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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阳县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核心制度.doc

1、昔阳县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促进本局公务人员依法推行职责,强化依法行政,确保局机关和公务人员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特制订局机关公务人职员作责任追究制度。一、违诺责任追究 (一)有以下行为,追究经办人责任,并报经局领导同意给书面告诫:1、首问责任人不实施首问负责制,延误办事人办事,造成不良影响;2、效率不高,超出承诺服务期限;3、不实施一次性通知制度,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 (二)有以下行为者,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关奖惩要求处理:1、在审批项目过程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2、在公务活动中,收取“红包”和礼品;3、当年被告诫三次以上;4、年度考评不称职;5、审批期限超出法定时限;

2、6、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情节严重;7、实施公务中有重大失误。 二、行政执法过失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推行岗位职责,不按时限办理,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作风粗暴恶劣,有意刁难,被投诉; (二)不实施、不正确实施或拖延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和上级决定和命令,被投诉;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有欺骗领导和群众行为或违反要求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损害政府形象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被投诉; (四)在公务活动中,接收对公正实施公务有影响宴请或参与用公款支付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被投诉。三、被诉人员处理 (一)本制度所称执法过失责任,是指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人员,在实施公务中

3、,因有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条款,使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正当权益受到损害,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本制度应该受到追究行为。(二)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全局通报批评并暂扣其行政执法证,情节较重,年度考评给“不称职”等级。1、因疏于职守,未立即依法受理群众举报案件,对正在进行环境违法行为不予阻止而造成严重后果;2、滥用职权超权限进行处罚;3、利用职权偏护纵容环境违法人员或组织,应该作为而不作为;4、对当事人申请应办事项拒绝或拖延办理,影响经营或生活;5、不如实汇报案件,不严格把关致使案件错定案;6、在征收排污费中,违反要求,私自减免;7、私自设置收费项目、提升收费标准;8、

4、收费不按要求开具票据;9、违反要求实施行政处罚;10、不持执法证上岗执法,造成严重后果;11、行政执法人员应该自行提出回避而没有自行提出,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律师要求回避,而拒绝回避;12、违反行政程序,造成严重后果;13、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该追究执法过失责任。(三)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1、违法行为已组成犯罪;2、三年内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3、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非执法人员使用;4、有不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其它情况。昔阳县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为改善机关工作作风,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机关管理体系,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首问负责制适适用

5、于昔阳县环境保护局全体工作人员。第二条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局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来人(以下简称办事人)问询工作人员。第三条实施首问负责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需熟悉本单位、本处室工作职能职责,有职业道德意识,含有为群众、基层服务责任感,能自觉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到素质高,形象正。第四条首问责任人责任和义务。首问责任人依据不一样情况应该负担下列责任和义务:一、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处理,应该立即(在要求办事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通知相关办事程序、要求等,热情耐心地解答相关问询。二、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但相关责任人因故不在,首问责任人应该负责填写首问负责记录表

6、,并将记录表及相关事项转交责任人或本部门责任人。责任人应立即和办事人联络。三、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首问责任人应尽己所能通知办事人。四、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第五条实施首问负责制,对存在问题和违纪人和事要给严厉处理。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属实,按昔阳县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一、首问责任人未立即为办事人办理拟办事项,或未一次性通知相关办事程序、要求等,或不解答问询。二、首问责任人不填写首问负责记录表,未将办事人拟办事项移交给相关责任人或本部门责任人,延误办理,造成不良影响。三、首问责任人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事,不尽己所知给解答和

7、指导。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昔阳县环境保护局服务承诺制为了愈加好地推行职责,改善机关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升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自觉接收社会监督,本局机关及全体公务人员承诺以下: 一、坚持以中国环境保护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环境管理,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切实推行县党委、县人民政府给予本局环境保护监管职能。 二、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实施限时服务制度,经办人员严格实施该制度,做到务实高效,不扣件,不压件,不超时限办理。 三、经办人实施文明服务,对服务对象要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服务周到。实施公务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秉公执法,依法办事。 四、在公务活动中,严格遵守勤政廉政要求

8、,不收受“红包”、有价证券及其它支付凭证,不接收可能对公正实施公务有影响宴请和消费,不参与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娱乐活动。 五、自觉接收公众监督,若接到对经办人及其它公务人员投诉,或发觉问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昔阳县环境保护局限时服务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局实际情况,特制订限时服务制度: 一、本局收到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申办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自收到之日起:环境影响汇报表通常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环境影响汇报书通常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较复杂不超出15个工作日,最多不得超出法定审批工作日。 二、本局收到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设施完工验收申请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

9、完成验收。 三、申请拆除或闲置已建成防治污染设施,本局自接到申报之日起15日内给予批复,逾期不批复,视为同意。以上制度如有违反,按昔阳县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昔阳县环境保护局一次性通知制度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到环境保护局办事,提升机关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一、对环境监督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和群众办事请求,承接人员要热情接待,主动问询,耐心解释,具体说明。 二、承接人员要一次性通知拟办事项所需要资料、材料、依据、应含有条件、注意事项、要求和程序、时限等。三、承接人员如有推诿、态度生硬、至使办事人数次往返延误办事,或造成不良影响,按昔阳县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承接人及相关

10、人员责任。昔阳县环境保护局信访工作细则为了做好本局信访工作,根据“分类负责、归类管理、降低步骤、提升效率”标准,特制订以下工作细则: 一、来信来访接待县环境保护局法制监察股是县环境保护局来信来访接待机构,县环境保护局全部来信来访由法制监察股统一接待,并进行编号、登记、分类,其它单位临时接待实施首问负责制并立即移交到法制监察股编号登记。全部来信来访对外工作由法制监察股负责。 二、来信来访处理程序 (一)由法制监察股信访工作人员对来信来访进行编号、登记。 (二)经过登记来信来访经法制监察股股长审阅、分类后,报请分管副局长、局长进行指示。 (三)局长、副局长依据分类,确定办理单位并提出处理意见后,由

11、法制监察股转到相关办理单位和部门。 (四)法制监察股定时对信访文件进行督办。 三、来信来访办理分工 (一)对下列来信来访,法制监察股直接做以下处理:1、来信来访包含问题不属于环境保护部门职责和依据法律要求不由环境保护部门受理,直接转到相关部门处理。2、来信来访内容处理权限是县环境保护部门,直接转到县环境保护局处理;跨县信访案件由市环境保护局处理;跨市信访案件由省环境保护厅处理;有领导指示按指示办理。3、来信来访不需给实质性回复或不需由各部门做出处理、内容程序较简单,由法制监察股直接处理。 (二)按本局“三定”方案职责划分和局领导分工,各来信来访依内容类别分由下列单位和股室办理:1、纪检监察内容

12、由局纪检员办理。2、计划、计划、财务、投资、监测业务等内容由局计划财务股办理。3、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政策咨询方面相关问题由法制监察股办理。4、相关人事、劳资、老干部等方面问题由局办公室办理。5、相关生态保护和建设、自然保护区方面问题由自然生态和科技监测股办理。6、环境保护项目审批、新建项目标环境保护管理、“三同时”问题由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股办理。7、跨省污染纠纷、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污染源限期治理、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问题由污染防治和总量控制股办理。8、重大污染事故或跨地域污染事故、纠纷由县环境监察大队办理。9、放射性物质及电磁辐射监督管理由辐射和应急中心办理。10、科技标准、环境保护产业由自然生

13、态和科技监测股办理。 (三)对来信来访包含问题难以明确办理部门或部门联合办理,由局长或副局长指定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 四、来信来访档案管理 (一)各单位及部门办理来信来访应该在要求期限内办理。 (二)办理单位、部门最终不管做出任何处理结果,全部需立卷、分类保留,并移交到法制监察股。 (三)转到省、市来信来访由法制监察股负责跟踪办理结果。昔阳县环境保护局关键岗位监督管理要求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监察,规范干部职员行政行为,促进各个职能部门依法行政,依据中央纪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自治区纪委要求,结合本局职责、机制、机构岗位等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适

14、用于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环境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及各部门工作人员,和提供环境保护技术服务和评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第三条昔阳县环境保护局由局党组组员、纪检监察、宣传教育等组成环境监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系统内环境行政行为和多种技术服务行为实施日常监督检验,对发觉问题形成初步意见提交委员会讨论,由委员会集体作出调查和处理决定。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职能部门及岗位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职能部门及各岗位工作人员应按国家和省、市、县相关法律、要求推行职责,组织和监督实施开发建设项目活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若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应该追究责任: (一)

15、同意建设国家和省、市、县明令严禁建设项目或违法同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对建设项目不按要求程序验收,或达不到验收标准而准予经过验收; (三)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或越权对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在建设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中不依法推行职责,发觉问题不立即处理或处理不妥,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五)在建设项目审批或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多种违法违纪行为。第五条含有第四条要求中行为之一,除责令其限期更正或由有权审批部门更正外,对还未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通报批评,或调离所在岗位;对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直接责

16、任人调离所在岗位,取消当年评选优异、优异或晋升资格,并按相关要求给政纪党纪处分;属越权审批,除按上述要求处理外,由有权审批环境保护部门撤消原审批行为,重新依法审批;因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而致上述行为,对负有领导责任责任人应加重处理,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人事管理部门及岗位监督管理第六条人事管理部门及干部应坚持党标准,坚持党组织路线和组织人事工作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切记党宗旨,严遵法纪,思想解放,公道正派,作风端正,克己奉公,按章办事,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推行自己职责。若部门及个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应该追究责任: (一)不根据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17、条例、任职资格、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和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纪律; (二)部门或单位不实施上级派进、调出或交流领导干部决定; (三)以领导办公会议、领导圈阅等形式替换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个人改变党组会议集体作出干部任免决定; (五)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六)相关人事工作人员泄露党组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或考察情况; (七)领导干部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 (八)领导干部、人事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封官许愿; (九)人事干部因为工作渎职造成用人失误; (十)从事干部考察工作人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十一)领导干部、人事干部在选拔任用

18、干部工作中,利用职权对她人打击、报复或营私舞弊; (十二)领导干部、人事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收受贿赂,或党员干部采取行贿手段谋取职务、职级待遇。 第七条含有第六条要求中第(一)款行为,所作出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或本局党组根据要求程序给予纠正。含有第(二)款行为,对该部门或单位关键责任人给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并责令实施;经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仍不实施给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含有第(三)至第(九)款行为之一,对责任人给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严重给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含有第(十)款行为给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给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含有第

19、(十一)款行为,给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给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含有第(十二)款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对应要求从重处理。第四章财务管理部门及岗位监督管理第八条财务管理部门及干部应根据国家和省、市、县财经法规、会计制度推行职责,遵纪遵法,严厉财经纪律,若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私设会计帐簿; (三)未根据要求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要求; (四)以未经审核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要求;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汇报,做假帐,隐匿或有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表,贪污、挪用公

20、款,职务侵占; (六)未按要求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消失; (七)未按要求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不如实提供相关会计资料及相关情况; (八)违反财务制度,私设小金库。第九条含有第八条要求中行为之一,除责令更正外,还未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对责任人给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直接责任人调离所在岗位,并按相关要求给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环境监察部门及岗位监督管理第十条环境监察机构应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要求推行污染源排放监察、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处理等环境监察职责。若单位及个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应该追究责任: (一)在受理环境投诉举

21、报和查处环境污染事件中推诿搪塞,敷衍应付或向被调查者泄露投诉人情况; (二)在污染纠纷调解中显著有失公正公平; (三)在污染事故调处中未按国家及省、市、县相关要求上报事故情况,或对事故谎报、拖延上报或隐瞒不报,或调查过程不细致、处理不妥,造成环境污染加重; (四)私自减、缓或免征排污费,或违反要求开具、使用排污收费票据,或将排污费私设为小金库; (五)在执法工作中纵容、袒护违法对象,该查处不查处,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处,私收罚款; (六)在上级组织执法检验中,以多种手段干扰、妨碍或抵制上级执法部门正常工作; (七)在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中,不按相关要求审核数据,或弄虚作假,私自更改数据,造成严重失

22、实,影响环境决议; (八)在环境监察工作存在向监察对象吃、拿、卡、要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第十一条含有第十条要求中之一条,除责令更正外,对还未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通报批评,或待岗二个月接收培训,培训期不得享受一切奖金待遇,培训考评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考评不合格调离所在岗位;对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直接责任人调离所在岗位,取消当年评选优异、优异或晋升资格,并按相关要求给政纪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组成犯罪,提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其监察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环境监测部门及岗位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机构应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要求推行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事故及

23、污染纠纷监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环境保护服务性监测、各类环境质量汇报编报及环境监测系统业务管理、指导、质量确保等职责。若单位及个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应该追究责任: (一)不按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所要求程序和要求进行现场采样和监测,或不按要求检测程序方法、质控要求进行测试,或不遵守监测人职员作守则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不按技术规范、标准和职责要求进行评价和审签,造成决议失误或经济损失; (三)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不认真负责,致使验收监测汇报出现显著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污染; (四)不按要求推行职责,谎报、瞒报、拒报监测数据或监测汇报; (五)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其它多种违法违

24、纪行为;第十三条含有第十二条要求行为之一,除责令更正外,对还未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通报批评,或收回监测人员合格证书,待岗二个月接收培训,培训期不得享受一切奖金待遇,培训考评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考评不合格调离所在岗位;对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直接责任人调离所在岗位,取消当年评选优异、优异或晋升资格,并按相关要求给政纪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组成犯罪,吊销其监测人员合格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和评定机构及岗位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应该追究责任: (一)将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转

25、借给她人; (二)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致使评价质量低劣,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或不良影响及损失; (三)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四)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不推行服务协议; (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情,徇私舞弊。第十五条含有第十四条要求行为之一,由县环境保护局在全县范围给通报批评,提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责令其限期更正,或降低其评价资质证书等级,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包含个人评价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至三倍罚款;后果严重组成犯罪,依法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昔阳县环境保护局错事追究制度(一)本局各股室、站、队工作人员

26、必需认真推行各自业务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规则,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二)在工作过程中,假如有下列行为应视为错事:、因不服从组织,领导安排,对所承接工作有意敷衍了事;、对文字材料、数据统计等方向拟写、校对、打印、誊录上不负责,常常粗心大意,文字错误、遗漏、数据不正确,造成严重后果;、私自改变已审定文字材料内容,资料数据及正确工作程序;、因种种理由,未立即完成本职责任范围或领导直接交办各项工作任务;、因接听,传达工作过程中疏忽、拖延问题,造成贻误工作;、有意贻误工作;、其它因渎职行为,造成工作中多种错误。(三)本局全体工作人员若有本制度第二种所列行为,给单位集体和她人带来声誉、形象损

27、害、情节较轻,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合适扣除本人当年考评分,并责令其立即行进纠正。(四)因严重过失和渎职,造在工作中错事使单位、集体、她人形象、声誉、资产受到严重损害由局考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扣出年底考评分,并合适扣发当月工资。(五)对造成严重工作错误工作人员,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要求进行处理。昔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试 行)为规范本局行政执法行为,提升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推行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据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一、对违法排污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8、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理合适、手续完备,适使用方法律法规正确,符正当定程序、法定职责权限。二、错案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因有意或过失,对案件基础事实或证据搜集、认定显著失实,适使用方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定性不妥、程序违法,做犯错误处理,依法需要纠正案件。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错案,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发觉有违法事实,依法应立案查处而不立案或有意隐瞒不报以致超出追究时效。2、没有违法事实或没有证据证实有违法嫌疑而错误立案处罚。3、关键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全,不能认定违法而进行处罚。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5、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进行处罚。6、处罚案件不公引发行政诉讼,法院判

29、决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7、其它依法应该追究责任情形。四、查处错案实施当事人回避制度,相关执法人员违法执法造成错案,由局纪检监察领导负责调查。五、案件承接人有意歪曲、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或非法调查取证,工作不负责任,对事实认定发生错误,造成错案,由案件承接人负担责任。案件审核人、审批人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认定、判定失误,应该发觉而未发觉,作犯错误决定,审核人、审批人负担一定责任;案件审批人未采纳办案人员、审核人正确意见,造成错案,由审批人负担责任。六、追究错案责任分为通常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通常责任可视情节轻重,给批评教育、责令检验、降低或停发岗位津贴、奖金、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等处理;行政责任可视情节轻重,给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开除处理。七、对错案责任人员应依据其主观过失程度,区分情况,给处理。因过失办错案,关键适用通常责任;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错案,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组成犯罪,应移交司法机关,立案追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办案中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在行政主管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向造成错案责任人员追究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八、主动认错、立即纠正,过失或错误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从轻处理;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发生错案影响大、后果严重,应从重处理。九、追究错案责任程序和管辖,由局纪检监察领导根据相关要求给予实施。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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