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商管理要求(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大庆炼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商管理,提升工程、检维修等管理水平,规范施工作业,提升服务保障能力,依据国家和集团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在确保原职责基础上将承包商管理统一到制度中去,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企业工程建设及检维修承包商管理。本要求所称承包商包含负担工程建设项目标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检维修等活动承包商。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三条 企业成立承包商管理办公室,设在企管法规处,组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在企业领导下推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起草、完善、制修订承包商管理制度;(二)负责为企业服务三类承包商进级二类承
2、包商申报初审工作;(三)负责三类及检维修类承包商准入管理工作;(四)负责组织开展承包商质量和HSE评审及检验、监督、评价、管理工作;(五)负责承包商准入证和暂设证发放工作;第四条 各单位、职能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对承包商管理关键推行以下职责:(一)安全环境保护处1负责承包商准入安全资质审查工作;2负责制订安全生产协议文本;3负责承包商作业人员一级安全教育及现场管理人员专题安全管理培训;4负责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及安全管理评价工作。(二)计划计划处1、负责咨询、勘察、设计承包商准入资质审查工作;2、负责咨询、勘察、设计承包商全过程检验、监督、评价、管理工作;3、负责组织EPC和
3、PC协议签署组织工作;(三)机动设备处1负责检维修承包商准入资质审查工作; 2负责检维修承包商全过程检验、监督、评价、管理工作;(四)工程管理部1负责工程建设承包商准入资质审查工作;2负责工程建设及EPC和PC项目标管理工作;3负责工程建设承包商全过程检验、监督、评价、管理工作;4、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工程建设承包商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五)安全监督站1负责承包商施工作业现场及施工暂设安全检验、监督、评价、管理工作;2负责承包商施工项目安全隐患监督检验工作;(六)档案管理中心1负责承包商档案资料归档管理工作。其它部门、单位根据授权对承包商进行管理。第三章 承包商准入第五条 根据承包商资质、资格及
4、业务,分为一类承包商、二类承包商、三类承包商和检维修类承包商。一、二类承包商由集团企业和炼油和化工分企业管理,具体内容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企业工程建设及检维修承包商管理措施。三类和检维修类承包商由企业管理。第六条 申请准入承包商必需含有下列基础条件:(一)含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对应资质、资格证实文件;(二)含有国家相关部门、行业颁发生产经营、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建立并实施质量和HSE管理体系且运行有效;(四)近三年内未发生通常A级以上工业安全生产事故、严重环境事件和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五)含有和资质、资格等级相适应生产经营能力、良好业绩及社会信誉。第七条 申请准入承包商按下列条件申请对应类别:
5、(一)满足准入基础条件,可申请准入三类承包商:(二)满足准入基础条件,含有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准入检维修类承包商: 1. 提供生产设施、设备检维修服务生产厂家;2. 取得特种作业或检维修相关作业许可法人组织;3. 已取得一类、二类、三类承包商准入资格承包商。第八条 三类及检维修类承包商准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承包商准入由协议承接部门(以下简称承接部门)负责,需提交以下材料给管理办公室,办理准入手续:1申请表及承诺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影印件;3国家相关部门(行业)生产经营、安全许可证书影印件;4质量和HSE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影印件或相关证实文件;5近三年已审财务汇报、资信证实;6近
6、三年关键工程业绩及安全业绩证实材料;7拥有专利、专有技术及工法证实材料;8其它必需证实材料。(二) 承接部门对承包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验证证书原件,对申请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进行立案;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纸质版进行复合性审核、立案。第九条 承包商信息变更需推行以下审批手续。(一)承包商名称变更需按新入网程序办理;(二)开户许可证变更需提供盖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签字变更申请,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版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三)法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变更,需提供盖企业公章、法人签字变更申请,信息变更依据或文件、信息变更版本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第十条 承包商准入证
7、书采取统一格式。三类、检维修类承包商准入证书由管理办公室印制签发,实施年度合规审核。第四章 承包商选择第十一条 企业选择承包商应采取招标方法选择。按要求可不招标或不宜招标,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起源等方法选择承包商。第十二条 企业选择承包商应根据招标管理要求、工程及服务项目招标管理实施措施要求实施。应依据项目标具体情况,合理划分标段,根据要求程序实施。第十三条 采取邀请招标方法选择企业承包商应是准入资源库年检合格承包商。第十四条 含有特殊施工工艺或专利技术要求等,不能在承包商资源库中选择时,应根据准入条件要求按要求对拟选承包商进行审查、审批。第十五条 炼化生产装置、油气输送管道项目建设总
8、承包商或主体工程承包商应由一类承包商负担。第五章 承包商过程管理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及检维修管理实施企业基础建设管理要求、检维修及项目施工管理要求,安全(监督)管理实施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要求。第十七条 企业确立项目质量方针和目标,由工程、检维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一)负责审批监督承包商项目质量管理计划和质量检验计划,组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二)负责设备材料入厂检验检验,控制工序交接、隐蔽工程验收及焊接等关键步骤质量,确保全过程质量受控。第十八条 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对所管辖承包商建设进度,关键项目采取设置项目关键节点控制方法,核查承包商资源配套情况,关键核查人员、机具、材料等投
9、入是否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第十九条 企业建设项目进度计划分三级管理。(一)总体进度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项目基础设计审批阶段组织编制;(二)二级计划为设计、采购、施工阶段控制计划,由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三)三级进度计划为单项、单位工程实施作业计划,由管理部门组织承包商在开工前编制。第二十条 依据批复项目概算控制工程总造价。根据协议约定按期拨付进度款项或决算款项,管理部门要对承包商制订成本控制计划进行检验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计划计划处需在设计阶段审查方案确保达成最优化,确保图纸设计深度和进度。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项目资料实施分级分阶段管理。(一)项目归档资料应涵盖从项目标立项审批、招投标、协议、项
10、目实施、完工验收项目建设全过程资料。(二)管理部门要监督承包商立即搜集整理归档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完整性。第二十三条 对于含有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高、专业技术复杂、管理难度大项目),企业激励采取总承包发包模式。按企业授权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申报、签定EPC或PC总承包协议。并根据协议要求对总承包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协议中约定,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企业同意分包后项目,应选择资源库中承包商作为分包商。企业许可承包商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但必需满足以下要求:(一)管理部门要对拟采取分包商资质、能力、业绩信誉等进行审核,满足分包工程需要才能许可进行分包。(二)分包商标准上只能选择资源库
11、中年审合格承包商,分包范围要进行限定。承包商必需对分包商进行管理,严禁以包代管。(三)严禁承包商将所承包全部建设工程转包或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严禁承包商将工程主体分包或将工程层层分包。具体严禁承包商转包、分包内容见住房城镇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措施(试行)。(四)管理办公室每十二个月组织对承包商转包和分包行为进行专题检验。第二十五条 管理部门应加强工程建设协议管理,严格按协议约定行使权利、推行义务,立即处理协议变更,对违约事项给予考评。(一)企业对承包商欠薪建立考评机制。承包商必需和雇用劳动者签署劳务协议,企业维护稳定办公室负责受理并统计承包商合理欠薪上访情
12、况。(二)对于承包商欠薪上访影响企业正常工作,由维稳办提出,管理办公室组织确定后按要求进行对承包商进行考评。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承包商建设期间暂设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一)因工程建设、检维修需要,承包商提交施工暂设建设申请,经项目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等部门审批经过,管理办公室发放暂设使用许可证,方可进行暂设建设。(二)承包商暂设要合规使用,满足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等方面要求,管理部门要进行日常检验管理和监督考评。(三)工程建设完成后,承包商要在限定时限内(30天)拆除暂设(以项目判定和协议进度时间为准,由项目管理部门确定),超出时限未拆除给予处罚。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承包商施工现场管理实施属地管
13、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标准。(一)要划清属地管理和项目管理责任,属地和管理部门划定分管界线,按各自职责监督、检验、评选和考评。(二)承包商负责承建项目分管区域施工现场管理及进厂施工车辆规范运行管理,根据企业现场管理要求实施,达成现场规范整齐无杂物、路面无抛撒垃圾。(三)承包商要在现场设置垃圾放置点,施工垃圾要定点分类堆放,并要立即清运到企业指定地点。第二十八条 管理部门要督办监理、检测单位立即建立健全管理机构,人员资质、能力和数量满足投标书、协议和项目建设需要,计量器具要立即检定并满足需要,要根据监理、检测规范认真履职。第六章 承包商评价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承包商管理实施年度评价制度和诚信管理考评评
14、价机制,具体内容见企业承包商诚信管理要求。第三十条 基础条件评价内容为本措施第八条要求项目,年度业绩评价关键内容包含:协议履约;资源配置;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质量管理;项目HSE管理;项目进度管理;项目分包管理;项目信息、资料管理;现场管理。第三十一条 承包商年度评价由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在每十二个月一季度完成。并建立承包商管理台账。第三十二条 管理部门及项目属地单位按职责划分分别对承包商进行考评评价。第三十三条 承包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由承包商管理办公室取消其资源库准入资格:(一) 不满足基础条件;(二) 三类承包商及检维修类承包商连续十二个月没有业绩或因项目特殊需要而同意准入,但在项目结束后
15、不再需要;(三) 业绩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四) 许可其它企业挂靠、出借资质证实文件及相关资格证书;(五) 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准入资格;(六) 转包或违规分包工程; (七) 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八) 发生通常A级及以上工业安全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件、严重职员职业健康事故;(九) 扰乱集团企业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十)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集团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并造成影响;(十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个人合理讨薪或一次群体(五人及以上)合理讨薪。因上述(三)至(十一)中情形之一而取消资源库准入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准入。对于承包商存在丧失社会公德、违反诚信标
16、准,情节尤其严重,取消资源库准入资格,列入承包商黑名单,不得再次准入。第三十四条 承包商年度评价结果由管理办公室负责录入承包商资源库,企业在使用承包商资源库内因无年度业绩而未能进行年度评价承包商前,应对其基础条件进行审核,结果满足要求时方可使用。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第三十五条 已经准入资源库承包商,发觉其因为初审、审查、同意不严格出现问题时,初审、审查、审批单位应立即纠正,并依据问题严重程度,根据相关要求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责任。第三十六条 承包商管理人员违反本措施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企业相关要求给对应处分或组织处理:(一)未根据要求程序准入、选择、使用、评价承包商;(二)串通或帮助承包商伪造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三)对承包商疏于管理,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通常A级及以上工业安全生产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件、严重职员职业健康事故;(四)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知情不报;(五)在承包商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和收受贿赂;(六)私自更改、销毁或泄漏承包商信息;(七)其它违反本措施要求。第三十七条 具体考评参见各管理部门管理和基础专业考评细则。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要求由企管法规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承包商准入管理要求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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