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从业人员制度11篇 【第1篇】运输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制度 1、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1) 驾驶员应是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 (2) 驾驶员必须领取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方可驾驶车辆。 (3) 驾驶员的正常培训由本人负责,定期培训由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4) 发生不安全情况,应及时报告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准隐瞒事故真相,并积极配合事故的处理。 (5) 驾驶员应服从调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连续行车不准超过 4小时,杜绝各种违章行为。 (6) 驾驶员要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容
2、整洁、文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7) 车辆正常出车前,应将文明卫生与安全工作结合检查。 (8) 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驾驶营运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②不准转借、涂改和伪造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③不准将营运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的人驾驶。④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⑤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⑥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⑦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⑧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
3、车辆。⑩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打手机或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2、机动车辆管理 (1) 本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机动车辆由其驾驶员负责日常具体管理与考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考核,并参与交通事故的处理。 (2) 机动车辆的年检审,由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3) 认真执行春查和冬查的各项内容要求,严格车辆检查制度,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4)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日常维护和车辆换季保养工作,特别是冬季"四防"(防火、防冻、防滑、防事故)工作。 (5) 遇有雾、雨、雪等天气及路况不良,严格控制出车,若生产
4、等急需可配备有经验的2名驾驶员出车,以保安全和处理应急情况。。 (6)禁止私自用车,以车代步或将车辆乱停乱放。 (7) 车辆调配人员要合理安排行车日程,做到行车前有交待,回库后有检查,严禁“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2篇】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离职: 1、 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 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第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导致停职外,
5、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资。 三、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 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3、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五、从业人员在接收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
6、其请假日之薪资照发。 六、依照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处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工资。 以上所称薪资,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资为准。 七、从业人员辞职,应于7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转公司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呈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说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八、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
7、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3篇】某某公司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 劳动防护用品由公司物资供应部集中采购,物资供应部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各种证件齐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安全标志。 劳动防护用品入库前必须经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劳动防护用品验收人员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各种证件必须齐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安全标志,外观合格,不得过期。否则,禁止入库。 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填写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合格单,仓
8、库管理人员接到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合格单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物资供应仓库严格按计划验收到货防护用品,库间调拨单、配送单或验收通知单为到货防护用品验收有效凭据。到库物资应逐件点收、计量,认真填写验收记录,核销相应计划,如实反映到货情况。 二、劳动防护用品保管 未经审批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统一由物资供应部劳动防护用品仓库负责保管,保管员严格按规定办理到货物资的入库验收交接手续,执行好每月盘点工作,做好库存物资的保管、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发放标准执行情况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审批标准,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危害工
9、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142号)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规定,结合《徐州矿务集团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10年版)和矿井实际工作条件、岗位需求等因素,对发放标准做到及时修正、及时调整,进一步发挥劳动防护用品在职工安全生产与职工健康中的积极作用。 四、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管理 公司物资供应部和劳动工资部实行纸质发放登记卡与电子登记台账并行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管理办法。 1、纸质发放登记卡由单位办事人员每月按审批情况逐一登记,做到领取时间及时、登记准确,领取人签字(或签章)齐全。工资科对纸质台账核
10、查,确保发放记录登记的完整性、准确性。 2、电子台账由劳动工资部建立并维护,每月审核的同时建全电子台账记录,并根据电子台账审批每月劳动防护用品,并将单位报送审批资料装订成册,健全发放台账资料。 五、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在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过程中,督促、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有意损坏、丢失、不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品的职工给予批评教育及罚款。在职工中定期开展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的培训活动,说明劳动防护用品在生产中的防护作用,增强职工个人主观防护意识,有效地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4篇】某运输公司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机动车
11、驾驶员管理 (1) 驾驶员应是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 (2) 驾驶员必须领取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方可驾驶车辆。 (3) 驾驶员的正常培训由本人负责,定期培训由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4) 发生不安全情况,应及时报告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准隐瞒事故真相,并积极配合事故的处理。 (5) 驾驶员应服从调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连续行车不准超过 4小时,杜绝各种违章行为。 (6) 驾驶员要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容整洁、文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7) 车辆正
12、常出车前,应将文明卫生与安全工作结合检查。 (8) 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驾驶营运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②不准转借、涂改和伪造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③不准将营运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的人驾驶。④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⑤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⑥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⑦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⑧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⑩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打手机或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13、 2、机动车辆管理 (1) 本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机动车辆由其驾驶员负责日常具体管理与考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考核,并参与交通事故的处理。 (2) 机动车辆的年检审,由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3) 认真执行春查和冬查的各项内容要求,严格车辆检查制度,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4)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日常维护和车辆换季保养工作,特别是冬季"四防"(防火、防冻、防滑、防事故)工作。 (5) 遇有雾、雨、雪等天气及路况不良,严格控制出车,若生产等急需可配备有经验的2名驾驶员出车,以保安全和处理应急情况。。 (6)
14、禁止私自用车,以车代步或将车辆乱停乱放。 (7) 车辆调配人员要合理安排行车日程,做到行车前有交待,回库后有检查,严禁"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5篇】公司从业人员离职规章制度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离职: 1、 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 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第 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导致停职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资。 三、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
15、并应即办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 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3、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五、从业人员在接收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资照发。 六、依照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
16、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处理,不在此限):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工资。 以上所称薪资,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资为准。 七、从业人员辞职,应于7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转公司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 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呈转总经理核准。 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说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 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八、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
17、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6篇】某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离职: 1、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第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导致停职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资。 三、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
18、规定如下: 1、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3、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五、从业人员在接收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资照发。 六、依照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处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工资
19、 以上所称薪资,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资为准。 七、从业人员辞职,应于7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转公司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呈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说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八、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7篇】某公司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 劳动防护用品由公司
20、物资供应部集中采购,物资供应部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各种证件齐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安全标志。 劳动防护用品入库前必须经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劳动防护用品验收人员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各种证件必须齐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安全标志,外观合格,不得过期。否则,禁止入库。 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填写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合格单,仓库管理人员接到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合格单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物资供应仓库严格按计划验收到货防护用品,库间调拨单、配送单或验收通知单为到货防护用品验收有效凭据。到库物资应逐件点收、计量,认真填写验
21、收记录,核销相应计划,如实反映到货情况。 二、劳动防护用品保管 未经审批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统一由物资供应部劳动防护用品仓库负责保管,保管员严格按规定办理到货物资的入库验收交接手续,执行好每月盘点工作,做好库存物资的保管、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发放标准执行情况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审批标准,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危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142号)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规定,结合《徐州矿务集团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10年版)和矿井实际
22、工作条件、岗位需求等因素,对发放标准做到及时修正、及时调整,进一步发挥劳动防护用品在职工安全生产与职工健康中的积极作用。 四、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管理 公司物资供应部和劳动工资部实行纸质发放登记卡与电子登记台账并行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管理办法。 1、纸质发放登记卡由单位办事人员每月按审批情况逐一登记,做到领取时间及时、登记准确,领取人签字(或签章)齐全。工资科对纸质台账核查,确保发放记录登记的完整性、准确性。 2、电子台账由劳动工资部建立并维护,每月审核的同时建全电子台账记录,并根据电子台账审批每月劳动防护用品,并将单位报送审批资料装订成册,健全发放台账资料。
23、 五、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在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过程中,督促、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有意损坏、丢失、不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品的职工给予批评教育及罚款。在职工中定期开展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的培训活动,说明劳动防护用品在生产中的防护作用,增强职工个人主观防护意识,有效地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8篇】g公司从业人员离职规章制度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离职: 1、 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 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第1、2款如经查
24、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导致停职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资。 三、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 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3、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五、从业人员在接收
25、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资照发。 六、依照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处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工资。 以上所称薪资,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资为准。 七、从业人员辞职,应于7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转公司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呈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说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
26、职处理。 八、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9篇】z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离职: 1、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第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导致停职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资。 三、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27、 四、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3、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五、从业人员在接收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资照发。 六、依照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
28、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处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工资。 以上所称薪资,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资为准。 七、从业人员辞职,应于7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转公司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呈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说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八、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29、 【第10篇】a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离职: 1、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第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导致停职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资。 三、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
30、通告。 2、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3、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五、从业人员在接收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资照发。 六、依照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处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工资。 以上所称薪资,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资为准。
31、 七、从业人员辞职,应于7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转公司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呈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说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八、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11篇】g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离职: 1、 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 违犯刑事案件
32、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第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导致停职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资。 三、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 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3、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
33、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五、从业人员在接收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资照发。 六、依照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处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工资。 以上所称薪资,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资为准。 七、从业人员辞职,应于7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转公司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呈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说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八、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