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降低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依据建筑物、构筑物功效,火灾危险性和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优异。 第1.0.3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0.4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除实施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
2、合国家现行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 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设计数据基础要求 第2.0.1条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依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热量、火灾蔓延速度和扑救难易程度等原因,划分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烧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快速建筑物、构筑物;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烧量中等、火灾早期不会引发快速燃烧建筑物、构筑物;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烧量较小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2.0.2
3、条 各危险等级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基础数据不应小于表2.0.2要求。 第2.0.3条 水幕系统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升/秒·米; 二、舞台口、面积超出3平方米洞口和防火水幕带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升/秒·米。 注:最不利点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均不应小于4.9×104帕斯卡(0.5千克/cm2)。 第三章 消防给水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3.1.1条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可由室外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消防用水量。当采取河、塘等地表水做水源时,应采取预防杂质堵塞系统方法。 第3.1.2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取预防因冻洁而中止供水方法。 第3.1.3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依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确定,但不宜少于两个。每个水泵接合器流量宜按10~15升/秒计算。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便于同消防车连接地点,其周围15~40米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第二节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 第3.2.1条 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5、应设消防水池: 一、室外给水管道和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二、室外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道。 第3.2.2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池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大于1小时计算,但在发生火灾时能确保水源连续补水条件下,水池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水量。 当消防用水和其它用水适用水池或水箱时,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技术方法。 第3.2.3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消防水箱,其容量应按10分钟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但可小于18立方米。 第3.2.4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一、水源能确保系统水量和水
6、压要求; 二、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建筑物、构筑物中设有稳压水泵或气压给水装置。 第四章 喷头部署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4.1.1条 各危险等级建筑物、构筑物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只标准喷头保护面积、喷头间距,和喷头和墙、柱面间距,应符合表4.1.1要求。 第4.1.2条 喷头溅水盘和吊顶、楼板、屋面板距离,不宜小于7.5厘米,并不宜大于15厘米,当楼板、屋面板为耐火极限等于或大于0.50小时非燃烧体时,其距离不宜大于30厘米。 注:吊顶型喷头可不受上述距离限制。 第4.1.3条 部署在有坡度屋面板、吊顶下面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其间距按水平投影计算。
7、当屋面板坡度大于1∶3而且在距屋脊75厘米范围内无喷头时,应在屋脊处增设一排喷头。 第4.1.4条 喷头溅水盘部署在梁侧周围时,喷头和梁边距离,应按不影响喷洒面积要求确定。 第4.1.5条 在门窗洞口处设置喷头时,喷头距洞口上表面距离不应大于15厘米;距墙面距离不宜小于7.5厘米,并不宜大于15厘米。 第二节 仓库喷头部署 第4.2.1条 喷头溅水盘和其下方被保护物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可燃物品堆垛,不应小于90厘米; 二、距难燃物品堆垛,不应小于45厘米。 第4.2.2条 在可燃物品或难燃物品堆垛之间应设一排喷头,且堆垛边和喷头垂线水平距离不
8、应小于30厘米。 第4.2.3条 高架仓库喷头部署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和第4.2.2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屋面板下喷头,间距不应大于2米; 二、货架内应分层部署喷头。分层部署喷头垂直高度,当储存可燃物品时,不应大于4米;当储存难燃物品时,不应大于6米; 三、分层板上如有孔洞、缝隙,应在该处喷头上方设置集热板。 第四章 喷头部署 第三节 舞台、闷顶等部位喷头部署 第4.3.1条 舞台喷头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舞台葡萄棚下部,宜部署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二、葡萄棚以上如为金属承重构件时,应在屋面板下面部署闭式喷头
9、 三、舞台口和舞台和侧台、后台隔墙上洞口处,应设水幕系统。 第4.3.2条 室内净空高度超出8米大空间建筑物,在其顶板或吊顶下可不设喷头。 第4.3.3条 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物,其吊顶至楼板或屋面板净距大于80厘米闷顶和技术夹层,当其内有可燃物或装设电缆、电线时,应在闷顶或技术夹层内设置喷头。 第4.3.4条 在自动扶梯、螺旋梯穿过楼板部位,应设置喷头或采取水幕分隔。 第4.3.5条 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物、构筑物,和其相连下列部位应部署喷头: 一、存放、装卸可燃物品货棚; 二、运输可燃物品通廊。 第4.3.6条 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物、构筑物
10、内,有下列情况部位应部署喷头: 一、宽度大于80厘米挑廊下面; 二、宽度大于80厘米矩形风道或直径大于1米圆形风道下面。 第四节 边墙型喷头部署 第4.4.1条 在吊顶、屋面板、楼板下安装边墙型喷头时,其两侧1米范围内和墙面垂直方向2米范围内,均不应设有障碍物。 第4.4.2条 喷头距吊顶、楼板、屋面板距离,不应小于10厘米,并不应大于15厘米,距边墙距离不应小于5厘米,并不应大于10厘米。 第4.4.3条 沿墙部署喷头时,其保护面积和间距应符合表4.4.3要求。 注:喷头和端墙距离,应为本表要求间距二分之一。 第4.4.4条 边墙型喷头部
11、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宽度小于3.6米房间,可沿房间长向部署一排喷头; 二、宽度介于3.6米至7.2米房间,应沿房间长向两侧各部署一排边墙型喷头,宽度大于7.2米房间,除两侧各部署一排边墙型喷头外,还应按本规范表4.1.1要求在房间中间部署标准喷头。 第五章 系统组件 第一节 喷 头 第5.1.1条 在不一样环境温度场所内设置喷头时,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宜比环境最高温度高30℃。 第5.1.2条 建筑物、构筑物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有库存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安装个数1%,且每种类型和不一样温标备用喷头数均不应少于10个。 第5.1.3条 在有
12、腐蚀气体环境场所内设置喷头时,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采取不影响喷头感温元件功效方法。 第4.1.4条 每个喷头出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喷头出水量(升/分); P--喷头工作压力(帕斯卡); K--喷头流量特征系数。 注:当喷头公称直径为15毫米,K=80 第二节 阀门和检验、报警装置 第5.2.1条 每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有报警阀、控制阀、水力警铃、系统检验装置和压力表。控制阀应设有启闭指示装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设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辅助电动报警装置。 第5.2.2条 报警阀宜设在显著地点,且便于操作,距地面高度宜为
13、1.2米。报警阀处地面应有排水方法。 第5.2.3条 水力警铃宜装在报警阀周围,其和报警阀连接管道应采取镀锌钢管,长度小于6米时,管径为15毫米;大于6米时为20毫米,但最大长度不应大于20米。 水力警铃开启压力不应小于4.9×104帕斯卡(0.5千克/cm2)。 第5.2.4条 采取闭式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有延迟器等预防误报警装置。 第5.2.5条 采取闭式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宜超出下列要求: 一、湿式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为800个; 二、有排气装置干式喷水灭火系统为500个;无排气装置干式喷水灭火系统为250个。 第三节
14、监测装置 第5.3.1条 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下列工作状态宜能监测: 一、系统控制阀开启状态; 二、消防水泵电源供给和工作情况; 三、水池、水箱水位; 四、干式喷水灭火系统最高和最低气温; 五、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最低气压; 六、报警阀和水流指示器动作情况。 第5.3.2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建筑物、构筑物,其监测装置信号宜集中控制。 自动监测装置,应设有备用电源。 第四节 管 道 第5.4.1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后管道上不应设置其它用水设施,并应采取镀锌钢管或镀锌无缝钢管。 第5.4.2条 每根配水支管或配水管直径不应小于25毫米。
15、 第5.4.3条 每侧,每根配水支管设置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建筑物、构筑物均不应多于8个。当同一配水支管在吊顶上下部署喷头时,其上下侧喷头数各不多于8个; 二、严重危险级建筑物、构筑物不应多于6个。 第5.4.4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泄水装置。 第5.4.5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17.7×104帕斯卡(12千克/cm2)。 第六章 系统类型 第一节 湿式喷水灭火系统 第6.1.1条 室内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建筑物、构筑物,宜采取湿式喷水灭火系统。 第6.1.2条 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在易被
16、碰撞或损坏场所应向上部署。 第二节 干式喷水灭火系统 第6.2.1条 室内温度低于4℃或高于70℃建筑物、构筑物,宜采取干式喷水灭火系统。 第6.2.2条 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应向上部署(干式悬吊型喷头除外)。 第6.2.3条 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容积不宜超出1500升,当设有排气装置时,不宜超出3000升。 第三节 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 第6.3.1条 不许可有水渍损失建筑物、构筑物,宜采取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 第6.3.2条 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同一保护区域内应设置对应火灾探测装置; 二、在预作用阀门以后管道内充有压力气体时,宜
17、先注入少许清水封闭阀口,再充入压缩空气或氮气,其气压不宜大于2.9×104帕斯卡(0.3千克/cm2); 三、发生火灾时,探测器动作应先于喷头动作; 四、当火灾探测系统发生故障时,应采取确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正常工作方法; 五、系统应设有手动操作装置。 第6.3.3条 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管线充水时间不宜大于3分钟。 第四节 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第6.4.1条 严重危险级建筑物、构筑物,宜采取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第6.4.2条 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同一保护区域内应设置对应火灾探测装置; 二、喷水区域边界喷头部署应能有效地扑灭界区火灾
18、 三、当设置易熔锁封装置时,应设在两排喷头中间,且距吊顶距离不应大于40厘米。 第6.4.3条 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可设自动或手动开启雨淋阀装置;但采取自动开启雨淋阀装置时,应同时设有手动开启装置。 自动开启雨淋阀装置,可采取下列传动设备: 一、带易熔锁封钢索绳装置; 二、带闭式喷头传动管装置,其管径,湿式为25毫米,干式为15毫米。湿式传动管静水压不应超出雨淋阀前水压1/4; 三、带火灾探测器电动控制装置。 第五节 水幕系统 第6.5.1条 需要进行水幕保护或防火隔断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第6.5.2条 水幕系统可采取自动或手动开启装置;采取自动开
19、启装置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4.3条要求。 第6.5.3条 水幕喷头应均匀部署,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幕作为保护使用时,喷头成单排部署,并喷向被保护对象; 二、舞台口和面积大于3平方米洞口部位,宜部署双排水幕喷头; 三、每组水幕系统安装喷头数不宜超出72个; 四、在同一配水支管上应部署相同口径水幕喷头。 第七章 水力计算 第一节 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 第7.1.1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计算,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流量宜按最不利位置作用面积喷水强度计算。作用面积宜采取正方形或长方形。当采取长方形部署时,其长边应平行于配水支
20、管,边长宜为作用面积值平方根1.2倍。 注:①走道内仅部署一排喷头时,计算动作喷头数每层不宜超出5个; ②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应按每个设计喷水区域内全部喷头同时开启喷水计算。 第6.2.2条 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应向上部署(干式悬吊型喷头除外)。 第6.2.3条 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容积不宜超出1500升,当设有排气装置时,不宜超出3000升。 第三节 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 第6.3.1条 不许可有水渍损失建筑物、构筑物,宜采取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 第6.3.2条 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同一保护区域内应设置对应火灾探测装
21、置; 二、在预作用阀门以后管道内充有压力气体时,宜先注入少许清水封闭阀口,再充入压缩空气或氮气,其气压不宜大于2.9×104帕斯卡(0.3千克/cm2); 三、发生火灾时,探测器动作应先于喷头动作; 四、当火灾探测系统发生故障时,应采取确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正常工作方法; 五、系统应设有手动操作装置。 第6.3.3条 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管线充水时间不宜大于3分钟。 第四节 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第6.4.1条 严重危险级建筑物、构筑物,宜采取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第6.4.2条 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同一保护区域内应设置对应火灾探测装置
22、 二、喷水区域边界喷头部署应能有效地扑灭界区火灾; 三、当设置易熔锁封装置时,应设在两排喷头中间,且距吊顶距离不应大于40厘米。 第6.4.3条 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可设自动或手动开启雨淋阀装置;但采取自动开启雨淋阀装置时,应同时设有手动开启装置。 自动开启雨淋阀装置,可采取下列传动设备: 一、带易熔锁封钢索绳装置; 二、带闭式喷头传动管装置,其管径,湿式为25毫米,干式为15毫米。湿式传动管静水压不应超出雨淋阀前水压1/4; 三、带火灾探测器电动控制装置。 第五节 水幕系统 第6.5.1条 需要进行水幕保护或防火隔断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第
23、6.5.2条 水幕系统可采取自动或手动开启装置;采取自动开启装置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4.3条要求。 第6.5.3条 水幕喷头应均匀部署,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幕作为保护使用时,喷头成单排部署,并喷向被保护对象; 二、舞台口和面积大于3平方米洞口部位,宜部署双排水幕喷头; 三、每组水幕系统安装喷头数不宜超出72个; 四、在同一配水支管上应部署相同口径水幕喷头。 第七章 水力计算 第一节 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 第7.1.1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计算,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流量宜按最不利位置作用面积喷水强度计算。作用面积宜采
24、取正方形或长方形。当采取长方形部署时,其长边应平行于配水支管,边长宜为作用面积值平方根1.2倍。 注:①走道内仅部署一排喷头时,计算动作喷头数每层不宜超出5个; ②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应按每个设计喷水区域内全部喷头同时开启喷水计算。 反面词采取"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么作用词: 正面词采取"应"; 反面词采取"不应"或"不得"。 3.表示许可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么作用词: 正面词采取"宜"或"可"; 反面词采取"不宜"。 二、本文中必需按要求标准、规范或其它相关要求实施写法为"应按现行……实施"或"应符合……要求或要求"。非必需按所指定标准、规范实施写法为"可参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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