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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担保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管理细则试行.doc

1、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担保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管理,有效防范担保风险,提高资产质量,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管理暂行细则》(银监会令2010第1号)、《云南省**担保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云南省**担保有限公司经营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是指本公司为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担保。 第四条 公司应建立流动资金贷款

2、担保全流程管理机制,其基本操作流程为:担保申请→受理与调查→评级→授信→风险评价→担保审批→合同签订→保后管理→回收与处置。 第五条 公司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一章 担保条件 第六条 担保条件。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年审。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在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 (三)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在金融部门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 (四)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3、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特殊行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六)有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或消费项目,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 (八)**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担保金额。业务发展部客户经理应根据借款人资产负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情况,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银行具体贷款的额度,不

4、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贷款需求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第八条 担保期限。客户经理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银行批准的贷款期限。 第九条 限额控制。**担保公司应将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且应结合辖内的实际情况对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十条 银行贷款用途。公司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1、不得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2、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客户经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

5、十一条 担保费率。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率应在遵循《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管理暂行细则》相关规定确定费率,根据有关费率定价政策,综合考虑各项成本、风险和经济资本回报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及责任追究。**担保公司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担保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担保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三条 担保申请。符合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条件的借款人,可向云南省**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公司应向担保申请人提供相应咨询服务,并对其资格和

6、贷款基本情况进行初审。 第十四条 担保受理。公司对初审合格的借款人,要求其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申请的相关材料,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其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及其最新年检证明。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借款人为事业法人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事业法人资格证书;借款人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成立的有关文件;借款人从事需批准经营的特殊行业的,还须同时

7、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特殊经营许可证。 2、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新年检证明。 3、税务登记证及最新年检证明。 4、验资报告。 5、近三年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6、公司章程。 7、贷款卡及最新年检证明。 8、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及个人简历。 9、借款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担保申请书》。 10、借款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申请担保或同意担保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11、有关交易合同、协议。 12、营运计划及现金流量预测。 13、本年度及最近月份的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14、反担保抵(质)押物品清单和抵(质)押物的合法权属证明。15、其它有关资料。

8、 (二)借款人申请担保属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担保单位除按第(一)项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2、抵(质)押物品清单和抵(质)押物的合法权属证明。 3、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尽职调查。业务发展部应安排至少2名客户经理对借款人的相关情况进行现场与非现场的尽职调查,撰写申报书,并对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的操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调查计划并确定调查内容; (二)做好沟通,与借款人的相关管理人员进行面谈; (三)实地察看借款人的经营场所、生产情况、设施状况,调查

9、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 (四)通过相关部门、信息媒体、关联方、交易对手等调查借款人的有关情况; (五)在调查的基础上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及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等,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借款人是否出具书面文件承诺其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二)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调查应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领导者素质及经营管理能力、法人代表及股东的资信状况等。 (三)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经营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范围、核心主业、

10、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企业发展前景等; (四)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财务状况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近三年来的经营情况,借款人现有的资产、负债、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并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情况。 (五)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信用状况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偿还债务的历史记录,有无不良信用现象;借款人以往合同执行情况、履约率情况、有无违约记录。 (六)借款人关联方情况。关联方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关联方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形式,关联方与借款人之间的往来情况。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申请贷款的,应调查集团整体经营及财务状况。

11、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还款来源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反担保情况。反担保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六条 担保审查。**担保公司应根据保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评审制度和流程,明确具体部门、具体岗位进行担保审查和风险评价,确保风险评价和担保审批的独立性。风险控制部担保审查的基本内容: (一)基本要素的审查。借款人、担保人(物)及具体贷款业务

12、有关资料是否齐备;担保调查资料、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等。 (二)主体资格的审查。借款人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担保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授权程序;借款人股东的实力及注册资金到位情况;借款人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等。 (三)适用政策规定的审查。贷款用途、期限、方式、费率等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行业政策、土地、环保和节能政策以及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等规定;是否符合监管限制性比例规定等。 (四)担保风险的审查。审查测定的借款人信用等级、授信额度、营运资金需求;分析

13、揭示借款人的交易风险、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银行贷款风险等,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等。 (五)反担保审查。分析保证人的保证资格、保证能力及意愿。采用抵(质)押担保的,分析抵(质)押担保的合法有效性,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等。 (六)审查结论。在全面论证担保风险、收益的基础上,提出担保审查结论。 第十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严格按担保权限审批。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担保审批权限,实行审保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担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担保。 基本审批流程为:业务发展部(调查)→风险控制部(审查)→风评委办公室(审议)→风险评审委员会(审批)

14、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担保有限公司必须与借款人当面签订统一制式的委托担保合同、抵(质)押合同、账户委托监管合同、不可撤销担保书等法律文件,合同中要明确贷款担保审批设定的前提条件和管理要求,要约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的金额、期限、费率、用途、支付、担保风险保证金等条款,防止合同对重要条款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属第三方提供担保范畴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还应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 第十九条 **担保公司要设立独立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的承保和解除审核,附《法人客户担保业务审核表》、《法人客户担保业务解除审核表》。 承保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审核合规性

15、要求的落实情况。提请承保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担保审批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担保审批文件是否经有权签批人签署意见等; (二)审核限制性条款的落实情况。是否已经落实审批文件上的限制性条款要求; (三)审核反担保的落实情况。担保资料是否完整、合规、有效;是否已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等; (四) 合同文本使用是否正确、重要条款是否明确、主从合同是否衔接等; (五)公司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解除担保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收到银行出具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原件或客户结清银行借款还款凭证回执单原件; (二)、担保费是否结清,担保风险保证金、有价权证是否退还; (三)、解除担保合同、

16、法律文件是否正确、重要条款是否明确、主从合同是否衔接等; (四)、反担保措施及限制性条款是否解除,是否已按规定办理解除抵(质)押登记等; (五)、公司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贷款资金支付管理 第二十条 担保贷款支付包括提款申请、支付审核和支付三个环节。 第二十一条 担保贷款支付的方式。审批支付方式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担保公司管户业务经理自银行贷款发生之日起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一)采用审批支付方式的,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与银行、客户签订《账户管理委托合同》,借款人应按规定向我公司上报用款计划,并提供相关交易资料,经客户经理初审报部门经理审核同意

17、后,出具授权支付通知书,由银行在授权范围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借款人申请提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用款申请书。 2、用途证明材料。 3、**担保公司认定的其他资料。 4、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二)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在贷款入账后由银行进行支付审核。我公司主要通过相关交易资料审核支付对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 第二十二条 担保资金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公司应与银行、借款人三方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支付。 (一)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 (二)主营业务盈

18、利能力不强; (三)贷款资金挪用、贷款用途不实等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 (四)借款人股权结构、生产经营、对外投资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保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借款人提供对指定账户明细,加强账户的监控。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动态关注借款人

19、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解除担保责任、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担保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评估担保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担保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公司债权。 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需要展期的,公司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二十九条

20、 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形成不良的,**担保公司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担保公司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三十条 对确实出现公司代偿的,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云南省**担保有限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将担保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担保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对借

21、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云南省**担保有限公司还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担保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审批担保的;(二)未按本细则规定签订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获得担保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担保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收取担保费、风险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 (七)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

22、管理与控制的; (八)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担保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2、法人客户担保业务审核表 3、法人客户担保业务解除审核表 附件1: 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

23、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

24、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三、需要考虑

25、的其他因素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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