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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员工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样本.doc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XX水电开发有限责任企业职员福利和社会保障行为,使企业职员了解并正确实施,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职员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关键包含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假期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制订标准是,充足考虑职员各项福利和保障得到充足地满足、和企业支出节省两个方面。第二章 医疗保险制度第四条 企业医疗保险制度参考国家相关要求制订。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职员,包含在职职员和退休职员。第六条 企业根据成城市医保局要求,代表企业职员,向指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础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第七条 职员缴费基数计算方法及缴费百分比。在职职员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十二个月度月

2、平均工资。本人上十二个月度月平均工资超出上十二个月度本市在职职员月平均工资300,超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十二个月度本市在职职员月平均工资60,以上十二个月度本市在职职员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在职职员个人应该按其缴费基数2百分比缴纳基础医疗保险费。退休职员个人不缴纳基础医疗保险费。第八条 企业缴费基数计算方法及缴费百分比。企业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员缴费基数之和。企业根据缴费基数10百分比缴纳基础医疗保险费,并按缴费基数2百分比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基础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组成。企业缴纳基础医疗保险费,除按本制度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要求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外,其它

3、部分纳入统筹基金。第十条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计入。在职职员缴纳基础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个人医疗帐户。企业缴纳基础医疗保险费,依据下列百分比计入在职职员个人医疗帐户:(一)34岁以下,按上十二个月度本市职员年平均工资0.5; (二)35岁至44岁,按上十二个月度本市职员年平均工资1;(三)45岁至退休,按上十二个月度本市职员年平均工资1.5。用人单位缴纳基础医疗保险费,依据下列百分比计入退休职员个人医疗帐户:(一)退休至74岁以下,按上十二个月度本市职员年平均工资4;(二)75岁以上,按上十二个月度本市职员年平均工资4.5。第十一条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使用和计息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归个人全部,可跨年度

4、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分为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 个人医疗帐户年末资金,根据相关要求计息,并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第十二条 附加基金。用人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第十三条 职员就医和配药。职员能够到本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职员能够在定点医疗机构配药,也能够根据要求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职员就业地或居住地在外省市,和在外省市急诊,能够到当地医疗机构就医。第十四条 职员享受基础医疗保险待遇条件。职员根据要求缴纳医疗保险费,能够享受基础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基础医疗保险待遇。应该缴纳而未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员,在足

5、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方可继续享受基础医疗保险待遇。职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出,职员退休后能够享受基础医疗保险待遇。视作缴费年限计算,由市医保局另行要求。本制度施行前已按相关要求享受基础医疗保险待遇退休职员,不受本条要求限制。第十五条 在职职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员门诊急诊就医或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除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要求以外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按下列要求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费用):(一)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12月31日前参与工作,由个人支付至上十二个月度本市职员年平均工资10,超出部分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

6、其它部分由在职职员自负。(二)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12月31日前参与工作,由个人支付至上十二个月度本市职员年平均工资10,超出部分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它部分由在职职员自负。(三)1966年1月1以后出生、在12月31日前参与工作,由个人支付至上十二个月度本市职员年平均工资10,超出部分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它部分由在职职员自负。(四)1月1以后新参与工作,由在职职员个人自负。 第十六条 退休职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退休职员门诊急诊就医或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除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要求以外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按下列要求支付(

7、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费用): (一)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先由个人支付至上十二个月度本市职员年平均工资2,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超出部分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超出部分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超出部分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它部分由退休职员自负。(二)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12月31日前参与工作并在1月1以后办理退休手续,先由个人支付至上十二个月度本市职员年平均工资5,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超出部分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超出部分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

8、急诊,超出部分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5;其它部分由退休职员自负。(三)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12月31日前参与工作并在1月1以后办理退休手续,先由个人支付至上十二个月度本市职员年平均工资5,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超出部分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超出部分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超出部分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它部分由退休职员自负。(四)1966年1月1以后出生、在12月31日前参与工作并在1月1以后办理退休手续,先由个人支付至上十二个月度本市职员年平均工资5,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超出部分医疗费用由附

9、加基金支付5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超出部分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超出部分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它部分由退休职员自负。(五)1月1以后参与工作并在以后办理退休手续,先由个人支付至上十二个月度本市职员年平均工资10,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超出部分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超出部分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超出部分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它部分由退休职员自负。 第十七条 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职员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学诊疗和放射诊疗(以下统称门诊大病医疗)所发生医疗费用,在职

10、职员,由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职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2。其它部分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员自负。职员家庭病床所发生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其它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员自负。第十八条 在职职员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在职职员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上十二个月度本市职员年平均工资10。在职职员十二个月内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医疗费用,累计超出起付标准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在职职员发生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用和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它部分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

11、在职职员自负。 第十九条 退休职员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退休职员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12月31日前退休,起付标准为上十二个月度本市职员年平均工资5;12月31日前参与工作、1月1以后退休,起付标准为上十二个月度本市职员年平均工资8;1月1以后参与工作并在以后退休,起付标准为上十二个月度本市职员平均工资10。退休职员十二个月内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医疗费用,累计超出起付标准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2。退休职员发生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用和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它部分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退休职员自负。 第二十条 统筹基

12、金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上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十二个月度本市职员年平均工资4倍。职员在十二个月内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用,和门诊大病或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基金依据本措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要求支付百分比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它部分由职员自负。第二十一条 部分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支付。职员因甲类传染病、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符合基础医疗保险要求门诊急诊和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职员因工伤、职业病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医疗费用,超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13、超出部分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50,其它部分和相关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由企业负担。第二十二条 不予支付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统筹基金、附加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予支付:(一) 职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医疗费用;(二) 职员就医或配药时所发生不符合基础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医疗费用;(三) 职员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或交通事故等所发生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要求其它情形。 第三章 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障企业在职职员退休后基础生活需要,特制订本制度。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参考国家相关要求制订。第二十四

14、条 本制度所称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企业和在职职员共同负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职员按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享受基础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条 在职职员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终生不变。养老保险手册统计在职职员在本制度实施前连续工龄和本制度实施后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储存额,作为退休时计发养老金依据。在职职员变动工作单位时,养老保险手册随同本人转移。第二十六条 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在职职员每个月按要求期限缴纳。企业按上一月全部在职职员工资总额25.5%百分比缴纳养老保险费。 在职职员应该以本人上十二个月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3%百分比缴纳养老保险费。

15、在职职员上十二个月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上十二个月度全市在职职员月平均工资收入200%以上,2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十二个月度全市在职职员月平均工资收入60%,以上十二个月度全市在职职员月平均工资收入60%为缴费基数。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和在职职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计算口径相一致。企业和在职职员养老保险费缴纳百分比调整,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养老保险费按以下措施缴纳:(一)在职职员应该缴纳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其每个月工资中代扣。在职职员工资收入中缴纳养老保险费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二)企业每个月按要求时间到养老保

16、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本企业和在职职员应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按核定数额如数缴纳。第二十八条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退休职员应该同时含有以下条件: (一)达成国家、本市要求退休年纪;(二)企业和本人按要求缴纳养老保险费;(三)本制度实施前参与工作、连续工龄(包含缴费年限)满,或本措施实施后参与工作、缴费满。凡符合条件退休职员,能够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经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第二十九条 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人员,其养老金能够终生领取。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储存额已领完,其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部分中支付。第三十条 在职职员、退休职员死亡后,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

17、额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余额,能够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继承人。第三十一条 凡本制度实施后参与工作人员,其退休后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120。 第三十二条 凡本制度实施前参与工作、1995年底前退休和退职人员,先按原措施计算月养老金,再接个人累计缴费额一定百分比增发月养老金。增发百分比按以下要求确定:退休职员缴费年限加上本制度实施前连续工龄满不满,增发11%;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年对应增加1个百分点,但增发百分比最高不超出16%。第三十三条 本措施实施前参与工作、199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按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乘上要求系数,推算为全部工作年限储存额。其养

18、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系数120。第三十四条 退休职员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市社会保险委员会要求。按要求领取养老金低于最低标准,能够按最低标准发给。第三十五条 退休职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救助金等,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支付。 第三十六条 在职职员和企业之间因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争议,和在职职员、退休职员或企业和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因养老保险问题发生争议,能够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请裁决。第四章 失业保险制度第三十七条 企业失业保险制度参考国家相关要求制订。第三十八条 缴费百分比和缴费基数。企业根据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2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员按其当月应缴失

19、业保险费基数1缴纳失业保险费。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根据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第三十九条 缴费时间和方法。企业每个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由企业按月代为扣缴。第四十条 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第四十一条 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企业和在职职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后,通知其根据要求能够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并在15日内到企业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手续。失业人员应该在接到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通知后3O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应该

20、递交证实本人失业相关材料。第四十二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同时含有下列条件失业人员,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在法定劳动年纪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止就业;(二)含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三)本人在职期间根据要求缴纳失业保险费;(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五)根据本措施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能够根据本制度要求同时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第四十三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依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

2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上,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能够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第四十四条 剩下期限合并计算。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能够保留。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核定其期限时,应该将其剩下期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出24个月。 第四十五条 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

22、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依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80。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四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能够自审核确定其含有条件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起始时间应该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就业服务机构按月发放。第四十七条 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后重新失业,能够领取剩下期限失业保险金:(一)应征服兵役;(二)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三

23、)从事有劳动酬劳工作;(四)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实施。第四十八条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抵达法定退休年纪;(二)移居境外;(三)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合适就业机会。第四十九条 生育补助金。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要求,能够申请领取3个月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和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同。第五十条 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患病,能够在户籍所在地地段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并能够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但因计划外生育,或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伤致病,不得申请领取医疗补

24、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失业人员因就诊所发生医疗费用7O。医疗费用较大、本人及其家庭负担确有困难,失业人员能够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增加医疗补助金。第五十一条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家眷能够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但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死,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考本市企业在职职员享受标正确定。第五十二条 失业补助金。失业人员虽不含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向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1至6个月失业补助金:(一)符合本措施第四十二条第

25、(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要求,但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不满1年,生活确有特殊困难;(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难以就业或因其它原因造成生活确有特殊困难;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五十三条 扶持生产资金领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获准创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就业,凭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证实文件,能够一次性领取其剩下期限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资金。第五十四条 靠近退休年纪失业人员特殊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非本人主观原因确实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纪不足2年或因特殊原因确需放宽,能够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

26、险金至其法定退休年纪。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3个月至第 24个月领取标准 8O,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五十五条 失业人员退休。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抵达法定退休年纪,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按月领取养老金。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制度第五十六条 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参考国家相关要求制订。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工作而且含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职员及企业根据要求缴存一个长久住房储金。职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和企业为职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员个人全部。第五十八条 职员有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企业有为职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职员有要

27、求企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权利,有根据要求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有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权利;企业有根据要求查询、融通住房公积金权利。第五十九条 企业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而且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员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置。企业录用职员,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员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置或转移。企业和职员终止劳动关系,应该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员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封存。第六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等于职员本人上十二个月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员、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百分比之和。职员、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百分比和缴存额上下限,实施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标准

28、。第六十一条 职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企业在其每个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 企业为职员缴存和代扣住房公积金,由企业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置住房公积金专户,而且计入职员住房公积金帐户。第六十二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一)购置、建造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含有全部权自住住房;(二)离休、退休;(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且和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四)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职员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员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能够提取该职员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和第二款要求提取职员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

29、存余额,该职员住房公积金帐户应该同时注销。第六十三条 推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职员,在购置、建造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含有全部权自住住房时,能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该提供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措施,参考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第六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能够用于统一建设职员住房。企业根据要求购置职员住房关键用于处理本单位职员住房困难。第六章 假期制度第六十五条 假期类型。职员请假分为法定假期、带薪年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及哺乳假期、考试假期、探亲假和工伤假。(一) 法定假期除日常休息日外,企业按国家要求安排职员在法定节假日休假,全部职员每十二个月均可享受10天法定带薪假期:即:公历一月一日(

30、元旦节)农历年初一、初二、初三(春节)公历五月一日、二日、三日(劳动节)公历十月一日、二日、三日(国庆节)(二) 带薪年假凡在企业工作满一整年职员,均可依其在企业工龄长短享受下列不一样时期带薪年假:第24年,每十二个月休假7天;第59年,每十二个月休假10天;第10,每十二个月休假15天;第20年及满20年以上者,每十二个月休假20天。1. 为使职员能有充足休息时间,提取年假时不足一天不予同意。2. 年假提取时应提前两天申请方为有效。3. 因部门认为工作需要而年内无休假时,在年底按劳动法要求假日加班计算薪金;如属职员本人自动放弃者,企业不作任何赔偿。(三) 病假正式职员每十二个月有 天有薪病假

31、。1. 有薪病假只能当年使用,不得隔年使用。2. 不超出1天有薪病假可不交医院证实,但需要填写病假申请;超出1天有薪病假需有市区内区以上医院医生证实并填写病假申请;超出2天连续有薪病假除需有市区内区以上医院医生证实并填写病假申请外,需经部门主任审查签字,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方能作为病假处理;超出5天及以上者,需本单位总经理或分管副总审批。3. 有薪病假之外病假半天扣除当月应发工资3%,病假一天扣除当月应发工资6%。三天以内病假由部门经理同意,三天以上由本单位总经理或分管副总审批。4. 病假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调换工作,按劳动法和企业相关要求解除劳动协议。(四) 事假1. 职员若因本人

32、或家眷有紧急私事待理,可申请合适期限无薪假期。2. 无薪事假须在本人年假用完以后才能提出,不然须先休带薪年假补足事假。3. 通常职员请假2天以内由部门主任同意;2天以上5天以内由本单位分管副总同意。4. 部门主任请假2天以上由本单位分管副总同意;2天以上5天以内由本单位总经理同意。(五) 婚假1. 达成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职员结婚,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申请有薪婚假3天;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双方均为初婚属于晚婚,可申请有薪婚假15天。2. 男女双方不在同一地域(市)居住,企业职员需赴对方居住地结婚,按两地实际途中时间增加天数。途中交通费用由职员自理。(六) 丧假

33、职员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儿女丧亡,可申请有薪丧假三天。1. 如到外地办理丧事按旅程远近另给旅程假。途中交通费用由职员自理。2. 其它亲属死亡需要本人料理,按事假处理。(七) 产假及哺乳假期女职员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年满24岁后初育为晚育),增加产假60天;女职员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依据医疗机构意见,给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给42天产假;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给男方看护假10天。1. 晚育女职员休90天产假后,家中仍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报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责任人同意,可再增加产假三个月(累

34、计六个月)。如儿女六个月后,再继续延长产假者,按劳动部门相关要求实施。2.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女职员,在天天劳动时间内给包含往返旅程在内累计90分钟哺乳时间。(八) 考试假期对利用业余时间读书进修职员,只要所学专业和其现在所从事工作对口,并附有学校会考日证实书,经部门主任同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责任人同意,能够给期终考试(会考日)假期全薪待遇。如属离市区赴考,旅途往返时间及一切开支,企业不作任何补助。职员须自行处理,企业只提供请假之方便。(九) 探亲假连续工作十二个月以上职员,和父母不在同地居住,又不能利用休息日团聚,未婚职员探望父母十二个月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员四年一次,假期20天,另按

35、本单位所在地抵达探亲地实际途中时间增加对应天数;连续工作十二个月以上职员,和配偶不在同地居住,又不能利用休息日团聚,十二个月可探望配偶一次,假期20天,另按本单位所在地和探亲地实际途中时间增加对应天数。探亲假期间工资为基础工资。1. 享受当年探亲假职员,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2. 职员申请探亲假,必需提前一周提交休假申请表。3. 探亲假根据日历天计算。如遇星期休息日,公共假日和探亲假日重合,则算作探亲假一部分而不延长。4. 职员探亲假日期选择必需得到上级责任人同意,且到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立案,不然以旷工处理。5. 探亲假当年一次性使用,未享受天数自行作废。所享受探亲假不足年假天数,可继续享受

36、年假。6. 已享受当年探亲假职员如未能为企业完成整年服务而离职,则多用假日按日工资扣回。(十) 工伤假因公受伤休假视为上班,诊疗或休养时间以医院要求为准,待痊愈后回岗继续工作。第六十六条 请假程序。(一)职员请假前应该首先填写对应“请假申请单”,将请假原因、日期等一一注明,然后推行其它必需手续。经对应责任人签字同意后,将所担任工作觅妥代理人,方可离岗,不然以旷工论。(二)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其它方法,快速汇报直接上级或由同事或她人代行请假,并于事后补齐请假手续。直接上级在接到职员“请假申请单”后,应立即给回复。(三)假期届满仍不能到岗工作,应进行补假。假期届满不归又未推行补假手续,视为旷工。第六十七条 年度累计事假15天以上,病假30天以上,企业可依据情节将其留职察看或给予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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