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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标准样本.doc

1、石油库设计规范(修订本) 中国国家标准 GBJ74一84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企业 中国石油工业部 同意部门:中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石油库设计必需落实实施国家相关方针政策, 做到技术优异,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降低油品损耗,预防污染环境,节省用地和节省能源。 第1.0.2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设计。 本规范不适适用于下列石油库设计: 一、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石油库; 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 三、自然洞石油库; 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

2、不适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储油设施设计。 第1.0.3条 石油库设计除实施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1.0.4条 石油库等级划分,应符合表l.0.4要求。 石油库等级划分 表l.0.4 第1.0.5条 石油库储存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1.0.5要求。 石油库储存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1.0.5 第1.0.6条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1.0.6要求。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耐火等级 表1.0.6 第二章 库址选择 第2.0.1条 石油库库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方。 以铁路运输为主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接轨地方;

3、以水运为主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建设装卸油品码头地方。 第2.0.2条 储存原油、汽油、煤油、 柴油等大宗油品石油库库址选择,应考虑产、运、销关系和国家相关部门制订油品运输流向。 第2.0.3条 为城镇服务商业石油库库址, 在符合城镇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要求条件下,应靠近城镇。 第2.0.4条 企业隶属石油库库址选择, 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计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要求。 第2.0.5条 石油库库址应含有良好地质条件,不得选在有土崩、 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地域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地域。 人工洞石油库库址,应选在地质结构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和

4、不易风化地域,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破碎带。 第2.0.6条 一、二级石油库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础烈度九度及以上地域。 第2.0.7条 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或水库滨水地段时,库区场地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最高洪水位0.5米。 当有预防石油库受淹可靠方法;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在低于计算最高洪水位地段。 计算最高洪水位采取洪水频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二级石油库不应低于1/50(即五十年一遇); 二、三、四级石油库不应低于1/25即二十五年一遇)。 第2.0.8条 石油库库址,应含有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水源和电源条件,还应含有排水条件。 第2.0.9条 石油库

5、和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0.9要求。 石油库和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安全距离(米) 表2.0.9 注:①序号1-7距离,应从石油库油罐区算起, 有防火堤油罐区应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地下油罐应从油罐壁算起。对于装卸区序号1-7距离可降低50%, 但不得小于15m。序号8 距离应从石油库围墙算起,装卸区应从建筑物或构筑物算起。 ②对于三、四级石油库,当单罐容量小于1000m^3时,序号1、2 距离可降低25%;当石油库储存丙A类油品或丙A丙B类油品混存时,序号1、2、5距离可降低25%;当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但上述折减不

6、得迭加。 ③居住区包含石油库生活区。四级石油库生活区可建在石油库行政管理区内,并不受本表距离限制。 ④对于电压35KV以上架空电力线路,序号7 距离除应满足本表要求外,且不应小于30m。 ⑤铁路部门隶属石油库和国家铁路线距离,应按表3.0.3 铁路机车走行线要求实施。 ⑥当两个石油库相毗邻建设时,其间距离可按本规范表3.0.3要求实施。 ⑦甲、乙类油品容量等于或小于5000m^3、丙类油品容量等于或小于25000m^3企业隶属石油库和工矿企业安全距离或按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要求实施。 第2.0.10条 石油库和飞机场距离,应符合各级机场对净空要求。   第三章 总平面

7、部署 第3.0.1条 石油库宜分区部署。石油库分区及各区内关键建筑物和构筑物,宜按表3.0.1要求部署。 石油库分区及其关键建筑物和构筑物 表3.0.1 注:①企业隶属石油库分区,尚宜结合该企业总体部署统一考虑。 ②对于三级石油库,库号2、3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部署;对于四级石油库,序号2、3、4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部署。 ③汽车库、浴室亦可合并部署在辅助生产区。 ④消防车库、机修间、器材库、锅炉房及化验室亦可部署在行政管理区。 第3.0.2条 石油库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要求下,宜合并建造。 第3.0.3条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防火距离(油罐和油

8、罐之间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3.0.3要求。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防火距离 表3.0.3 注:①序号1、2、3油罐,系指储存甲、 乙类油品立式固定顶油罐单罐容量,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 储存丙类油品立式固定顶油罐、 容量大于50m^3卧式油罐,本表距离或降低25%;容量等于或小于50m^3卧式油罐,本表距离可降低50%。 ②建在码头上油泵房、消防泵房和装卸油品码头距离,可不受限制。 ③灌油间和高架罐邻近一侧如无门窗和孔洞时,二者之间距离可不受限制。 ④密闭式隔油池和建筑物、构筑物距离可降低50%;油罐组内小型隔油池和油罐距离可不受限制。 ⑤四级石油库内各建筑物、构筑物

9、之间防火距离,除序号1、2、3外,可降低25%。 ⑥序号1、2、3油罐至河(海)岸边距离不应小于30m;其它各序号建筑物和构筑物(序号25除外)至河(海)岸边距离不应小于10m。 ⑦仅用于卸车作业且和油品泵库相毗邻变配电间至铁路作业线防火距离宜为8m。 ⑧上述折减不得迭加。 第3. 0. 4条 油罐应集中部署。当地形条件许可时, 油罐宜部署在比卸油地点低、比灌油地点高位置,但当油罐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必需采取加固防火堤等预防库内油品外流安全防护方法。 第3.0.4条 石油库地上油罐区,宜依据地形条件部署在比装卸区高地域。 第3.0.5条 人工洞石油库储油区部

10、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罐室部署,应最大程度地利用岩石覆盖层厚度。油罐室顶部岩石覆盖层厚度,应满足防护要求。 二、每条主巷道出入口,不宜少于两处(尽头式巷道除外);洞口宜选择在岩石较完整陡坡上。 三、变配电间、空气压缩机间、发电间等,不应和油罐室部署在同一主巷道内;当部署在单独洞室内或部署在洞外时,其或建筑物、构筑物至油罐室主巷道洞口、油罐室排风管或油田呼吸管出口距离,不应小于15米。 四、油泵房、通风机室和油罐室部署在同一主巷道内时和油罐室距离不应小于15米。 第3.0.6条 铁路装卸区,宜部署在石油库边缘地带。石油库专门铁路线,不宜和石油库出入口道路相交叉。 第3.0.7条

11、 公路装卸区,应部署在石油库面向公路一侧,宜设围墙和其它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出入口,在出入口处应设业务室,出入口外应设停车场。 第3.0.8条 行政管理区宜设围墙(栅)和其它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对外出入口。 第3.0.9条 石油库内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罐区周围应设环行消防道路。油罐组之间宜设宽3.5米消防道路和环行消防道路相连。三、四级石油库、山区或丘陵地带石油库亦可没有回车场尽头式消防道路。 二、油罐区消防道路和防火堤坡脚线之间距离,不应小于3米。 三、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道路,消防道路应和库内道路组成环行道,或为设有回车场尽头式道路。 第3.0.10条 石油库通向公

12、路车辆出入口(行政管理区和公路装卸区单独出入口除外),一、二级石油库不宜少于两处,三、四级石油库可设一处。 第3.0.11条 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5米非燃烧材料实体围墙。 企业隶属石油库和本企业毗邻一侧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 第3.0.13条 石油库内应进行绿化,除行政管理区外不应栽植油性大树种。防火堤内不应植树。但在气温适宜地域可辅设高度不超出0.15m 四季常绿草皮。在消防道路两侧植树时,株距应满足消防操作要求。   第四章 油罐区 第一节 地上、半地下和地下油罐区 第4.1.1条 石油库应采取钢油罐。 钢油罐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油罐设计规范要求,石油库油罐设置,宜采取

13、地上式。储存甲类油品地上油罐,宜采取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 第4.1.2条 石油库油罐,应按下列要求成组部署: 一、在同一个油罐组内宜部署油品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油罐。 二、地上油罐不宜和半地下、地下油罐部署在同一个油罐组内。 三、一个油罐组内油罐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000m^3固定顶油罐不应大于100000立方米; 2.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000m^3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大于 00立方米。 3.单罐容量大于50000m^3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大于500000立方米四、一个油罐组内油用不应多于12座,但单罐容量小于1000立方米油罐组和储

14、存丙B类油品 油罐组内油罐座数可不受此限。 第4.1.3条 地上油罐组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上油罐组内油罐不应超出两排,单罐容量小于1000立方米储存丙B 类油品油罐不应超出四排(润滑油储罐单罐容量可不受此限)。 二、立式油罐排和排之间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米;卧式油罐排和排之间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米。 第4.1.4条 油罐之间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4要求。 油罐之间防火距离 表4.1.4 第4.1.5条 对于单罐容量小于300立方米、总容量小于1500立方米立式罐油罐组,油罐可集中部署;其油罐之间距离,可依据施工和操作要求确定。 第4.1.6条 地上油罐和半地下

15、油罐(包含带水平通道无密封门覆土油罐)油罐组,均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火堤应采取非燃烧材料建造。防火堤实高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米。 立式油罐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1米,且不宜高于2.2米。卧式油罐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0.5米。如采取土质防火堤,堤顶宽度不应小于0.5米。 二、防火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油品静压力。 三、油罐组防火堤人行踏步不应少于两处。 四、严禁在防火堤上开洞。 第4.1.7条 立式油罐至防火堤内坡脚线距离,不应应小于3米。卧式油罐至防火堤内坡脚线距离,不应小于3m。建在山边油罐,靠山一面,上述距离可合适降低,但不得小于1.5m。 第4.1.8条 防火堤

16、内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于固定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容量。 二、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容量二分之一。 三、当固定顶油罐和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部署在同一油罐组内时,应取以上两款要求较大值。 四、半地下油罐防火堤内有效容量要求同上,但油罐容量应按其高出地面部分容量计算。 第 4.1.9条 油罐组内隔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等于或大于10000m^3油罐,隔堤内油罐座数,不应大于2座; 二、3000-10000m^3以下油罐,隔堤内油罐座数,不应大于4座; 三、小于3000m^3油罐,隔堤内油罐座数不应大于6座; 四、

17、非沸溢性丙B类油品储罐,可不设置隔堤; 五、沸溢性油品储罐,隔堤内油罐座数,不应大于2座。 六、隔堤顶面标高,应比防火堤顶面标高低0.2-0.3m。 第4.1.10条 管线穿过防火堤处,必需采取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第4.1.11条 油罐进油管,应从油罐下部接入;如需要从油罐上部接入时,甲、乙、丙A类油品进油管应延伸到油罐底部。 第4.1.12条 油罐均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孔、放水管、人孔、采光孔和量油孔等基础附件。储存甲、乙类油品和轻柴油固定顶油罐,必需装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储存丙类油品固定顶油罐,应装设通气管。 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高度大于5米立式油罐,应采取盘梯或斜梯。

18、拱顶油罐罐顶上常常走人地方,应设防滑踏步。 第4.1.13条 地上油罐基础面,宜高出设计地坪0.5米。 第4. 1. 14条 两个油罐组防火堤外坡脚线间距离不应小于9.5m;两个罐区防火堤外坡脚线间距离不应小于12m。但单罐容量小于50000m^3时, 两个油罐组防火堤外坡脚线间距离,不应小于12m; 两个油罐区防火堤外坡脚线间距离,不应小于15m。   第二节 人工洞石油库油罐区 第4.2.1条 同一个贯通式巷道内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100000立方米;油罐不宜多于15座。 同一个尽头式巷道内油罐后容量,不应大于40000立方米;油罐不宜多于6座。 储存丙B类油品 油罐座数,可

19、不受此限。 第4.2.2条 人工洞内油罐室之间距离,不宜小于相邻较大油罐室毛洞直径。 第4.2.3条 油罐顶和油罐室顶内表面距离,不应小于1.2米;油罐壁和油罐室壁内表面距离,不应小于0.8米。 油罐壁和油罐室防爆墙距离,不应小于1.5米。 第4.2.4条 人工洞石油库主巷道衬砌后净宽,不应小于3米;边墙高度,不应小于2.2米。主巷道纵向坡度,不宜小于千分之五。 第4.2.5条 人工洞石油库主巷道口部和油罐室防爆墙上,应依据抗爆等级设对应防护门和密闭门。   第五章 油泵房 第5.0.1条 油泵类型和规格,应依据输送油品性质、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并应使油泵常常处于高效区工作。

20、 第 5. 0. 2条 油泵房宜建地上式。如采取离心泵,泵中心宜低于罐底标高。 第5.0.3条 备用油泵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连续输送同一个油品泵,当操作油泵不多于三台时,备用油泵应设一台;当操作油泵多于三台时,备用油泵不应多于两台。 二、常常操作但不连续运转油泵,不宜专设备用油泵,可和输送性质相近油品泵互为备用或共设一台备用油泵。 三、不常常操作油泵,不应设置备用油泵。 第5.0.4条 油泵应选择性能良好铀封装置。 第5.0.5条 电动往复泵、螺杆泵和齿轮泵等容积式泵出口管线,必需设安全阀(泵本身带有安全阀者除外)。蒸汽往复泵出口压力如有可能大于管线、管件及和泵出口相连设备

21、所能承受压力时,其出口管线上亦必需设安全阀。 安全阀放空管,应接至泵入口管线上。 第5.0.6条 泵机组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泵机组单排部署时,原动机端部至墙(柱)净距,不宜小于1.5米。 二、相邻泵机组机座之间净距,不应小于较大泵机组机座宽度1.5倍。 第5.0.7条 油泵房应设外开门,且不宜少于两个。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油泵房,可设一个外开门。 第5.0.8条 油泵房内人行过桥、管线支架材料,应选择非燃烧材料。   第六章 装卸油品设施 第一节 铁路装卸油品设施 第6.1.1条 铁路装卸油品作业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线车位数,应按油品运输量计算确定;

22、 二、作业线应为尽头式,其终端车位末端至车挡安全距离应为20米。 三、作业线应为平直线; 四、装卸油品栈桥,只应在作业线一侧设置。 第6.1.2条 装卸油品作业线中心线至库内非罐车铁路装卸作业线中心线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装卸甲、乙类油品,不应小于20米; 二、装卸丙类油品,不应小于10米。 第6.1.3条 装卸油品作业线中心线至库内道路(消防道路除外)距离,不应小于10米。 第6.1.4条 铁路装卸油品栈桥桥面,宜高出轨面3.5米。栈桥上应设安全栏杆。在栈桥两端和沿栈桥每隔60至80米处,应设上、下栈桥梯子。 第6.1.5条 装卸油鹤管距石油库围墙铁路大门,不应小于

23、20米。 第6.1.6条 汽油、煤油、轻柴油等油品装卸作业线和重油、 润滑油等油品装卸作业线,宜分开设置。当适用一条作业线时,且同时作业时,两种鹤管之间距离,不宜小于24米;当不一样时作业时,鹤管间距可不限制。 第6.1.7条 桶装油品装卸作业线,可和散装油品装卸作业线适用。作业线上桶装油品车位至相邻散装油品车位净距,不应小于10米。 第6.1.8条 桶装油品装卸站台顶面,应高于轨面1.1米。站台边缘至铁路作业线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l.75米。 第6.1.9条 卸油设施零位罐距卸油作业线中心线,不应小于6米。零位罐总容量,不应大于一次卸车量。 第6.1.10条 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卸

24、油系统,应采取密闭式管道系统。 从上部向铁路油罐车灌装甲、乙类油品时,应采取插到油罐车底部鹤管。鹤管内油品流速,不应大于4.5m/s。 第6 1.11条 铁路中心线至石油库围墙铁路大门边缘距离,有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3.2米;无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2.44米。 第6.1.12条 铁路中心线至装卸油品暖库大门边缘距离,不应小于2米。 暖库大门净空高度(自轨面算起)应小于5米。 第6.1.13条 铁路装卸油作业线中心线和装卸油栈桥边缘距离,自轨面算起3米以下不应小于2米;3米以上不应小于l.75米。在无栈桥一侧,其中心线和其它建筑物或构筑物距离,露天场所不应小于3.5米;非露天场

25、所不应小于2.44米。 注:①非露天场所系指在库房、敞棚或山洞内场所。 ②铁路装卸油作业线中心线和其它建筑物构筑物距离,尚应符合表3.0.3要求。 第6.1.14条 两条铁路作业线共用一座栈桥或一排鹤管时,两条铁路中心线距离,当采取小鹤管时,不宜大于6米,当采取大鹤管时,不宜大于7.5m。 第6.1.15条 相邻两装卸油品栈桥之间两条铁路装卸油作业线中心线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二者或其中之一用于甲、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10米。 二、当二者全部用于装卸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6米。   第二节 装卸油品码头 第6.2.1条 内河装卸油品码头应建在其它相邻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

26、下游;如确有困难时,在设有可靠安全设施条件下,亦可建在上游。 第6.2.3条 装卸油品码头和相邻客运码头及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等建筑物、构筑物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6.2.3要求。 装卸油品码头至其它相邻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安全距离 表6.2.3 注:①装卸油品码头和相邻客运码头距离,系指相邻两码头所停靠设计船型首尾间净距。 ②受时尚影响产生往复流河段属河口范围。 ③停靠小于500t油船码头,距离可降低50%。 第6.2.4条 装卸油品码头相邻两泊位间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长度小于或等于150米机动船舶,不应小于两泊位中较大设计船型总长度0.2倍。 二、长度大于15

27、0米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不应小于两泊位中较大设计船型总长度0.3倍。 注:当码头前沿线有交角,上述距离应合适加大。 第6.2.5条 内河或海港装卸油品码头, 宜设独立装卸油品码头和作业区。 第6.2.6条 码头装卸油品设施,应和设计船型装卸能力相适应。 第6.2.7条 停靠需要排放压舱水或洗舱水油船码头,应设置接收压舱水或洗舱水设施。 第6.2.8条 装卸油品码头建造材料,应采取非燃烧材料(护舷设施除外)。 第6.2.9条 码头上输油管线阀门,应采取钢阀。输油管线在岸边合适位置,应设紧急关闭阀。   第七章 输油及热力管线 第7.0.1条 输油及热力管线管径和壁厚选择,应依

28、据其流量进行计算,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7.0.2条 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石油库围墙以内输油管线,应地上敷设;围墙以外输油管线,宜埋地敷设。热力管线,宜地上或管沟敷设。 二、地上或管沟内管线,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保温管线应设管托。 三、输油管线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必需设隔断墙。 四、埋地输油管线管顶距地面,在耕种地段不应小于0.8米,在其它地段,不应小于0.5米。 第7.0.3条 地上或管沟内管线和埋地管线出土端(包含局部管沟、套管内管线及非弹性敷设管线转弯部分等可能产生伸缩管段),均应进行热应力计算,并应采取赔偿和锚固方法。 第7.0.

29、4条 管线穿越、跨越库内铁路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线穿越铁路和道路时,其交角不宜小于60度,并应敷设在涵洞或套管内,亦可采取其它防护方法。套管两端伸出路基边坡不得小于2米;路边有排水沟时,伸出水沟边不应小于1米。套管顶距铁路轨面不应小于0.8米,距道路路面不应小于0.6米。 二、管线跨越行驶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铁路时,轨面以上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米;管线跨越道路时,路面以上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米。管架立柱边缘距铁路不应小于3米,距道路不应小于1米。 三、管线穿越、跨越段上,不得装设阀门、波纹管或套筒赔偿器、法兰、螺纹接头等附件。 第7.0.5条 管线和铁路或道路平行部署时

30、其凸出部分距铁路不应小于3.5米(装卸油品栈桥下面管线除外),距道路路肩并不应小于1米。 第7.0.6条 管线应采取焊接连接。有特殊需要地方可采使用方法兰连接,但应便于检验和维修。 第7.0.7条 在油罐液位下和油罐连接多种管线上,靠近油罐第一个阀门应采取钢阀。 第7.0.8条 管线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管及其附件外表面,必需涂刷防腐涂层;埋地钢管尚应采取防腐绝缘或其它防护方法。 二、输送易凝油品管线,应采取防凝方法。管线保温层外,应设良好防水层。 三、不放空、不保温地上输油管线,应在合适位置采取泄压方法。   第八章 油品灌装及桶装油品库房 第一节 油品灌装 第

31、8.1.1条 油品灌装可采取储油罐直接自流灌装、泵送灌装或高架罐灌装等方法。有地形高差可利用时,宜采取储油罐直接自流灌装方法。 油品灌装应采取流量计(表)计量;润滑油也可采取磅秤计量。 第8.1.2条 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灌装流速,不宜大于4.5米/秒。 第8.1.3条 油品灌装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灌装200升油桶时,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宜为1分钟,润滑油宜为3分钟。 二:、灌装4000升汽车油罐车时,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不应大于8分钟。 第8.1.4条 油品灌装场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宜在灌油棚(亭)内灌装,并可在同一座灌油棚

32、亭)内灌装。 二、润滑油灌桶间、含铅汽油灌桶间,应单独设置。当润滑油或含铅汽油和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在同一栋灌桶间内灌桶时,应采取防火墙隔开。 三、润滑油宜在室内灌装。 第8.1.5条 向汽车油罐车罐装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时,应采取插到油罐车底部灌油鹤管或采取下部装车方法。 第8.1.6条 每种油品高架罐总容量,一、二级石油库不应大于日灌装量二分之一;三、四级石油库不应大于日灌装量。 每种油品高架罐,不宜多于两座。 第8.1.7条 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高架罐,严禁设在建筑物顶部,亦不得双层架设。润滑油高架罐,可设在润滑油灌桶间上部。 第8.1.8条 高架罐周围地面上

33、应设防火堤。高架罐罐壁和防火堤内坡脚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第8.1.9条 汽车油罐车卸油,应采取密闭管道系统, 当有地形高差可利用时,应采取自流卸油方法。   第二节 桶装油品库房 第8.2.1条 桶装油品库房,应建单层建筑,其单栋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8.2.1要求。 桶装油品库房单栋建筑面积 表8.2.1 第8.2.2条 甲类桶装油品库房,宜单独设置。当甲类桶装油品和乙、丙类桶装油品储存在同一栋库房内时,应采取防火墙隔开。 甲、乙类桶装油品库房,不得建地下或半地下式。 第8.2.3条 桶装油品库房,应设外开门;丙类桶装油品库房,可采取靠墙外侧推拉门。建筑面积大于或等

34、于100平方米桶装油品库房,门数量不得少于两个,门宽不应小于2米,并应设置斜坡式门槛;门槛应选择非燃烧材料,高出室内地坪0.15米。 第8.2.4条 桶装油品库房内油桶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输油桶关键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8米;桶垛之间辅助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米;桶垛和墙柱之间距离,应为0.25至0.5米。 二、桶垛堆码层数: 机械堆桶时,甲类油品不得超出两层,乙类油品不得超出三层,丙类油品不得超出四层。 人工堆桶时,均不得超出两层。 注:①本条要求以200升油桶为准。 ②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桶装油品库房,可不受一款限制。   第九章 消防设施 第一节 通常要

35、求 第9.1.1条 石油库消防设施,应依据油罐型式、油品火灾危险性、石油库等级及和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原因综合考虑确定。 第9.1.2条 石油库油品火灾宜采取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 第9.1.3条 油罐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设施设置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独立石油库宜采取固定式泡沫灭火。 二、企业隶属石油库,当企业有较强消防力量时,宜采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 三、下列多种油罐,可采取移动式泡沫灭火: 1.容量小于200立方米地上油罐; 2.半地下、地下、覆土和卧式油罐; 3.润滑油罐。 第9.1.4条 油罐消防冷却水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m

36、^3罐壁高度等于或大于17m油罐,宜设固定式冷却水系统。 二、单罐容量小于5000m^3或罐壁高度小于17m油罐,可设移动式冷却水系统。   第二节 消防给水 第9.2.1条 石油库消防给水管道,宜和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分开设置,采取独立消防给水管道。 第9.2.2条 石油库消防水压力,当采取高压消防给水管道时,不应小于在达成设计消防水量时最不利点灭火所需要压力;当采取低压消防给水管道时,应确保每个消火栓出口处于达成设计消防水量时,压力大于10米水柱。 第9.2.3条 油罐区消防给水管道,应采取环状敷设;四级石油库和环状敷设有困难山区石油库,可采取枝状敷设。 第9.2.4条 石油库

37、消防用水量,应按油罐区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油罐区消防用水量,应为扑救油罐火灾配制泡沫最大用水量和冷却油罐最大用水量总和。 第9.2.5条 油罐消防冷却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着火地上或半地下固定顶油罐和着火油罐直径1.5倍范围内相邻地上或半地下油罐,均应冷却;当相邻地上或半地下油罐超出三座时,应按三座中较大油罐计算冷却水量。 二、着火浮顶、内浮顶油罐应冷却,其相邻油罐可不冷却。浮盘为浅盘和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油罐冷却水量应按固定顶油罐计算。 三、着火地下油灌或覆土油罐及其相邻地下油灌或覆土油罐均不冷却,但应考虑灭火时保护用水量(指人身掩护和冷却地面及油罐附件水量)。 四、着火地上卧

38、式油罐应冷却,着火罐直径和长度之和二分之一范围内相邻罐,也应冷却。 第9.2.6条 油罐消防冷却水或保护用水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采取固定冷却方法时,着火油罐为固定油罐及浮盘为浅盘和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内浮顶油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为2.5L/mim..m^2;着火浮顶、 内浮顶油罐, 冷却水供给强度为 2. 0L/min. m^2。相邻油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为1.0L/min.m^2。当冷却罐壁全表面积时,环形冷却管可为一个圆形管; 当冷却罐壁二分之一表面积时,环形冷却水管可做成两个或四个圆弧形管。 二、当采取移动冷却方法时: 1. 着火油罐为固定顶油罐及浮盘为浅舱用易熔材料制作内

39、浮顶油罐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6升/秒·米,着火油罐为浮顶、内浮顶油罐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45升/秒·米。冷却范围计算长度均为油罐周长。 2.相邻不保温油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35升/秒·米;相邻油罐为保温罐时,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2升/秒·米。冷却范围计算长度均为油罐周长二分之一。 3.地下或覆土油罐保护用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3升/秒·米。用水量计算长度为最大油罐周长。 4.地上卧式油罐冷却水供给强度,着火油罐不应小于6L/min.m^2; 相邻油罐不应小于3L/min.m^2。冷却面积应按油罐投影面积计算。 三、油罐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应依据设计所选

40、择设备进行校核。 注:冷却水供给强度还应依据实际灭火战术所使用消防设备进行校核。 第9.2.7条 冷却水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浮顶、内浮顶油罐半地下、地下、覆土油罐和直径小于或等于20米地上固定顶油罐,应为4小时。 二、直径大于20米地上固定顶油罐和浮盘为浅盘或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内浮顶油罐,应为6小时。 三、地上卧式油罐,应为1h或为大于50m^3水池供水时间。 第9.2.8条 消火栓数量,应按所需消防水量确定;每个消火栓出水量,应按10至15升/秒计算;消火栓位置,应按保护半径确定;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20米。 第9.2.9条 一、二级石油库消防水泵应设一台备用泵, 在

41、条件许可时可和泡沫混合液泵共用一台备用泵,三、四级石油库可不设备用泵并可使用一个动力源。 第9.2.10条 石油库设有消防水池时,其补水时间不应超出96小时。   第三节 油罐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 第9. 3. 1条 采取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时,尚应设置泡沫钩管、 泡沫枪、推车式泡沫发生器等移动式泡沫灭火设备且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0m^3一级石油库,应配置一辆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泡沫设备;总容量大于100000m^3 一级石油库,应配置两辆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泡沫设备。 第9. 3. 8条 内浮顶油罐泡沫产生器数量不应小于2个,且宜对称部署。 第9. 3. 9条 卧式油罐可采取小型灭火器灭

42、火。 第9. 3. 10条 油罐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除实施本规范要求外,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节 消防车库 第9.4.1条 消防车库位置,应能满足接到火灾报警后消防车抵达火场时间不超出5分钟要求: 第9.4.2条 消防车台数确实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采取水罐消防车进行油罐冷却时,水罐消防车台数,应按冷却油罐最大需要水量进行配置。 二、当采取泡沫消防车进行油罐灭火时,泡沫消防车台数,应按着火油罐最大需要泡沫液量进行配置。 三、在有消防协作条件下,协作单位可供使用消防车辆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注:协作单位可供使用消防车辆系指

43、邻近企业或城镇消防站能在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对着火油罐进行冷却、或10分钟内对相邻油罐进行冷却、或20分钟内对着火油罐进行泡沫灭火提供消防车辆。   第五节 其它 第9. 5. 1条 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着火固定顶油罐及浮盘为浅盘和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内浮顶油罐,中倍数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9. 5. 1-1要求。 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表9. 5. 1-1 二、着火浮顶、内浮顶油罐,中倍数泡沫混合液流量,应按罐壁和堰板之间环形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和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表9.5.1-2要求。 泡

44、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和连续供给时间 表9.5.1-2 三、扑救油品流散火灾,需用泡沫枪数量、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9.5.1- 3要求。 泡沫枪数量、连续供给时间 表9.5.1- 3 四、泡沫产生器宜均匀部署。当数量大于或等于3 个时,可两个共用一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内浮顶油罐泡沫产生器数量不应少于2 个。 五、油品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除实施本规范要求外,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相关要求。 第9. 5. 2条 石油库宜设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但仪表控制室、 计算机室、 电话间、化验室宜设置二氧化碳或卤代烷型灭火器。

45、 第9. 5. 3条 各场所灭火器含有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罐区每400m^2配置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但每油罐不宜超出3具。 二、铁路装卸栈桥,每12m配置2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汽车装车台,每个车位应配置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三、油泵房、灌油间(棚)桶装库房等操作区,当为甲、乙类油品时, 每90m^2应配置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5具9L手提式泡沫灭火器;当为丙类油品时,每135m^2应配置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5具9L手提式泡沫灭火器。 四、仪表控制室、计算机室、 电话间、化验室等场所,每40m^2应配置2 具7Kg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或1具4Kg

46、手提式1211灭火器。 五、灭火器配置除实施本规范要求外,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相关要求。 六、储罐区、灌油间(棚)、桶装油品库房、汽车装车台、铁路装卸栈桥等操作区,应配置4-6块灭火毯。   第十章 给水排水 第一节 给水 第10.1.1条 石油库水源应就近选择地下水、地表水、城镇自来水。企业隶属石油库给水,应由该企业统一考虑。石油库采取城镇自来水作为水源时,水管进入石油库处压力不应低于12米水柱。 第10.1.2条 石油库生产和生活用水水源,宜合并建设。当生产区和生活区相距较远,合并建设在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亦可分别设置。 第10.1.3条 石油库水

47、源供水量确实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生产及生活用水采取同一水源供水时,水源供水量应按最大消防用水量1.2倍计算确定。如采取消防水池时,应按消防水地补充水量、生产用水量及生活用水量总和1.2倍计算确定。 二、当消防和生产用水采取同一水源,生活用水采取另一水源时,消防和生产用水水源工程供水量应按最大消防用水量1。2倍计算确定;如采取消防水池时,应按消防水池补充水量和生产用水量总和1.2倍计算确定。生活用水水源工程供水量,应按由石油库供水人口总数结合当地用水定额再加0.2倍余量计算确定。 三、当消防用水采取单独水源,生产和生活用水适用另一水源时,消防用水水源供水能力,应按最大消防用水量

48、1.2倍确定。如设有消防水池时,应按消防水池补充水量1.2倍确定。生产和生活用水水源供水能力,应按生产用水量和生活用水量之和1.2倍计算确定。   第二节 排水 第10.2.1条 含油和不含油污水,必需采取分流制排放。含油污水应采取管道排放。未被油品污染地面雨水,可采取明渠排放,但在排出油库围墙之前,必需设置水封装置。 第10.2.2条 油罐区雨水排水管穿越防火堤处,应设置能在堤外操纵封闭装置。 覆土油罐或人工洞油罐周围环形通道排水管,应在其引出处设置阀门等封闭装置。 第10.2.3条 含油污水管道,应在下列各处设置水封井: 一、油罐组或建筑物、构筑物排水管出口处; 二、支管和

49、干管连接处; 三、干管每隔300米处; 四、经过石油库围墙处。 第10.2.4条 水封井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米。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由最低管底算起,其深度不应小于0.25米。   第三节 含油污水处理 第10.3.1条 石油库含油污水(包含接收油船上压舱水和洗舱水),必需经过处理,达成现行国家标准排放要求时才能排放。 第10.3.2条 处理含油污水构筑物或设备,宜采取密闭式或加设盖板。 第10.3.3条 含油污水处理,应依据污水水量和水质,选择对应调整、隔油、浮选等设施。对于间断排放含油污水,宜设调整池。隔油、浮选等设施,宜结合总平面及地形特点集中部署。当含油污水含有

50、其它有毒物质时,尚应采取其它处理方法。 第10.3.4条 在石油库污水排放口处,应设置取样点或检测水质和测量水量设施。   第十一章 电气装置 第一节 供配电 第11.1.1条 不能中止输油作业石油库供电负荷等级,应为二级。 第11.1.2条 石油库供电,应采取外接电源;当采取外接电源确有困难或不经济时,可采取自备电源。 第11.1.3条 电压为10千伏以上变配电间,应单独设置;电压为10千伏及以下变配电间可和油品泵房相毗邻,当和易燃油品泵房相毗邻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隔墙应为非燃烧材料建造实体墙。和变配电间无关管线,不得穿过隔墙;全部穿墙孔洞,应采取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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