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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有限公司特许加盟合同纠纷案样本.doc

1、黄海燕和北京汉森美容特许加盟协议纠纷案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朝民初字第24486号 原告黄海燕,女,汉族,1973年4月20日出生,个体业主,住址成城市成华区新风路1号3栋1单元6号。 委托代理人田永富,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汉森美容,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内2号楼(住宅)802号。 法定代表人丰红叶,该企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国玺,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飞,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海燕诉被告北京汉森美容(简称汉森企业)特许加盟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1日公开

2、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海燕委托代理人田永富,汉森企业委托代理人唐国玺、李飞均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止。 黄海燕诉称,底,我在网上看到汉森企业相关“汉森”男士美容特许加盟宣传,经和汉森企业协商,于12月29日和汉森企业签署加盟意向书,并于1月2日和汉森企业签署了汉森特许经营连锁店联盟协议。该协议约定,汉森企业应先期为我提供“科学、严谨、完整相关加盟可行性汇报”,提供“汉森”商标使用许可、全套培训计划、培训资料,并对我职员进行培训和再培训,进行“货物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卫生管理、职员管理”标准化管理指导,提供经国家相关部门核准专业技术及合格产品等。签约后,我依约向汉森企业交付了加盟金15

3、万元和确保金3万元,并于4月22日在成全部成立了“成全部铂金美容企业”开始经营男士美容业务。以后很快,我发觉汉森企业根本不含有特许经营资格,其相关“乾隆养生法”及加盟前景宣传系虚假宣传,“汉森”不是注册商标,更不是“国际品牌”,所提供产品均属三无产品。汉森企业存在上述欺诈行为,且已没有履约能力,故我起诉要求撤销双方签署加盟协议,并要求汉森企业退还我支付加盟金15万元和确保金3万元。 汉森企业辩称,加盟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我们已经推行了协议义务,提供产品均是正规厂家生产,并非三无产品。而且,黄海燕并没有交齐协议约定23万元,属违约在先。对于黄海燕已经交付18万元,我们已经为处理黄海燕资金困难

4、退还了29 950元。所以,我们不一样意黄海燕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2月29日,黄海燕和汉森企业就在四川省成城市开设并经营“汉森国际男士健康商务休闲会馆”签署加盟意向书,并于次日由成全部户信电讯实业发展(简称户信企业)代黄海燕交纳了意向定金1万元。后,黄海燕(乙方)于1月2日和汉森企业(甲方)正式签署汉森特许经营连锁店联盟协议(简称特许协议)。双方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四川省成城市使用“汉森”商标等经营技术资产,开设“汉森男士健康商务休闲会所”;其中A级城市加盟金25万元、确保金3万元;B级城市加盟金20万元、确保金3万元;C级城市加盟金15万元、确保金2万元;D级城市加盟金10万元、确保金

5、1万元;协议使用期为3年,自1月2日至1月1日;协议生效后,乙方将成为“汉森”商标、服务商标正当使用者;甲方有义务负责为乙方提供由国家相关部门核准专业技术及协议产品、无偿提供“汉森”连锁店经营所必需广告宣传资料、培训资料、管理资料等。 依据特许协议,户信企业于1月4日又代黄海燕交纳了17万元加盟费和确保金,已经交纳1万元定金也转为加盟费。后,汉森企业分2次将18万元中29 950元退还黄海燕。 协议签署后,汉森企业向黄海燕提供了“乾隆养生法”系列产品及仪器设备(详见附表)。其中“乾隆养生法”系列产品包装上均标有汉森企业名称,且不一样产品上标注了相同卫生许可证号和卫妆准字号。黄海燕认可已经使用了

6、附表中所列价值4607元产品。 黄海燕依据特许协议于4月22日在成全部开始使用“汉森”经营男士美容业务。 汉森企业在其网站上“企业介绍”中称“汉森(HANDSOME)国际男士商务休闲会馆于98年进入中国中国市场”、“汉森正式在北京成立中国事务总部”。汉森形象报上“品牌介绍”中称“伴随意大利(HANDSOME)正式落户于北京首全部”、“汉森正式在北京成立中国事务总部”等。 庭审中,汉森企业提出:1、向黄海燕提供产品均是从其它生产厂家购置后自己制作包装,“乾隆养生法”系列产品中不包含自己配方或其它技术; 2、向黄海燕提供“乾隆养生法”系列产品均是合格产品,包装上“卫妆准字号”为原合作单位许可证号,

7、但并未就此举证;3、自己并没有注册商标,也没有进行特许经营立案,“汉森”不是注册商标,也不是意大利或其它国外品牌,仅是汉森企业自己创建;4、不能证实“汉森中国事务总部”真实存在;5、除自营店外只有成全部一家加盟店,且自营店已于4月停止经营,企业也于同时停业。 另查明,汉森企业成立于4月30日,6月经营情况为:资产总额12万元、纳税额0.66万元、实收资本10万元、负债总额2万元、税后利润0.50万元。 签约前,汉森企业没有向黄海燕披露“汉森”商标真实情况,及其实际经营情况。 上述事实,有加盟意向书、特许协议、电汇凭证及户信企业付款情况说明、汉森产品发货单、部分产品及包装、公证书、汉森形象报,及

8、当事人陈说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在于汉森企业在和黄海燕签约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中国协议法要求,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协议,是可撤销协议。欺诈是以使她人陷于错误并所以为意思表示为目标,有意陈说虚伪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行为。本案中,汉森企业在“汉森”既非注册商标,也非国际品牌情况下,将“汉森”作为国际品牌进行宣传,还将并不存在“汉森中国事务总部”谎称为正式成立,均属有意陈说虚伪事实行为。 同时,依据中国商务部12月31日颁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措施要求,特许人应该在正式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之日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正确相关特许经营基础信息资料等。该信息

9、披露义务要意在于使加盟商能够在掌握了多种信息程度上作出正确判定,是决定加盟商能否客观认识特许经营权及能否公平交易基础。信息披露目标在于预防欺诈、促进公众整体利益和促进投资分析。所以,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也组成欺诈。本案中,汉森企业没有将其不拥有注册商标和自己产品;只有成全部一家加盟店,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措施中特许人应该含有条件;没有进行特许经营企业相关立案;现已停业等基础情况向黄海燕披露,也不能就相关产品上标明同意文号等情况做出解释。所以,应认定汉森企业违反了其信息披露义务,在主观上含有欺诈有意。 黄海燕和汉森企业签署特许协议目标在于使用“汉森”注册商标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

10、特许经营,并借助“汉森”品牌所含有本身优势取得特许经营利益。但因为汉森企业虚假陈说、隐瞒真实情况、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等欺诈行为,使黄海燕无法对是否加盟和加盟前景做出正确判定,进而做出是否签署协议决定。所以黄海燕在签约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提出撤销因受欺诈而签署协议,理由成立,本院给予支持。 协议被撤销后,因该协议取得财产应该给予返还。汉森企业作为协议被撤销过失一方,理应将黄海燕已交18万元加盟费和确保金给予退还。鉴于汉森企业仅退回了29 950元,故其还需退还黄海燕150 050元。同时,黄海燕应将汉森企业提供产品及设备返还给汉森企业,不能退还产品价值4607元,应从150 050元中扣除。 综上,

11、依据中国协议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要求,判决以下: 一、撤销黄海燕和北京汉森美容于二五年一月二日签署汉森特许经营连锁店联盟协议; 二、北京汉森美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黄海燕十四万五千四百四十三元; 三、黄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北京汉森美容产品和设备(详见清单); 四、驳回黄海燕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10元,由黄海燕负担982元(已交纳);由北京汉森美容负担41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 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 普 翔 二五 年十一月 十六 日 书 记 员 郑 磊 版权全部:北京中高盛软件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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