刑提议权等多个条件。鉴于具体国情,建立和完善中国辩诉交易制度必需处理包含构建保障机制、确立廉价主义诉讼标准、限制交易范围和内容、规范交易形式和程序、和健全救助机制等多个问题。关键词:辩诉交易;诉讼效率;限制;规范;救助一、辩诉交易本质依据布莱克法律辞典,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罪名或数项指控中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某种让步,通常

2、是取得较轻判决或撤消其它指控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协议。1在实践中,常被采取是起诉(指控)修改和和处罚相关协议两种。2指控修改可能包含到减轻指控或去掉一个或更多指控,它包含罪名交易和罪数交易两种:(1)罪名交易。包含:一是检察官以允诺比本应指控涉嫌罪名要轻另一罪名要求被告人认罪;二是当嫌疑人犯有某类在社会上影响更为恶劣犯罪并害怕以后声名狼藉,影响其以后社会生活时,检察官以允诺改控其它罪名而换取被告人认罪。(2)罪数交易。当嫌疑人犯有数罪时,检察官为争取嫌疑人认可有罪,许诺将本应指控数个犯罪改为仅指控其中一个或较少个数关键罪行。和处罚相关协议,亦称量刑交易,以被告人认罪为条件,检

3、察官承诺向法官提出从轻判处被告人刑罚提议或不反对被告人请求判处特定刑罚。除了交易内容外,辩诉交易还包含其它多个要素,这包含:其一,交易主体是检察官和被告人(关键经过其辩护律师进行交易)。其二, 交易法律后果是案件不进入正式庭审,而由法院对辩诉协议给予确定并直接对被告人定罪处刑,诉讼程序终止。其三,经过交易所赢利益。就控方而言,是经过被告作有罪答辩而免去了审判中证实责任同时降低了败诉风险;就辩方而言,是取得较轻处罚判决或被降低了犯罪指控。其四,交易形式表现为控辩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经过协商达成协议。辩诉交易本质特征是控辩双方经过互惠交易行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进行处分。3二、相关辩诉交易利弊争论

4、(一)支持辩诉交易理由因犯罪不停增加,司法资源有限,执法者利用多种不一样方法和被告人协商,和被告人为某种条件之交换,以求对刑事案件快速处理,降低法院负荷,已成为世界性刑事诉讼时尚。4不难看出,接收辩诉交易制度是出于提升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考虑。希尔斯曼指出:“在被指控犯有联邦罪行案件中,实际进行审判,还不到百分之二十五。其中最关键一个原因大约是法院负担太重,假如不实施这种措施(辩诉交易),她们现在可能还在审理三十年前案子。”5辩诉交易能够节省司法资源原因在于,在以宽大作为筹码时候,检察官降低了证实被告人有罪必需性,法院也免于对罪责进行裁判。法院经过被告人供述来处理案件,而无须进行独立审判。6

5、具体而言,关键是经过三个路径来节省司法资源。第一,辩诉交易使案件由实体审演化为程序审,不仅节省了庭审时间,而且摆脱了旷日持久控辩对抗,法官只须查明辩诉交易协议是自愿签署即可判决。第二,降低了证实标准,减轻了控诉方证实责任。第三,经过辩诉交易,罪犯受到刑罚得到减轻,降低了刑罚实施成本。(二)对辩诉交易批判1侵犯了被告权利辩诉交易剥夺了被告人宪法性权利,成为引诱无辜被告人认罪诱因。7它总是为了一方利益胁迫另一方在两种“恶”中选择较轻一个,它避免不了带有显著胁迫特征。8约翰朗本甚至认为,“辩诉交易让主张宪法权利被告人付出了惨重代价。假如她坚持其宪法权利,尔后被定罪,我们就大大增加其刑罚,以此来进行威

6、胁。刑罚上差异和刑讯一样取得了原来不能轻易得到供述。所以,在性质上和刑讯一样含有强制性。其差异仅仅在量上。辩诉交易能够,而且在实际上促进无罪人给自己定罪。”6 p.81-87.可见,在辩诉交易被使用场所,“被告量刑可能不是建立在犯罪基础之上。因为大量案件使得辩诉交易成为一项通例,对罪犯量刑往往就和案件具体事实、改造罪犯需要或和社会期望对犯罪提出强有力控诉正当利益毫无关系。同时,因为检察官不需要在法庭上提交任何证据或证人,即使案件无法经过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审查,恐吓也可能造成认罪。”9 2有违社会正义价值理念辩诉交易以牺牲正义价值为代价换取效率,使不一样被告人因相同或相同犯罪行为遭受迥然不一样刑事

7、处罚,扭曲了社会公正体系。很显著,辩诉交易制度可能造成被告人之间不平等。相同或相同一个案子,未参与辩诉交易被告人可能侥幸逃脱处罚或被判处重刑,而参与辩诉交易被告人可能只被判处较轻刑罚。造成这种不平等原因是多方面,包含辩护律师辩护能力、检察官办案能力、被告人风险偏好程度、获取犯罪证据难易程度、和法院对辩诉交易协议审查力度等。刑罚轻重,本应该和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负担刑事责任相适应。而在辩诉交易制度下,相同或相同犯罪行为却可能造成完全迥异刑事处罚,这有悖于刑法上著名罪刑相适应标准,也违反了社会正义。3可能引发权力寻租刑事诉讼原有分权模式是检察官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检方对被告提起诉讼,被告人及其

8、辩护律师代表辩方,法官是中立第三方,不偏不倚地对案件事实和刑罚轻重给予判定。在这种分权模式下,法院含有控制整个刑事诉讼权力,也有利于监督检察官权力。然而在辩诉交易中,检察官一直居于主导地位,享受极其广泛自由裁量权,掌握着辩诉交易主动权和变更权。法院在监督辩诉交易上作用十分有限,仅仅是审查辩诉交易协议是否出于自愿,无法监督检察官诉讼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可能利用手中掌握公共权力和被告人进行权钱交易,引发权力寻租现象,破坏刑事诉讼制度应有权威性。(三)对辩诉交易批评并无道理首先,辩诉交易制度本身并不违反宪法,也不存在“被迫自证其罪”问题,因为它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进行交易。而且,在自由意志情况下

9、被告人用宪法给予自己权利换来减刑等好处完全是理性选择结果。其次,辩诉交易不仅没有违反正义观念,而且更为务实实现了正义。正义作为社会制度基础价值取向,一直是人类追求高尚理想。但“正义有一张普洛透斯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一样形状并含有极不相同面貌。”10大家越来越认识到,仅仅是结果平等并无须定带来正义。而且,即使仅从结果平等这个维度来考量,辩诉交易似乎也更靠近正义。在无罪推定假设下,假如不能形成严密证据锁链就不能给被告人定罪。这实际上造成了两种极端情况:或被判处重刑,或被无罪释放。这引发在被告人量刑上不平等可能远甚于辩诉交易引发不平等。假如考虑到正义效率维度,辩诉交易制度优势就愈加显著。最终,任

10、何公共部门及其雇员,全部是经济人,寻求本身利益最大化一直是她们行为目标之一。所以,在缺乏有效监督情况下,即使没有辩诉交易制度,也难免会发生权力寻租问题。三、辩诉交易运行条件(一)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将代表政府检察机关和被指控被告人置于对等诉讼当事人地位,重视当事人在诉讼中作用,整个诉讼过程关键由各当事人根据控辩对抗模式来完成。在审判阶段,法官只是一个居中裁判和主持人,既不提前介入,也不主动搜集证据,居于被动地位。所以,查明案情任务完全压在了检察官肩上。因为无罪推定标准限制,她必需负担证实被告人有罪证实责任,而且法律又要求了严格证实要求,加之缄默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保护性法则增

11、强了被告人一方防御能力,极大地限制了检控方取证能力,使得检控方诉讼风险性也随之增高。被告人假如不认罪,有可能因为检察官掌握证据不足而被无罪释放,但也有可能因证据确凿而被判处重刑,诉讼含有高度不确定性即风险性。统计表明,大多数人全部含有风险厌恶特征,所以控辩双方全部愿意接收辩诉交易以控制风险。(二)契约自由观念盛行契约自由观念中包含自愿、平等、合意、互利、互约等要素,辩诉交易也包含这些要素。第一,控辩双方全部面临诉讼风险,经过交易,可能出现“双赢”局面。11所以,辩诉交易完全是出于自愿。而且,这种自愿受到法律保护。法律要求法庭在接收有罪答辩前,首先要在公开法庭亲自问询被告,确定答辩是自愿,不是强

12、迫、威胁结果,也不是脱离答辩许诺结果,同时还应该让其充足了解认罪答辩后果。不然不能接收被告人有罪答辩。12P.43-44第二,辩诉交易双方是平等。法律要求被告人有罪答辩一定要在其律师帮助下才能作出,而且要求辩护律师必需从被告人利益出发,认真分析指控性质、控方掌握证据,比较接收协议和接收审判利弊,这确保了交易双方平等。12P.44-45第三,辩诉交易是双方合意结果。前已述及,辩诉交易双方全部有是否选择辩诉交易权利,同时也有权就交易内容进行谈判,只有在双方合意前提下才可能达成交易。第四,辩诉交易是互利,检察官免去了举证责任,被告人降低了罪数或刑罚。第五,辩诉交易是互约。法律要求,假如被告人有罪答辩

13、是在经宣誓或公开统计在案或其律师在场情况下做出,而随即又撤回复辩,那么在因伪证或虚伪陈说所进行刑事诉讼中,这一陈说将被用来作为反对她证据。而假如控方检察官只是经过辩诉交易引诱被告作有罪供认,却并不兑现其所做承诺,那么被告有权撤回先前有罪答辩,而且明确要求已被撤回答辩不得作为不利于该被告证据。12P.45-46(三)实用主义哲学实用主义哲学观精髓在于,思想、概念和理论只不过是人为了达成目标工具,只要它们对机体适应环境有用,它们就是真理。13美国检察官是一个政治型检察官,她们所起诉案件胜诉率高低决定着她们工作业绩,影响着她们在业界声誉,制约着她们以后升迁。所以,检察官乐于经过辩诉交易降低诉讼风险。

14、除了对检察官有用,辩诉交易制度既能够使被害人立即地取得比较确定抚慰和赔偿机会和方法,又能够使被告人立即从被追诉状态解脱出来而且避免被定重罪和被判重刑风险,极大地减轻当事人讼累。最终,辩诉交易制度能够使辩护律师改善同检察官关系,使其所服务当事人得到所能接收确实定较轻处罚,提升其在业界声誉。总而言之,辩诉交易结果对各方全部有利,对社会含相关键作用。所以,从实用主义角度看,辩诉交易不失为一个很好制度选择。(四)检察官有自由裁量权美国实施完全公诉主义,全部刑事案件全部由检察官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所以,公诉人起诉任务十分繁重,为了使案件得以快速交付审判,美国在起诉方面实施起诉廉价主义标准。起诉廉价主义又叫

15、起诉合理主义,指检察官对于存在足够被告并含有起诉条件案件,能够斟酌决定是否起诉标准,它实质是给予检察官以起诉自由裁量权。在此标准下,检察官不仅有决定起诉和不起诉和以何种罪名进行起诉权力,而且有降格起诉、撤回起诉和拒绝起诉权力,甚至有向法院提议科刑权力。正是起诉廉价主义给予检察官几乎不受限制自由裁量权:对不起诉或撤回公诉决定,检察官无须说明理由。和这种几乎不受限制起诉裁量权相适应,检察官拥有和被告方进行辩诉交易权利14。四、中国辩诉交易制度构建(一)建立相关保障性制度1完善被告人权利保障机制首先,给予被告人缄默权,使得控方必需自己负责搜集多种控罪证据,而且证据起源正当性问题还受到非法证据规则检验

16、,这能够显著增强被告人和控方相抗衡能力,从根本上消除产生刑讯逼供根源,加大控方诉讼风险。其次,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确保控辩双方能在庭前对证据及胜诉机会作一个理性测评,并考虑是否寻求谈判以降低诉讼风险。最终,建立辩诉交易中律师介入和法律援助制度,确保被告得到律师服务。多数被告人对自己行为是否组成犯罪、组成何罪、可能受到何种刑罚、辩诉交易对本人将产生什么样后果、最终审判结果又怎样,等等,全部不如公诉人那么清楚,其交易技巧显著要逊于后者,从而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所以,必需确保辩诉交易必需在律师参与下进行。2确立廉价主义诉讼标准和监督机制现在中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给予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检察官没有交易筹码,

17、无法开展辩诉交易。所以,应该首先确立廉价主义诉讼标准,给予检察官广泛自由裁量权,尤其是量刑提议权。在此过程中,为了为避免检察官在进行辩诉交易时滥用权力、徇私枉法,必需对应地设置对检察官监督机制,加强对检察官监督。具体而言,能够包含三个方面监督。第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能够要求辩诉交易必需经过检察委员会审核同意才能生效,同时,上级检察机关可不定时地随机抽查,确保辩诉交易质量。第二,法院系统监督。除了审查辩诉交易是否出自自愿外,法院还能够就被告人是否得到律师服务等内容进行审查,确保辩诉交易完全符合契约自由法则。第三,中立监督机制。即辩诉交易要接收检察机关及其它司法机关之外中立机构监督。这类中立机构

18、能够是民间性质,也能够成立对应社会组织来推行。(二)限制交易范围和内容考虑到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不一样结构和司法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还有待提升等国情,为了预防辩诉交易产生过多负面影响,能够考虑进行必需规制。国外相关辩诉交易适用范围有两种立法例:一是不限制辩诉交易适用范围。如在美国,不管轻罪、重罪,全部刑事案件全部能够适用辩诉交易。二是限制辩诉交易适用范围。如意大利辩诉交易,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原来能够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轻微刑事案件,对于重罪案件,当事人没有处分权。在中国,简易程序长久适用使得大家更轻易接收限制适用范围制度。不过,不可将辩诉交易适用范围限制得过于狭窄,尤其是等同于已经有简易程序适用范

19、围, 不然,则轻易造成程序重合。依据辩诉交易特点,结合刑事诉讼法要求及司法实践,能够只在下列情况才排除适用辩诉交易:第一,犯罪性质或情节尤其严重、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或死刑案件。第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案件。第三,被害人不一样意交易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部分经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案件。相关交易内容,可许可罪名交易和量刑交易。(三)规范交易形式和程序出于规范目标,法律应明确要求控辩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必需采取书面形式。相关辩诉交易实施程序,标准上包含三个步骤。第一,辩诉交易程序开启。有两种方法:其一,被告人或辩护律师在取得被告人同意后,向检察机关提出辩诉交易申请,并被检察机关认可。注

20、意,在此过程中必需确保辩方是出于自愿,而且明知该行为后果。其二,检察机关提出辩诉交易提议并被被告人接收。第二,辩诉交易实施。辩诉交易双方就罪名、罪数和量刑等问题进行协商,辩方放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辩护意见,同意检察机关指控事实、证据及罪名,自愿明确表示认罪,而控方同意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不反对辩护方量刑请求,双方就交易事项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第三,辩诉交易结束。法院严格审查控辩双方达成辩诉交易协议,对于符合要求协议给予确定,并依此宣判,辩诉交易目标实现,交易结束。对于不符合要求协议,可给予撤销。在控辩双方均愿意继续交易前提下,能够为当事人双方再提供一次交易机会;不然,法院可宣告交易失败并

21、依法开展审判工作。(四)健全救助机制为了最大程度地预防不正当辩诉交易发生,或在不正当交易发生后能够立即加以救助,必需建立包含违约救助和司法审查两个方面救助机制。违约救助,是指当控辩双方当事人中一方在达成协议后反悔、不实施协议时给救助。第一,公诉机关假如无正当依据和理由而不以控辩双方协商罪名、罪数、量刑提议提起公诉,法官应准许被告人撤回认罪或依据协议直接进行判决。第二,被告人对自己作出有罪答辩反悔,要求撤销有罪答辩,如案件还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应按正常程序提起公诉,但被告人原来有罪答辩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如被告人是在庭审时撤销有罪答辩,法官应提议公诉机关撤诉。公诉机关不一样意撤诉,法官则应按正常程

22、序继续审理,依法作出裁判。至于司法审查机制,是法院对辩诉交易正当性审查制度。关键是就被告人不是自愿作有罪答辩、交易是否缺乏事实和证据基础、交易过程和结果是否严重背离司法正义等问题进行审查。这能够避免公诉机关侵犯被告人正当权益,同时也是预防权力寻租有效路径。参考文件:1BLACKS LAW DICTIONARY. 7thEd,. West Group, , p. 1173.2柯葛壮,杜民霞.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应用J.社会科学,(1):52-58.3龙宗智,潘君贵.中国实施辩诉交易依据和程度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124-131.4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

23、版社,:535.5美希尔斯曼.美国是怎样治理M.曹大鹏译.商务印书馆,1988:178.6美约翰朗本.刑讯和辩诉交易J.朱奎彬翻译.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81-87.7Douglas Maynard.The Courtroom Context of Plea Bargaining, Reprinted from Plea Bargaining (Chapter Two) (1984).8Timothy Lynch, The Cass against Plea Bargaining, Regulation( Fall, ), pp. 2526.9美J斯卡勒胡弗尔.灾难性辩诉交易

24、.邓荣杰译.载江礼华,杨诚主编.外国刑事诉讼制度探微M.法律出版社,200:255-271.10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 261.11江礼华,杨诚主编.外国刑事诉讼制度探微M.法律出版社,:272.12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M.建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43-46.13邱仁宗主编.20世纪哲学名著导读M.湖南人民出版社,1991:667.14柯宾.美国检察官权限J.人民检察,1994,(11):59.Plea-bargaining system and its mode in ChinaLiu Ting-huaAbstract: The

25、 Plea-bargaining is a contractual behavior what is carried out between prosecution and the defense based on reciprocity. Some scholars believe that the system violated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s of the accused, contrary to social justice, may lead to the right to rent-seeking. However, some scholars

26、believe that it can significantly save judicial resources and efficiency of the proceedings. From the implementation of plea bargaining situation abroad, its operation need to adversary litigation, contracts, freedom of ideas, philosophy of pragmatism as well as the prosecution and the defense sente

27、ncing recommendations of both the right conditions must be met.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specific national conditions, establish and improve Chinas plea bargaining system must be resolved, including building a security mechanism, to establish the principle of cheap doctrine litigation to restrict the scope and content of transactions, standardize business forms and procedures, as well as improve the relief mechanism a few questions.Key words: Plea-bargaining, efficiency of judicial, restrictions, norm, rel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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