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 (农业部公布,修订) 狂犬病(Rabies)是由弹状病毒科狂犬病毒属狂犬病毒引发人兽共患烈性传染病。中国将其列为二类动物疫病。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亡狂犬病,依据《中国动物防疫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技术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要求了动物狂犬病诊疗、监测、疫情汇报、疫情处理、预防和控制。 本规范适适用于中国境内一切从事喂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和从事动物防疫活动单位和个人。 2、诊疗 2.1流行特点 人和温血动物对狂犬病毒全部有易感性,犬科、猫科动物最易感。发病动物和带毒动物是
2、狂犬病关键传染源,这些动物唾液中含有大量病毒。本病关键经过患病动物咬伤、抓伤而感染,动物亦可经过皮肤或粘膜损伤处接触发病或带毒动物唾液感染。 本病潜伏期通常为6个月,短为10天,长可达十二个月以上。 2.2临床特征 特征为狂躁不安、意识紊乱,死亡率可达100%。通常分为两种类型,即狂暴型和麻痹型。 2.2.1犬 2.2.1.1狂暴型 可分为前驱期、兴奋期和麻痹期。 前驱期:此期约为半天到两天。病犬精神沉郁,常躲在暗处,不愿和人靠近或不听呼叫,强迫牵引则咬畜主;食欲反常,喜吃异物,喉头轻度麻痹,吞咽时颈部伸展;瞳孔散大,反射机能亢进,轻
3、度刺激即易兴奋,有时望空捕咬;性欲亢进,嗅舔自己或其它犬性器官,唾液分泌逐步增多,后躯软弱。 兴奋期:此期约2~4天。病犬高度兴奋,表现狂暴并常攻击人、动物,狂暴发作往往和沉郁交替出现。病犬疲惫时卧地不动,但很快又立起,表现一个特殊斜视惶恐表情,当再次受到外界刺激时,又出现一次新发作。狂乱攻击,自咬四肢、尾及阴部等。随病势发展,陷于意识障碍,反射紊乱,狂咬;动物显著消瘦,吠声嘶哑,眼球凹陷,散瞳或缩瞳,下颌麻痹,流涎和夹尾等。 麻痹期:约1~2天。麻痹急剧发展,下颌下垂,舌脱出口外,流涎显著,很快后躯及四肢麻痹,卧地不起,最终因呼吸中枢麻痹或衰竭而死。 整个病程为
4、6~8天,少数病例可延长到10天。 2.2.1.2麻痹型 该型兴奋期很短或只有轻微兴奋表现即转入麻痹期。 表现喉头、下颌、后躯麻痹、流涎、张口、吞咽困难和恐水等,经2~4天死亡。 2.2.2猫 通常呈狂暴型,症状和犬相同,但病程较短,出现症状后2~4天死亡。在发病时常蜷缩在阴暗处,受刺激后攻击其它猫、动物和人。 2.2.3其它动物 牛、羊、猪、马等动物发生狂犬病时,多表现为兴奋、性亢奋、流涎和含有攻击性,最终麻痹衰竭致死。 2.3试验室诊疗 试验室诊疗可采取以下方法。 2.3.1免疫荧光试验(见GB/T1
5、8639) 2.3.2小鼠和细胞培养物感染试验(见GB/T18639) 2.3.3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检测(RT-PCR)(见附件) 2.3.4内基氏小体(包涵体)检验(见GB/T18639) 2.4结果判定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动物狂犬病诊疗结果判定。 2.4.1被发病动物咬伤或符合2.2特征动物,判定为疑似患病动物。 2.4.2含有2.3.3和2.3.4阳性结果之一,判定为疑似患病动物。 2.4.3含有2.3.1和2.3.2阳性结果之一,判定为患病动物。 2.4.4符合 2.4.1
6、且含有2.3.3和2.3.4阳性结果之一,判定为患病动物。 3、疫情汇报 3.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有本病临床症状或检测呈阳性结果动物,应该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汇报。 3.2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汇报并确定后,按《动物疫情汇报管理措施》及相关要求上报。 4、疫情处理 4.1疑似患病动物处理 4.1.1发觉有兴奋、狂暴、流涎、含有显著攻击性等经典症状犬,应立即采取方法给予扑杀。 4.1.2发觉有被患狂犬病动物咬伤动物后,畜主应立即将其隔离,限制其移动。 4.1.3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诊疗确定疑似患病动物,当
7、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患病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做好技术指导,并按要求采样、检测,进行确诊。 4.2确诊后疫情处理 确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根据以下要求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对应疫情处理方法。 4.2.1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划分 4.2.1.1疫点 圈养动物,疫点为患病动物所在养殖场(户);散养动物,疫点为患病动物所在自然村(居民小区);在流通步骤,疫点为患病动物所在相关经营、临时喂养或存放场所。 4.2.1.2疫区
8、 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所在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喂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4.2.1.3受威胁区 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所在区域。 4.2.2采取方法 4.2.2.1疫点处理方法扑杀患病动物和被患病动物咬伤其它动物,并对扑杀和发病死亡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全部犬、猫进行一次狂犬病紧急强化免疫,并限制其流动;对污染用具、笼具、场所等全方面消毒。 4.2.2.2疫区处理方法 对全部犬、猫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对犬圈舍、用具等定时消毒;停止全部犬、猫交易。发生重大狂犬病疫情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重大动物疫
9、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对疫区进行封锁,限制犬类动物活动,并采取对应疫情扑灭方法。 4.2.2.3受威胁区处理方法对未免疫犬、猫进行免疫;停止全部犬、猫交易。 4.2.2.4流行病学调查及监测发生疫情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天天对疫点内易感动物进行临床观察;对疫点内患病动物接触易感动物进行一次抽样检测。 4.2.3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撤销 全部患病动物被扑杀并做无害化处理后,对疫点内易感动物连续观察30天以上,没有新发病例;疫情监测为阴性;按要求对疫点、疫区进行了终末消毒。符合以上条件,由原划定机
10、关撤销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继续对该地域进行定时疫情监测。 5、预防和控制 5.1免疫接种 5.1.1犬免疫对全部犬实施强制性免疫。对幼犬根据疫苗使用说明书要求立即进行初免,以后全部犬每十二个月用弱毒疫苗加强免疫一次。采取其它疫苗免疫,按疫苗说明书进行。 5.1.2其它动物免疫可依据当地疫情情况,依据需要进行免疫。 5.1.3全部免疫犬和其它免疫动物要按要求佩带免疫标识,并发放统一免疫证实,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要建立免疫档案。 5.2疫情监测 每十二个月对老疫区和其它关键区域犬进行1~2次监测。采集犬新鲜唾
11、液,用RT-PCR方法或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时,再采样送指定试验室进行复核确诊。 5.3检疫 在运输或出售犬、猫前,畜主应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检疫合格犬、猫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实;在运输或出售犬时,犬应含有狂犬病免疫标识,畜主必需持有检疫合格证实。 犬、猫应从非疫区引进。引进后,应最少隔离观察30天,期间发觉异常时,要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汇报。 5.4日常防疫 养犬场要建立定时免疫、消毒、隔离等防疫制度;养犬、养猫户要注意做好圈舍清洁卫生、并定时进行消毒,按要求立即进行狂犬病免疫。 公布单位: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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