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银行出口跟单托收结算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出口跟单托收结算业务管理,根据有关国家法令、金融外汇管理法规、国际惯例与准则及行内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是出口商(委托人,以下简称客户)为向进口商(付款人)收取款项,凭一定的商业单据及金融单据委托我行(托收行),通过进口商银行(代收行或提示行),向进口商收取交易款项的商业信用支付方式。第三条 我行办理该项业务时,除遵守我行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外,还须遵守国际商会最新托收统一规则等国际惯例和我国外贸、海关、保险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第二
2、章 接单审核及寄单登记流程第四条 客户向开户行提交以下资料:(一)xx银行出口信用证议付/托收申请书(以下简称托收申请书)。(二)托收申请书项下对应的托收单据。(三)其他视情况需提交的资料。第五条 开户行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收取手续费及邮寄费。会计分录:借:201101 吸收存款 贷:602101 结算手续费收入第六条 开户行在托收申请书第三联加盖业务章后退给客户,将加具意见及业务公章的外汇业务内部审批单,连同客户提交的资料、托收申请书其余两联交至经办行(总行国际业务部或分行国际业务承办部门)。第七条 经办行收到开户行提交的资料,对托收申请书、托收单据等进行审核。托收申请书是出口商(委托
3、人)与我行(托收行)之间的代理契约,是委托人给托收行的指示。审核内容如下:(一)托收申请书填列的各种单据名称、正副本份数是否与实际提交一致。(二)托收币种及金额填写是否正确,是否与各项单据显示一致。(三)付款人的详细资料,包括全称、地址、电话等。(四)委托人指定的国外代收行的情况,包括代收行的全称、详细地址、邮编及SWIFT代码等。如果委托人指定的代收行非我行代理行,可征求委托人的意见选择我行的代理行作为提示行,如果委托人坚持使用其指定银行,我行将按其要求办理,但应提醒其注意由此可能产生延误和收汇风险,由此可能产生的问题我行不负任何责任。(五)交单方式、付款期限填写是否明确。(六)有关费用、拒
4、绝证书等方面的指示情况。1、一般情况下,代收行的费用由付款人承担。如果委托人指示代收行的此类费用不得放弃,经办人员应提醒委托人注意,如果托收指示中加列了费用不得放弃的条款,在代收行提示单据时付款人拒绝承担此费用,在未收妥其费用前可能会出现代收行拒绝凭付款人的付款/承兑放单的情况,从而产生交单延误。2、如果托收申请书上列有委托代收行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承兑时做成拒绝证书的指示,经办人员应向委托人说明,一旦出现此类情况会产生做成拒绝证书的费用和行使追索权及跨国诉讼可能产生的费用。根据国际商会最新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银行不审核单据内容”,但为减少代收行不必要的查询,维护我行客户的利益,保障安全及时收
5、汇,我行可把握单据的质量,对主要单据进行审核,如在单据上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及时联系客户。审核要点如下:(一)以发票为中心,审查提交的单据是否齐全,单单是否相符,单据的内在条款是否一致等。(二)提交的运输单据是否与托收申请书描述一致。如果事先未征得代收行同意,客户提交的运输单据收货人为代收行或其指定人时,应通知客户因代收行不肯安排交货而产生的损失或因安排交货而产生的费用及开销由其承担,银行不将承担任何费用、开销和责任。(三)保险单是否按发票足额投保,背书是否遗漏。(四)如有汇票,则审核汇票的开立是否正确,金额大小写与发票金额是否一致,背书是否完整、连续。(五)各种单据的签发是否符合国际上通行
6、的做法和要求,各单据在有关货物描述内容上是否一致。第八条 经办行审核无误后,登录国际业务系统,登记出口跟单托收信息。系统登记成功后,自动生成业务编号、托收指示面函(一式三联)及账务等。经办、复核人员在打印出来的托收指示面函(一式三联)上的Authorized Signature(s)处签名确认。出口跟单托收业务编号规则为:开户行所号+OC+YYMMDD(年月日)+业务流水号。我行在出口跟单托收有关函电来往中,应引用该业务编号作为我行业务参考号(REFERANCE NO.)。会计分录:出口托收款项 表外科目(收入)8034 出口托收传票附件: 托收指示面函一联第九条 经办行办理托收单据寄送手续。
7、经办人员将填写好的快递信封(信封上的代收行的名称地址经复核人员核对无误)、托收指示面函第一联(ORIGINANL)及单据进行封包,在快递寄送登记本上登记,登记要素包括业务编号、快递单据编号、寄送国家等。 快递公司收件员办理单据寄送签收后,对外寄出单据。除非委托人另有指示,托收单据原则上一次寄出。第十条 经办行寄出托收单据后,经办人员在托收申请书“银行审单记录”位置批注托收业务编号,将托收指示面函一联及托收申请书留底联等资料按未结清档案归档保管。第三章 款项催收、指示修改、拒付及入账第十一条 经办行寄出托收单据后,应根据邮程、付款期限对超过合理期限未收到款项或代收行任何函电的,逐笔发出催收电报,
8、并告知客户。如果多次催收仍未收到款项或函电的,应提醒客户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第十二条 托收指示修改的处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客户修改托收指示的处理。单据寄出后,客户要修改托收指示时,必须向我行提交书面托收申请书,经办行经办人员登录国际业务系统,对相关指示进行修改处理。(二)付款人修改托收指示的处理。付款人通过代收行通知要求修改托收指示时,经办行经办人员应将收到代收行的修改托收指示电文及时通知委托人,并要求委托人书面答复我行。第十三条 拒付的处理流程如下:(一)经办行收到涉及付款人拒绝付款/承兑通知或要求改变交单条件等的函电时,应在收到函电的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并请其书面指示单据如何处理。(
9、二)客户授权或同意退单的,我行向代收行发出退单指示。(三)收到退回的单据后,经办行经办人员在国际业务系统上进行退单登记。会计分录:出口托收款项 表外科目(付出) 8034 出口托收减额(四) 经办行经办人员完成国际业务系统的退单登记后,将单据退回给客户或客户委托的开户行,在我行留底的托收申请书上进行单据签收手续,并在业务发生时使用的外汇业务内部审批单上批注“该业务已做退单处理”及退单日期。第十四条 经办行收到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款项,由经办人员在国际业务系统办理入账,贸易项下款项应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查询企业名录状态,入客户开立在我行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号。 第十五条 国际业务系统入账
10、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账务。会计分录:借:201106 应解汇款 贷:201101 企业存款表外科目(付出)8034 出口托收传票附件:款项入账电文第四章 档案管理第十六条 每笔出口托收业务档案按收汇情况分为已结清档案和未结清档案,已结清档案指收汇已完成或单据已退单业务已处理完毕,未结清档案指收汇在途或单据待处理。两者应分别按出口托收编号顺序排列。第十七条 每笔出口托收业务处理完毕,经办行的业务经办人员将以下资料归入已结清档案,整理装订:(一)外汇业务内部审批单;(二)托收指示面函一联留底;(三)业务往来函电; (四)快递单据的留底联;(五)托收申请书一联留底;(六)出口跟单托收项下全套单据复印件;(七)其他需要保留的资料。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员将已结清的业务档案按出口托收编号顺序排列,专柜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因业务或审计部门等需要而调阅的档案做好移交和归还的交接手续。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总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xx市商业银行出口托收结算操作规程(x号附件2)同时废止。7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