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XXX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如下简称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如下简称若干规定)和关于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司(如下简称公司)一切活动必要遵守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住 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畴为: 普通经营项目可以自主经营,允许经营项目凭批准文献、证件经营。普通经营项目: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X允许经营项目: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注:允许经营项目获得有关部门允许后方可经营,按照有关允许文献内容进行表述,若不经营允许经营项目,则无需填写)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经营范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公司依照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第六条 公司永续经营(注:有营业期限,表述为“公司营业期限为XX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第七条 公司应拟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献,股东会决策、董事会决策等法律文献必要存储在公司,以备查阅。第二章 股 东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XX个:1、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XXXXXXX股东住所:XXXXXXXXXXX
3、股东主体资格证明:XXXXXXXXXXX2、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XXXXXXX股东住所:XXXXXXXXXXX股东主体资格证明:XXXXXXXXXXX3、 第九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权利;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规定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经营活动和寻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出规定,纠正该行为,导致经济损失,
4、可规定公司予以补偿。第十条 股东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出资; (二)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增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第三章 注册资本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股东认缴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各股东认缴出资状况如下:1、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XXXXXXX认缴出资额:人民币XX万元出资比例:XX %出资方式:XX2、股东姓名或名称:X
5、XXXXXXXXXX认缴出资额:人民币XX万元出资比例:XX %出资方式:XX3、第十三条 经全体股东一致商定,各股东认缴出资额按下列出资筹划予以缴足: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筹划首期二期末期缴付数额缴付时间缴付数额缴付时间缴付数额缴付时间XXXXX万元XX万元年月日前XX万元年月日前XX万元年月日前XXXXX万元XX万元年月日前XX万元年月日前XX万元年月日前XXXXX万元XX万元年月日前XX万元年月日前XX万元年月日前(注:一次性缴足,可不分首期、二期,股东亦可不在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由股东依照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出资筹划)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
6、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全体股东签名(未签字股东应注明理由),并加盖公司公章。第十五条 各股东应当按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应当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或由全体股东协商作价,核算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公司可(注:或“应当”)将注册资本实收状况向商事登记
7、机关申请备案。第四章 股权转让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所有或者某些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她股东过半数批准。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知其她股东征求批准,其她股东自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视为批准转让。其她股东半数以上不批准转让,不批准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视为批准转让。 经股东批准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她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拟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告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她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8、。其她股东自人民法院告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 依照前两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关于股东及其出资额记载。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股东会该项决策投反对票股东可以祈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持续五年不向股东分派利润,而公司该五年持续赚钱,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分派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重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其她解散事由浮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策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四)由股东会商定其她情形。自股东会会议决策通过之日起六十
9、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到股权收购合同,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策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注:股东可以自行商定继承条件)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筹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关于董事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决定关于监事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派方案和
10、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长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作出决策;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策;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策;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策;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普通由股东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股东亦可自行商定,并在章程中载明)。公司增长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批准。除上述情形股东会决策,应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一半表决权以上股东批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策内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集程
11、序、表决方式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策内容违背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自决策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祈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依照股东会、董事会决策已办理变更登记,人民法院宣布该决策无效或者撤销该决策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应当依照股东会依法议定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经公司法定代表人订立并加盖公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有关事项变更或备案登记。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注: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准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公司监事建议,应召开暂时会议。第二
12、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因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注:书面/口头)指定董事主持。第二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告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告知状况、出席状况、表决状况及所议事项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设董事会: 第六章 董事会第三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XX名(注:3-13人),其中董事长一人。(注:与否设副董事长自行决定) 第三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 年。董事长由股东会(注:或者董事
13、会)选举产生。第三十二条 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端解除其职务。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策; (三)决定公司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九)聘请或者辞退公司经理,依照经理提名,聘请或者辞退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她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催缴股东未准时缴纳出资;(
14、十一)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决策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到会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批准前提下,董事会决策方为有效。董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会议告知状况、出席状况、表决状况及所议事项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应当将其依照本章程规定事项所作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公司应当依照董事会议定事项形成公
15、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订立并加盖公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有关事项变更或备案登记。不设董事会: 第六章 执行董事第三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3 年。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端解除其职务。第三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策; (三)决定公司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
16、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九)聘请或者辞退公司经理,依照经理提名,聘请或者辞退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她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依照本章程规定事项所作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公司应当依照执行董事决定事项形成公司决定,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有关事项变更或备案登记。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及经理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依照公司状况设若干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请或辞退,任期3年。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7、:(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行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策(或:执行董事决定);(二)组织实行公司年度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方案;(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详细规章;(六)提请聘请或者辞退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请或者辞退除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请或者辞退以外负责管理人员;(八)准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年度报告;(九)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其她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她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我司股东或者其她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
18、员不得运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她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三十七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她人经营与我司同类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我司利益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批准外,不得同我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导致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三十八条 董事和经理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规定。经理及高档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经董事会决策(或:执行董事决定),可以随时
19、辞退。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由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产生,股东会或董事会应当审查法定代表人与否存在依法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情形。第四十条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应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订立文献是代表公司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职权范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公司全体股东及成员和关于机关监督。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她人代行职责,委托她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要由法定代表人行使职责,不得委托她人代行。
20、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办法。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她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被吊销营
21、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其她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浮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法定代表人:(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情形;(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担任,丧失董事资格;(三)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丧失经理资格;(四)因被羁押等因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五)其她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情形设监事会: 第九章 监事会第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名(注: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涉及*名股东代表和*名公司职工
22、代表(注:监事会应当涉及股东代表和恰当比例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她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由股东会委任。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四条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23、第四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策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三)当董事、高档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规定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建议召开暂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其她职权。第四十六条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十七条
24、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建议召开暂时监事会会议。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方式告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决策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八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费用,由公司承担。不设监事会: 第九章 监 事第四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注:1或2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四条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四十五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四十六条监事行使下
25、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策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当董事、高档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规定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建议召开暂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其她职权。第四十七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十八条监事行使
26、职权所必须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关于主管部门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涉及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状况阐明书; (五)利润分派表。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分派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合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局限性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
27、亏损,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派。 第五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长公司资本。 第五十三条 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用于我司职工集体福利。第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五十五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诸种解散事由浮现时,可以解散。 第五十八条 公司因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浮现了章程
28、规定解散事由、股东会决策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撤销或法院解散公司,应在解散事由浮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会拟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或股东指定人构成。第五十九条 清算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经营活动。第六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告知或者公示债权人;(三)解决与清算关于公司未了结业务;(四)解决对外投资及办理分支机构注销; (五)清缴所欠税款; (六)清理债权债务; (七)解决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八)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一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债权人,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于六十日
29、内在报纸上公示,对公司债权人债务进行登记。 第六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后,发现公司财产局限性清偿债务,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破产。 第六十三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派给股东。第六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公司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示公司终结。 第六十五条 清算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运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30、者有其她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给公司或者债权人导致损失,应当承担补偿责任。第十二章 附 则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指定联系人,负责办理公司登记、年报及其他事务,并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联系人变动,应向登记机关重新备案。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变更及其他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规定。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股东会通过关于公司章程补充决策,均为本章程构成某些,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将根据章程形成会议记录等有关法律文书存档备查。 第七十条 本章程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股东签章:(自然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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