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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工作和处理来信来访工作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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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3920份资料./Shop/43.shtml财务管理学院53套讲座+ 17945份资料./Shop/45.shtml销售经理学院56套讲座+ 14350份资料./Shop/46.shtml销售人员培训学院72套讲座+ 4879份资料./Shop/47.shtml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立案工作和处理来信来访工作程序实施细则(1998年4月2日)为了切实落实实施立审分开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暂行要求和中国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法律,结合本省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立案和来信来访工作,制订以下实施细则。一第一审立案程序第一条立案庭接到当事人起诉,应该审查以下内容

3、:(一)起诉状(自诉状)是否符合要求格式,包含双方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住所、具体诉讼请求,起诉事实和理由,具状人署名或盖章等基础情况。(二)原告或自诉人是否含有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是否符正当定条件,诉讼代理人是否有委托书,代理权限是否明确。(三)原告或自诉人是否提供了必需证据对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应该审查原告主体资格和被告是否明确,证实原告、被告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协议,票证等证据,或证实原告权益受到侵害和受损程度证据。对行政案件,应该审查原告是否含有主体资格;起诉是否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法律要求起诉经过行政复议为前提条件,是否经过复议程序;被告

4、是否合格,是否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诉讼,和不服行政机关为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或证据等。对刑事自诉案件,应该审查自诉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要求,并审查是否在法定犯罪追诉时效期内提起,被告人基础情况及犯罪嫌疑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等。(四)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第二条立案庭在审查中发觉原告或自诉人证实诉讼请求关键证据不含有,应该立即通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诉状时间,从当事人补齐相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三条立案庭收到原告或自诉人提交诉状和相关证据后,应该进行登记,并出具收据两联,一联交付当事人,一联附卷。收据中应该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印件,

5、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由承接人和原告、自诉人署名或盖章。对于不予立案或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诉,应该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第四条经立案庭审查,对于不符正当定受理条件,应该说服原告或自诉人撤诉。原告坚持起诉,应该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应该在收到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原告或自诉人对裁定不服能够上诉。第五条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裁定书由负责该案审查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主管院长审批。裁定书由负责该案审查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六条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由审查立案审判人员决定是否立案,并写出书面汇报报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

6、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七条决定立案后,交由内勤统一编立案号,填写立案记录表,计算案件受理费,向原告或自诉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收到案件受理费后,应该出具预收单据五联,其中一联交付款人,一联附卷,另三联由财务和相关部门存查,于立案后二日内将案件移交相关审判庭审理,同时填写案件移交单,注明移交、立案日期,办理移交手续。审判庭对移交案件认为不属于本庭职责范围,应该立即提出,报主管院长决定。第八条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用,由立案庭负责审查审判人员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查后报主管院长决定。原告超出期限不预交诉讼费,或提出缓交、

7、减交、免交申请未获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第九条审判庭审结案件后,应该在七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副本送交立案庭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到财务部门结算诉讼费用。缓交诉讼费,到期后,承接案件审判人员应立即督促当事人交诉讼费用。第十条人民法庭立案工作应该本着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统一指导,立即审判标准。城区人民法庭和县城关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应该到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不设置案庭到告诉申诉审判庭)统一立案后,交由人民法庭审理,离所属基层人民法院较远人民法庭,可由其直接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由法庭庭长同意立案,立案后应该将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案由、简明案情,诉讼费收取等情况通知所属该基层人民法院

8、立案庭,并统一编立案号。第十一条人民法庭对符合立案条件案件,应该立即立案和审查,不属于自己管辖案件,应该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人民法庭应该定时向所属基层人民法院财务部门结算诉讼费用。二第二审立案程序第十三条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该在法定时限内办妥送达上诉状副本等相关手续后并将案卷材料连同二审案件诉讼费和缴费凭证等一并移交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第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交上诉材料及案件卷宗等材料后,应该审查以下内容:(一)一审卷宗是否和案件移交函标明卷宗数量相符,各项材料是否齐全,如:上诉状、答辩状、一审裁判文书和其

9、它法律文书,是否向当事人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等;(二)上诉状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要求;(三)上诉人递交上诉状是否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四)上诉人是否含有上诉主体资格。诉讼代理人(有没有委托书)代理上诉人,是否经过尤其授权。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上诉,其是否在原判中负担民事责任。(五)有没有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存根及送达回证或上诉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用申请;对缓、减、免交申请及不交诉讼费用,立案庭应该参考本细则第八条要求处理:(六)刑事案件应该移交证据是否已随案移交。第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对上诉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在三日内立案,应该填写立案记录表、编立案号,向当事人发

10、送第二审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材料于立案登记当日移交给相关审判庭。第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报庭长同意后将案件立即退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二审立案期间。第十七条审判庭审结案件后,应该在七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副本送交立案庭立案。诉讼费用结算措施参考本细则第九条办理。三审判监督立案程序第十八条对当事人提出申诉或再审申请通常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当事人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也能够直接审查处理。第十九条信访接待室对当事人申诉或再审申请关键审查以下内容:(一)申诉人或再审申请人是否含有申诉或再审申请主体资格(

11、注意查看身份证,是否本人申诉或再审申请,代理人是否有委托书授权范围);(二)申诉人或再审申请人认为有错误法律文书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或再审申请人需提供原审判决书、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三)再审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四)是否基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要求情形之一。第二十条对符合上述条件申诉或再审申请,信访室应该提出具体意见报立案庭庭长审批后交立案庭审判人员调卷审查,审查期限为十五日,复杂案件可延期到二十日,审查后须向庭长书面汇报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庭长依据不一样情况可作以下处理:(一)对本院案件需立案再审,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案件,报主管院长或审

12、判委员会同意;各审判业务庭决定案件,由立案庭庭长同意。(二)对下级法院案件需要立案再审,标准上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重大、疑难案件或不适合下级法院再审,上级法院能够立案提审。立案提审案件须经主管院长同意。(三)决定本院再审,提审案件,由立案庭内勤立即登记,编号,填写案件移交单,移交审判监督庭再审。批按时间为立案时间。(四)经调卷审查,认为申诉人或申请再审人理由不成立,由立案庭用书面通知书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第二十一条对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案件立案,应该在十五日内审查以下条件:(一)抗诉案件是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二)抗诉案件判决、裁定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

13、讼法及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发生法律效力;(三)抗诉案件是人民法院未裁定再审案件;(四)抗诉案件不包含解除婚姻关系民事案件;(五)抗诉由有权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六)必需提交抗诉书和相关抗诉材料。第二十二条对符合上述条件抗诉案件,立案庭应给予立案登记,并移交审判监督庭审理。不符合上述条件将案卷及抗诉书等相关材料退回检察院。 第二十三条上级法院、党委、人大,本院领导指示立案,立案庭直接登记立案后移交审判监督庭审理;只指示审查,能够参考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要求办理。第二十四条交由审判监督庭和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审结后应该在七日内将法律文书副本送交立案庭立案。四实施案件立案程序第二十五条立案庭接到当

14、事人实施申请后,应该在十五日内审查以下内容:(一)申请实施法律文书是否属于法院实施范围;(二)申请实施申请人必需是该案件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注意查看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代理书);(三)申请实施属于本院管辖;(四)申请实施内容属于法律要求能够实施财物或行为;(五)申请是否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六)法人申请实施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个人申请实施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十二个月内提出。第二十六条符合上述条件实施申请,立案庭计算实施费并通知交纳后,进行立案登记,编号、填写案件移交单,移交实施庭实施。实施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用书面形式驳回申请。第二十七条外地法院委托实施案件,外地法院应出具委托函和相关申请实

15、施材料,经立案庭登记后移交实施庭实施。五处理来信来访工作程序第二十八条来信来访工作应归口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明确专员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第二十九条对群众来信要认真审阅,依据不一样内容,立即正确地分类登记和转送。登记务求具体具体,正确地反应来信来访关键内容和要求,记明来信来访人姓名、收信时间,案件类别,案由,原审法院,原判时间,处理结果,编号,去向等。第三十条对来信来访分类处理:1、告诉来信、申诉、申请再审属于本院受理范围,登记后,提出审查意见,报送庭长审批后交负责立案审判人员,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要求审查办理。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转相关法院处理并通知当事人和相关

16、法院联络。上级法院对反应告状无门信件,还应责成相关法院慎重处理并汇报处理结果。2、属于催办案件来信,移交本院承接该案审判庭或相关法院处理。3、对非诉讼来信来访分别不一样情况转相关部门处理,并通知该来信来访人自行和相关部门联络。第三十一条对下列紧急或关键来信来访,应立即报送庭长审批或呈送主管院长审批:l、正在发生案情;2、矛盾可能激化或正在激化;3、反应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案件有显著违反法定程序;4、越级上访,集体上访;5、经复查维持原判后常常纠缠不休,骂人或打人,侵犯工作人员人身权利,严重扰乱工作秩序;6、当事人请求确定管辖法院;7、上级领导指示应立即转办或直接办理;8、需进行必需调查或需向相关单

17、位联络才能办理(要做好调查笔录)。第三十二条关键信访应按号排列订卷归档,每十二个月订卷一宗或数宗,内容应有:申诉状,再审申请书或来访统计,“关键信访摘报”,工作统计或调查笔录,办理情况汇报等。属转交下级法院办理,还应有下级人民法院办理情况汇报,催办函等。对无法转办无头信件或精神病患者来信,每十二个月清理一次,无保留价值,报庭长同意后销毁。第三十三条注意掌握信访动态,从群众来信来访中发觉和筛选有倾向性信息。第三十四条负责安排院长接待日,并做好接待日来访统计。第三十五条每个月底填写来信来访情况统计表送庭长审核后,立即交负责司法统计部门。第三十六条省法院每三个月编发一期信访情况通报,通报内容:信访基础情况,各类数字上升或下降百分比,全省各相关法院案件到省法院上访数字,信访中反应突出问题。交办案件处理情况应该引发各级法院注意信访工作中存在问题等。以前相关立案工作和信访工作要求和该要求不一致,以本要求为准。公布部门:青海省其它机构公布日期:1998年04月02日实施日期:1998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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