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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管理标准规定.doc

1、工资管理要求 工资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标准,特制订本暂行要求。 第二条 凡本企业职员工资待遇,除有特殊要求之外,均应依据本要求实施。 第三条 本企业职员工资待遇包含: (一)基础工资:职员历史积累,反应职员历史贡献。 (二)岗位等级工资(又称岗位津贴):依据职员本人情况及工作岗位确定,经过评介职员所具资格及企业岗位不一样职责和要求,确定职员工资等级及水平,反应职员技能及贡献。 (三)工龄津贴:赔偿职员对国家及企业过去劳动贡献。 (四)福利津贴:用以确保职员必需生活水平各类国家、企业要求津贴补助。 (五)企业赔偿养老保险金:企业依

2、据职员所含有资格给职员养老保险福利补助,以赔偿职员对国家及企业贡献。 (六)交通津贴:补助职员上下班费用。 (七)特殊津贴:对从事特殊工种所设特殊补助。 (八)加班工资及中夜班津贴:职员在要求工作时间以外继续工作过去酬劳。 (九)午餐补助:对职员上班工作给一定伙食补助。 (十)绩效工资(又称奖金,以下同):依据企业效益及职员在生产过程中工作表现,所作贡献而给超额酬劳。 (十一)公积金: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相关要求对职员购置住房给补助。 (十二)基础养老金: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相关要求对职员离、退休、养老而给补助。 (十三)医疗保险: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相关要求对职员看病、就医而给补助。

3、第四条 下列款项由企业在其工资待遇中代为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职员养老保险金; (三)职员公积金; (四)医疗保险金; (五)其它必需款项。 第五条 工资发放: (一)工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 (二)基础工资、岗位等级工资、工龄工资、福利津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交通补助、午餐补助、特殊津贴于每个月月初发放; (三)绩效工资隔月在月初发放。 第六条 职员对工资有异议时,能够提出核查。如自发生日起两年内未行使其权力,视为弃权。 第二章 各项工资、津贴计算、发放和考评 第七条 基础工资 (一)基础工资标准实施企业自定工资岗位等级表; (二)基础工资评

4、定措施根据经董事会同意企业文件要求实施。 (三)物价补助并入基础工资。 第八条 岗位等级工资 (一)岗位等级工资标准参见附表一。 (二)岗位等级工资晋升由职员每十二个月岗位考评结果确定。考评升岗者,直接进入新岗位等级工资;考评降岗者,以新岗位等级工资为准。 (三)新进职员在试用期间岗位等级工资按以下标准发给(以正式录用为准): 1、试用期限由职员签署劳动协议决定。 2、新参与工作应届毕业生,大专、本科生按九岗工资基数发给。 3、特殊人才及外部招聘人员按签署协议工资发给。 4、试用期人员不享受绩效工资。 5、三个月后,依据考评进入所聘岗位等级工资。 6、企业招聘、调入人员被

5、聘于2岗及以上岗位,不实施试用期,直接进入所聘岗位等级工资。 (四)企业内部调换工作岗位者,按新岗位登记工资发给。试用期内调换工作,其岗位等级工资不变。 (五)待岗人员工资管理按以下措施实施。 1、待岗次月起扣除各项工资,按当地政府要求最低生活费发放。 2、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后,实施试用期,试用期限由所签上岗协议确定。试用期满后,依据被聘岗位实施岗位等级工资。 (六)临时工转协议工者,其岗位等级工资视同外部招聘、调入人员进行管理。 第九条 工龄津贴 职职员龄计算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工龄津贴计算=基数×工龄 工龄按虚年计发。 新参与工作职员,从起薪之日起享受。 每十二个月一

6、月份,依据职职员龄自然增加,职职员龄津贴自然增加。 第十条 福利津贴 (一)福利津贴计算=水电煤补助+书报费+洗理衣费,以上各类费用均按国家及企业相关文件独立计算,合并到岗位津贴中计发。 (二)福利津贴调整依据物价调整及企业承受能力进行调整。 (三)福利津贴自职员起薪之日起享受。 第十一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 (一)补充养老保险金计算措施=职职员龄×基数×系数 (二)补充养老保险金基数、系数标准依据企业经济效益及承受能力确定和调整。 (三)补充养老保险金按企业经济效益确定。 第十二条 交通津贴 交通津贴计发措施参考当地政府文件及企业制订对应要求实施。 第十三条 特殊津贴

7、 有毒有害津贴计算、计发考评措施参考东航发[1994]43号“相关调整有毒有害津贴通知”实施。 第十四条 加班工资及中夜班津贴 加班工资计发措施参考东航发[1996]184号文《转发民航总局〈相关印发民航加班工资支付暂行要求通知〉通知》、东航发[1996]185号文《转发民航总局〈相关印发民航实现不定时工作制和综累计算工时工作制暂行措施通知〉通知》要求,经审核后,按要求暂行。 中夜班津贴计发措施参考东航发[1994]325号文件要求实施。 第十五条 午餐补助 (一)午餐补助计算方法=基数×出勤天数 (二)以下情况属于出勤: 正常上班; 因公中国出差; 因献血休假。 (三)以

8、下情况视为出勤但不计发午餐补助: 产假; 国外出差; 按企业相关要求享受职员带薪休假; 按国家相关要求享受探亲假; 按国家相关要求享受婚假; 按国家相关要求享受丧假; 按国家要求享受健康疗养期; 因工伤休假; 公假。 (四)以上各类情况中出勤日数均不包含其中法定节假日。 第十六条 绩效工资 (一)绩效工资计算措施: 依据所在单位(或部门)当月经济效益情况计发。 (二)年底奖依据企业考评年度经济效益情况发放,其总额及考评措施由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提出,企业总经理同意决定。 第十七条 公积金 (一)公积金计算措施=职员月平均工资×x% (二)职员出资=职员月平均工资×

9、x% (三)企业出资=职员月平均工资×x% (四)公积金计算年度为每十二个月7月至第二年6月,每一计算年度内确定公积金最低和最高水平。 (五)具体要求按当地政府要求实施(x%为国家要求百分百分比)。 第十八条 基础养老金 企业参与当地或养老保险统筹,由企业和职员本人按一定百分比共同出资,存入职员个人帐户,知道退休时使用。具体存放及提取措施按当地政府或民航总局相关要求实施。 第三章 各类待遇要求 第二十条 生育待遇 (一)假期 1、产前假: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领导同意,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前实施。 2、产假: (1)女职员:正常生产,产假90

10、天,其中产前30天,产后60天。 (2)难产:加假15天。 (3)一次多胎:每多育一个婴儿加假15天。 (4)晚育假:年满24周岁初产妇,加假15天。 (5)自然流产:妊娠三个月以内假期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假期45天。 (6)人工流产:妊娠三个月以内假期14天,妊娠三个月以上假期30天。 3、哺乳假: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领导同意,可请六个半月,不申请哺乳假或产假届满女职员,在婴儿一周岁内,天天可授乳两次,每次半小时,但往返时间需半小时以上,只能两次合并,天天一小时。4、女职员生育期间,丈夫可享受三天助产假。 5、产假、产前假、哺乳假时间均包含期间法定节假日。 (二

11、待遇 1、产假、男职员助产假期间,除扣其绩效工资和午餐补助外,不扣任何待遇。 2、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扣午餐补助和25%岗位津贴及由单位扣除其两个半月及六个半月绩效工资,其它待遇不减。 3、如符合国家、当地政府及相关要求,六个半月以后继续申请哺乳假,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一条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及事假 (一)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以下: 1、医疗期内每日扣:(本人岗位等级工资+午餐补助)/22,基础工资/22(在本企业工作1-3年扣除40%基础工资,工作4-6年扣除30%基础工资,工作7-9年扣除20%基础工资,工作以上扣除10%基础工资)。 2、医疗期外停止

12、一切待遇。 3、因病假扣发工资后,确有生活困难者,经本人向企业申请,由企业依据申请者实际情况而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 (二)事假天天扣:(本人基础工资+岗位等级工资+午餐补助)/22。 (三)绩效工资标准上按病事假每日扣(绩效工资/22)。具体考评由各单位(部门)依据考评标准、职职员作情况而决定。 (四)病事假时间累计计算,扣除期间休息日、节假日。 (五)连续病、事假跨月度者,分月计算。 第二十二条 带薪休假 (一)假期 1、工龄1-5(含)年,假期每十二个月为3天。 2、工龄5-10(含)年,假期每十二个月为7天。 3、工龄10-15(含)年,假期每十二个月为10天。

13、 4、工龄以上,假期每十二个月为14天。 (1)假期包含期间各类休息日,国定假除外。 (2)假期不跨年度使用。 (3)新调入人员。上六个月调入者,可享受当年休假,下六个月调入者,自第二年起享受年休假。 (4)十二个月内病假、事假、待岗、下岗累计超出二十二天者,取消当年休假;如已休假,病假、事假、待岗、下岗超出二十二天者,取消第二年休假。 (5)享受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者仍可享受当年休假。 (6)凡起疗养或休养者,其当年疗养或休养时间不足当年休假时间者,能够补休;优异工作者和职员献血奖励疗养或由组织上安排疗养或休养不在此列,仍可享受当年休假。 (二)待遇 带薪休假扣除午餐补助外不

14、扣任何待遇,各单位不得因职员休年休假原因扣其绩效工资。 第二十三条 探亲假 (一)假期 1、中国探亲: (1)探配偶,每十二个月一次30天。 (2)探父母:未婚职员,每十二个月一次14天;如两年一次,假期为30天。已婚职员,每四年一次20天。 2、国外探亲: (1)归侨、侨眷职员探望配偶,每四年以上(含)一次,给假六个月;不足四年,按每十二个月给假1个月计算。 (2)未婚归侨、侨眷职员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以上(含)一次,给假4个月;三年一次,给假70天,十二个月或二年一次按中国探亲待遇要求给假。 (3)已婚归侨、侨眷职员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

15、4)父母已逝世归侨探望弟兄姐妹,每四年给假一次40天,中国会见从国外回来亲弟兄姐妹,每四年给假一次10天。 (5)归侨、侨眷职员不能出国探亲,其配偶或父母又不能回国会亲时,可改中国抚养人、配偶父母,其假期和中国探亲相同。 3、其它探亲情况: 企业职员配偶或父母因私出国,职员可每四年探亲一次,每次不得超出3个月。 4、探亲假期包含期间法定节假日及婚、丧假日,旅程假按实另加。 5、新参与工作人员,进企业满十二个月后方可享受,上六个月期满当年享受;下六个月期满,第二年起享受。 (二)待遇 1、职员探亲路费只报销火车硬座或轮船四等舱船票,45周岁以上乘火车超出6个小时(晚上8点—次日晨7

16、点)可报销硬卧车费。 2、符合以上(一)1、2、款要求探亲,探亲假期间,扣午餐补助和25%岗位津贴,各单位(部门)依据本单位考评标准核发其绩效工资,其它待遇不减。 3、符合(一)3、(1)条要求探亲,其待遇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四条 婚丧假 (一)婚假: 1、通常婚假3天。 2、晚婚给假10天;晚婚系双方初婚时,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 (二)丧假: 1、丧假给假3天。 2、丧假系职员直系亲属(包含职员岳父母、公婆)死亡时才享受。 (三)待遇: 婚丧假期间,扣午餐补助和25%岗位津贴,各单位依据本单位考评标准核发绩效工资,其它待遇不减。 第二十五条 职员死亡待遇 (

17、一)抚恤金: 1、职员病故抚恤金为本人10个月工资。 2、工伤死亡或烈士抚恤金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二)丧葬费:职员死亡为企业2个月平均工资。 (三)职员如有直系供养亲属,可享受困难补助以下: 1、先发6个月本人工资; 2、第七个月起: (1)因公死亡职员供养直系亲属定时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为185元。 (2)非因公死亡或因病死亡职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140元。 (四)本人工资指扣除绩效工资、午餐补助外其它列入工资统计费用。 第二十六条 职员公假 (一)职员在工作时间内参与社会活动、学生家长会,须凭通知,经单位领导同意,时间由具体情况而定。 (二)儿女

18、从军可享公假1天。 (三)职员公假,由各单位(或部门)依据本单位(或部门)绩效工资考评标准,视职职员作情况核发,超出三天以上起扣发午餐补助,其它待遇不减。 第二十七条 其它情况 (一)经企业同意,脱产学习三个月(含)以上,自上学之日起,岗位等级工资按岗位等级工资基数70%发给并停发午餐补助、绩效工资。 (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因严重渎职,造成经济损失者,标准上由渎职者自行负担,并视情节扣发30天以上绩效工资或岗位等级工资。 (三)受行政记过、党(团)警告处分者,扣30天绩效工资和岗位等级工资。 (四)受行政记大过、党(团)警告处分及以上者,扣三个月绩效工资和岗位等级工资。 (五)

19、受留用查看处分,在岗工作,扣除一切待遇,按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被司法部门判刑、管制、收容审查或劳动教养,在岗位工作,扣除一切待遇,按当地政府最低生活费标准计发。 (六)被司法部门依法拘留,按日扣除午餐补助、绩效工资、岗位等级工资,如扣除后待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七)旷工一日者,停发30天岗位等级工资和绩效工资;旷工二日者停发二个月岗位等级工资和绩效工资;旷工三日者,停发六个月岗位等级工资和六个月绩效工资。 第二十八条 以上待遇考评仅包含基础工资、岗位等级工资、工龄津贴、福利津贴、物价补助、午餐补助、绩效工资等部分,年底奖等一次性发放费用和其它待遇均

20、按相关要求另行考评。 第二十九条 以上要求所包含企业人均平均工资、当地人均年平均工资及当地最低工资水平以企业办公室每十二个月公布为准。 第三十条 职员申请探亲假、婚丧假、带薪休假应由各单位(或部门)领导同意,经各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如有产假、产前假、哺乳假、疗养、病假、事假、脱产学习及其它脱产情况者,均应由相关部门领导同意,报企业总经理办公室立案。各单位(或部门)应如实、立即做好每个月考勤申报工作,协同企业进行管理,如职员不经同意进行休假者,按事假处理,情节严重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要求日常管理由企业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二条 企业以前相关文件要求凡和本暂行要求抵触,以本暂行要求为准。本暂行要求若和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有抵触,均以国家相关要求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要求解释权属企业总经理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要求经企业董事会和职员代表大会审议经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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