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相关印发成城市突发地质灾难应急预案通知 成办发〔〕4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城市突发地质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8月20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成城市突发地质灾难应急预案》(成办发〔〕95号)同时废止。 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 10月11日 成城市突发地质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标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标准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地质灾难速报制度 4 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分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Ⅰ级) 4.2 大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Ⅱ级) 4.3 中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Ⅲ级) 4.4 小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Ⅳ级) 5 应急响应 5.1 特大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5.2 大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3、 5.3 中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5.4 小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5.5 应急响应结束 6 信息公布 7 部门职责 7.1 紧急抢险救灾 7.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7.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7.4 治安、交通和通讯 7.5 基础生活保障 7.6 信息报送和处理 7.7 应急资金保障 8 其它职责 9 应急保障 9.1 应急队伍、资金、物质、装备保障 9.2 通信和信息传输 9.3 应急技术保障 9.4 宣传、培训和演练 9.5 监督检验 10 预案管理和更新 10.1 预案管理 10.2 预案更新 11 责任
4、和奖惩 11.1 奖励 11.2 责任追究 12 附则 12.1 名词术语定义和说明 12.2 预案解释 12.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标 有序、高效地做好本市突发地质灾难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难造成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难防治条例》、国务院《相关加强地质灾难防治工作决定》(国发〔〕20号)、省政府《相关加强地质灾难防治工作实施意见》(川府发〔〕43号)、《四川省突发性地质灾难应急预案》、《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成城市山洪地质灾难气象风险
5、预警及应急响应制度》,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处理自然原因或人为活动引发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山体坍毁、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和地质作用相关灾难。 1.4 工作标准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难应急调查评价体系、应急监测预警体系、应急防治体系、应抢救援体系,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地质灾难造成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亲密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难应急防治工作。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建立健全按灾难等级分级管理、条块
6、结合、以地方政府为主管理体制。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地质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中型以上地质灾难应急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协调和指挥,其组成以下。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领导 副指挥长:成全部警备区分管领导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国土局局长 市政府应急办主任 组员: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食药监局、市旅游局、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商务局、成全部警备区、武警成城市支队等部门和单位责任人。
7、 市地质灾难应急指挥部关键职责是:落实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地质灾难应急抢险指示精神;主持突发性地质灾难灾情或险情会商,依据灾情或险情,决定是否开启应急响应;确定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方案,领导、指挥、组织、协调全市范围内中型以上地质灾难应急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布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域应抢救援;协调成全部警备区、武警成城市支队参与地方抢险救灾;处理其它相关地质灾难应急防治和救灾关键工作。 市地质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国土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关键职责是:负责市地质灾难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市域内地质灾难应急防治工作组
8、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突发地质灾难应急预案开启提议;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理和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理和救灾方案和方法提议;落实落实市地质灾难应急指挥部指示和布署,协调相关区(市)县地质灾难应急指挥部、市地质灾难应急指挥部组员单位之间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和教授分析灾难发展趋势,对灾难损失及影响进行评定,为市地质灾难应急指挥部决议提供依据;协调应急防治和救灾新闻公布;起草市地质灾难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地质灾难应急指挥部文书资料准备和整理归档;指导区(市)县地质灾难应急指挥部业务工作。 相关区(市)县政府成立地质灾难应急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地质
9、灾难应急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要深入建立完善以预防为主地质灾难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难调查,编制地质灾难防治计划,建设地质灾难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市国土、水务、气象、防震减灾等部门要亲密合作,建成和全市地质灾难监测网络、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省、市相关部门和区(市)县地质灾难信息系统,立即传送地质灾难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搜集和分析 负责地质灾难监测单位要广泛搜集整理和突发地质灾难预防预警相关数据资料和信
10、息,进行地质灾难中、短期趋势估计,建立群专结合地质灾难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难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难应急指挥部组员单位,依据地质灾难防治计划,每十二个月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难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难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关键灾难点分布,说明关键灾难点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关键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地质灾难防治方法,确定地质灾难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员,并将地质灾难隐患点信息向社会公告公布。 3.2.2 地质灾难调查评价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足发挥地质灾难群测
11、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作用,开展“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工作,组织地质灾难隐患调查评价并落实各项防灾方法,实施地质灾难动态管理,将排查出地质灾难隐患点立即移交相关政府或部门。加强对地质灾难关键地域监测和防范,发觉险情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报。所在地域(市)县政府要立即划定灾难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依据险情改变立即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方法,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3.2.3 “地质灾难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 各级政府要依据当地已查出地质灾难危险点、隐患点,根据“两卡一表”要求,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
12、操作层面,落实到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和小区居委会、村委会主任和受灾难隐患点威胁群众,将“地质灾难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群众手中。 3.2.4 建立地质灾难风险预警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难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并将预警结果立即向相关区(市)县政府、部门公布,同时经过手机、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网络、通信运行商向社会公布,将相关预警信息立即传达成地质灾难隐患点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将接到预警信息经过行业公众信息公布平台立即转发。公布地质灾难气象风险预警时,同时开启对应等级应急响应。区(市)县、乡(镇)政府按摄影应预警
13、响应等级开启地质灾难防灾预案,落实对应防灾方法。 3.3 地质灾难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 在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难后,所在地域(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需在2个小时内速报所在地域(市)县政府、市政府、市国土局和国土资源厅,同时可直接速报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并抄报省、市相关部门。对出现人员伤亡,发生在敏感地域、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质灾难小型地质灾难也要按上述要求速报。 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小型地质灾难信息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所在地域(市)县政府和市国土局,同时可直接速报市政府和国土资源厅,并抄报省、市相关部门。
14、 3.3.2 速报内容 灾难速报内容关键包含地质灾难险情或灾情出现地点和时间、地质灾难类型、灾难体规模、可能引发原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地质灾难,速报内容还应包含伤亡和失踪人数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 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难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4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难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地质灾难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难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地质灾难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难灾情。 4.
15、2 大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难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地质灾难险情为大型地质灾难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地质灾难灾情为大型地质灾难灾情。 4.3 中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难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地质灾难险情为中型地质灾难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地质灾难灾情为中型地质灾难灾情
16、 4.4 小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难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地质灾难险情为小型地质灾难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地质灾难灾情为小型地质灾难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难应急工作遵照分级响应程序,依据地质灾难等级确定对应等级应急机构。 中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开启时,市地质灾难应急指挥部组员单位责任人到110指挥中心或人防中心集合。 5.1 特大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区(市)县和市政府应立即
17、开启相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难发生地区(市)县政府应依据群测群防责任制要求,立即将相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难危险点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方法做出决议;立即划定地质灾难危险区,设置显著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方法,依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同时,将特大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立即上报省政府、市政府,在省地质灾难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组织下,落实人员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方法,预防灾难深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5.2
18、 大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区(市)县和市政府应立即开启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难发生地区(市)县政府应依据群测群防责任制要求,立即将相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难危险点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方法做出决议;立即划定地质灾难危险区,设置显著危险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息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方法,依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同时,将大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立即上报省政府、市政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市地质灾难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
19、调、组织,落实人员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方法,预防灾难深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5.3 中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区(市)县和市政府应立即开启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难发生地区(市)县政府应依据群测群防责任制要求,立即将相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难危险点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方法做出决议;立即划定地质灾难危险区,设置显著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方法,依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20、同时,将中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报市政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地质灾难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组织市国土、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应急等部门教授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落实人员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方法,预防灾难深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必需时,可提请省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难现场,指导市、区(市)县两级政府做好地质灾难应急工作。 5.4 小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区(市)县政府应立即开启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据群测群防责任制要求,立即将相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难危险点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群众,对是否转
21、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方法做出决议;立即划定地质灾难危险区,设置显著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方法,依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应急工作在当地域(市)县政府领导下,由所在地域(市)县地质灾难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当地国土、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应急等部门教授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落实人员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方法,预防灾难深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必需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难现场,指导区(市)县政府做好地质灾难应急工作。 5.5 应急响应结束
22、 经教授组判定地质灾难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县级以上地质灾难应急指挥部同意,当地域(市)县政府撤销划定地质灾难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信息公布 地质灾难灾情和险情公布按《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公布应急预案》进行。 7 部门职责 7.1 紧急抢险救灾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帮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难威胁居民和其它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难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市安监局负责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部门、灾区政府和生产
23、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消除隐患,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市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服务设施保护和排险,做好旅游景点游客疏散转移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和帮助灾区政府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处理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市建委、市水务局、市经信委等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方法,消除可能发生灾难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7.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市国土局组织应急调查评价,对灾难发展趋势进行估计,加强对次生衍生灾难研判,提出应急防治和救灾方法提议,指导相关区(
24、市)县政府或部门落实防灾方法;具体负责组织对危及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户安全地质灾难监测和必需应急治理,减缓解排除险情灾情深入发展。 市交委负责组织对危及公路、航道沿线及交通设施和通行安全地质灾难监测和必需应急治理,减缓解排除险情灾情深入发展。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对危及河道、水利设施及周围地质灾难监测和必需应急治理,减缓解排除险情灾情深入发展。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对危及工业企业等生产活动地质灾难监测和必需应急治理,减缓解排除险情灾情深入发展。 市建委负责组织对在建危及市政公用设施及周围地质灾难监测和必需应急治理,减缓解排除险情灾情深入发展。 市防震减灾局负责提供地质灾难防治
25、工作所需地震资料信息,对和地质灾难相关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警。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难风险预警预报所需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市发改、教育、卫生、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质灾难应急工作,减缓解排除险情灾情深入发展。 如发生地质灾难可能造成次生突发环境污染(水、气、渣)事件时,市环境保护局负责配合进行水、气、辐射环境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方法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危害。 7.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具,组织协调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等突
26、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并依据需要对灾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农委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采取有效方法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暴发流行,市卫生局给予配合。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给。 市食药监局负责灾区所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 7.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市公安局负责帮助灾区相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输地质灾难险情违法活动;快速疏导交通,必需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交委负责采取方法保障交通干线安全,确保道路通畅;立即组织抢修损毁交通设施,确保救灾物资运输
27、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立即恢复受损通信电力设施,确保地质灾难应急指挥部通信电力通畅。 7.5 基础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帮助灾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基础生活救助工作,加强对受灾群众基础生活救灾款物分配、发放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7.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和诱发原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立即分析、估计发展趋势;随时依据险情灾情改变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方法并报经市地质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新闻办应依据市地质灾难应急指挥部要求严格把关,立即公
28、布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充足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7.7 应急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防治和救灾补助资金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和救灾补助资金分配及使用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8 其它职责 成全部警备区、武警成城市支队根据《军队参与抢险救灾条例》要求参与地质灾难抢险救灾等工作。 9 应急保障 9.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市级地质灾难专业应急防治和救灾队伍建设,并加强和其它地质灾难防治专业应急防治和救灾队伍合作和联络,确保灾难发生后应急防治和救灾力量立即到位。专业应急防治和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社
29、应抢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和救灾演练,提升应急防治和救灾能力。 地质灾难应急防治和救灾所需资金按《成城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要求实施。 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贮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需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障供给。 9.2 通信和信息传输 加强地质灾难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足利用现代通信手段,经过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实现各部门间信息共享。 9.3 应急技术保障 9.3.1 地质灾难应急防治教授组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成立地质灾难应急防治教授组,为地质灾难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
30、询服务。 9.3.2 地质灾难应急防治专业技术队伍 深入发展和完善市级地质灾难应急防治技术队伍建设,加强和相关院校、科研和专业技术单位合作和联络,为突发地质灾难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9.3.3 地质灾难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市国土局及相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难应急防治和救灾方法、技术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定、地质灾难趋势估计、地质灾难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难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应急防治和救灾演练和培训工作。 9.4 宣传、培训和演练 开展公众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和培训,结合当地实际,对广大
31、干部群众及外来人员进行多层次多方位地质灾难防治知识教育,并适时组织演练,增强公众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9.5 监督检验 市国土局会同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对上述各级地质灾难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验。各级政府应制订突发性地质灾难应急实施意见,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10 预案管理和更新 10.1 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难(区)市县负责管理地质灾难防治工作部门或机构,应会同相关部门参考《成城市突发地质灾难应急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难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实施。各区(市)县应急预案应报市国土局立案。 10.2 预案更新
32、 本预案由市国土局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新要求立即修订或更新后报市政府同意。 11 责任和奖惩 11.1 奖励 对在地质灾难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单位和个人,根据《地质灾难防治条例》要求实施。 11.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难单位和个人责任追究,根据《地质灾难防治条例》要求处理;对地质灾难应急防治中渎职、渎职相关人员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2 附则 12.1 名词术语定义和说明 地质灾难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难迹象,显著可能发生地质灾难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难:指由地质灾难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引发灾难,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难及次生灾难造成物质破坏,包含建筑物和其它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发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含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相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2.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12.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