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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综合项目工程管理与法规.doc

1、06219名词解释 1建设法规: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旨在调节国家及其关于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队、公民互相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各种社会关系法律、法规统称。 2建设立法基本原则:指建设立法时所必要遵循基本准则或规定。 3法律关系:指法律规范调节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权力与义务关系。 4建设法律关系:指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在建设业管理和建设活动过程中所产生权力、义务关系。 5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指参加建设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节,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当事人,也就是建设活动参加者。 6建设单位:指进行工程建设公司或事业单位由于建设项目多样化,作为建

2、设单位社会组织也是种类繁多,有工业公司、商业公司、文化教诲部门、医疗卫生单位、国家各机关等。 7勘察设计单位:指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各类设计院、所等。 8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指参加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对象。 9建设法律关系内容:建设活动参加者详细享有权力和应当承担义务。 10权力: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畴内,依照国家建设管理规定和自己业务活动需要有权力进行各种建设活动。 11义务:指建设法律关系必要按法律规定或合同商定承担应负责任。 12建设法律关系产生: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权力和义务关系。 13主体变更: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

3、可以是主体变化。 14客体变更:指建设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事物发生变化。 15合同消灭: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些建设法律关系规范权力和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16违约消灭: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权力不能实现,导致法定解约事由产生,另一方行使解约权而使双方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17法律事实:指可以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客观现象和事实。 18事件:指不依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 19行为:指人意识活动。 20民事法律行为: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受法律保护行为,涉及合法民事行为,也涉及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21行政行为:指国家

4、授权政府及其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对建设业管理权而发生法律后果行为。 22立法行为:指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通过规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建设法律规范性文献活动。 23司法行为:指国家司法机关法定职能活动。 24法律体系:指由一种国家所有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法律部门而形成有机联系统一整体。 25建设法律体系: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衔接起来,形成一种互相联系、互相补充、互相协调完整统一体系。 26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各项法律。 27建设行政法规: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并颁发各项行政法规。

5、 28地方性建设法规: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建设方面法规。 29建设部门规章:指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职责范畴,依法制定并发布各项规章,或由建筑主管部门与国务院关于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规章。 30地方政府建设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都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设区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并颁发建设方面规章。 31从事建设活动公司资质管理制度: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设活动关于公司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业务能力等进行审查,以拟定其承担任务范畴,并发给相应资质证书一种制度。 32建筑业

6、公司: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公司。 33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社会经济关系。 34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争议。 35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商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商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行为。 36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占有,将该有财产作为债权担保。 37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送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担保。 38留置:指债权人按照合同商定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商定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

7、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39定金:是债务人提交给债务人一定数额金钱作为担保方式。 40工程担保制度:是一种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参加工程各方守信履约风险管理机制。 41投标担保:或投标保证金,是为防止投标人不谨慎投标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献中设定一种担保形式,保证投标人中标后履行订立合同义务,否则,招标人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42履约担保:指招标人在招标文献中规定规定中标人提交保证履行合同义务和责任担保。 43支付担保:指中标人规定招标人提供保证履行合同中商定工程款支付义务担保。 44预付款担保:指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承包人领取预付款之前,为保证对的

8、合理使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而提供一种担保。 45工程保修担保:是为保证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程宝商负责承担保修义务而设一种担保。 46工程保险:是承保建筑、安装工程在建筑安装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予以补偿保险。 47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以土木建筑为主体工程项目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热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物质损失,以及依法承担第三者责任保险。 48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以设备购货合同价和安装合同价加各种费用或以安装工程最后建成价格为保额,以重置基本进行补偿,专门承保机器、设备或钢构造建筑物在安装、调试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畴内风险导致保险财产物质损失和列明费用保险。 49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9、指建筑公司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人员,向保险公司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于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人生意外伤亡事故、对遭受意外伤害人员实行赔付保险。 50税法:是调节税收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51税务管理:是税收征管程序中基本性环节,重要涉及三项制度,分别是税务登记制度、账簿凭证管理制度和纳税申报制度。 52公司法律地位:指由法律规定公司所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 53律师担任公司法律顾问:指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委托,依照本所与公司订立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商定,以自己法律知识和技能为公司提供全面法律服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定身份和专业性活动。 54常年法律顾问:指聘、应双

10、方在订立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步即商定聘请期限(普通在一年以上)法律顾问。 55暂时法律顾问:指聘请单位为了完毕某一特定事项或解决某一重大法律事务,而暂时聘请律师或获得法律顾问资格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当法律顾问代为完毕或解决完毕该项特定事务后,受聘关系即告终结。 56专项法律顾问:指按照聘请合同商定,法律顾问只就聘方在业务上某一项或某几项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57综合法律顾问:按照聘请合同,对受聘法律顾问工作范畴没有限定在某一特定事项或特定方面,而是规定法律顾问就聘方业务上问题提供全方位各种法律服务。 58法律顾问参加公司经营决策:指法律顾问要在对公司进行实际调查基本上,从法律政策角度提出法律意

11、见和建议,以保证公司经营决策合法性和可行性。 59城乡规划:指为了实现一定期期内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目的,拟定城乡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运用土地,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综合布置和详细安排。 60城乡规划管理: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以及依法编制、审批城乡规划,通过法律、行政、经济和社会等管理手段,对城乡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活动进行引导、控制和监督,使之纳入城乡规划轨道,增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61城乡规划实行:指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城乡规划法规和规定,采用行政、社会、法律、经济、科学管理办法,对城乡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进行统一安排和控制,引导和调

12、节城乡各项建设事业有筹划、有秩序、有环节协调发展,使经批准城乡规划设想变为现实。 62新区开发:指按照都市总体规划布置,在都市既有建成区以外一定地段,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开发建设活动。 63都市旧区:是都市在长期历史发展和演变过程中逐渐形成进行各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居民集聚区。 64城乡规划实行“一书两证”:指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和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 65选址意见书:指建设工程在立项过程中,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必要有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关于建设项目选在哪个都市或者选在哪个方位意见等具备法律效力文献。 66建设项目基本状况:指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

13、供水与能量需求量、采用运送方式与运送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67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畴与否符合城乡规划法定凭证。 68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是关于建设工程与否符合城乡规划法律凭证。 69暂时建设:指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暂时搭建构造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要拆除建设工程或者设施。 70历史建筑:指经都市、县人民政府拟定发布具备一定保护价值,可以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发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建筑物、构建物。 71安顿补贴费:是安顿应征地导致

14、农村剩余劳动了补贴费。 72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行为。 73出让方式:指国有土地代表通过一定形式或程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一定使用者。 74拍卖:又称竞投,指土地所有者代表在指定期间、地点,组织符合条件土地使用者故意受让人到场,就所出让使用权土地公开叫价竞投,按价高者得拟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一种出让方式。 75招标:指在指定期限内以符合单位或者个人以书面投标形式竞投某地段土地使用权,选取出让人和收取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76合同:又称私下合同,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受让方直接向国有土地

15、所有者代表机关提出有偿使用土地规定,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机关通过与受让者进行协商,并就关于出让土地价格、用途、期限、价金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商讨,最后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过程。 77划拨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免费获得土地使用权。 78土地使用权划拨: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顿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免费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行为。 79国家机关: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但是作为土地划拨范畴,也涉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政府、民主党派、共青团、妇联等党团政治组织。 80军事

16、用地:普通涉及军队营区、国防工程办法、后勤基地、军事训练核实验基地用地、军用机场、港口等军事交通用地,但不应涉及军队用于房地产开发用地。 81都市基本设施用地:普通指都市供水、排水、污水解决、供电、通信、煤气、热力、桥梁、道路、涵洞、市内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以及消防、路灯、路标等设施用地。 82国家重点扶持能源、交通、水利等基本设施用地:指中央投资、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和中央、地方共同引进外资以及其她投资者投资,国家采用各种优惠政策重点扶持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项目用地;铁路、港口码头等交通项目用地;水库、防洪和防潮工程项目用地以及都市、工业输水工程等水利项目用地。 83划

17、拨使用权转让:实质上但是是一种权力更新,即原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终结和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立。 84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她附着物租赁给她人使用,由她人向其支付租金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一方称为承租人。 85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担保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86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权再转移行为,涉及出售,互换和赠与。 87出售:也称之为买卖。指从国家手中获得土地使用权受让者将通过一定限度开发土地或者具备土地使用权地上

18、建筑物、设施出卖给第三人,而由此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第三人行为。 88互换:也称之为“交易”,指当事人双方商定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或一方转土地使用权,另一方转移金钱以外标物行为。 89赠送:指赠送人自愿把自己土地使用权免费转移给受赠人乙方行为。 90土地使用权出租: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她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行为。 91土地使用权抵押:指土地使用者将其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作为清偿债务担保法律行为。 92土地使用权终结: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有效期限届满而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前国家因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

19、收回土地使用权。 93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续期: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有效期届满后,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关于规定批准原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继续使用该块土地。 94工程招标:指招标人用招标文献将委托工作内容和规定告之故意向参加竞争投标人,让她们按规定条件提出实行筹划和价格,然后通过评审、比较,选出信誉可靠、技术能力强、管理水平高、报价合理可信赖单位,以合同形式委托其完毕工程。 95工程投标:指各投标人根据自身能力和管理水平,按照招标文献规定统一规定递交投标文献,争取获得实行资格。 96工程勘察:指依照建设工程规定,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地质地理环境特性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献活动

20、 97工程设计:指依照建设工程规定,对建设工程所需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献活动。 9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指调节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所产生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99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指在严格遵守技术原则法规基本上,对的解决和协调资金、资源、技术、环境条件制约,使设计项目能更好满足业主所需功能和使用价值,充分发挥项目投资经济效益。 100工程建设原则: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所需要协调统一事项所制定原则。 101强制性原则:指必要执行原则,如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通用综合原则和质量

21、原则等。 102工程建设监理:指针对工程项目建设,社会化、专业化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和授权,依照国家批准工程项目建设文献,关于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她工程建设合同所进行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微观监督管理活动。 103建设监理单位:指获得监理资质证书,具备法人资格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和兼程监理业务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及工程建设征询单位。 104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指从事监理业务应当具备人员素质、资金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监理业绩等。 105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指拟定建设监理单位设立、定级、升级、变更、终结等资质审查、批准活动及其证书管理、监理业务承办与执行过程中

22、关于管理工作。 106监理工程师: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经注册获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工程建设管理人员。 107建筑工程施工允许证: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前建设单位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可以施工证明。 108中断施工:指建筑工程在已经开始施工尚未竣工期间,由于某种因素暂时停止施工。 109恢复施工:指对施工一度中断建筑工程继续进行施工。 110项目经理:指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管理项目负责人,也是建筑施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代表人。 111核心岗位:指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事业单位中关系着工程质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经济效益、生产安全和

23、人民财产安全重要岗位。 112建设工程质量:指国家现行关于法律、法规、技术原则、设计文献及工程合同中对工程安全、合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综合规定。 113宏观管理:是国家队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监督管理,它详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行,是外部纵向控制。 11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指建设生产过程中要避免人员、财产损失及对周边环境破坏。 115建设用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土地。涉及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116市政设施:指都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117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法律制度:指调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24、 118都市道路:指都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119都市排水:指都市生活用水、工业废水、大气降水径流和其她弃水收集、输送、净化、运用和排放。 120都市排水设施:指都市排水管网、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沟渠、进水口、出水口、窨井、泵站、污水解决厂及其附属设施。 121都市公用事业:指都市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公共交通等方面为都市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基本性服务公共设施及其管理。 122都市供水:指都市提供除农业用水以外公共用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123都市供热:指由集中热源所产生蒸气、热气通过都市供热管道提供应都市使用。 1

25、24都市供气:指都市生活。生产等使用气体燃烧生产、储存、输送等。 125都市供电:指都市电力生产、输送、分派等。 126都市公共交通:指运用都市交通工具,如公共汽车、电车、地铁、出租车等,为人们出行提供以便。 127出租汽车:指经主管部门批准,按照乘客和顾客意思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客车。 128都市环境:指都市地区内自然、生活和生产三方面所构成一种系统性状态。 129水污染:指工业或民用有机污染物通过下水道或地面排水系统拍向某一水域,从而给这一水域水质带来危害性影响。 130都市公共厕所:指提供都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厕所,涉及公共建筑附设厕所。 131生活

26、废弃物:指都市中单位和居民在寻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垃圾。 132都市园林:指都市区域内运用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通过改造地形,种植树木花草,营造建筑和布置园路等途径创造而成为一种十分优美自然环境和休憩境域。 133房地产法律关系:是房地产法律规范在调节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特殊和详细社会关系,即具备法律关系上权利和义务关系。 134房地产开发经营: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都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本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行为。 135统一拆迁:指都市人民政府或由其指定行政管理部门,对详细拆迁项目实行实行统一组织管理。 1

27、36自行拆迁:指拆迁人自己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顿和补偿行为。 137委托拆迁:指房屋拆迁专职机构,接受拆迁人委托而实行房屋拆迁行为。 138货币拆迁:是房屋拆迁人依照国家拆迁安顿原则,对被拆迁人以货币支付形式来对被拆迁人居住利益一种补偿。 139房地产抵押: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房地产不转移占有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行为。 140商品房预售:指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将正在建设中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行为。 141产权:是财产所有权,也称物权,指财产所有者在法律规定范畴内,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142产籍管理:指通过经常性测绘和房屋所有权、土

28、地使用权登记,不断修正产籍资料,保护产籍资料完整,精确有效地为产权管理服务,为都市规划和建设提供精确数据,对产籍资料综合管理。 143物业管理权利:指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所有者、使用者依照法律规范或物业管理合同所规定主体所享有,做出某种行为也许性。 144物业管理义务:指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所有者、使用者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商定主体所必要承担某种行为必要性或责任。 145物业管理法律责任:指由于违背物业管理法律规范行为而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146危害性:指违法行为人行动对国家、集体或公民合法权益导致损害,具备了法律规定危害后果。 147不可抗力: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步不能预见,发生时不能避免

29、并不能克服客观状况,如地震、洪水、台风等。 148仲裁:指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达到合同,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方评判,并由第三方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裁决一种解决纠纷法律制度。 149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在所有参加人参加下,按法定程序解决民事纠纷时所进行活动。 150民事诉讼管辖: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分工和权限。 151地区管辖:指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权限和分工。 152特殊地区管辖:指以诉讼标或当事人所在地来拟定管辖法院。 153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特殊案件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辖。 154当事人

30、指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决约束利害关系人。 155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当事人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资格。 156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指当事人能以自己行动独立实行诉讼行为能力。 157原告:指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诉讼程序产生人。 158被告:是与原告利益相对立,因原告起诉而由人民法院告知应诉人。 159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 160第三人:指对她人之间诉讼标具备独立祈求权或虽无独立祈求权但与案件解决成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去人。 161第二审程序: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所合用程序。 162审判监督程序:指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发当前认定事实或合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重新审判一种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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