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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设计标准规范.doc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  无障碍设计规范 Codes for accessibility design GB 5076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O 1 2 年 9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1354号 关于发布国标《无障碍设计规范》公示      现批准《无障碍设计规范》为国标,编号为GB50763—,自9月1日起实行。其中,第3.7.3(3、5)、4.4.5、6.2.4(5)、6.2.7(4)、8.1.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要严格执行。原《都

2、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同步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原则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月30日 前言     本规范是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原则规范制定、修订筹划>告知》(建标[]88号)规定,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关于单位编制完毕。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进一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国内不同地区近年来无障碍建设实践经验,认真研究分析了无障碍建设现状和发展,参照了关于国际原则和国外先进技术,并在广泛征求全国关于位意见基本上,通过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

3、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3个附录,重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无障碍设施设计规定,都市道路,都市广场,都市绿地,居住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历史文物保护建筑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要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解释,由北京市建筑没计研究院负责详细技术内容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关于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邮政编码:100045),以便此后修订时参照。     本规范主编单

4、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上海市市政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园林古建设计研究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原则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都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局     本规范重要起草人员:焦舰

5、孙蕾 刘杰 杨旻 刘思达 聂大华 段铁铮 朱胜跃 赵林 祝长康 汪原平 吕建强 褚波 郭景 易晓峰 廖远涛 王静奎 郭平 杨宏     本规范重要审查人员:周文麟 马国馨 顾放 张东旺 吴秋风 刘秋君 殷波 王奎宝 陈育军 张薇 胡正芳 王可瀛 1 总 则 1.0.1 为建设都市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保证有需求人可以安全地、以便地使用各种设施,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全国都市新建、改建和扩建都市道路、都市广场、都市绿地、居住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历史文物保护建筑等。本规范未涉及都市道路、都市广场、都市绿地、建筑类型或有无障碍需求设

6、计宜按本规范中相似类型规定执行。农村道路及公共服务设施宜按本规范执行。 1.0.3 铁路、航空、都市轨道交通以及水运交通有关设施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有关行业关于无障碍设计规定。 1.0.4 都市无障碍设计在执行本规范潮流应遵循国家关于方针政策,符合都市总体发展规定,应做到安全合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都市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 2 术 语 2.0.1 缘石坡道 curb ramp 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为了避免人行道路缘石带来通行障碍,以便行人进入人

7、行道一种坡道。 2.0.2 盲道 tactile ground surface indicator 在人行道上或其她场合铺设一种固定形态地面砖,使视觉障碍者产生盲杖触觉及脚感,引导视觉障碍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到达目地通道。 2.0.3 行进盲道 directional indicator 表面呈条状形,使视觉障碍者通过盲杖触觉和脚感,指引视觉障碍者可直接向正前方继续行走盲道。 2.0.4 提示盲道 warning indicator 表面呈圆点形,用在盲道起点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达服务设施位置以及提示视觉障碍者前方将有不安全或危险状态等,具备提示注意作用盲道。

8、 2.0.5 无障碍出入口 accessible entrance 在坡度、宽度、高度上以及地面材质、扶手形式等方面以便行动障碍者通行出入口。 2.O.6 平坡出入口 ramp entrance 地面坡度不不不大于1:20且不设扶手出入口。 2.0.7 轮椅回转空间 wheelchair turning space 为以便乘轮椅者旋转以变化方向而设立空间。 2.0.8 轮椅坡道 wheelchair ramp 在坡度、宽度、高度、地面材质、扶手形式等方面以便乘轮椅者通行坡道。 2.0.9 无障碍通道 accessible route 在坡度、宽度、高度、地面材

9、质、扶手形式等方面以便行动障碍者通行通道。 2.0.10 轮椅通道 wheelchair accessible path/lane 在检票口或结算口等处为以便乘轮椅者设立通道。 2.O.11 无障碍楼梯 accessible stairway 在楼梯形式、宽度、踏步、地面材质、扶手形式等方面以便行动及视觉障碍者使用楼梯。 2.0.12 无障碍电梯 wheelchair accessible elevator 适合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进出和使用电梯。 2.0.13 升降平台 wheelchair platform lift and stair lift 以便乘轮

10、椅者进行垂直或斜向通行设施, 2.0.14 安全抓杆 grab bar 在无障碍厕位、厕所、浴间内,以便行动障碍者安全移动和支撑一种设施。 2.0.15 无障碍厕位 water closet compartment for wheelchair us—ers 公共厕所内设立带坐便器及安全抓杆且以便行动障碍者进出和使用带隔间厕位。 2.0.16 无障碍厕所individual washroom for wheelchair users 出入口、室内空间及地面材质等方面以便行动障碍者使用且无障碍设施齐全小型无性别厕所。 2.0.17 无障碍洗手盆 accessible

11、 wash basin 以便行动障碍者使用带安全抓杆洗手盆。 2.0.18 无障碍小便器 accessible urinal 以便行动障碍者使用带安全抓杆小便器。 2.0.19 无障碍盆浴间 accessible bathtub 无障碍设施齐全盆浴间。 2.0.20 无障碍淋浴间 accessible shower stall 无障碍设施齐全淋浴间。 2.0.21 浴间坐台 shower seat 洗浴时使用固定坐台或活动坐板。 2.0.22 无障碍客房 accessible guest room 出入口、通道、通信、家具和卫生间等均设有无障碍设施,房

12、间空间尺度以便行动障碍者安全活动客房。 2.0.23 无障碍住房 accessible housing 出入口、通道、通信、家具、厨房和卫生间等均设有无障碍设施,房间空间尺度以便行动障碍者安全活动住房。 2.0.24 轮椅席位 wheelchair accessible seat 在观众厅、报告厅、阅览室及教室等设有固定席位场合内,供乘轮椅者使用位置。 2.0.25 陪护席位 seats for accompanying persons 设立于轮椅席位附近,以便陪伴者照顾乘轮椅者使用席位。 2.0.26 安全阻挡办法 edge protection 控制轮椅小轮

13、和拐杖不会侧向滑出坡道、踏步以及平台边界设施。 2.0.27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accessible vehicle parking lot 以便行动障碍者使用机动车停车位。 2.0.28 盲文地图 braille map 供视觉障碍者用手触摸有立体感位置图或平面图及自文阐明。 2.0.29 盲文站牌 bus-stop braille board 采用盲文标记,告知视觉障碍者公交候车站站名、公交车线路和终点站名等车站站牌。 2.0.30 盲文铭牌 braille signboard 安装在无障碍设施上或设施附近固定部位上,采用盲文标记以告知信息铭牌。 2

14、.0.31 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audible pedestrian signals for street crossing 通过语音提示系统引导视觉障碍者安全通行音响装置。 3 无障碍设施设计规定 3.1 缘石坡道 3.1.1 缘石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缘石坡道坡面应平整、防滑;       2 缘石坡道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宜没有高差;当有高差时,高出车行道地面不应不不大于10mm;       3 宜优先选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 3.1.2 缘石坡道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坡度不应不不大于1:20;       

15、2 三面坡缘石坡道正面及侧面坡度不应不不大于1:12;       3 其她形式缘石坡道坡度均不应不不大于l:12。 3.1.3 缘石坡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宽度应与人行道宽度相似;       2 三面坡缘石坡道正面坡道宽度不应不大于1.20m;       3 其她形式缘石坡道坡口宽度均不应不大于1.50m。 3.2 盲 道 3.2.1 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道按其使用功能可分为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2 盲道纹路应凸出路面4mm高;       3 盲道铺设应持续,应避开树木(穴)、电线杆、拉线等障

16、碍物,其她设施不得占用盲道;       4 盲道颜色宜与相邻人行道铺面颜色形成对比,并与周边景观相协调,宜采用中黄色;       5 盲道型材表面应防滑。 3.2.2 行进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进盲道应与人行道走向一致;       2 行进盲道宽度宜为250mm~500mm;       3 行进盲道宜在距围墙、花台、绿化带250mm~500mm处设立;       4 行进盲道宜在距树池边沿250mm~500mm处设立;如无树池,行进盲道与路缘石上沿在同一水平面时,距路缘石不应不大于500mm,行进盲道比路缘石上沿低时,距路缘石不应不大于250mm

17、盲道应避开非机动车停放位置;       5 行进盲道触感条规格应符合表3.2.2规定。 表3.2.2 行进盲道触感条规格 部位 尺寸规定(mm) 面宽 25 底宽 35 高度 4 中心距 62~75   3.2.3 提示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进盲道在起点、终点、转弯处及其她有需要处应设提示盲道,当盲道宽度不不不大于300mm时,提示盲道宽度应不不大于行进盲道宽度;       2 提示盲道触感圆点规格应符合表3.2.3规定。 表3.2.3 提示盲道触感圆点规格 部位 尺寸规定(mm) 表面直径 25 底面直径 35 圆点高度

18、 4 圆点中心距 50   3.3 无障碍出入口 3.3.1 无障碍出入口涉及如下几种类别:       1 平坡出入口;       2 同步设立台阶和轮椅坡道出入口;       3 同步设立台阶和升降平台出入口。 3.3.2 无障碍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出人口地面应平整、防滑;       2 室外地面滤水箅子孔洞宽度不应不不大于15mm;       3 同步设立台阶和升降平台出入口宜只应用于受场地限制无法改造坡道工程。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7.3条关于规定;       4 除平坡出入口外,在门完全启动状态下,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平台净深

19、度不应不大于1.50m;       5 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门厅、过厅如设立两道门,门扇同步启动时两道门间距不应不大于1.50m;       6 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上方应设立雨棚。 3.3.3 无障碍出入口轮椅坡道及平坡出入口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坡出入口地面坡度不应不不大于1:20,当场地条件比较好时,不适当不不大于1:30;       2 同步设立台阶和轮椅坡道出入口,轮椅坡道坡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关于规定。 3.4 轮椅坡道 3.4.1 轮椅坡道宜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 3.4.2 轮椅坡道净宽度不应不大于1.00m,无障碍出入

20、口轮椅坡道净宽度不应不大于1.20m。 3.4.3 轮椅坡道高度超过300mm且坡度不不大于1:20时,应在两侧设立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扶手应保持连贯,扶手应符合本规范第3.8节有关规定。 3.4.4 轮椅坡道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4.4规定。 表3.4.4 轮椅坡道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m) 1.20 0.90 0.75 0.60 0.30 水平长度(m) 24.00 14.40 9.00 6.00 2.40 注:其她坡度可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3.4.5 轮椅坡

21、道坡面应平整、防滑、无反光。 3.4.6 轮椅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水平长度不应不大于1.50m。 3.4.7 轮椅坡道临空侧应设立安全阻挡办法。 3.4.8 轮椅坡道应设立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关于规定。 3.5 无障碍通道、门 3.5.1 无障碍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走道不应不大于1.20m,人流较多或较集中大型公共建筑室内走道宽度不适当不大于1.80m;       2 室外通道不适当不大于1.80m;       3 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不应不大于900mm。 3.5.2 无障碍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22、       1 无障碍通道应持续,其地面应平整、防滑、反光小或无反光,并不适当设立厚地毯;       2 无障碍通道上有高差时,应设立轮椅坡道;       3 室外通道上雨水箅子孔洞宽度不应不不大于15mm;       4 固定在无障碍通道墙、立柱上物体或标牌距地面高度不应不大于2.OOm;如不大于2.OOm时,探出某些宽度不应不不大于lOOmm;如突出某些不不大于lOOmm,则其距地面高度应不大于600mm;       5 斜向自动扶梯、楼梯等下部空间可以进入时,应设立安全挡牌。 3.5.3 门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采用力度大弹簧门并不

23、适当采用弹簧门、玻璃门;当采用玻璃门时,应有醒目提示标志;       2 自动门启动后通行净宽度不应不大于1.OOm;       3 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启动后通行净宽度不应不大于800mm,有条件时,不适当不大于900mm;       4 在门扇内外应留有直径不不大于1.50m轮椅回转空间;       5 在单扇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门把手一侧墙面,应设宽度不不大于400mm墙面;       6 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门扇应设距地900mm把手,宜设视线观测玻璃,并宜在距地350mm范畴内安装护门板;       7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不不大于15mm,并以

24、斜面过渡;       8 无障碍通道上门扇应便于开关;       9 宜与周边墙面有一定色彩反差,以便辨认。 3.6 无障碍楼梯、台阶 3.6.1 无障碍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直线形楼梯;       2 公共建筑楼梯踏步宽度不应不大于280mm,踏步高度不应不不大于160mm;       3 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直角形突缘踏步;       4 宜在两侧均做扶手;       5 如采用栏杆式楼梯,在栏杆下方宜设立安全阻挡办法;       6 踏面应平整防滑或在踏面前缘设防滑条;       7 距踏步起点和终点250mm~300mm宜设提示盲

25、道;       8 踏面和踢面颜色宜有区别和对比;       9 楼梯上行及下行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显区别。 3.6.2 台阶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适当不大于300mm,踏步高度不适当不不大于150mm,并不应不大于lOOmm;       2 踏步应防滑;       3 三级及三级以上台阶应在两侧设立扶手;       4 台阶上行及下行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其她阶有明显区别。 3.7 无障碍电梯、升降平台 3.7.1 无障碍电梯候梯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候梯厅深度不适当不大于1.50

26、m,公共建筑及设立病床梯候梯厅深度不适当不大于1.80m;       2 呼喊按钮高度为0.90m~1.10m;       3 电梯门洞净宽度不适当不大于900mm;       4 电梯出入口处宜设提示盲道;       5 候梯厅应设电梯运营显示装置和到达音响。 3.7.2 无障碍电梯轿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轿厢门启动净宽度不应不大于800mm;       2 在轿厢侧壁上应设高0.90m~1.10m带盲文选层按钮,盲文宜设立于按钮旁;       3 轿厢三面壁上应设高850mm~900mm扶手,扶手应符合本规范第3.8节有关规定;       

27、4 轿厢内应设电梯运营显示装置和报层音响;       5 轿厢正面高900mm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或采用有镜面效果材料;       6 轿厢规格应根据建筑性质和使用规定不同而选用。最小规格为深度不应不大于1.40m,宽度不应不大于1.10m;中型规格为深度不应不大于1.60m,宽度不应不大于1.40m;医疗建筑与老人建筑宜选用病床专用电梯;       7 电梯位置应设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关于规定。 3.7.3 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升降平台只合用于场地有限改造工程;       2 垂直升降平台深度不应不大于1.20m,宽度不应

28、不大于900mm,应设扶手、挡板及呼喊控制按钮;       3 垂直升降平台基坑应采用防止误入安全防护办法;       4 斜向升降平台宽度不应不大于900mm,深度不应不大于1.OOm,应设扶手和挡板;       5 垂直升降平台传送装置应有可靠安全防护装置。 3.8 扶 手 3.8.1 无障碍单层扶手高度应为850mm~900mm,无障碍双层扶手上层扶手高度应为850mm~900mm,下层扶手高度应为650mm~700mm。 3.8.2 扶手应保持连贯,靠墙面扶手起点和终点处应水平延伸不不大于300mm长度。 3.8.3 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不不大

29、于lOOmm,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 3.8.4 扶手内侧与墙面距离不应不大于40mm。 3.8.5 扶手应安装结实,形状易于抓握。圆形扶手直径应为35mm~50mm,矩形扶手截面尺寸应为35mm~50mm。 3.8.6 扶手材质宜选用防滑、热惰性指标好材料。 3.9 公共厕所、无障碍厕所 3.9.1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女厕所无障碍设施涉及至少1个无障碍厕位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男厕所无障碍设施涉及至少1个无障碍厕位、1个无障碍小便器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       2 厕所入口和通道应以便乘轮椅者进入和进行回转,回

30、转直径不不大于1.50m;       3 门应以便启动,通行净宽度不应不大于800mm;       4 地面应防滑、不积水;       5 无障碍厕位应设立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关于规定。 3.9.2 无障碍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厕位应以便乘轮椅者到达和进出,尺寸宜做到2.00m×1.50m,不应不大于1.80m×1.0Om;       2 无障碍厕位门宜向外启动,如向内启动,需在启动后厕位内留有直径不不大于1.50m轮椅回转空间,门通行净宽不应不大于800mm,平开门外侧应设高900mm横扶把手,在关闭门扇里侧设高900m

31、m关门拉手,并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启动插销;       3 厕位内应设坐便器,厕位两侧距地面7OOmm处应设长度不不大于700mm水平安全抓杆,另一侧应设高1.40m垂直安全抓杆。 3.9.3 无障碍厕所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宜接近公共厕所,应以便乘轮椅者进入和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不大于1.50m;       2 面积不应不大于4.OOm2;       3 当采用平开门,门扇宜向外启动,如向内启动,需在启动后留有直径不不大于1.50m轮椅回转空间,门通行净宽度不应不大于800mm,平开门应设高900mm横扶把手,在门扇里侧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启动门锁;

32、      4 地面应防滑、不积水;       5 内部应设坐便器、洗手盆、多功能台、挂衣钩和呼喊按钮;       6 坐便器应符合本规范第3.9.2条关于规定,洗手盆应符合本规范第3.9.4条关于规定;       7 多功能台长度不适当不大于700mm,宽度不适当不大于400mm,高度宜为600mm;       8 安全抓杆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9.4条关于规定;       9 挂衣钩距地高度不应不不大于1.20m;       10 在坐便器旁墙面上应设高400mm~500mm救济呼喊按钮;       11 入口应设立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

33、关于规定。 3.9.4 厕所里其她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小便器下口距地面高度不应不不大于400mm,小便器两侧应在离墙面250mm处,设高度为1.20m垂直安全抓杆,并在离墙面550mm处,设高度为900mm水平安全抓杆,与垂直安全抓杆连接;       2 无障碍洗手盆水嘴中心距侧墙应不不大于550mm,其底部应留出宽750mm、高650mm、深450mm供乘轮椅者膝部和足尖部移动空间,并在洗手盆上方安装镜子,出水龙头宜采用杠杆式水龙头或感应式自动出水方式;       3 安全抓杆应安装牢固,直径应为30mm~40mm,内侧距墙不应不大于40mm;

34、       4 取纸器应设在坐便器侧前方,高度为400mm~500mm。 3.10 公 共 浴 室 3.10.1 公共浴室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涉及1个无障碍淋浴间或盆浴间以及1个无障碍洗手盆;        2 公共浴室入口和室内空间应以便乘轮椅者进入和使用,浴室内部应能保证轮椅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不大于1.50m;        3 浴室地面应防滑、不积水;        4 浴间入口宜采用活动门帘,当采用平开门时,门扇应向外启动,设高900mm横扶把手,在关闭门扇里侧设高900mm关门拉手,并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启动插销;      

35、  5 应设立一种无障碍厕位。 3.10.2 无障碍淋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淋浴间短边宽度不应不大于1.50m;        2 浴间坐台高度宜为450mm,深度不适当不大于450mm;        3 淋浴间应设距地面高700mm水平抓杆和高1.40m~1.60m垂直抓杆;        4 淋浴间内淋浴喷头控制开关高度距地面不应不不大于1.20m;        5 毛巾架高度不应不不大于1.20m。 3.10.3 无障碍盆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浴盆一端设立以便进入和使用坐台,其深度不应不大于400mm;      

36、  2 浴盆内侧应设高600mm和900mm两层水平抓杆,水平长度不不大于800mm;洗浴坐台一侧墙上设高900mm、水平长度不不大于600mm安全抓杆;        3 毛巾架高度不应不不大于1.20m。 3.11 无障碍客房 3.11.1 无障碍客房应设在便于到达、进出和疏散位置。 3.11.2 房间内应有空间能保证轮椅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不大于1.50m。 3.11.3 无障碍客房门应符合本规范第3.5节关于规定。 3.11.4 无障碍客房卫生间内应保证轮椅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不大于1.50m,卫生器具应设立安全抓杆,其地面、门、内部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9

37、.3条、第3.10.2条及第3.10.3条关于规定。 3.11.5 无障碍客房其她规定:        1 床间距离不应不大于1.20m;        2 家具和电器控制开关位置和高度应以便乘轮椅者接近和使用,床使用高度为450mm;        3 客房及卫生间应设高400mm~500mm救济呼喊按钮;        4 客房应设立为听力障碍者服务闪光提示门铃。 3.12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 3.12.1 户门及户内门启动后净宽应符合本规范第3.5节关于规定。 3.12.2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及阳台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并按照本规范第3.8节

38、规定在一侧或两侧设立扶手。 3.12.3 浴盆、淋浴、坐便器、洗手盆及安全抓杆等应符合本规范第3.9节、第3.10节关于规定。 3.12.4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其她规定:        1 单人卧室面积不应不大于7.OOm2,双人卧室面积不应不大于10.50m2,兼起居室卧室面积不应不大于16.OOm2,起居室面积不应不大于14.OOm2,厨房面积不应不大于6.OOm2;        2 设坐便器、洗浴器(浴盆或淋浴)、洗面盆三件卫生洁具卫生间面积不应不大于4.OOm2;设坐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卫生间面积不应不大于3.OOm2;设坐便器、洗面盆二件卫生洁具卫生间面积不应不大

39、于2.50m2;单设坐便器卫生间面积不应不大于2.OOm2;        3 供乘轮椅者使用厨房,操作台下方净宽和高度都不应不大于650mm,深度不应不大于250mm;        4 居室和卫生间内应设求助呼喊按钮;        5 家具和电器控制开关位置和高度应以便乘轮椅者接近和使用;        6 供听力障碍者使用住宅和公寓应安装闪光提示门铃。 3.13 轮 椅 席 位 3. 13.1 轮椅席位应设在便于到达疏散口及通道附近,不得设在公共通道范畴内。 3.13.2 观众厅内通往轮椅席位通道宽度不应不大于1.20m。 3.13.3 轮椅席位地面应平整、防滑

40、在边沿处宜安装栏杆或栏板。 3.13.4 每个轮椅席位占地面积不应不大于1.10m×O.80m。 3.13.5 在轮椅席位上观看表演和比赛视线不应受到遮挡,但也不应遮挡她人视线。 3.13.6 在轮椅席位旁或在邻近观众席内宜设立1:1陪护席位。 3.13.7 轮椅席位处地面上应设立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关于规定。 3.14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3.14.1 应将通行以便、行走距离路线最短停车位设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3.14.2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 3.14.3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一侧

41、应设宽度不不大于1.20m通道,供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道和到达无障碍出入口。 3.14.4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 3.15 低位服务设施 3.15.1 设立低位服务设施范畴涉及询问台、服务窗口、电话台、安检查证台、行李托运台、借阅台、各种业务台、饮水机等。 3.15.2 低位服务设施上表面距地面高度宜为700mm~850mm,其下部宜至少留出宽750mm,高650mm,深450mm供乘轮椅者膝部和足尖部移动空间。 3.15.3 低位服务设施前应有轮椅回转空间,回转直径不不大于1.50m。 3.15.4 挂式电话离地不应高于90

42、0mm。 3.16 无障碍标记系统、信息无障碍 3.16.1 无障碍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标志涉及下列几种:        1)通用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规定;        2)无障碍设施标志牌符合本规范附录B规定;        3)带批示方向无障碍设施标志牌符合本规范附录C规定。       2 无障碍标志应醒目,避免遮挡。       3 无障碍标志应纳入都市环境或建筑内部引导标志系统,形成完整系统,清晰地指明无障碍设施走向及位置。 3.16.2 盲文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文标志可提成盲文地图、盲文铭牌、盲文站牌

43、       2 盲文标志盲文必要采用国际通用盲文表达办法。 3.16.3 信息无障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依照需求,因地制宜设立信息无障碍设备和设施,使人们便捷地获取各类信息;       2 信息无障碍设备和设施位置和布局应合理。 4 都市道路 4.1 实行范畴 4.1.1 都市道路无障碍设计范畴应涉及:       1 都市各级道路;       2 城乡重要道路;       3 步行街;       4 旅游景点、都市景观带周边道路。 4.1.2 都市道路、桥梁、隧道、立体交叉中人行系统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无障碍设施应沿行人通行途径布置。

44、 4.1.3 人行系统中无障碍设计重要涉及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及地道、公交车站。 4.2 人 行 道 4.2.1 人行道处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在各种路口、各种出入口位置必要设立缘石坡道;       2 人行横道两端必要设立缘石坡道。 4.2.2 人行道处盲道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都市重要商业街、步行街人行道应设立盲道;       2 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周边道路应设立盲道;       3 坡道上下坡边沿处应设立提示盲道;       4 道路周边场合、建筑等出入口设立盲道应与道路盲道相衔接。 4.2.3

45、 人行道轮椅坡道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设立台阶处,应同步设立轮椅坡道;       2 轮椅坡道设立应避免干扰行人通行及其她设施使用。 4.2.4 人行道处服务设施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服务设施设立应为残障人士提供以便;       2 宜为视觉障碍者提供触摸及音响一体化信息服务设施;       3 设立屏幕信息服务设施,宜为听觉障碍者提供屏幕手语及字幕信息服务;       4 低位服务设施设立,应以便乘轮椅者使用;       5 设立休息座椅时,应设立轮椅停留空间。 4.3 人行横道 4.3.1 人行横道范畴内无障碍设计应符

46、合下列规定:       1 人行横道宽度应满足轮椅通行需求;       2 人行横道安全岛形式应以便乘轮椅者使用;       3 都市中心区及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人行横道,应配备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4.4 人行天桥及地道 4.4.1 盲道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立于人行道中行进盲道应与人行天桥及地道出入门处提示盲道相连接;       2 人行天桥及地道出入口处应设立提示盲道;       3 距每段台阶与坡道起点与终点250mm~500mm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坡道、梯道相相应。 4.4.2 人行天桥及地道处坡道与无障碍电梯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47、       1 规定满足轮椅通行需求人行天桥及地道处宜设立坡道,当设立坡道有困难时,应设立无障碍电梯;       2 坡道净宽度不应不大于2.OOm;       3 坡道坡度不应不不大于1:12;       4 弧线形坡道坡度,应以弧线内缘坡度进行计算;       5 坡道高度每升高1.50m时,应设深度不不大于2.OOm中间平台;       6 坡道坡面应平整、防滑。 4.4.3 扶手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天桥及地道在坡道两侧应设扶手,扶手宜设上、下两层;       2 在栏杆下方宜设立安全阻挡办法;       3 扶手起点水平段宜安

48、装盲文铭牌。 4.4.4 当人行天桥及地道无法满足轮椅通行需求时,宜考虑地面安全通行。 4.4.5 人行天桥桥下三角区净空高度不大于2.OOm时,应安装防护设施,并应在防护设施外设立提示盲道。 4.5 公交车站 4.5.1 公交车站处站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有效通行宽度不应不大于1.50m;       2 在车道之间分隔带设公交车站时应以便乘轮椅者使用。 4.5.2 盲道与盲文信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距路缘石250mm~500mm处应设立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公交车站长度相相应;       2 当人行道中设有盲道系

49、统时,应与公交车站盲道相连接;       3 宜设立盲文站牌或语音提示服务设施,盲文站牌位置、高度、形式与内容应以便视觉障碍者使用。 4.6 无障碍标记系统 4.6.1 无障碍设施位置不明显时,应设立相应无障碍标记系统。 4.6.2 无障碍标志牌应沿行人通行途径布置,构成标记引导系统。 4.6.3 无障碍标志牌布置应与其她交通标志牌相协调。 5 都市广场 5.1 实行范畴 5.1.1 都市广场进行无障碍设计范畴应涉及下列内容:       1 公共活动广场;       2 交通集散广场。 5.2 实行部位和设计规定 5.2.1 都市广场公共停车场

50、停车数在50辆如下时应设立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如下时应设立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上时应设立不少于总停车数2%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5.2.2 都市广场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 5.2.3 都市广场盲道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台阶或坡道时,距每段台阶与坡道起点与终点250mm~500mm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台阶、坡道相相应,宽度应为250mm~500mm;       2 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提示盲道相连接。 5.2.4 都市广场地面有高差时坡道与无障碍电梯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立台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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