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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账户管理业务操作规程模版(试行).docx

1、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管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完善内部操作规程,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结合本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账户指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本规程所称账户业务包括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业务。 本规程所称账户管理,是指营业机构负责账户初审、信息采集,管理部门负责集中审核、集中处理,实现账户管理业务前后台管控的总分二级管理模式。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本异地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总行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各机构”)。 第二章 部门职责

2、第四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门是账户管理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账户管理相关制度; (二)负责全行账户业务的考核; (三)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账户业务进行检查; (四)负责制定账户管理相关岗位职责。 第五条 主管部门下设账户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为账户管理执行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核各机构提交的账户开立、变更、撤销资料; (二)负责核心系统中账户的开立及名称变更; (三)负责人行账户系统中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信息登记; (四)负责本地区核准类账户至人行的核准、撤销工作; (五)负责久悬账户撤销、转正常的审核工作;

3、 (六)负责不定期检查各机构账户资料的保管情况; (七)负责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总行信息科技部门为账户集中管理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账户管理系统及相关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负责账户数据在系统间的正常传递; (三)负责账户数据的留存、备份、提取、转录,介质保管等数据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机构为账户管理的柜面受理机构,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了解客户及其账户的基本情况,核实客户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二)负责开立、变更、撤销账户资料的影像采集及信息登记工作; (三)负责账户年检、资料更新及日常保管工作; (四)负责执行中心

4、下达的其他账户管理工作。 异地分支机构还需负责本地区核准类账户至人行的核准和撤销工作。 第三章 账户开立基本规定 第八条 存款人开户申请 (一)提供开户基本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存款人名称一致的单位公章; (二)填制账户开立申请资料,填写应字迹清晰、内容正确完整,并按资料要求加盖存款人公章、印鉴章、法人章。 存款人填写的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3.《对账签约表》、《对账服务协议》; 4.使用印鉴的,应签订印鉴申请资料,预留银行印鉴; 5.使用支付密码的,应签订《支付密码业务申请

5、书》、《支付密码使用协议》; 6.存款人无机构信用代码证的,还应填写申请机构信用代码证委托书,由各机构提交人行核准同意后使用。 第九条 各机构初审 (一)各机构留存存款人开户基本资料复印件,并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及审核人名章; (二)各机构对存款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审核正确的,根据资料要求加盖机构业务公章、经办人、审核人或机构负责人名章; (二)各机构对存款人真实性进行调查,填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调查表,并由管户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双人确认。 第十条 各机构信息登记、采集 (一)各机构在核心系统建立存款人在本行唯一客户号并登记存款人初始信息,

6、对同一存款人不得通过不同证件建立多个客户号; (二)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为基本证件建立存款人客户号;若无,以存款人有唯一标识的主要证件建立客户号; (三)各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登记存款人基本资料信息,于开户当日完成基本资料影像采集后提交中心复审,资料采集应保证内容完整、影像清晰、种类正确; (四)存款人使用存折结算的,各机构应于开户当日完成存折配发。 第十一条 中心复审 (一)中心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户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影像采集情况、各机构资料初审及信息登记情况的审查; (二)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账户的,中心审核人员应先登录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查看账户状

7、态及登记资料的匹配情况。 第十二条 复审结果 (一)经审查资料完整、账户状态正常、信息匹配的,中心确定账户产品类型及科目归属,完成核心系统存款人账户开立,并在人行账户系统完成开户信息登记; (二)经审查账户存有久悬或资料不匹配、未更新的,中心审核不予通过,账户不予开立;若不匹配资料确为存款人最新资料的,账户准予开立,但应要求各机构通知存款人至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核准类账户开户 (一)核准类账户开户申请资料、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资料应上送人行核准: 1.本地区各机构通过场外包将资料交换至中心,同时在系统中做好传递登记; 2.中心于当日或下一工作日收集

8、汇总资料后统一上送人行核准; 3.异地分支机构指定专人自行送交当地人行核准。 (二)核准信息反馈 1.本地机构由中心登记人行核准结果,异地分支机构自主登记人行核准结果;经人行核准通过的,各机构应完成核准资料影像采集; 2.中心于当日或下一工作日将本地人行核准资料通过场外包传递至各机构,由各机构于接收当日在系统中做好传递登记; 3.对异地分支机构提交的核准资料采集影像,中心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各机构收到人行核准资料后于接收当日在系统中做好登记。 第十四条 账户生效 (一)核准类账户经人行核准3个工作日后生效,备案类账户自开户3个工作日且经中心核准通过后生效; (二)注

9、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及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经中心核准通过后生效。 第四章 账户变更基本规定 第十五条 账户名称变更提供资料 (一)开户时提供营业执照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核准通知”; (二)开户时提供政府或人事部门批文的,应提交政府或人事部门新下发的文件及同级财政部门变更账户名称的批文; (三)开户时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应提交新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若为预算单位,还应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变更账户名称的批文; (四)开户时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应提交新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五)存款人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出具上级

10、法人或主管单位账户变更资料。 第十六条 存款人变更申请 (一)账户名称、法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存款人应重新签订账户管理协议,并完成印鉴变更;账户名称发生变更的,还应申请更换机构信用代码证; (二)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存款人应交回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通过后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三)存款人应填制《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提供变更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各机构初审 (一)对存款人变更资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业务公章、审核人经办人名章; (二)完成变更资料影像采集、修改账户资料登记信息后提交

11、中心复审。 第十八条 中心复审 中心对各机构提交的变更资料、初审情况及信息变更登记情况进行复审。 第十九条 核准类账户变更 (一)核准类账户变更手续参照本规程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二)核准类账户复审通过后,中心应完成人行账户系统变更信息登记,并提交当地人行核准。 异地分支机构经中心审核通过后自行提交所在地人行核准。 第二十条 账户名称变更并经人行核准通过的,中心还应提交账务处理部门完成账户名称信息变更。 第五章 账户撤销基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撤销申请 (一)撤销账户时,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

12、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二)存款人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存款人使用印鉴的,应出具预留印鉴停用声明;预留印鉴已销毁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核准通知书》; (四)存款人应核对账户余额,交回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核准类账户还应交回开户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二条 各机构初审 (一)各机构收到账户撤销申请后,对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完成账户销户资料影像采集并提交中心复审; (二)核准类账户还应核对开户许可证正、副本的一致性,采集影像后一并提交中心复审。 第二十三条 中心复审 (一)备案类账户复审通过的,中心应完成人行账户撤销信息登记,由各机构完成

13、核心系统账户撤销手续并结清资金; (二)核准类账户经中心复审通过后提交人行撤销。 第二十四条 强制规定 (一)存款人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若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手续,各机构应停止其账户的对外支付并要求其及时办理; (二)因存款人未参加年检或重要开户证明文件超过有效期导致不符合账户开立规定的,各机构应要求存款人重新提交有效资料或办理账户撤销手续;存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更新资料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各机构应中止为存款人办理业务。 第六章 其他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特殊操作 (一)账户类型发生变更但账号仍需保留的,各机构应先办理账户撤销手续,再重新办理账户开立手续;操作

14、时通过账户变更模块完成账户类型变更并注明账户原类型及新类型; (二)久悬户需重新启用的,各机构应先办理原账户撤销手续,再重新办理账户开立手续;操作时通过账户变更模块完成账户转正常操作并注明久悬户转正常; (三)对上述两项业务,中心完成复审后不再重新开立账号,但应完成人行账户系统的撤销及新开户操作,核准类账户同时还应提交人行核准。 第二十六条 资料更新、补采集 (一)各机构在与存款人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保持账户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延续性; (二)存款人资料到期前30天内,各机构管户客户经理应通过电话或上门联系等方式,提醒客户更换资料; (三)各机构收到存款人提交的更新资料后,通

15、过账户系统完成资料更新、信息登记及影像补采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账户资料保管 (一)纸质资料由各机构分账户保管,保管期限为账户撤销后10年; (二)电子资料由总行信息科技部门负责保管,数据保管参照总行数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到期替换的资料,作会计档案保管,按年装订,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二十八条 业务批准 (一)各机构开办账户管理业务的,应取得所辖地人行批准; (二)所辖地人行对该业务有地方性要求的,各机构应及时向中心备案,经中心与人行汇报通过后从其要求办理; (三)各机构分支网点开办账户管理业务的,应向中心提交包括业务需求、人员配备及设备购置等情况的申请,经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由总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账户集中管理业务操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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