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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专业系统设计标准规范.doc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1 总 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合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合设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必要遵循国家关于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特点,做到安全合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关于强制性国标、规范规定。 2 术 语 2.0.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 将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警戒范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单元。 2.0.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部位划分单元。 2.0.3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面积 2.0.4 安装间距 Spacing 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水平距离。 2.0.5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 区域报警系统 Local Alarm System 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构

3、成,功能简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 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 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屏和火灾探测器等构成,功能较复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 由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屏和火灾探测器等构成,功能复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立部位 3.1系统

4、保护对象分级 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应依照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规定。 注1:一类建筑、二类建筑划分,应符合现行国标《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规定。 注 2:本表未列出建筑级别可按同类建筑类比原则拟定。   3.2 火灾探测器设立部位 3.2.1 火灾探测器设立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级别相适应。 3.2.2 火灾探测器设立,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范规定,详细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D采

5、用。 4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划分 4.1 报警区域划分 4.1.1 报警区域应依照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种报警区域宜由一种或同层相邻几种防火分区构成。 4.2 探测区域划分 4.2.1 探测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种探测区域面积不适当超过500m2;从重要人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房间,也可划为一种探测区域。 4.2.1.2 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探测区域长度不适当超过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探测区域长度不适当超过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之间。

6、 4.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种房间划为一种探测区域。 4.2.2.1 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2.2.2 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2.3 下列场合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4.2.3.1 敞开或封闭楼梯间; 4.2.3.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 4.2.3.3 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4.2.3.4 建筑物闷顶、夹层。 5 系统设计 5

7、1 普通规定 5.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5.1.2 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5.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采用经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查合格产品。 5.2 系统形式选取和设计规定 5.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1 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 5.2.1.2 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 5.2.1.3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 5.2.2 区域报

8、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1 一种报警区域宜设立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 5.2.2.2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立在有人值班房间或场合。 5.2.2.3 系统中可设立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5.2.2.4 当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各种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立辨认着火楼层灯光显示装置。 5.2.2.5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接近门轴侧面距墙不应

9、不大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不大于1.2m。 5.2.3 集中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1 系统中应设立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立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屏。 5.2.3.2 系统中应设立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5.2.3.3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 5.2.3.4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立在有专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5.2.3.5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在消防控制室或

10、值班室内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规定。 5.2.4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2.4.1 系统中至少应设立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专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至少设立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屏。 5.2.4.2 系统应能集中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 5.2.4.3 系统中设立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在消防控制室内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规定。 5.3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规定 5.3.1 当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控制信号和火灾探测

11、器报警信号在同一总线回路上传播时,其传播总线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条规定。 5.3.2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立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5.3.3 设立在消防控制室以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动作状态信号,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5.4 火灾应急广播 5.4.1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立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立火灾应急广播 5.4.2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5.4.2.1 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立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合,每个扬声器额定功率不应不大于3 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种防火分区任何部位

12、到近来一种扬声器距离不不不大于25m。走道内最后一种扬声器至走道末端距离不应不不大于12.5m。 5.4.2.2 在环境噪声不不大于60dB场合设立扬声器,在其播放范畴内最远点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 dB。 5.4.2.3 客房设立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适当不大于1.0 W。 5.4.3 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4.3.1 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5.4.3.2 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用于火灾应急广播时扩音机工作状态,并应具备遥控启动扩音机和采用传声器播音功能。 5.4

13、3.3 床头控制柜内设有服务性音乐广播扬声器时,应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 5.4.3.4 应设立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不大于火灾时需同步广播范畴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1.5倍。 5.5 火灾报警装置 5.5.1 未设立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立火灾警报装置。 5.5.2 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种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接近楼梯出口处。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 5.5.3 在环境噪声不不大于60dB场合设立火灾警报装置时,其声警报器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5.6 消防专用电话  

14、 5.6.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消防通信系统。 5.6.2 消防控制室应设立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且宜选取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话设备。 5.6.3 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5.6.3.1 下列部位应设立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1)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配变电室、重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她与消防联动控制关于且经常有人值班机房。 (2)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 (3)公司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 5.6.3.2 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立电话塞孔。电话塞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

15、地面高度宜为1.3~1.5m。 5.6.3.3 特级保护对象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立一种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 5.6.4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公司消防站等处,应设立可直接报警外线电话。    5.7 系统接地 5.7.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5.7.1.1 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不不大于4Ω; 5.7.1.2 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不不大于1Ω; 5.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专用接地干线,并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立专用接地板。专用接地干线应从消防控制室专用接地板引至接地体。

16、5.7.3 专用接地干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不大于25mm。专用接地干线宜穿硬质塑料管埋设至接地体。 5.7.4 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芯线截面面积不应不大于4mm2。 5.7.5 消防电子设备凡采用交流供电时,设备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等应作保护接地,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线)相连接。 6 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 6.1 普通规定 6.1.1 消防控制设备应由下列某些或所有控制装置构成: 6.1.1.1 火灾报警控制器; 6.1.1.2 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 6.1.1.

17、3 室内消火栓系统控制装置; 6.1.1.4 防烟、排烟系统及空调通风系统控制装置; 6.1.1.5 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 6.1.1.6 电梯回降控制装置; 6.1.1.7 火灾应急广播控制装置; 6.1.1.8 火灾警报装置控制装置; 6.1.1.9 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批示标志控制装置。 6.1.2 消防控制设备控制方式应依照建筑形式、工程规模、管理体制及功能规定综合拟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单体建筑宜集中控制; 6.1.2.2 大型建筑群宜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控制。 6.1.3 消防控制设备控制电源及信

18、号回路电压应采用直流24V。 6.2 消防控制室 6.2.1 消防控制室门应向疏散方向启动,且入口处应设立明显标志。 6.2.2 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6.2.3 消防控制室内禁止与其无关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6.2.4 消防控制室周边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设备用房。 6.2.5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1 设备面盘前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不大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不大于2m。 6.2.5.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一面,设备面盘至墙距离不应不大于3m。 6.2.5.3

19、 设备面盘后维修距离不适当不大于1m。 6.2.5.4 设备面盘排列长度不不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立宽度不不大于1m通道。 6.2.5.5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接近门轴侧面距墙不应不大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不大于1.2m。  6.3 消防控制设备功能 6.3.1 消防控制室控制设备应有下列控制及显示功能: 6.3.1.1 控制消防设备启、停、并应显示其工作状态; 6.3.1.2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启、停、除自动控制外,还应能手动直接控制。 6.3.1.3 显示火灾报警、故障

20、报警部位; 6.3.1.4 显示保护对象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平面图或模仿图等。 6.3.1.5 显示系统供电电源工作状态。 6.3.1.6 消防控制室应设立火灾警报装置与应急广播控制装置,其控制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层及以上楼房发生火灾,应先接通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 (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接通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3)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 (4)含各种防火分区单层建筑,应先接通着火防火分区及其相邻防火分区。 6.3.1.7 消防控制室消防通信设备,应符合本规范5.6.2~5.6.4条规定。

21、 6.3.1.8 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关于部位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 6.3.1.9 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控制电梯所有停于首层,并接受其反馈信号。 6.3.2 消防控制设备对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2.1 控制消防水泵启、停; 6.3.2.2 显示消防水泵工作、故障状态; 6.3.2.3 显示启泵按钮位置。 6.3.3 消防控制设备对自动喷水和水喷雾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3.1 控制系统启、停; 6.3.3.2 显示消防水泵工作、故障状态; 6

22、3.3.3 显示水流批示器、报警阀、安全信号阀工作状态。 6.3.4 消防控制设备对管网气体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4.1 显示系统手动、自动工作状态; 6.3.4.2 在报警、喷射各阶段,控制室应有相应声、光警报信号,并能手动切除声响信号。 6.3.4.3 在延时阶段,应自动关闭防火门、窗,停止通风空调系统,关闭关于部位防火阀; 6.3.4.4 显示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报警、喷放及防火门(帘)、通风空调等设备状态。 6.3.5 消防控制设备对泡沫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5.1 控制泡沫泵及消防水泵启、停; 6

23、3.5.2 显示系统工作状态。 6.3.6 消防控制设备对干粉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6.1 控制系统启、停; 6.3.6.2 显示系统工作状态。 6.3.7 消防控制设备对常开防火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6.3.7.1 门任一侧火灾探测器报警后,防火门应自动关闭; 6.3.7.2 防火门关闭信号应送到消防控制室。 6.3.8 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火卷帘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6.3.8.1 疏散通道上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立火灾探测器组及其警报装置,且两侧应设立手动控制按钮; 6.3.8.2 疏散通道上防火卷帘,应按下列程序

24、自动控制下降: (1)感烟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至距地(楼)面1.8m; (2)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究竟; 6.3.8.3 用作防火分隔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应下降究竟; 6.3.8.4 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报警信号及防火卷帘关闭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6.3.9 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烟、排烟设施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9.1 停止关于部位空调送风,关闭电动防火阀,并接受其反馈信号; 6.3.9.2 启动关于部位防烟和排烟风机、排烟阀等,并接受其反馈信号; 6.3.9.3 控制挡烟垂壁等防烟设施。 7 火灾

25、探测器选取 7.1 普通规定 7.1.1 火灾探测器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7.1.1.1 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烟和少量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场合,应选取感烟探测器。 7.1.1.2 对火灾发展迅速,可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场合,可选取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 7.1.1.3 对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火焰辐射和少量烟、热场合,应选取火焰探测器。 7.1.1.4 对火灾形成特性不可预料场合,可依照模仿实验成果选取探测器。 7.1.1.5 对使用、生产或汇集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场合,应选取可燃气体探测器。 7.2 点型

26、火灾探测器选取 7.2.1 对不同高度房间,可按表7.2.1选取点型火灾探测器。 7.2.2 下列场合宜选取点型感烟探测器: 7.2.2.1 饭店、旅馆、教学楼、办公楼厅堂、卧室、办公室等; 7.2.2.2 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电影或电视放映室等; 7.2.2.3 楼梯、走道、电梯机房等; 7.2.2.4 书库、档案库等; 7.2.2.5 有电气火灾危险场合。 7.2.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场合,不适当选取离子感烟探测器: 7.2.3.1 相对湿度经常不不大于95%; 7.2.3.2 气流速度不不大于5m/s; 7.2.3.3

27、 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7.2.3.4 也许产生腐蚀性气体; 7.2.3.5 在正常状况下有烟滞留; 7.2.3.6 产生醇类、醚类、酮类等有机物质。 7.2.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场合,不适当选取光电感烟探测器: 7.2.4.1 也许产生黑烟; 7.2.4.2 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7.2.4.3 也许产生蒸汽和油雾; 7.2.4.4 在正常状况下有烟滞留; 7.2.5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场合,宜选取感温探测器: 7.2.5.1 相对湿度经常不不大于95%; 7.2.5.2 无烟火灾; 7.2.5.3 有大量粉尘;

28、 7.2.5.4 在正常状况下有烟和蒸气滞留; 7.2.5.5 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烘干车间等; 7.2.5.6 吸烟室等; 7.2.5.7 其他不适当安装感烟探测器厅堂和公共场合。 7.2.6 也许产生阴燃火或发生火灾不及时报警将导致重大损失场合,不适当选取感温探测器;温度在0℃如下场合,不适当选取定温探测器;温度变化较大场合,不适当选取差温探测器。 7.2.7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场合,宜选取火焰探测器: 7.2.7.1 火灾时有强烈火焰辐射; 7.2.7.2 液体燃烧火灾等无阴燃阶段火灾; 7.2.7.3 需要对火焰做出迅速反映; 7

29、2.8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场合,不适当选取火焰探测器: 7.2.8.1 也许发生无烟火灾; 7.2.8.2 在火焰浮现前有浓烟扩散; 7.2.8.3 探测器镜头易被污染; 7.2.8.4 探测器“视线”易被遮挡; 7.2.8.5 探测器易受阳光或其他光源直接或间接照射; 7.2.8.6 在正常状况下有明火作业以及X射线、弧光等影响。 7.2.9 下列场合宜选取可燃气体探测器: 7.2.9.1 使用管道煤气或天燃气场合; 7.2.9.2 煤气站和煤气表房以及存储液化石油气罐场合; 7.2.9.3 其他散发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汽场合;

30、7.2.9.4 有也许产生一氧化碳气体场合,宜选取一氧化碳气体探测器。 7.2.10 装有联动装置、自动灭火系统以及用单一探测器不能有效确认火灾场合,宜采用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组合。 7.3 线型火灾探测器选取 7.3.1 无遮挡大空间或有特殊规定场合,宜选取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 7.3.2 下列场合或部位,宜选取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 7.3.2.1 电缆隧道、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桥架等; 7.3.2.2 配电装置、开关设备、变压器等; 7.3.2.3 各种皮带输送装置; 7.3.2.4 控制室、计算机室闷顶内

31、地板下及重要设施隐蔽处等; 7.3.2.5 其她环境恶劣不适合点型探测器安装危险场合。 7.3.3 下列场合宜选取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 7.3.3.1 也许产生油类火灾且环境恶劣场合; 7.3.3.2 不易安装点型探测器夹层、闷顶。 8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设立 8.1 点型火灾探测器设立数量和布置 8.1.1 探测区域内每个房间至少应设立一只火灾探测器。 8.1.2 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按表8.1.2拟定。 8.1.3 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安装间距,应依照探测器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拟定,并不应超过本规

32、范附录A探测器安装间距极限曲线D1~D11(含D9')所规定范畴。 8.1.4 一种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立探测器数量,不应不大于下式计算值:                 (8.1.4) 式中:N——探测器数量(只),N应取整数; S——该探测区域面积(m2); A——探测器保护面积(m2); K——修正系数,特级保护对象宜取0.7~0.8,一级保护对象宜取0.8~0.9,二级保护对象宜取0.9~1.0。 8.1.5 在有梁顶棚上设立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8.1.5.1 当梁突出顶棚高度不大于200m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

33、面积影响。 8.1.5.2 当梁突出顶棚高度为200~600mm时,应按本规范附录B、附录C拟定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影响和一只探测器可以保护梁间区域个数。 8.1.5.3 当梁突出顶棚高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每个梁间区域至少应设立一只探测器。 8.1.5.4 当被梁隔断区域面积超过一只探测器保护面积时,被隔断区域应按本规范8.1.4条规定计算探测器设立数量。 8.1.5.5 当梁间净距不大于1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影响。 8.1.6 在宽度不大于3m内走道顶棚上设立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

34、探测器至端墙距离,不应不不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一半。 8.1.7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水平距离,不应不大于0.5m。 8.1.8 探测器周边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8.1.9 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距离不大于房间净高5%时,每个被隔开某些至少应安装一只探测器。 8.1.10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水平距离不应不大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水平距离不应不大于0.5m。 8.1.11 当屋顶有热屏障时,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距离,应符合表8.1.11规定。 8.1.12 锯齿型屋顶和坡度不不大于150人字

35、型屋顶,应在每个屋脊处设立一排探测器,探测器下表面距屋顶最高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8.1.11规定。 8.1.13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不不大于450。 8.1.14 在电梯井、升降机井设立探测器时,其位置宜在井道上方机房顶棚上。 8.2 线型火灾探测器位置 8.2.1 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光束轴线距顶棚垂直距离宜为0.3~1.0m,距地高度不适当超过20m。 8.2.2 相邻两组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水平距离不应不不大于14m。探测器距侧墙水平距离不应不不大于7m,且不应不大于0.5m。探测器发射器和接受器之间距离不适当超过100m。 8.2.3

36、 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在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设立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立时,宜设立在装置过热点附近。 8.2.4 设立在顶棚下方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距顶棚距离宜为0.1m。相邻管路之间水平距离不适当不不大于5m;管路至墙壁距离宜为1~1.5m。 8.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设立 8.3.1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立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种防火分区内任何位置到最邻近一种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距离,不应不不大于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立在公共活动场合出入口处。 8.3.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立在明显和便于操作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1.5

37、m,且应有明显标志。 9 系统供电 9.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9.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立蓄电池。当直流备用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立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在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正常工作。 9.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CRT显示屏、消防通信设备等电源,宜由UPS装置供电。 9.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保护开关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 10 布线 10.1 普通规定 10.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8、传播线路和50V如下供电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级别不低于交流250V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用交流220/380V供电或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级别不低于交流500V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10.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播线路线芯截面选取,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规定外,还应满足机械强度规定。铜芯绝缘导线、铜芯电缆线芯最小截面面积不应不大于表10.1.2规定。 10.2 屋内布线 10.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播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解决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10.2.2 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解决硬质塑料管保

39、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构造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适当不大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用防火保护办法。 采用经阻燃解决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办法封闭式线槽内。 10.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电缆竖井,宜与电力、照明用低压配电线路电缆竖井分别设立。如受条件限制必要合用时,两种电缆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 10.2.4 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线路均应加金属软管保护。 10.2.5 火灾探测器传播线路,宜选取不同颜色绝缘导线或电缆。正极“+”线应为红色,

40、负极“-”线应为蓝色。同一工程中相似用途导线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子应有标号。 10.2.6 接线端子箱内端子宜选取压接或带锡焊接点端子板,其接线端子上应有相应标号。 10.2.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播网络不应与其他系统传播网络合用。 附录D 火灾探测器详细设立部位(建议性) D.1 特级保护对象 D.1.1 特级保护对象火灾探测器设立部位应符合现行国标《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关于规定。 D.2 一级保护对象 D.2.1 财贸金融楼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D.2.2 电信楼、邮政楼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D.2.3 商业楼、商住

41、楼营业厅、展览楼展览厅; D.2.4 高档旅馆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D.2.5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D.2.6 广播电视楼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房; D.2.7 图书馆书库、阅览室、办公室; D.2.8 档案楼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D.2.9 办公楼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D.2.10 医院病房楼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物库; D.2.11 科研楼资料室、贵重设备室、可燃物较多和火灾危险性较大实验室; D.2.12 教学楼电化教室、理化演示和实验

42、室、贵重设备和仪器室; D.2.13 高档住宅(公寓)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D.2.14 甲、乙类生产厂房及其控制室; D.2.15 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D.2.16 设在地下室丙、丁类生产车间; D.2.17 设在地下室丙、丁类物品库房; D.2.18 地下铁道地铁站厅、行人通道; D.2.19 体育馆、影剧院、会堂、礼堂舞台、化妆室、道具室、放映室、观众厅、休息厅及其附设一切娱乐场合; D.2.20 高档办公室、会议室、陈列室、展览室、商场营业厅; D.2.21 消防电梯、防烟楼梯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走道、门厅

43、 D.2.22 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间)、变压器室、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 D.2.23 净高超过2.6m且可燃物较多技术夹层; D.2.24 敷设具备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D.2.25 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房间; D.2.26 电子计算机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 D.2.27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地下室; D.2.28 餐厅、娱乐场合、卡拉OK厅(房)、歌舞厅、多功能表演厅、电子游戏机房等; D.2.29 高层汽车库、I类汽车库、I、II类地下汽车库、机械

44、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设); D.2.30 污衣道前室、垃圾道前室、净高超过0.8m具备可燃物闷顶、商业用或公共厨房; D.2.31 以可燃气为燃料商业和企、事业单位公共厨房及燃气表房; D.2.32 需要设立火灾探测器其他场合。 D.3 二级保护对象 D.3.1 财贸金融楼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D.3.2 广播、电视、电信楼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微波机房、通讯机房; D.3.3 指挥、调度楼微波机房、通讯机房; D.3.4 图书馆、档案楼书库,档案室; D.3.5 影剧

45、院舞台、布景道具房; D.3.6 高档住宅(公寓)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D.3.7 丙类生产厂房、丙类物品库房; D.3.8 设在地下室丙、丁类生产车间,丙、丁类物品库房; D.3.9 高层汽车库、I类汽车库、I、II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设); D.3.10 长度超过500m都市地下车道、隧道; D.3.11 商业餐厅,面积不不大于500m2营业厅、观众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高档办公室,旅馆客房; D.3.12 消防电梯、防烟楼梯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走道、门厅,

46、商业用厨房; D.3.13 净高超过0.8m具备可燃物闷顶,可燃物较多技术夹层; D.3.14 敷设具备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D.3.15 以可燃气为燃料商业和企、事业单位公共厨房及燃气表房; D.3.16 歌舞厅、卡拉OK厅(房)、夜总会; D.3.17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地下室; D.3.18 电子计算机房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重要机房、贵重仪器房和设备房、空调机房、配电房、变压器房、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面积不不大于50m2可燃物品库房; D.3.19 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

47、房间和需要设立火灾探测器其他场合。 附加阐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重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参加单位:北京市消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工业总公司国营二六二厂 上海市松江电子仪器厂 重要起草人:徐宝林 焦兴国 丁宏军 胡世超 周修华 袁乃忠 丁文达 罗崇嵩 骆传武 李 涛 冯修远 沈 纹 附录E 本规范用词阐明 E.0.1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规定严格限度用词阐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E.0.1.1 表达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要”; 反面词采用“禁止”。 E.0.1.2 表达严格,在正常状况下均应这样作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E.0.1.3 表达容许稍有选取,在条件允许时一方面应这样作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适当”。 E.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关于原则、规范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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