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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标准规范.docx

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通知和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通知和警示标识管理规范》是11月1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布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通知和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通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职业病危害通知是指用人单位经过和劳动者签署劳动协议、公告、培训等方法,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职业病

2、危害原因、防护方法、对健康影响和健康检验结果等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能够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对应防护方法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和组合使用标识等。 本规范所指劳动者包含用人单位协议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劳动者。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该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原因。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如实通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和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该依法开展职业卫

3、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含义,并针对警示职业病危害原因采取有效防护方法。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通知 第六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具、职业健康检验和相关待遇等如实通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欺骗。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含聘用协议,下同)时,应该在劳动协议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方法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 格式协议文本内容不完善,应以协议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通知书(示例见附件1)。

4、第八条 劳动者在推行劳动协议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和所签订劳动协议中未通知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时,用人单位应该依据本规范第七条要求,向劳动者推行如实通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协议相关条款。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时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掌握相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抢救援方法、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具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应该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等内容。 设置在办公区域公告栏,关键公布本单位职

5、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关键公布存在职业病危害原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抢救援方法,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根据要求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书面通知文件要留档备查。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原因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对应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应该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或设备周围醒目

6、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一)产生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粉尘工作场所还应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产生含有有毒物质混合性粉(烟)尘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等警示标识,在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裂变物质”;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严禁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需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 (四)能引发职业性灼

7、伤或腐蚀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腐蚀性”、“遇湿含有腐蚀性”、“当心灼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七)能引发电光性眼炎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 (八)生物原因所致职业病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等警示标识; (九)存在低温作业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当心冻伤”等警示标识; (十)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进入需许

8、可”等警示标识; (十一)产生手传振动工作场所设置“振动有害”、“使用设备时必需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标识; (十二)能引发其它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注意XX危害”等警示标识。 第十四条 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该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生产、使用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该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线设在生产、使用有毒物品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30cm处,警示线宽度不少于10cm。 第十五条 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贮存场所应设置对应警示线。 第十六条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除按本规范第十

9、三条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该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通知卡(以下简称通知卡,示例见附件2)。 通知卡应该标明职业病危害原因名称、理化特征、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方法、应急处理及抢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 1.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作业岗位; 2.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可能造成急性职业性中毒作业岗位; 3.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第十七条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必需在使用岗位设置醒目标警示标识和汉字警示说明(示例见附件3),警示说明应该载明产品特征、关键成份、

10、存在有害原因、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抢救治方法等内容。 第十八条 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场所,应该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当心中毒”、“当心电离辐射”、“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等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该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汉字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该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抢救治方法等内容。 第二十条 为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应该依法在设备

11、或材料包装上设置警示标识和汉字警示说明。 第二十一条 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严禁入内”、“严禁停留”等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 维护和检修装置时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应在工作区域设置对应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第四章 公告栏和警示标识设置 第二十三条 公告栏应设置在用人单位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醒目位置。通知卡应设置在产生或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周围醒目位置。 第二十四条 公告栏和通知卡应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内容应字迹清楚、颜色醒目。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多处场

12、所全部包含同一职业病危害原因,应在各工作场所入口处均设置对应警示标识。 第二十六条 工作场所内存在多个产生相同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岗位,临近作业岗位能够共用警示标识、汉字警示说明和通知卡。 第二十七条 警示标识(不包含警示线)采取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工作场所使用绝缘材料。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材料(产品)包装上,可直接粘贴、印刷或喷涂警示标识。 第二十八条 警示标识设置位置应含有良好照明条件。井下警示标识应用反光材料制作。 第二十九条 公告栏、通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障碍物。 第三

13、十条 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严禁、警告、指令、提醒类型次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第三十一条 警示标识规格要求等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实施。   第五章 公告栏和警示标识维护更换 第三十二条 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立即更新,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汇报之日起7日内更新。 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7日内补充完善对应公告内容和警示标识。 第三十三条 通知卡和警示标识应最少每六个月检验一次,发觉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问题时应立即修整或更换。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相关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通知》(安监总厅安健〔〕171号)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通知和警示标识档案材料,并将其存放于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范行为,应该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未要求其它相关事项,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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